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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题

杜家骥

冯先生任教于南开大学,最初是从事中国古代史的教学、研究,曾参加中国古代史教材的写作,之后同步进行古代史与清史的研究,其中清史研究的成果尤多。内容上,先生最初侧重于经济及与其关联的阶级关系,随即转向社会结构史的研究,大大扩展了研讨的范畴,并以其作为社会史研究基本对象,内容涉及社会等级及其变化,生产方式与阶级关系,各种社会群体如宗族、结社等。宗族及其他社会群体、等级与社会结构、社会形态问题,是先生较多关注的内容。其中清代的篇章,已集结为几个专卷,本卷是清以前内容,主要分为6个专题。

社会结构、社会形态,是中国古代史非常重要的问题。本卷第一组文章是这方面的专论。其中《先秦至近代前期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简史》是一篇专门阐述社会结构的长文(15万多字)。文章分四个阶段(两周时代、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时代、宋辽金元明清(前期)、清朝后期的中国近代社会时期),重点从等级、宗族与其宗法、社会群体组织这三方面,阐述各阶段社会结构的具体情况、特点及其变化。指出西周春秋前期,社会结构可分为六个等级:1.天子周王及其家庭。2.诸侯贵族:侯、伯等。3.百官贵族:卿;大夫;士。4.(平民)庶人。5.准贱民。6.贱民。在宗族方面,实行大小宗法,以实行分封、传承制。当时的宗族结构比较复杂,层次明显,家庭还在发展中,民间组织的“社”只是刚刚萌生,政权之外,其他社会组织基本上没有出现,社会上层的群体活动不发达,社会下层的就更无从谈起。春秋中后期、战国时期社会等级结构的变动,分封制和大小宗法制遭到消弱、破坏。

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阶段的社会等级结构,由高到低为:皇帝,宗室贵族,贵族官僚,弟子员、士族,平民、准贱民(半贱民),贱民。士族分属于不同的特权等级中,唐末以后退出历史舞台。贵族官僚、士族、平民、半贱民、奴隶中,又可分为诸多等次阶层及种类。秦唐间的宗族,约有五种类型:皇族宗族、士族宗族、豪族宗族、寒人宗族、义门宗族。与先秦时期不同者,一是民间宗族在皇族以外发展了,宗族组织较前普遍,但仍以官僚家族为多,是宗族制度民间化的第一个阶段;二是君统与宗统分离,君权与族权关系演进到第二个阶段,有许多关系需要协凋解决;三是修谱活动大发展,成为官修谱牒的黄金时代。秦唐间的社会组织大增,宗教及其组织相继产生和兴旺,民间慈善性质的社团开始出现,带有政治色彩的官僚朋党屡次产生,人们的社会组织活动比先秦时代丰富。

宋辽金元明清(前期)阶段的社会等级及等级内部的阶层是:皇帝,贵族,官僚,绅衿,平民,半贱民,贱民。宗族发展到宋代之后,众多平民建立自己的宗族团体,使它进入了平民化的新时期,主要表现则是祠堂的普遍出现和一部分平民掌管宗祠,宗族的集体经济增多,私家修谱逐渐兴盛,取代了往昔的官纂谱牒独盛的局面。家庭方面,小型家庭发展。民间组织形式,宋代以降较唐以前大增,活动较前频繁,社会的“中介”作用也较为显著。群体组织无论是形式和内容都比前一阶段丰富得多。社会救济、慈善组织相继出现,商业、商人有关组织的行、会馆、公所不断出现。文士诗文社,宋、明比较流行、活跃。综之,这一阶段的社会结构较唐代以前有不少变化,结构要素比以前大量增加,相互关系较前复杂。

鸦片战争至清朝灭亡的近代,等级差距缩小。皇帝实际权力缩小,宗室权力回升,官位贬值,绅衿社会地位进一步上升。平民中商人、地主的社会地位有了较大提高,特别是商人。某些贱民在雍正年间开豁为良后,至清末又一次得到解放。在阶级方面,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产生。宗族进一步民众化。社会群体激增,会馆和善堂等传统的地域性组织有了新的发展。新生的社团带有一些近代因素。维新派创办的强学会、保国会,开近代中国政党的风气,为中国历史上士大夫结社的划时代创举。秘密结社发展为会党,甚至有资产阶级政党出现。就是传统的组织,往往也有一些新内容。

