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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前期秦唐间的社会结构

秦朝统一六国之后,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式形成,成为社会主要政治制度,同时也不断有所变化。封建地主制取代领主制,成为社会主要经济制度。社会经济断断续续地发展,职业分工趋于增多。这种变化发展,至唐代中后期以后,特别进入宋代有较大的变化,达到了局部质变的程度。与此相应的,社会结构的演变,在秦代到唐代期间也有自身的特点,下面就来具体地考察这个时期的社会结构及其某种变化。

(一)社会等级结构

秦始皇废除分封制,实行郡县制,中央政府的法令行施到各个地方,皇帝成了真正的最高统治者,首次使中国成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国家,所以秦始皇的丞相王绾等人称颂它是“自上古以来未尝有” 的盛事。这一巨大的变革也有人非议,博士淳于越希望恢复分封制,后世的君主,如汉高祖在实行郡县制同时,实行分封制,但是随即发生吴楚七国之乱,西晋初年犯了与汉高祖同样的错误,得到了相应的惩罚——八王之乱,以后虽有分封宗室的事情,但与周朝的分封制已大相径庭,不是一回事了。郡县制被历朝统治者奉行不替,日益完善,诚如秦朝泰山刻石所云:“大义休明,垂于后世,顺承勿革。” 在君主专制时代,中央集权制及其具体制度的郡县制,是无法革易的。与这种政治制度相联系,秦唐间的等级结构大异于周代。

1.皇帝

皇帝等级的成员很少,包括皇帝、皇太后、后妃、未分府的皇子、未出降的皇女、太妃及其未分府的儿女。太子作为储君,地位远高于宗室贵族,他和他的家属也可以列入皇帝等级。

皇帝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任命中央和地方大员,处分国家大事,乃至某些庶务。向全国人民征收贡赋,拥有巨量的土地,凡耕田以外的山林川泽都是皇家私产,由少府、内庄宅使管理,使皇帝成为最大的地主。他还是军队的统帅。他的政治权力、经济利益由职官制度来保证实现。在中央实行丞相制,具体执行皇帝的政令,丞相对皇帝负责,皇帝凭其意志,对丞相进行任命或罢免。地方上的主官郡守、县令,代表皇帝进行治理,可以随时被调离、撤职,与周代的世袭诸侯完全不能比拟,这是官僚制度。官员具有被雇用性,与分封制下的世袭贵族是领地主人有性质的差别。 官员只能秉命于皇帝,而不能像前代的诸侯能同周天子抗衡。官员不同于诸侯贵族,纯粹是皇权的工具。

周朝分封使宗室成员由王朝的维护力量,成为对抗成分,秦朝不封宗室,汉晋至隋唐虽然分封宗室,出现过叛乱事件,但总的倾向使他们脱离诸侯地位,不理地方政事,执掌朝政的时间也不长,对宗室地位的处理得当,保障皇权的施行。

在地方上拥有社会势力的豪族,影响皇权的贯彻,历朝皇帝采取有力的打击措施,秦、汉、曹魏先后实行的迁豪政策,都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扫除了皇帝对地方统治的障碍。礼仪制度和统治思想成功地为大一统皇权服务。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开始确立了官方哲学的历史地位,经历汉儒经今古文之争,到唐朝颁定《五经》,制作《五经正义》,儒家地位不可动摇。叔孙通治礼作乐,使刘邦乃“知为皇帝之贵” ,礼乐舆服制度逐步完善,突出皇帝的权威。

从秦汉到隋唐,皇权沿着加强的道路在发展,这就是相权越来越小,皇权相对加大,皇家的内朝官逐渐变为外朝官,取代丞相地位,当秦汉时丞相制,发展到唐代的三省制,有宰相之名的尚书仆射、中书令、门下侍郎,不过是从二品、正三品的官员,其地位如何能同汉初的相国比拟。汉晋六朝时代宗室时或世为政治上的风云人物,隋唐时代他们已经从制度上失去充当这类角色的可能。

中央集权制皇帝第一等级的地位确立之后,向前发展,处于无可动摇的状态。

2.宗室贵族

皇帝五服内的男性亲属是宗室成员,出了五服的,事实上也留在宗族内。《旧唐书》所谓“九庙之子孙,继统为宗,余为族” 。在皇族内,以与当朝皇帝的关系为标准,在五服之内者为尊属、近属,五服之外者为疏属,有时更严格,“帝子及帝亲兄弟之外,皆属远” 。宗室的成员以皇帝的儿子和亲兄弟最尊贵。西汉、北朝、唐朝皇帝常予功臣以皇姓,这些家族也入属籍,成为宗室成员。宗族成员犯罪,严重的削籍、改姓,不再是宗室成员。

宗室被分为王、侯,成为贵族,刘邦为矫正秦朝不封宗室的误失,封皇子、宗亲为诸侯王。诸侯王“跨州兼郡,连城数十” 。在封国,任命属官(丞相除外),统理民事。七国之乱后改革王国官制,加之推恩令实行,“唯得衣租食税,不与政事”,“不为士民所尊,势与富室无异”。 曹魏鉴于汉初分封之弊,虽封宗室为王,但对他们控制甚严,不起拱卫皇室的作用。西晋又接受曹魏教训分封诸王,实行宗王出镇与朝内辅政的办法,招致八王之乱。六朝鉴于士族势力的强大,为保卫皇室,时或采用晋初政策,但皇家内乱频仍。隋唐封宗室,亲王给予数百户以至几千户的食邑,但基本上是“高爵无土,署官不职” ,“实与匹夫不异” 。汉唐间,宗室有崇高爵位,经济收入丰厚,政治权力经过三阶段的变化,即汉初的势盛,两晋南北朝的仍有秉政权,隋唐的基本上退出政治舞台,是个削弱的过程。但即使没有爵位和官职的宗人,仍有特权,至少没有徭役负担。

秦唐间除南朝个别时期外,各朝皆设立专门管理宗室的衙门——宗正寺,是二、三品级的高级衙门,“掌天子族亲属籍,以别昭穆” 。即主管宗人的户口登记、血缘关系、袭封、婚姻、教育等事务,修纂玉牒。西晋、北魏在宗正寺以外,设立大宗师、宗师,相当于宗室族长,协助皇帝对宗人进行教化。宗室贵族在改朝换代时被屠戮,平时内部也有互相残杀的现象,武则天当政,对李氏宗室“壮者诛死,幼者皆没为官奴,或匿人间庸保” 。宗室高高在上,多有悲惨之时。

唐高祖李渊诏书说:“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加惠泽,以明等级。” 受封的宗室,有崇高的地位、优越的经济条件,尽管也不有幸遭遇之日,但总是因皇帝的封赏,成为皇帝之外的最有特权的等级。

3.贵族官僚

秦唐间官制,相当复杂,有爵位(皇子、皇女、皇亲、功臣的封爵),勋(荣誉称号,带有品级性),职事官(负责行政、财务、司法、监察、教育、军事官员),散官(有职称之官,不理实事),品(官员的品级制度),秩(俸禄、食邑)各方面的详细规定,历朝也有不同,但相同的原则是文武分途,不似周代诸侯集文武于一身。除了乱世之外,重视文官,以文官治国。但各朝开国之初,武将立功疆场,助建天下,封以世爵,文官亦多获封。承平之时,汉武帝封宰相公孙弘为列侯,自此几乎成为西汉定制:“宰相毕侯。” 后世地方长吏,亦有赐爵位的。在文武分途前提下,贵族或任文官,文官或兼有世爵,均有特权。且易一身兼二利,是以在等级结构上贵族、官僚处于相同地位,故列为一个等级。

异姓诸侯王,汉初受封,辖治属国军队,但到文帝时已经完全被消灭。东汉到唐,有异姓受封为王、郡王的,他们食户,基本上无领土可治,只拥有高等贵族封爵,与诸侯王迥异。也就是异姓诸侯王从历史上消失,没有与皇帝抗衡的力量。唐代藩镇拥兵割据,但他们没有世袭权,是乘中央无力,擅权自专,不是定制。秦唐间一些臣下受封为公、侯、食户,唯两汉彻侯有封地,稍有治理民事的权力。 两汉常封外戚为恩泽侯,光武帝刘秀于建武十三年(37)封外戚恩泽侯45人。 但是外戚贵族往往没有好下场,西汉许多外戚犯事,“大者夷族,小者放流” 。皇女封为公主,食汤沐邑。宦官间有封王、公、侯爵的,随人君喜好,并无定制。秦唐间贵族由诸侯王、王子侯、公主、列侯、关内侯、乡侯、亭侯、亲王、郡王、国公、县男等封爵成员构成。

秦唐间实行文官制,文官管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事务。如西汉相国“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御史大夫掌监察,廷尉“掌刑辟”,典客“掌诸归义蛮夷”,中尉巡卫京师。郡守为一郡之长,县令为一县主官,下属有县丞、县尉,均为“长吏”;再下有斗食、佐史,为“少吏”,还有乡亭之官三老、啬夫、游徼、亭长等。 再如唐代实行九品官制,九品各分正、从二品,每正、从又分上、下两阶,这样官员有正从九品36阶的高下区别。此外尚有未入流的吏员,如尚书省有令史、书令史、亭长、掌固,县有录事、司户、司法、仓督、典狱、问事、白直、市令、博士、助教,皆无品级。

官员严密的品级制,因而可以将他们区别为若干等第。西汉官员印绶质地颜色不同,可分为三等,二千石以上是高级官员,六百石以上是中级官员,六百石以下是低级官员。官僚,系指有职位、品阶的官员,特别是中上级以上官员,汉代秩在百石以下的斗食、佐史辈,唐代未入流的令史辈,皆为吏员。不在官僚之列,不能进入官僚集团。

秦唐间有爵秩的文武官员,构成为贵族官僚集团的成员。

贵族官僚享受俸禄,两汉食租税,贵族以户计,多者逾万,官僚以石计、钱计,前述汉代二千石官,一年实得粮一千八百石,丞相月俸六万钱,御史大夫四万钱。由于民户和土地的赏赐,使贵族官僚占有大量土地,加上他们多有“地癖” ,兼并田业,成为大地主。像东晋广州刺史刁逵、始兴相刁畅兄弟“以贸殖为务,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余资称是” 。唐朝太尉郭子仪“前后赐良田美器,名园甲馆,声色珍玩,堆积羡溢,不可胜计” 。勿需多举事例,由此二人可以想见贵族官僚的富有。

贵族官僚本身有免除赋役的特权,家属也跟着享有一些权力,如唐代实行两税法以前,“流内九品以上官,为不课户” 。在徭役方面,官僚亲属有从应役向免役的发展过程。汉惠帝即位下令,六百石以上官员的父母妻子及同居的兄弟,兄弟的儿子,军赋以外,其他的赋役一概免除。 汉代民人有戍边的徭役,“虽宰相子亦在戍边之列” ,司隶校尉盖宽饶的儿子“常步行自戍北边” ,可见官僚家属有应役的职责。南北朝时期士族官僚没有差役。贵族官僚有任子权,西汉二千石以上官僚任满三年,即可以子弟一人为郎官, 所以苏武以父任为郎,萧育以父任为太子庶子。贵族官僚子弟有进学读书权,如唐代三品以上官子弟、国公子孙,二品以上官曾孙可入国子学,五品以上官子孙可入太学。贵族官僚有八议的优待。所有贵族官僚还可以纳赎、降职来减免罪刑。总之,贵族官僚本身免赋役之外,家属也有不完全的免役权,还有任子权、畜奴权、赎罪权,所以是特权等级。

贵族可以世袭,但袭等逐渐降低,有罪除爵,无子亦除爵,所以难于长期延续,这就与分封制下的诸侯有重大的差异,官僚本身官位不很稳定,可以撤职、免职、降职,老病须休致。任子制虽使其子弟可以入仕,使官僚家庭世代为官,形成两汉的“世吏二千石”“四世三公”的世族,魏、晋、南北朝的士族高门,但他们毕竟不是世卿世禄,与周代的各级诸侯、卿、大夫、士不同。

秦唐间官僚与贵族共同执掌政权,是两者混合,而以官僚为主体,即官僚在政权中发挥主要的作用,同先秦贵族掌权相比,这可以说是中国管理制度的第二个时期,而宋至清则纯为官僚理事,为第三个时期。

4.士族

士族是一种宗族群体,但也是一个等级,这里从等级特征对它作出说明。

六国遗留的豪强,到两汉与官僚结合,发展成为世家豪强,所谓“世吏二千石”家族,也可以说是世族。到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使世族进一步与官僚结合,正式成为士族。在两晋南北朝,又从世代为官的家族和北方少数民族中产生一批新士族。北魏实行定族姓的政策,巩固了士族的地位。由于寒族势力的上升,并经过隋末民众运动的打击,到隋唐士族势力衰落,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与唐末农民战争的结果,使士族作为一个等级退出历史舞台。

士族内部构成复杂,有地域、民族等区别,故有“侨姓”“吴姓”“郡姓”“虏姓”的不同,根据其政治地位,又区分为膏粱、华腴、甲姓、乙姓、丙姓、丁姓六种,其标准是:三世有三公(一品中)的宗族,为膏粱;三世有尚书令、尚书仆射(从一品中)的宗族,为华腴;三世有尚书、领军将军(二品上)的宗族,为甲姓;三世有九卿、刺史(三品)的宗族,为乙姓;三世有散骑常侍、太中大夫(三品下)的宗族,为丙姓;三世有吏部正员郎(从四品上)的宗族,为丁姓。这六种宗族中,膏粱、华腴、甲姓、乙姓为高门士族,丙姓为中级士族,丁姓为低级士族。

士族成员有出仕权。高等士族的标志就是他的起家官,即一出仕就可以任秘书郎、骑都尉等六品官。即使低等士族的释褐官也不低于九品。大士族起家官多是清要官职,荣誉高,升迁快。与政府的荫户制、给客制相适应。士族有荫户权,“荫附者皆无官役,豪强征敛,倍于公赋”