此文最后指出,中国古近、近代社会,等级结构既严谨又有所松动,等级制是社会生活的准则,贯彻在一切社会生活领域,等级意识系统、强烈,流传久远。宗法精神贯穿于古代社会结构中,是社会结构的主导精神,反映人的依附关系,是维系社会结构的纽带,是古代社会的稳定因素。社会结构稳定,从简单到复杂的变化进程缓慢。

由生产关系、经济因素形成的“阶级”群体,及宗法性的宗族组织,是社会结构及其形态的重要体现形式。本组文章对此又有专门论述。

《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认为,以农民与地主作为两大阶级解释中国古代社会结构,从概念上而言并不准确,从内容上而言也不完全。所谓农民,应是指农业中的劳动者。其中有自耕农(包括半自耕农、富裕农民),他们拥有自己的耕地,自耕自食,或者租佃他人少量土地,或者耕地略有富余出租给他人,再或者雇佣少量农业佣工帮助耕作。有佃农,可分为平民佃农、半贱民的“佃仆”。有低于良人但比贱民高的“雇工人”,有农业奴隶,有平民地主、小土地出租者。自战国秦汉迄于明清,自耕农都有大量存在,是农民的主体,他们与地主不构成生产关系,因此主佃关系很难说是社会的主要关系。农民主体是作为纳税人的自耕农和平民地主。社会存在着两种基本矛盾,即以纳税人自耕农、平民地主为主体的农民与国家的对立;佃农与地主的对立。平民地主、自耕农的重要地位尤须注意,而不能只看重贵族地主和佃农,佃农绝对不是农民的代名词,通常也不是社会的主体。国家在社会中特殊地位的形成,除了其政权因素,更因其为最高层级的土地所有者。

关于农民的种类、复杂情况及其变化,在《中国古代农民的构成及其变化》一文中还有细致深入的论述,指出自唐代中叶以后,庶民土地所有制的发展,自耕农和平民佃农同时增多,依附农相对减少。明清时代,佃农增多,它们与佣工都向平民化方向迈进,多层级土地所有制,允许土地买卖,生产力低下,很难抗拒自然灾害,使得农村居民的分化容易成为现实,也造成农民构成的复杂化。

自耕农问题,是先生重点考察的对象,《关于中国封建时代自耕农的若干考察》一文论证,中国古代,自始至终有大量的自耕农,在前期是农村居民的主要成分,到了后期,比重减低,也还占到农户的1/3。自耕农是一个社会阶层,与地主阶级不构成生产关系,与佃农不是一个阶级,与君主专制政权是对立统一关系。君主国家一定程度上保护自耕农利益。自耕农是政府赋役重要的来源对象,与政府构成社会的基本矛盾。这一矛盾与佃农和地主构成的另一社会基本矛盾同时并存,是君主专制社会两大基本矛盾之一。君主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代表自耕农,自耕农与地主共同构成政府经济基础。反对暴君、贪官污吏和横征暴敛,把矛头指向君主政权的农民运动,主要是自耕农进行的。以“平均平等”为口号反政府之外,更把矛头指向地主阶级的,是以佃农为主导的斗争。唐朝以前的农民战争,以自耕农为主体,反对横征暴敛的王朝。这一类战争,不止一次地推翻旧王朝。唐末农民战争以后,逐渐以佃农为主体,增加反对地主剥削的内容,强烈要求平均社会财富,平等的要求也日趋明确。佃农与自耕农的要求进一步合流。自耕农的斗争,迫使君主政府不断调整对其政策。自耕农经济与地主经济并存,共同构成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内容,这是君主专制社会经济结构的特点,它不同于西方中世纪单一的领主经济。这一特点,说明中国社会经济制度与西方不同。自耕农经济的存在,是创造中国古代文明和造成中国君主专制社会长期缓慢发展的重要因素。

《秦汉以降古代中国“变异型宗法社会”述论——以两汉、两宋宗族建设为例》,则从宗法演变方面论述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变化。文章认为,将秦汉以降的古代社会说成是“封建宗法社会”,概念似不准确,这一阶段,宗族不再是上古的典型宗族,社会不再是典型宗法社会,称为“变异型宗法社会”较为相宜。文章阐述:战国时代破坏了周代的分封制和宗族制,两汉以后宗族重建,成为“变异型宗法社会”。汉代宗族重建主要是在上层社会进行的,特别表现在皇家的建设方面,如设置宗正官,管理宗籍,完善宗庙制度,等等。汉朝政府还鼓励民间宗族的重建,为它创造政治条件,使得战国以来被破坏的宗族重新建设,产生世族,并为士族宗族的出现奠定基础。特别是在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以后,在豪族、世族之外,又产生士族。此后寒族势力上升。宋代宗族重建,不再表现在皇家方面,而在流动性很强的官员,及民间读书人和富人方面,尤其是士人和官员关注家族的建设。其宗族建设,是向民间化发展。理学家全面提倡宗法伦理,力行教化,有力地推动宗族建设。创设赈恤族人的常设机构——义庄,促使宗族有可能持续发展。重宗族之典型,施恩义于宗人,依坟茔而定居及著籍,成为后世子孙凝聚家族的根基。明清时期平民宗族与绅衿宗族得到同步发展,贵族宗族尽管存在着,但被蓬勃发展的绅衿、平民宗族活动所遮蔽,平民宗族从幼弱到壮大。宗族日益变为平民的群体。