士族拥有大量的依附人口,中央化以前又扎根于地方,他们间互相通婚,所以社会势力颇大,能控制地方政权。士族文化高,控制舆论。士族势力之大,使皇帝对他们颇为顾忌,像寒人要求进入士族,请求与王、谢高门士族通婚,皇帝推脱不管,实是无力干预士族内部事务。寒族受士族的严酷压制,孕育着反抗力。到了南朝,皇帝与寒族结合,起用寒人,削弱士族对官位的垄断。最终是科举制的确立,取代士族垄断官位的九品中正制。

5.弟子员

汉唐间各朝设立学校,学生多有免役权,自成一等人。

汉武帝设立太学于京师,“置弟子员”。东汉发展太学、功臣子孙学、四姓小侯学,桓帝时读书人到洛阳游学的多达三万余人。 西晋泰始年间,太学生达到七千多人。唐朝在中央设六种学校,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一度还有崇玄学。历朝在地方上设州郡学。从学生人数上看,学校具有一定的规模,涉及千家万户。

各类学校主要收贵族官僚子弟入学,但也收平民子弟,或者被平民子弟混入。如西汉由太常卿“择民年十八已上,仪状端正者补博士弟子”。 就是择取平民子弟为弟子员。梁武帝“欲招来后进,五馆生皆引寒门俊才,不限人数” 。唐代四门学招生一千三百名,其中八百人“以庶人之俊异者为之”,书学、算学招生,庶人子弟中“俊士”可以入学。“吏民子弟学艺者,皆送于京学,为设考课之法。”

学生可以入仕、做官,这样就改变身份地位,这是他们的后话,可以不考察。问题是他们在学期间,已经逐步取得免除徭役的权力。汉武帝对太学所收的弟子员“复其身” ,免掉他们本身的徭役,以便专心学业。汉景帝时蜀郡太守文翁,在成都修学舍,招收平民子弟入学,“为除更繇”,学习成绩上等的征为郡县吏,次等的举为孝悌力田。 因为入学免役,三国时平民子弟混入太学,乃至高门子弟不愿与他们为伍而不好好学习。 唐代国子学、太学、四门学生、俊士,“皆免课役” 。甚至有人并未入学,然因读书,也被地方官放免差役,如唐代浚仪人白履忠“特以少读书籍,县司放免”徭役。

在汉魏以来举孝廉秀才,皆要考试,使平民有进身之阶,所谓“举人贡生,或起田亩,不系阀阅” 。两晋六朝士族垄断仕途,但南北朝后期科举制萌芽,孝、秀及明经射策,放宽门第限制,“虽复牛监羊肆,寒门后品,并随才试吏” 。至隋唐科举制确立,平民得以仕进。从举孝秀到科举制,使得平民可以改变身份,免除徭役。

读书,做弟子员,成为一种身份,即免役的身份,候补官吏的地位。服徭役是平民应尽的义务,甚至于官僚家属都要承担,而学生可免,因此使他们异于常人,成为特别等级。不过由于没有其他特权,故为特权等级的最下层。读书,成为平民上升为特权等级的台阶。

6.平民

这个等级非常复杂,有豪强、酋豪、未入流的胥吏,有低等民爵、勋位的平民;从职业分有地主、农民、手工业者、商人、少数民族首领、吏员。因此可以分出几个层次。

(1)佐吏

两汉至南北朝的文献,常有“吏民”一词,往往用于官方公告,民是平民,吏是佐吏,这两种人联称成词,表明他们社会地位相当。前述汉代基层乡里管理人员的斗食、游徼等职,唐代的未入流人员令史、白直。萧梁郡县吏有书童、武吏、迎新、送故等员, 隋代县吏之功曹、士曹、市令等员,皆未入流。吏员人数众多,隋代上州佐吏323人,上郡佐吏146人,上县佐吏99人, 唐代中叶内外职掌35万人,杜佑说这些人是“诸色胥吏” 。这些胥吏是基层行政的管理者,可以非法鱼肉人民,但没有法定的特权,他们的家属要承担徭役。在六朝,他们多出身于“役门”“次门”,本家无法免除差徭,他们在政治上受士族歧视,很难进入清流。故对社会上层不满意,同士族有很严重的矛盾。胥吏本来可以被荐举,可以升官,进入官僚集团,但到唐中叶受到歧视,宪宗元和中下令,曾任州府小吏的人,不能中进士,不能成为清流人员。 佐吏到明朝中叶以后被固定在下吏位置,不能升为官员。地位下降。不过秦唐之间他们处境比后世好,只是逐渐与官僚分流,没有特权,处在平民的上层地位。

(2)民间有爵级的人

秦朝为鼓励军士立功,实行军功爵级的二十等制,西汉继续推行这一制度,东汉把它用为政治点缀品,使它名存实亡。 二十等爵,不仅在军队中施行,也在百姓中贯彻。其第八级公乘以上是官爵,第七级公大夫以下是民爵,不是官员的爵级,有此爵位的平民是一种荣誉,不同于士卒凡人,而且到了第四级不更,就可以免除更徭。北周、隋、唐实行勋官制度,唐朝分上柱国、柱国、武骑尉等为十二等。勋官是酬劳战士的。勋官若要出任文武职官,上柱国可任正六品上阶的官职,柱国任正六品下阶职,以下勋位递降一阶。 在敦煌文书户籍中记录许多人家有勋爵,甚至是柱国、上柱国高爵,但他们田产很少,并无官职,实乃一介平民。但是第八级骑都尉以上的勋官可以荫成丁子,为品子,交税而不应徭役,上柱国、柱国子免课税,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可以充任里正, 多少有一点特权。可以把二十等爵中的民爵拥有者,有低等勋官位而无职事者视为同样的民人,只是多少有点政治身份,是平民的上层。

(3)豪强

秦唐间的豪强成分复杂,有社会势力,拥有众多依附人口,有的进入特权集团,但常与贵族、官僚、政府争利,往往受到政府打击,并逐渐退出历史舞台。秦汉豪强中有先秦没落贵族,失去合法的政治权力,但仍有强大经济力量,在地方上有社会势力,敢于同官方对抗。所谓“六国之亡,豪族处处而有,秦氏失驭,竞起为乱” 。被秦朝迁往巴蜀的豪杰、在当地发展经济势力,“以富相尚”,“工商致结驷连骑,豪族服王侯美衣”,其中卓王孙有家童数千,程氏、郑氏八百人,郗从禽“富侔公室,豪过田文,汉家食货以为称首” 。秦汉之时还有六国遗风,社会上多有游侠,如朱家、田仲、王公、剧孟、郭解之流,有经济实力,或者并无多少钱财,但能结纳游民甚至官僚,犯法干扰官方秩序,乃至汉武帝非要把资产并不多的郭解像富豪一样迁往茂陵,连卫青替他讲情,也没有用,最后被族诛。 汉以后游侠消失。汉晋南北朝有许多坞壁主、宗主,他们多有宗族、宾客、徒附,像三国的许褚、李典、田畴,是为典型,李典从父李乾“会宾客数千家在乘氏”,李典在曹操官渡之战时,“率宗族及部曲输谷帛供军”,为魏将后,“遂徙部曲宗族万三千余口居邺”。

豪族的社会势力与贫民及政府双方发生冲突,政府为保障税民与他们争夺人口,经常对他们采取打击的政策,手段之一就是迁豪,如秦始皇的迁十二万豪强于咸阳,西汉徙郡国豪杰及赀百万以上者于茂陵、云阳、杜陵。打击豪强,并不顺利,如东晋余姚豪强虞喜拥有大量依附民,县令山遐依法要办他死罪,但是“诸豪强莫不切齿于遐,言于执事。以喜有事节,不宜屈辱”,还找了山遐的过失,把他告倒。 这是豪强联合起来与地方官斗争。但总的趋势是豪强的势力在削弱。

豪强中还有一种人,是开化比较晚的边境少数民族首领,将在宗族结构内说明,这里暂不叙说。豪强中还有大地主兼大商人的,虽在重农抑末政策的压抑之下,颇有社会势力。东汉末仲长统讲的“膏田满”,“船车贾贩,周于四方”的大地主商人,势力之大与公侯等,“嘉客待见而不敢去,车骑交错不敢进”,“睇盼则人从其目之所视,喜怒则人随其心之所虑”。 唐初关中豪商邹凤炽,“邸店田宅,遍满四海”,“常与朝贵游”,并能见到唐高宗。 豪强是平民,没有法定的特权,凭借宗族的力量,经济实力,或战争的混乱局面,谋取社会地位和势力,从而非法拥有地方社会势力,因而与政府矛盾加剧,不时遭到打击,并且随着宗族势力的削弱,社会的长期稳定,这个集团的人数减少,社会势力大大下降,所以隋唐时代的豪强不如秦汉南北朝兴盛,宋以后便不成气候了。

(4)庶民、农民

这里包括非身份性地主、自耕农以及具有平民身份的农业雇工。贵族、官僚、豪强都是地主,他们或有特权,或有社会势力,而一般出租土地的地主并无特权,他们与自耕农除经济状况不同外,大体上社会地位相当,故可一并考察。秦唐间社会上存在着大量的自耕农。随着领主土地所有制的破坏,是地主制经济的发展,在其初期,自耕农经济也得以同时发展,汉文帝时晁错讲到民间疾苦时说:“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其能耕者不过百亩” ,云云;有百亩的耕地并负担徭役的农家就是自耕农,可见当时这种农民的众多。朱绍侯在《秦汉土地制度与阶级关系》一书中写道:“自耕农在秦汉时代的人口中占绝大多数” ,笔者有同样的看法。

北朝至唐朝前期政府实行均田制,并非政府给农民土地,而是承认自耕农和庶民地主对土地的占有,去征收租庸调,这时自耕农也占农村居民的大多数。均田令破坏后,唐武宗说“百姓输纳不办,多有逃亡” ,唐懿宗时右拾遗薛调讲“所在群盗,半是逃户” 。躲避输纳的逃户不就是自耕农吗!所以秦唐之间,自耕农是庞大的人群,秦汉以后所谓的封建社会,其生产关系主要是地主和佃农构成,容易引起误解,以为农村居民主要是佃农,其实直到唐代,农村仍以自耕农占居人口的首位。 非身份性地主、自耕农是国家编户齐民,对政府有赋役负担,汉代有田税、人口税(算赋、口赋)和徭役(更卒、正卒、徭戍),均田制下则有租(田税)、庸(徭役)、调(户税)。农民向政府交纳土地税、人口税和服徭役是一贯的,不可推卸的负担。人口税和役,是因人而承担,不管占有土地多少,均需承担,不像土地税是财产税,是民人附属于政府的表现,属力役性质, 鲜明显示出政府控制人民的实质。在汉代农民的徭役负担远远高过田赋,一个家庭大约田赋占总支出的3.3%,人口税约占2%,徭役约占29%。租庸调制度下,仍然是力役沉重。

蒙文通把封建时代赋役制度的变化分为四个阶段,两汉、东晋到唐分别为前两个阶段,都是力役之征为主, 反映历史实际。力役重,说明农民对政府的人身依附性强,自主能力弱。农民负担重,到不堪忍受时,就要躲避户口登记(脱漏户口),逃亡他乡,甚至自残肢体,以逃避兵役、差役,也有的逃到贵族官僚豪强门下,以求荫庇,所有这些,严重的时候,政府民户甚少,形成为社会问题。唐人杜佑指出,唐代武德建国到天宝末年的138年和平环境中,户数与隋代建立18年(大业二年)时的890万相当,本应当大大多出,而为何不多呢?是“法令不行,所在隐漏之盛也” 。历朝政府深知户口对它的重要,即国家治理的好坏和兴衰的标志,诚如杜佑所说:“古之为理也,在于周知为数,乃均其事役,则庶功以兴,国富家足……悖乱不起。” 因此政府采取很多办法控制人口:一是严格进行户口登记,把脱漏户口当作犯罪来加以禁止,并用法律来促其实现。二是清查户口,搜索民户。隋朝进行“大索貌阅”,唐高祖于武德四年(621)下令括天下户口,一个世纪后唐玄宗于开元九年(721)命宇文融括户,结果,搜出八十余万户,每年多得钱数百万。 括户与逃亡,是农民与政府较量的一种方式,括户不时发生,表明农民逃亡与政府镇压的严重性。三是政府以户口多寡作为考核地方官政绩的一个标准,以督促地方官对农民加强管理,像西汉的黄霸、召信臣都因所治地方户口增殖而升官。对于户口管理不严的官吏则予惩罚。

受政府人身控制和赋役剥削是两者关系的一个方面,政府为牢固控制农民,还施加一些恩惠,给予一些权利,如赐民爵、赐田、蠲除、赈济、举孝廉,允许农民读书出仕以调节两者间的关系,也就是说农民有出仕权和受保护权。在没有科举制之前农家子弟可以读书,充任佐吏,少数人有机会升入官僚集团。科举制实行,农民子弟出仕的机会比以前增多。历朝政府时或实行卖官鬻爵的政策,农民有资格纳资买官,而商人虽有钱也不准许。秦实行纳粟拜爵办法,西汉初资产在十万以上的人有可能做官,汉景帝改为四万以上,而有市籍的商人不行。 张释之、司马相如、黄霸等都是捐资为郎官。当然能捐官的,必是地主富人,一般自耕农无此经济力量。百姓与官僚一样可以纳钱赎罪,汉惠帝规定,民人交纳六万钱买爵,免去死罪。 唐律规定无官职的平民犯有流放以下罪的,可以纳钱赎罪。 政府为保证农民的平民地位,禁止富贵者掠买为奴,北魏和平四年(463)下令,购买饥寒百姓为奴婢的人家,应允许其赎身,否则以略掠人口论罪。 唐律规定略卖平民为奴婢的刑法很严:“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 法律还禁止良贱通婚,不许主人为奴隶娶良家女子为妻,也不许奴婢嫁良人,违法者要治罪,还要判离婚。