第二组“古代宗族史”则是宗族方面的专论,而且偏重于宗族通史。上一组中的长文《先秦至近代前期中国社会结构演变简史》、专文《秦汉以降古代中国“变异型宗法社会”述论——以两汉、两宋宗族建设为例》,以及下一组“谱牒学·姓氏学”中的《宗族制度、谱牒学和家谱的学术价值》,对中国古代宗族的产生、发展、各阶段的特点,有通贯性的清晰阐述。本组《概述中国宗族制度特点及其历史作用——〈中国宗族制度与谱牒编纂〉自序》《中国宗族的历史特点及其史料——〈清代宗族史料选辑〉序言》两文,是专论中国宗族的历史特点。主要观点是:宗族从贵族组织到平民组织,很长时间内具有等级性。宗族还具有持久性、坚韧性和社会适应性等特点,它持续发展,可以说是从古至今始终存在的唯一的合法社会团体。其民众性,将广大民众组织在它的团体之内,是民间具有互助及某种自治性质的团体,具有某种社会中介作用。宗族教忠教孝的伦理观念,附属于主流意识。宗族及其宗法是中国君主专制的基础,在多方面影响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面貌,影响民间社会生活,打上它的烙印,最主要的是历朝政府实行的“以孝治天下”政策,在官制、教育、法律、伦理多种领域中落实,希望以此达到其政权的稳定。

《南北朝的宗族结构与士族社会特质论纲》,则对南北朝这一特殊时期又有特殊宗族类型士族的专门论述。文章利用社会学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说明当时的宗族结构,考察其内部的冲突性,以认识当时社会的本质特征。此文揭示了这一时期宗族的高低结构及每类宗族内部的不同层次,为:1.皇族,有尊属、疏属。2.士族,有甲族(膏粱、华腴、甲姓、乙姓),有低等士族(丙姓、丁姓)。3.平民宗族,有豪族,有寒门(小姓)。这也是当时社会的等级差别,宗族等级与社会等级融为一体。平民等级之下有贱民等级。宗族结构没有社会等级结构复杂,不同等级宗族的结合,成为社会等级结构的一部分,宗族等级是社会等级的主体。宗族内部的矛盾在政治领域的表现是:1.皇族与素族,特别是与士族的矛盾,集中在对中央政府控制权的争夺上。2.士族与平民宗族的矛盾,突出反映在出仕权和晋升权方面。3.当时宗族存在地区性特点,区域间的宗族歧视、矛盾,反映不同政治集团的利益。与宗族有关的政治制度及其变化,则体现为:从宗王辅政与出镇结合的格局向素族宰辅制发展;九品中正制向科举制过渡;南朝用寒族协助君主理政;北朝则曾一度制定宗族政策、制度(宗主督护制)以稳定其少数民族政权统治。文章认为,南北朝是士族的社会,作为社会组织,士族有三大特点:它是凝聚力最强的团体;是社会的核心组织;处于社会等级结构的中坚地位。这些特点表明,南北朝时期的士族是坚强的社会组织,是社会的中坚力量,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社会矛盾的焦点。士族是宗族主体,是素族势力的代表,它的社会活动,成为政府制订、改订政策的出发点。

宗族是以血缘为纽带结成的组织,却又有不同血缘之人加入或结为亲缘者,称为“拟制血亲”,它关系到宗族之成为组织及对其性质的深入理解。此前在这方面尚无系统的考察,《拟制血亲与宗族》是专门研究这一问题的文字。文章揭示,没有血缘关系之人形成拟制血亲或类似拟制血亲的关系,同宗族发生联系,普遍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其类型有:1.赐姓(多为赐予皇姓);2.同姓不宗者及异姓联宗;3.义儿;4.拜干亲;5.结拜金兰;6.招婿承嗣和外甥继嗣;7.主佃东伙作为少长关系;8.奴从主姓。还有虽不是拟制血亲而与“血亲”相关,有的在称谓上有拟制血亲的味道,如“君父”,即臣民将皇帝既作君主看,又当家族长看,皇帝视百姓为“子民”。百姓将县官称作“父母官”。有的与拟制血亲类似,如攀高门著姓,乱认祖先等。