总之非身份性地主、自耕农是政府编户齐民,主要同政府发生关系,有应纳赋役的义务,也有读书出仕的权利,受国家保护,是社会主要成分,他们受贪官污吏的迫害,受无艺之征的痛苦,也受豪民的欺凌。他们的身份是良民,有法律保障。

(5)秦汉佃农

秦汉时期的佃农是政府编户齐民,是法律上的良人。魏晋南北朝隋唐时代佃农成了地主的依附农,不再是平民。秦唐间的佃农身份是下降状态。同自耕农相仿佛,秦唐间佃农是普遍的、大量的存在,汉人董仲舒说,“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 这种租佃制历代相沿。汉代的佃农在地主地租的剥削之外,还要向政府交纳人口税和服徭役,所以仍是政府的编户齐民,地主对他们的控制力弱。如后来成为“四世三公”家族发迹人的杨震,一边教书,一边“假地种植”,后被辟举,官到太尉。 他当佃客,可是完全没有影响他的平民身份。

(6)秦汉耕佣

在农业中的被雇佣者,基本上具有平民身份,为编户齐民,雇主不能奴役其身。陈胜与其共耕的同辈,是农业佣工。他想争取富贵,同伙虽认为那是难于想象的事,但总表明他们是自由人身,有富贵的可能。两汉很多读书人为田主耕田和舂米,取得报酬,如匡衡、儿宽、第五访、梁鸿、公沙穆等人,他们后来出仕,或成为隐逸,对主家来去自由,说明主人不能控制他们。读书人不以佣耕为耻,以之为接济生活熬出头去的手段,表明佣耕不影响他们的平民身份。 魏晋南北朝依附人口大增,耕佣绝少,已构不成为一种社会类别。

(7)商人

商人是四民之一,身份与农民一样是平民,但由于政府实行重本抑末政策,社会地位略低于农民,是平民的下层。历代政府给予商人专门的户籍,秦汉称作“市籍”。商人赢利,比农夫快捷,而多巨富,吸引人从事这一职业。可是古代农业生产量低,商贾多,农民相对减少,粮食生产受到影响,民食就不会充足,必然产生社会问题,这是统治者所惧怕的。政论家贾谊、晁错主张压抑商人的理由也就在这里, 傅玄要求通计天下人数,士农工商四业人口各占一定比例,也是这个道理。 统治者有鉴于此,采取相应的重农抑商政策,秦始皇宣布“上农除末” 的方针,汉文帝、景帝接受贾谊、晁错的建议重农业,亲耕籍田,压抑商贾。

秦唐间抑商的办法很多,一是不许商人从事其他职业,不得占有土地;二是与此相联系,商人不得读书做官吏,汉哀帝的“贾人皆不得名田,为吏” ,隋文帝的“工商不得进仕” ,唐高祖的“工商杂类,不得预与士伍” 等诏令,皆为此类;三是多征商人的人口税,如汉代商人算赋是农民的两倍,和奴婢一样;四是有时当犯人对待,西汉七科谪户中贾人、“故有市籍”“父母有市籍”“大父母有市籍”占其四; 五是在舆服方面限制商人,不得衣着鲜华、乘坐车马,如汉高祖下令“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 ,晋朝规定贾人头巾要写上姓名,一只脚穿黑色鞋,另一只穿白色鞋, 让人看了像怪物。唐朝坚持汉朝规定,商人不许骑马,商人的老妻才许乘苇 车。 商业活动,商人财力以及社会势力的发展是压抑不住的。总的讲,在法律地位上秦唐间的商人低于农民,低于先秦时代的商人,但是是平民。

(8)手工业者

手工业者和商人一样受重农抑末政策的压制,属市籍,但基本上是平民身份。东汉书生夏馥因遭党锢之祸,隐姓埋名“为冶家佣”,劳苦得改变面貌,亲弟弟来寻访他,要他回去。 这反映手工业雇工是来去自由的人。他的主人显然也是平民。东汉政府会雇手工业者到官工业作坊作工,器具制成后给工钱,但往往不及时发给,拖欠之后还要少给。 唐朝应政府番役的工匠是平民手工业者。他们向政府应役,政府要先征工匠中富户、丁多户,后征弱户、丁少户,应役时,像东汉政府一样要给工钱,若官员在工匠应役之外,强留服役或私自役使,都要受处罚,若工匠番上时不好好作工,也要受罚。由他们的应役,表明他们是平民身份。但政府歧视手工业者的一些作法,与对商人一样,如汉代不许他们做皇家羽林、期门卫士,北魏不许读书出仕,不许他们自立学校,否则全家诛灭,连应聘的老师也要处以死刑。

平民构成复杂,职业多种多样,虽同是平民,但由于职业和其他社会因素的关系,社会地位多少有些差别,可分为三个层次,即高层次的有民爵的民、勋官下层的民及佐吏、豪强,中层次的农民、秦汉的佃农和耕佣,下层的商人、手工业者。

7.半贱民

社会地位低于平民,比奴隶又略高,内中一部分接近于前者,另一部分接近于后者。他们的来路原因不一,有平民下降的,再下滑就是奴婢了,如“十夫客”,是自卖身,有钱后可以赎身,因此把这种现象视作典身未为不可。有的是贱民被释放,但还没有到良人的地步,停留在半贱民阶段,再前进一步就是平民。这种或上或下的状态,使半贱民成为平民与贱民之间的过渡形态,不过与奴隶身份更接近。他们的主人有的是政府,有的是私人,即使属于私人的,政府承认主人对他们的控制权,也就是说他们的地位是政府法定的,至少是社会公认的,已成为习惯的事实。他们依附于国家和私家主人,属国家的有其籍属,不得变动,属私人的国家不给立户籍,听其主人管理,实行“客皆注家籍”的办法,即主人把他们当作附庸,进行登记,以便制约。他们依附于主人,听主人役使,为主人从事生产,保卫主家安全,不得离开主家,但主人无权像对待奴隶那样处理他们。他们的职业、劳动也是多样化的,因此身份、名目非常复杂,计有:

(1)魏晋南北朝军户

西汉时代是义务兵制,军士是平民。魏晋南北朝时身份降低,有许多称呼,如士家、军户、兵户、镇户、营户、驺卒等。军户有兵籍,世代为兵,不得改变职业。他们聚居,而户籍不属于州郡,身份低下,只有皇帝特旨或者死后经恩诏才能免除军籍。 宋武帝刘裕原来是军人身份,宋孝武帝考虑及此,于元嘉三十年(453)将刘裕当年的同伙放免为平民——“普赐解户” ,几年后又下令把帮助刘裕登基的“军户免为平民” ,可知军户身份低于平民。“魏晋相承,死罪其重者,妻子皆以补兵”。北齐把流放犯人“投于边裔,以为兵卒” 。可知做兵户是一种惩罚,其身份当然不自由。政府在军户的出仕与着装上作了许多歧视性规定,以示压抑。前述北魏严禁手工业者立学校的诏令,包括军户在内。晋朝不许士兵用珍珠珰珥、犀玳瑁,穿鞋只能是绿、青、白色的,甚至不许戴假髻。 隋唐实行府兵制,唐中叶以后又实行募兵制,这两种制度都是平民当兵,士兵摆脱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低身份。由此可见,军士地位有很大变化,先秦时代当武士是下等贵族的事,平民身份的才能充任,两汉及隋唐士兵是平民身份,唯有魏晋南北朝时代最低。