宗族对拟制血亲的态度是本能的排斥,同时面对现实作有条件的吸纳。拟制血亲与宗族伴存有深刻的社会原因,并有着相应的社会功能。1.拟制血亲适应古代政治需要,起着继续、扩大王朝政权或家族势力的作用。如:以赐姓争取盟友,瓦解对方,作为建立和巩固政权的手段;给重臣以崇高的拟制血亲尊号——尚父、仲父、亚父,使之有力推行新政或治理朝政;不同的民族政权间争取用拟制血亲建立友善关系,以稳定社会;中古士族利用联宗通达亲情、提高门第和维持社会地位;武人养子以建立割据势力或王朝;太监养子以便持续干政。2.拟制血亲调节家庭与宗族间的矛盾,以适应古代家庭发展的需要,间接起着维护宗族的作用。3.拟制血亲还可在社会关系和社交手段中发挥作用。4.移民需要拟制血亲,以便在新区立足。

第三组是“谱牒学·姓氏学”的论文。《古代官府与民间编纂家谱简史》阐述:族谱编纂,始于先秦。此后从官修向私修发展,隋唐以前官修占主要地位,宋代以后私修盛行。官修时代谱牒被用作皇家、贵胄、士族、官员身份的鉴别和袭爵、出仕的依据,主要起着政治功能的作用;宋元以后的私修宗谱,是宗族凝聚族人的一种手段,社会功能增强。私修谱书的发展与宗族的民间化、大众化几乎是同步的。先秦时代实行宗法制和分封制,确定王位、爵位的袭与封,祭祀的参与,需要明了王室、贵族成员间的血缘关系、嫡庶身份,谱牒产生成为必需,设有专职撰修谱牒的官员。两汉私家谱书的产生,与世家大族为增强自身建设和社会地位有关,族谱形式开始多样化。单一家族的谱书出现,是两汉谱学的一大贡献,影响于后世。万姓谱的出现,开启通国谱的先河。与其有孪生关系的姓氏学兴起。魏晋南北朝是官修谱牒的黄金时期,朝廷编有通国士族谱,地方族姓编有州郡谱。皇家也修谱牒。私人编写氏族谱的也很多。政府从士族选官使通国谱得到发展。士族通过谱牒维护其特权。谱牒还为联姻门户匹配提供资料。唐代,通国谱向家族谱过渡,此后官修谱牒的盛况一去不复返,私家修谱取而代之,宋代以后常盛不衰。谱牒体例也发生巨大变化,欧、苏谱创造的家族谱新体例类型,确立了典型体裁,成为圭臬性范本,影响深远,直至今日;谱牒的社会价值亦发生巨变,以前的仕宦和选婚的主导作用消失,而伦理教育的功用显著上升,修谱成为宗族收族之方法。明清是古代私家修谱集大成时期,修谱理论发展,体例更加完善,接近于官修国史和方志体裁;官方也倡导修纂,族谱撰著繁盛,数量颇大;族谱的功能呈现多样性,强调教化功能,从政治思想领域支持政权。

《宗族制度、谱牒学和家谱的学术价值》指出,宗族制度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影响的深远性,与世界各国迥然不同,可以说是我国历史的一大特点。同样,谱牒学的发展也异常突出。因此,研究有着内在联系的宗族制度和谱牒学的关系,阐明谱牒的学术价值,对于分析中国历史和文化的特点,认识我国宗族、家庭的过去和未来,是非常有益的。宗族谱书有四个类型:帝王诸侯世谱、通国氏族谱、州郡(地方)宗族谱、家族谱。这四类也可以区分为两类,一是某一个宗族的,二为集若干宗族的。宗谱的体例,以记录族人血缘关系的世系为主体,是基本的或主要的内容,还有宗族人物传记,宗祠坟茔、宗规族约等内容。

以上两文,都对谱牒的价值作论述、分析,综合其观点如下:谱牒是纂修史书的重要资料来源,族谱是下层民众的史书,也记述重大事件,反映社会历史的变迁。谱牒学在清代即被称为史学,也是今人揭示中国历史全貌不可或缺的丰富素材,为史学综合研究法的进一步实现提供可能。《宗族制度、谱牒学和家谱的学术价值》更详细地阐述了宗谱在宗族史、家庭史、人口史、历史人物、下层社会、妇女史、民族史与边疆史、地方史方面的史料价值。同时指出宗谱强认君相贤人为宗族始祖、隐恶扬善而将尊亲先人劣迹隐去、妄加谀献之词等缺陷,对家谱的资料要鉴别真伪,慎重利用。但谱牒资料基本上可靠,不必因上述缺陷而否定它的学术价值。

《关于编辑出版“族谱丛书”的建议》指出,族谱以其特异的体裁和内容,丰富了古文献宝库,占有一席地位。宋以后的族谱,有同于一般书籍的序跋、凡例,包括多种文体的文献,有诏诰敕谕,画像赞语,宗规、家训,图表的世系,类似“志”体的关于祠堂、祠产的专文,墓志铭、寿序、哀诔等传记文。系统反映宗族组织与宗法。族谱自为一种文献,它的写作是一门单独学问。族谱有连续性续修的特点。保留到今天的族谱,大部分是清代和民国时期编写的,数量甚大。是宗族史研究的重要资料宝库。

在姓氏学方面,《关于姓氏学的历史及姓源——“百家姓书系”序》介绍,在我国姓氏发展史上,先秦和秦代以后是截然不同的阶段。战国时代社会结构发生巨大变化,典型的分封制、宗法制被破坏,使得与之相联系的姓氏制度发生相应的演化。秦汉以降,姓与氏的差别消失,人们以氏为姓,并简单地以姓表示姓氏,拥有者普遍,因而其数目大为增加。另外,由于民族间的交往,姓氏文化交流融合,大大增添了姓氏的种类和数量。文章依据郑樵《通志·氏族略》的归类作出简要的说明,并补充其所缺略的姓源,列为以下诸多种类:“因生以赐姓”、以号为氏、以封国为氏、以封邑为氏、以侯爵中的乡侯名或亭侯名为氏、以住地的名称和特征为氏、以祖父名字中的“名”或“字”为氏、以排行为姓、以族为氏、以官名为氏、以爵为氏、以德为氏、以技能为氏、以事为氏、以谥为氏、少数民族姓氏、不知姓源的姓氏、登记分家而到官府领取的新氏、被强制所改之姓、避讳改姓、避祸改姓、避仇改姓、少数民族改姓、省笔画改姓、省字改姓、两姓合为一姓、自我创姓、冒充他姓,等等。一个姓氏,就其来源来讲,往往不是单纯的一种因素、来路,今人寻找自家姓源时应注意这点。有些姓氏的来源,在历史上就存有互相矛盾的说法,则需要澄清。古代姓氏基本上是社会身份、地位的标志,先秦时代尤其如此。到了中古,士族还把姓氏与地望联结在一起称之。宋代以后,姓氏基本上不再有贵贱之别,同社会地位脱离关系。

今天的姓氏学也有社会意义,如:了解自己的先世,受祖先精神的鼓舞,提高生活情趣和质量;有利于家族或宗亲的联系。另外,姓氏制度及其演变史,也是学术研究的一个领域,因为它关系到社会群体结构和政治制度,特别是原始时代的氏族制,稍后的分封制、宗法制、职官制、士族制、祠堂制度,以及“同姓不婚”的婚姻制度,对古人社会生活、历史的变革的影响,等等,因而需要研究。

第四组“家族文化研究”所辑之文,论述了家族文化价值及对家庭史研究的看法。

《宗族史在“二十五史”中的表现形式与内容——忽视民众史是“正史”的缺憾》一文,又在对比族谱与正史的内容后指出,正史中,庶民宗族的资料少得可怜,仅在《孝义传》《孝友传》中可见极其个别的家族片断情形。而对于全部庶民宗族来讲,犹如沧海一粟。在一些志里,如《刑法志》里的丧服图、十恶的一些内容(恶逆、不孝、不睦与内乱)、连坐法、家族复仇法、存留养亲法,《礼志》里的庶人丧礼、服制,《食货志》中关于立嗣、入籍的记载,涉及到庶民部分,所用的文字,比官员又少,仅仅是只言片语而已,所以它反映不了民间宗族史。这也正是家族谱在反映民间宗族史上的独特价值。从文化角度讲,宗族史反映的家族文化及与之密不可分的家庭文化,是可能具有普世性的文化资源。