(2)宾客

有不同类型,有宾客、屯田客、佃客、衣食客、十夫客、食干等,受主家役使,《后汉书》记载马援历史,云“宾客多归附者,遂役数百家”,又因“宾客猥多”,“屯田上林苑中”。 河南尹王调、汉阳太守朱敞、南阳太守蒲阴等都是大将军窦宪、窦景兄弟的宾客。 宾客身份复杂,王调等已是高级官僚却为权倾中外的大官僚的宾客,这种宾客只是表示他们与主家有主从关系,并未降低身份,而马援的一部分宾客是屯田客,也即隶属于他家的佃客。王调式的宾客尚依附于主人,其他宾客就是主人的附庸、主家的劳动力,地位低下。三国时代实行给客制度,曹魏给贵族官僚“租牛客户” ,孙吴给偏将军陈武家属“复客二百户” ,这种客户、复客,对政府没有赋役负担,听主人役使。曹魏役重,贫苦农民愿意离开政府,归入势家,所以《晋书》说曹魏实行给租牛客户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 西晋实行荫客制,官僚根据品级可以荫一至五十户佃客。 东晋贵族多占有“佃客、典计、衣食客之类,皆无课役” 。刘宋会稽人郭原平为葬父,“自卖十夫客,以供众费”,到主家执役,后来攒钱赎身,其子被举为孝廉。 属于宾客类的还有南北朝的食干。

魏晋以来随着士族制的发展,官僚地主将佃农变为附庸。唐代士族制衰落之后,佃农地位稍有回升,但仍受地主一定控制,武将焦令谌竟将上告官府反对他逼租的佃农痛打20大板, 官府并不能治他的罪,可知他对佃农人身有一定支配权,可是佃农因为逼租的事能向官府告状,说明地主控制佃农的权力有限。魏晋南北朝从事农业生产的宾客、屯田客、十夫客、佃客、衣食客,都是依附农,是半农奴。佃农的身份地位变化较大,随着周代贵族分封制和领主的没落,田主不能控制佃农,秦汉时期佃农中的大部分成为平民,世族、士族制的发展,即佃农对立面的强大和身份地位的提高,迫使佃农降为半农奴。唐代非身份性地主势力随着士族制没落而相对上升,他们的对立面佃农因而社会地位也有所回升,但没有达到平民地位。

(3)杂户

北朝定律“盗贼及谋反、大逆、降叛、恶逆罪当流者,皆甄一房配为杂户” ,北周武帝宣布“凡诸杂户,悉放为民” 。但是实际没有做到,隋唐仍有杂户。《唐律疏议》说,“杂户者,前代犯罪没官,散配诸司驱使,亦附州县户贯,赋役不同白丁” ,又说“杂户及太常音声人,各附县贯,受田进丁老免,与百姓同” 。据此可知,杂户是罪犯家属被官府罚为奴役户,受官府驱使,像是官奴,但是计入州县的户籍,可以按均田令的规定受田,到了成丁有役,出了壮丁年龄免役,这种情况就与终身服役的奴隶不同。但是他们在官府服役,又不同于农民的完纳租庸调,所以不是平民。唐律规定,平民若收养异姓男子为儿子,判一年徒刑,若收养杂户男子为子孙则要判一年半徒刑, 收养杂户子比异姓子判刑重,是因为杂户身份低,平民更不应当收养。前引资料中有太常音声人,是唐朝以前罚入太常寺为乐人,承袭下来,不得与平民通婚,户籍归太常寺管理。唐高祖宣布把他们释放为民, 实际上仍在太常寺服务,只是籍属改归州县,称为太常音声人, 比唐朝建国以来罚为乐户的地位为高,同杂户相仿佛。北魏俘虏西凉民人,定名“隶户” ,即隶属于官府的杂户。还有驿户,北齐定律“盗及杀人而亡者,即悬名注籍,甄一房配驿户”

此外,还有医户、卜户、平齐户、僧祇户、平凉户等,地位都低于平民,但又不是奴隶。

半贱民,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军士、宾客、佃客的高层次,地位离平民近;杂户、太常音声人属低层,离奴隶近。

半贱民与私人主家发生直接的关系,双方冲突多,属官方的,与官方矛盾,而半贱民的被私家奴役,为政府所承认,所以与官方也有冲突的一面,而归根结蒂都与官府有矛盾。

8.奴隶

奴隶与贱民一样有官私之分,种类不一,名目繁多,诸如隶臣妾、徒、铁官徒、工户、乐户、官户、奚奴、牧奴、昆仑奴、部曲、奴婢、家童、家人、苍头、庐儿、人奴产子等,官奴隶与前述准贱民不同的地方很多,重要的一条是看他们的户籍由谁管理,归地方州县政府的,多为半贱民,属中央少府、太常寺等衙门的多为贱民。

奴隶来源较多,官奴婢来自战争的俘虏,抢掠的人口,如西魏消灭梁元帝集团,虏其百官士民归关中,没为奴婢的有十余万。 犯罪罚为奴隶,如汉代罪人妻子,私铸钱者及其妻子,坐父兄罪者,皆没为奴婢。私人奴隶来源于赏赐、买卖、赠予。奴隶数量相当大,秦代嫪毐有家童数千人。汉武帝时官奴婢十万余人。 东汉末年政论家徐干说:“富民及工商之家”,“使役奴婢,多者以百数,少者以十数”。 刘宋时官僚谢昆“童仆千人” ,唐初贵族李孝恭一次得赏赐女乐二部,奴婢七百人,他光是歌姬舞女就有百余人。

隶臣妾,秦汉时犯罪入官,男为隶臣,女为隶妾,服官役。

铁官徒。汉代官营铜铁业劳动者,其中一部分是奴隶。汉成帝时颍川、山阳铁官徒先后暴动,这是受压迫严重的反映。

工户。隶属于少府管理,多为皇家服务。

官户。隶属司农, 配隶没官者。官户被释放者,可为番户。

乐户。隶属太常寺,也是配隶之人,从事妓乐。 历代政府将重罪犯人斩首,妻子配为乐户。北魏特别规定:强盗杀人的斩,其妻子罚为乐户,不杀人的,赃不满五匹的为首者斩,从者死,妻子亦配乐户。 唐代春宜、教坊就是乐户服役的地方。

奚奴。属少府,听奚官管理,管牧马。

牧奴。牧养牲畜,隋代多在西北边境。

昆仑奴。官私皆有,唐时大食国转卖而来,系东非黑人,南海各地昆仑族人,也可能是矮种黑人,卷发黑身,擅长游水,用作家内服役。

徒附。私家奴隶,盛行于汉代,政论家仲长统说富豪之家“奴婢千群,徒附万计” ,东汉北海徐房、平原李子云“养徒各千人” 。他们多数是生产劳动者。

部曲。私家奴隶,盛行于东晋南北朝,持续到隋唐。南朝将帅“各领部曲,动以千数” 。《唐律疏议》对部曲的解释是:“奴婢、部曲,身系主人。”唐律规定:“诸部曲奴婢谋杀主者,皆斩。” 可知部曲和奴婢处于同样的法律地位,是隶属于主人的贱民。