《简述中国传统家族文化的当代意义》则具体论述:传统家族文化,是小团体文化,又是中华民族及其文化形成发展的积极因素,如今仍然有着正面的价值。传统家族文化的内涵有四个方面:1.为家族而活的人生观。人们做事业有光宗耀祖的观念,而家族也予以支持。2.尊祖敬宗睦族的团体意识。3.讲求孝道的家族、家庭伦理精神。4.孝与忠的交融性、一致性,使家族文化不仅是家族的信念,还是整个社会的一种观念。现代也应实行养老孝道的可行措施,建立以男女平等为基本精神的家庭、家族文明公约。家族应对净化社会风气、建设良好的社会生活环境作出努力。应大力强调人们之间互相尊重的原则,和谐人际关系,这种尊重,更应提高到人权的严肃问题来进行审视。家族传统文化中从孝到忠的国家认同观念,发展到今日应是对社会的奉献、忠诚于中华民族的国家。家族文化是形成民族国家凝聚力的一种文化因素。

关于家庭史的研究,《浅说家庭史的研究历程与趋向》归纳近百年来家庭史的研究及其从政治批判到学术研究的转变过程,认为现在研治家庭史,应在下述四方面下功夫:1.寻觅家庭史与相关学术领域研究的联接点,如家庭与家族的关系,家庭与婚姻、人口学、人口史,家庭与神灵、宗教信仰,家庭与社会、国家政权(关于家庭与国家关系研究的见解,可详见本组《喜读中国家庭通史第一部力作——评张国刚主编的〈中国家庭史〉》一文),等等,都是应着重考察的问题。2.继续深入细部研究。如决定家庭结构的因素与家庭成员的身份职业、父母存亡状况及其与家庭类型关系诸方面;不同的家庭类别;家庭与家族的公私财产问题。3.继续开拓研究领域。如家庭冲突与家庭暴力,其内涵、外延,冲突的种种表象、性质及对社会影响;再如分家与继承方面的各种复杂问题。这些领域的开拓,可使家庭史的研究由浅而深,必将使研究水平向前推进一大步。4.牢固树立动态研究观念。家庭形态、家庭人际关系、家庭伦理总在发生不断变化,因此家庭及家庭史很难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和内容,我们的研究理论、观点也总是在变化之中。将动态的观念运用到研究中,不断改进研究方法,提高学术水平,是我们不断思索、实践的事情。家庭变异无止境,我们的家庭史研究也就需要不停顿地更新。

第五组的“中国古代史札记”,有三篇为赋税制度方面。《从社会史视角考察户籍赋役制度》一文,从社会史的视角研讨户籍赋役制度史,关注点是制度与民众生活的关系,兼及户籍、赋役、乡里制度的内在联系。讲述四个问题:1.户籍、赋役制。2.违犯这种制度的法律惩治。3.该制度对社会生活的影响。4.该制度的性质与历史影响。户籍制的主要内容,是户口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相貌、资产、成分,身份、职业。进行户籍编审,造具赋役册,固定人们的职业、居地,并以宋明等朝说明具体情况。对违犯该制度如脱户、冒籍、逃避赋役、私离乡里等行为,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以保障赋役的征收与征发。赋役制度影响民众生活是多方面的:赋役沉重、科敛无度常造成农民暴动;政府在法令严禁之外,清查户口,搜索民户,搅扰民众正常生活;职役户避免差役,纳税户的飞洒诡寄,造成赋役不均不合理;政府给予宗族合法地位、司法上的若干权利,宗族在制定的家训宗规中教导子弟按制当差纳粮;户籍赋役制固定人们的等级身份,迫使低身份者设法改变身份地位;户籍赋役制使人们“著籍”,强化故乡观念、同乡关系。外出者,同乡之间关照,进而产生会馆、义冢。寄籍者融入当地社会,子弟以商籍寄籍参加科举,给该地方做贡献。经常发生的土著与客民冲突,是与籍贯相关的问题;国家选官有籍贯回避制;官府固定民众于乡籍,实行关津稽查制,给民人造成异地谋生的极大困难,甚至不可能。户籍制实现政府对民人的控制,实即对民人人身的不完全占有,令民人对政府有人身依附关系。上古、中古役重于赋,役轻之后,控制民人的现实性减少,故摊丁入粮之后取消编审,改成岁计人口,并重视保甲法以维持治安。户籍制维系传统社会二千年,影响深远。

《从古代什一税讨论当代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及农业税(提纲)》指出,历史上赋、役轻重关系的调整,与政府对农民人身控制的弱化有关。中古以前,役重于赋,故而反对征徭役的农民造反不断(陈胜、王薄)。代役制的实行,有利于徭役的减轻和役变为赋。将役纳入赋,赋役合一,是保证税收的前提下取消徭役和人头税。徭役是国家对农民人身不完全占有的标志,役的减少、合并于赋,标志国家不再依照原始方式控制农民,而且也不需要那样地控制。文章并提到今日之农民负担的减轻问题。

以庸代役,是中国古代赋役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事件,其始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说法。《租庸调法的“庸”之制度化在于何时》一文,以详实的资料进行缜密分析、论证:与均田制相适应的力役制度,从北魏开始,是受役者亲身应役;至隋,在一定范围内(50岁以上之丁)实行折庸代役;稍后,受隋末民众战争的影响,唐初武德二年规定,凡有丁役负担的人都可以庸(交绢)代役,并确定庸的数量、具体实行办法,于是庸的制度化完成。迨至武德七年,同时颁布均田令与租庸调法,再次肯定庸的制度。这种徭役制度的演变,使农民能够较多地按照自己的意志和依照农时进行生产,所以它是有利于生产发展的具有进步意义的历史变化。

《历代人口政策与婚龄》阐述,历朝政府关于婚龄的法规,有两种类型。一是常规的,确定法定婚龄,但因民众有自行的婚龄,所以政府所定婚龄并没有法律约束力,及龄者结婚与否政府不管,未及龄者结婚政府也不过问,童养媳制度的存在就是明证。一种是强迫某年龄段男女结婚,其目的,是官府为增殖人口乃至人口税,或解决劳动力不足所影响的赋役之征及兵源问题,春秋时的越国,后来的西汉、西晋、北周及唐太宗贞观年间,都实行过这种政策,还有提倡寡妇再嫁的。这种政策,反映出古代统治者把人当作一种生殖劳动力、兵力的工具,而且往往体现为强迫早婚,甚至把不行早婚的男女当作罪犯来对待,摧残未成熟男女,是古代帝制时期的野蛮性表现。

《高力士与唐明皇》,揭示二人名分上是主奴关系,实有难兄难弟之谊的情况,列举高力士暗投明皇,助平韦氏,参与清除太平公主势力,拥戴明皇登基,谏议明皇勿予宰相李林甫权柄,赞助明皇册立肃宗为太子,体会明皇内心而两度迎还杨贵妃,谏言压抑安禄山,从明皇幸蜀,努力保护太上皇时的明皇,被流放和悲痛明皇之死而亡等等史事,以作说明。指出高力士与唐明皇的关系中,贯穿着忠与信的伦理道德,对明皇忠谨。高力士虽有擅权败坏朝政之事,但并不严重,对他的评价应当客观一些,无须过分苛求。

《关于五代时期几次战争的读书札记》,阐述五代从分裂向统一过渡时几大战役的情况。朱梁、李晋的柏乡之战(公元910年十二月—911年正月),兵力上梁众晋寡,晋军周德威的战术起到重要作用,获得胜利,后梁失去了控制河北的能力。后唐灭后梁之战(公元923年),梁、晋(后唐)相争二十多年,大小数十战,互有胜负。到公元923年(后梁龙德三年、后唐同光元年)后唐灭掉后梁,结束了双方相持局面。高平之战(公元954年),北汉、契丹联合进攻后周,周世宗柴荣率兵抵御,取得高平之战的胜利,北汉从此一蹶不振。后周进而围攻太原。后周显德二年,后周发动了对南唐的淮南之战(公元955年—958年),历经几年,尽取南唐江北14州60县。文章总结,五代时期战争是割据政权下的军阀混战,一定意义上说是唐中叶以来藩镇混战的延续。其特点是:1.军阀割据政治下的战争连绵不绝,五代短短53年中,换了梁唐晋汉周五个集团,而君主则有13个,又属于8个家庭。2.战争极端残酷。3.产生以少胜多、以弱胜强的著名战例,如柏乡之战。4.最后柴荣进行的,是开始统一的战争,出现争统一的趋势。

最后一组“古人的生养死葬”,主要是人生及有关习俗的内容。《溺婴的父母》揭示,溺婴是中国历史上始终存在的社会问题。溺女事件史不绝书,溺男在唐以前不时出现。西汉元帝时百姓溺男婴是一种普遍现象,因为自汉武帝起,小儿到3岁出口钱,15岁有算赋,百姓害怕这种人口税的负担,不得不溺杀婴儿。西晋初年及东晋,因徭役多,人民为躲避繁重的征役而“生男多不养”。另外还有考虑分家时子多会陷入贫困而溺者。溺男婴在宋以后少见,因唐以后赋役制度改变,人口税由重变轻,穷人不存在因徭役重而淹毙男孩的问题了。元代以降,淹死女婴要比溺男婴多得多。明清时期,溺女在长江以南地区尤为流行。其溺女婴之原因有二:一是希望生男孩,若已生女婴,则溺毙之使该生母断奶而早日再孕,冀得男孩;二是怕女儿长大出嫁陪不起嫁妆,因而生下便溺死。此外还有因贫穷养不起女儿而被迫淹溺的。文章指出,古代社会,子女是属于家长的,家长有权处置子女的教育、职业、婚姻、交友,溺死自己刚降生的婴儿也是家长的权利,官府也不以其为犯罪,这是古代社会不文明的体现。至近代,出现“人一出世就应当有生存权利”的文明意识及道德观念。历史发展到今天,家长不仅不能溺婴,而且要保证婴儿健康地成长,给儿童以优良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才算尽到家长的责任。

《养济堂和老人的生活》介绍,中国古代敬老思想源远流长,历朝政府也多有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而对贫病无依的老人形成正式的照顾制度,大约始自唐朝。此后宋代设有福田院,收养老年穷人。明代有养济院之类的善堂,让贫穷老人领取口粮、布匹,过集体生活,或者和亲戚生活。清朝,普济堂之类的善堂设置较多,官府也要求各地方仿效建立,以收养老年贫民。在救济性质的善堂之外,清代还出现自救性的合办善堂。清朝时老人善堂多样化,堂规细密完善。中国古代养老堂之设,始与寺院关系密切,后为纯粹官办,待后又官民合办,主管方面的变化,是向民办趋势发展。到了近代,善堂就转以民办为主了。养老堂的建立与发展,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本组有两篇是丧葬习俗方面的文章。《厚葬、薄葬与停丧不葬》揭示中国古代中原汉族在丧葬方面的一个特点性习俗——厚葬,几千年不变,帝王贵胄最为讲究厚葬,秦始皇陵便是典型事例。厚葬不仅体现为建造规模宏大的墓室、放置大量随葬珍宝器物、禽兽甚至有婢妾奴仆,还有是吊唁、殡葬规模大。厚葬存在太多弊端,也因此出现薄葬及停丧不葬者。主张薄葬者,西汉以后代不乏人。薄葬的实行者,多是一般民众。停丧不葬习俗,至迟在北宋年间已经形成,以后愈演愈烈,至清代而极盛。停丧不葬的原因有三:1.选吉壤做坟地、挑吉日下葬,若一时难于达到,便等待“久而不葬”。总之是因迷信,希冀葬事吉利,给生人带来富贵兴旺。2.有的因为想厚葬,眼下经济力量不足,而寄希望于日后。薄葬、停丧不葬皆由厚葬而起,而厚葬是主流,形成古人丧葬的特点。古人之所以要厚葬,主要是迷信人死后会进入阴间,为使死者到阴间后享受在阳间的待遇,甚至超过阳间,这就是古人所讲的“事死如事生”。因而厚葬也被视为是行孝表现,否则就是不孝不忠,还会被人视为小气。这种观念,顽固地影响着人们。文章最后指出,厚葬把资财埋于地下,有的化为灰烬,浪费了物力、人力,是一种恶劣的风俗。另外,厚葬还表现古人严格的等级观念,而等级制是历史上阻碍社会发展的制度。以上观念、习俗至今仍有遗留,应当批判、大力摒绝。

《宋元明时期的火葬》阐述,火葬作为一种葬法,在中原汉族的历史上争论颇多,是社会生活中值得注意的问题。火葬在五代两宋以后流行,在此之前人们对火葬恐惧,而对土葬虔诚,因而当时火葬之产生不易。北宋以后至清朝,官府出于人伦道德,对火葬是持反对态度的(清初满族沿袭火葬习俗,后来也改为土葬,而禁止火葬),历代都发布禁令。官府屡屡发布火葬禁令,又表明火葬习俗的延续流行。汉人实行火葬,最重要的原因是贫穷埋葬不起,火葬简易花费小,还有是针对土葬中厚葬的弊俗而来。火葬应当是有生命力的事物,在遭到严重压抑的时代都能维持下来,在人们普遍认识它的好处后,会更流行。

本组《明代移民的生活》一文介绍,明代移民有两大类型。一是明初政府组织的人口迁徙;二是人民自发流移,而政府加以限制和打击。这两种移民在迁徙过程中、到达新居地后,生活及遭遇很不相同。欲知其不同生活状况之详情,请读原文。 6oQZ3ETk/01wy8OGm+CwSLbO/r/C4UmK3GRx3aq2DJGcXtBFT64KknjQ20AlW4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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