佛图户,寺院奴隶。

家童、家人、苍头、庐儿,皆是私家奴婢,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奴婢的习惯称谓。名称里带“家”字,标明是私人的,而不是政府的。汉朝人把奴隶叫作“苍头”,以与良人区别,而他们只能用青帻,大约是叫苍头的原因;因为他们在家侍候主人,所以又叫作“庐儿”

奴隶人身属于主人,主人可以将他们当作财物买卖、赠予、赏赐以及释放。所谓“置奴婢之市,与牛马同栏” 。主人有处罚奴隶的权力。责打呵斥是平常的事情,但主人不能擅自将奴婢处死,否则有罪,汉光武帝于建武十一年(35)下诏:“天地之性人为贵,其杀奴婢,不得减罪。”又诏禁止对奴婢酷刑:“敢灸灼奴婢,论如律,免所灸灼者为庶人。” 把奴婢看作是人,所以不得滥施体罚和致死。法律如此,实际上奴婢受主人虐待,乃至被害,做人殉,如1971年在洛阳发掘的东汉墓有殉葬者十人, 这殉葬者当是奴隶婢妾。奴隶有时拥有告主权,但政府又认为这容易引起下叛上,贱干贵,又不许奴婢告主。 部曲、奴婢谋杀主人,并未实现,也处斩刑。 这种加重处断,是因为奴隶为主人所有。奴隶伤害主人以外的平民,处以死刑,刘秀“除奴婢射伤人弃市律” ,就是因此而发。奴隶虽有主但因是贱民,对平民以上的人也都是贱民身份。

奴隶被用作农业和手工业生产,做买卖,当警卫,家内服役及妓艺。南朝士族的田产,“皆信童仆为之” ,即用奴仆农耕。刁逵有田万顷,奴婢数千人,这么多奴婢肯定会有相当一部分用到农田生产上。西汉张安世“家童七百人,各有技巧,积累纤微,故能殖其货” 。显然他使用奴隶从事手工业生产和做生意。部曲原来的作用多用在武装上,保卫主人,并发展势力。达官贵人家有乐班,由奴隶充当演员。做买卖和管家的奴隶,有借主人的势力欺压平民善良。佞臣董贤“使奴从宾客浆酒霍肉,苍头庐儿皆用致富” 。刁逵“奴客纵横,固吝山泽,为京口之蠹” 。奴隶的豪横,反映主人的势力,而不是他们本身的。

奴隶有家室,有私财,可以赎身。政府对官僚贵族限制占有奴隶数目,平民不许畜奴,虽然实际做不到,但法令如此,政府有时释放奴隶,刘邦、王莽均下过释奴令,而以刘秀释奴令最著名,他三次下诏,允许陇、蜀等地被略为奴婢的人告官,免为庶民。

奴隶是主人财产,压榨役使对象,但主人对他们不能任意凌辱和杀害,有财产,可赎身,所以与奴隶制下的奴隶不同。同时,两汉官私奴婢皆多;南北朝官奴婢减少,私人部曲多,而其身份比奴婢要略高;唐代奴隶数量少。汉唐间奴隶受控制的程度朝着减轻的方向发展。孟昭庚认为到唐代,奴隶“从身份上说,由奴隶过渡到佣仆” 。说法未必准确,但实是令人深思的提法。也许说向佣仆过渡较为合适。

9.秦唐间社会等级结构式

秦唐间社会等级结构,由七个等级构成,即第一等级皇帝,第二等级宗室贵族,第三等级贵族官僚,第四等级弟子员士族,第五等级平民,第六等级准贱民,第七等级贱民,士族分属于不同的特权等级中,等级结构式如图:

(二)等级变化及其原因、影响

秦唐间等级变化不算剧烈,但也有不少的变动,其变异有三种内容:

一是新等级的产生和消失,这就是士族的出现。士族在魏晋南北朝间兴盛了三百多年,隋唐间又延续了二百多年,历六百年,而最终从历史上消失。弟子员由秦唐间政府的教育制度而产生,随着科举制的确立而定型,唐以后发展为数量较大的社会层次。

二是几种类型的人在等级结构中地位的升降,即政治权力的多寡的变动。皇权通过逐步削弱相权、宗室贵族的特权得到加强;相权的分散,使官僚权力不能集中对抗皇权,完全成为皇权统治的工具;宗室贵族、异姓贵族由诸侯王、列侯制度,演变为纯粹的食封贵族,政治上权力减少,与皇权的等级差距加大。商人、手工业者虽然始终处于平民等级地位,但比起先秦时代,他们在平民等级内部下降为该等级的下层。这是因为他们在读书出仕方面、在被强迫迁徙方面、在生活方式衣饰乘舆方面的特殊限制,在赋役上的加重负担,使他们都降到平民中的农民之下。佃农和农业佣工的地位由秦汉的平民,急骤下降到魏晋南北朝的依附民,至唐代地位略有回升,但还没有达到秦汉时期的地位,这是劳动者地位的下降。

三是准贱民、奴隶相对数量有减少的趋向。汉代的奴婢千群、徒附万计的情况,到南北朝时代演变为部曲成千上万,唐代虽有郭子仪式的家人三千情况,但是极个别的,总的情况是奴隶在减少,原来属于奴隶地位的一些人,经过释放进入准贱民阶层,或成为平民。

秦唐间等级结构的变化,中心内容是围绕着皇权加强进行的,即特权等级的宗室贵族、异姓贵族、宰执大官僚以出让政治权力,使得权力更加集中在皇帝身上,而皇权以出让部分劳动者的权力,取得贵族、官僚的谅解,即他们在认同皇权加强的同时,发展经济势力,役使各种依附民、奴隶,集官僚地主于一身,甚而唐代官僚多兼营商业,成为官僚、地主、商人三位一体的大富豪。他们在经济上的追求,从而减少对最高权力的兴趣,助长皇权的加强。皇帝在经济方面的让步,使依附人口大量出现,直接统治的人口减少,对其统治基础不利,势必要凭借高度集中的权力收回部分经济利益,释放奴婢,增加平民农业人口,唐朝政府试图这样做,取得一些成果,不过事情尚在开头,远不理想。

造成秦唐间等级结构变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是几种社会因素结合在一起,综合性地起作用。这就是:

第一,地主制的发展。从先秦的领主制经济,发展到秦唐间的地主制经济,这中间秦汉南北朝经济受领主制经济影响,有其残余成分的存在,即依附农和贱民在农业生产中占重要地位,独立佃农经济不发达,平民佃农少,依附性强的佃农多,他们没有户籍,不向政府服徭役而为田主纳租服役,“倍于公赋” ,他们是半农奴身份。唐代中后期以后,地主制发展,租佃关系变化,实物租成分加重,劳役租的内容大量减少,这种变化,严重影响到等级地位的状态。当具有领主制劳役地租成分时,世族、士族制发展,贵族、官僚特权地主势力上升,相应地劳动者身份下降,这就是秦汉时期佃农、农业佣工从平民下沉为半贱民的原因。迨后非身份性地主经济发展,他们由于本身的原因,对劳动者控制能力弱,而减轻对佃农的身份性压抑又可以提高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实物租的绝对量。对地主经济上有好处,乐意于放松对佃农的人身控制,故而佃农社会地位开始上升,向平民方向发展。皇权为使皇族、官僚出让—些政治权力,允许带有一定领主性质的地主经济发展。权力集中之后,又要压抑贵族、官僚,增加自身控制的人口,乐于地主制的发展,以便将佃农逐步恢复为国家编民。

第二,政府基本政策的作用。等级是由法令而最终确定的,所以政府的政策、法令及其变化自然影响到等级结构的状况。秦唐间历朝政府的重本抑末政策,使庶民地主、自耕农稳定在平民的地位上,而使商人,手工业者地位下降。政府定族姓的法令,确认了士族的等级权力,正式承认士族的存在,使它在等级结构上占有一席地位。政府的释奴令,虽然不是解放所有奴隶,消灭这个等级,但总使这一等级中的某一种或几种人有可能离开本等级,升到新等级中去,成为平民或半贱民。同样政府的法令,又处罚一些人成为贱民,这就使得贱民等级中有各种人出出进进,处于变化状态。政策的作用,还体现在皇权和职官制度的发展方面。前述等级结构的变化是围绕着皇权加强的道路进行的,就可知皇权发展对等级变化的巨大作用。士族制的兴衰在政治上是取决于皇权和职官制度的变化,九品中正制的实行与取消,促成士族制的兴衰,又是它们存亡的标志;科举制的出现,不仅影响于士族、弟子员,随后还会引起官僚等级的某些变化。政府对民众赋役政策的恰当与否,严重影响其与平民、准贱民关系,当轻徭薄赋时,依附民就会走出私门,进入公门,否则就出公门入私门,依附农的等级转换就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了。

第三,统治者在内部斗争中,以调整等级关系,争取下层等级的支持。不同政治集团的利害冲突,使他们利用调整等级关系为手段,企图增强自己的力量,打击对方,这样就引出等级关系的变化。其内容往往是特权者互相让步,各在一方面取得补偿,或者是利用社会下层的力量打击异己的力量,稳定本集团的统治。王莽代汉,下令“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买卖。其男口不满八,而田过一井者,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试图以解放奴隶和依附民,依靠庶民地主和自耕农,拓宽新朝政权的社会基础,增强力量,对付西汉的复辟势力。刘秀的释奴令何以特别针对陇、蜀地区呢?就是为打击这里的隗嚣、公孙述旧势力,以争取在战争中被略卖为奴婢的良人的支持,稳定对陇、蜀的统治。北周武帝在消灭北齐之际宣布“河南诸州之民,伪齐被掠为奴婢者,不问官私,并宜放免” ,以清除北齐弊政,释放奴婢,稳定在关东的统治。李渊在太原起兵攻下霍邑之后,给参加战斗的部曲及徒隶授官,命令说:“岂有矢石之间,不辨贵贱,庸勋之次,便有等差!” 这时他不讲等级制度,把贱民授以官职,争取包括低等级的人在内的各层人士参加他的队伍,以便夺取政权。这类政治斗争中的政策,造成人员的社会流动之外,还有等级的变化,如唐代释放前代乐户为太常音声人。

第四,下层等级或单独或联合造反,迫使统治者实行调整等级关系的政策。我们在先秦等级结构部分曾说明,等级结构是一层压一层,上下等级形成斗争之外,在下的等级往往联合起来反对高等级,隋朝末年的民众运动鲜明地表现这一点,隋炀帝暴政,对贵族猜忌,对平民无休止的徭役,对富豪也是暴敛,由于“课天下富室”马匹,令“富强坐是冻馁者十家而九” ,也就是说皇帝与各个等级发生了冲突,同时激化了社会基本矛盾——阶级矛盾,造成各等级的反抗斗争和民众的联合运动,造反的有贵族大官僚杨玄感、李渊、王世充、宇文化及,旧贵族李密、萧铣,下层官吏翟让、董景珍,非身份性地主徐世,平民王薄、窦建德,贱民陇右牧奴、原州“奴贱”等。官僚、民众暴动中实行联合。岳州校尉董景珍等起兵反隋,以寒贱出身不敢为首领,主动请士族、罗川令萧铣为首脑,建立梁王政权,一时胜兵四十万,势力达到交趾。 民众运动中“得隋官及士族子弟皆杀之” ,表现了下层等级对官僚、士族高等级的仇恨。唐朝统一之后,采取打击旧士族政策,释放奴婢。其时等级秩序虽然恢复了,但下层造反的影响犹存,所以贞观中存在着“弟子陵师,奴婢忽主,下多轻上”的现象, 迫使唐太宗实行轻徭薄赋政策,稳定平民等级。隋末民众运动的结果标志士族走到衰亡的阶段,下层等级有上升的趋势。在此以前,魏末六镇暴动也打击了士族制度和士族力量,使之走向衰落。 而唐末的民众运动则将士族送进坟墓。

秦唐间等级斗争与变化对社会发展产生不少的影响,主要内容为:

秦唐间等级斗争与阶级斗争结合,打击黑暗统治势力,频繁地制造改朝换代,迫使新统治者改革朝政,调节等级关系和阶级关系,实行垦荒政策,平均赋役,轻徭薄赋,维护小农土地所有制和庶族地主土地所有制,最终消灭领主制残余,由贵族官僚地主制向庶民地主制发展,向契约租佃制进化,促进社会的进步。

下层等级斗争与阶级斗争的结合,使经济领域和上层等级协调产生的士族最后消失,使平民以下等级中的某些人员,身份或升或降,但对劳动者讲,显示出上升的趋势。

等级斗争使下层等级的反抗思想不断提升,极度皇权主义观念有所减弱,农民平等平均思想有所发展。陈胜的诈称公子扶苏以起兵反秦,反莽军扶立刘盆子,说明人民背着皇权主义思想的沉重包袱,黄巾运动的“苍天已死,黄天当立” “汉行已尽,黄天当立” ,已不用好皇帝观念反对当朝天子了,自此之后的民众起义就不再以保卫旧皇室和好皇帝为号召了,反映下层等级对皇权主义迷信程度的有所降低。陈胜起义同时唱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时代强音,表现出对因等级制度而产生的血统论的某种怀疑,是下层等级成员的社会流动的思想武器。王仙芝的称“天补平均大将军” ,黄巢的称“冲天太保平均大将军” ,在长安实行“淘物”政策,没收富人财产,散给贫苦人民。“宗室王侯屠之无类矣” ,真是韦庄所说的“天街踏尽公卿骨”。这种实践,一定程度上表现出民众的平均平等意识。

(三)宗族和家庭

秦唐间宗族与先秦不同,一是民间宗族在皇族以外发展了,宗族组织较前普遍,但仍以官僚家族为多,是宗族制度民间化的第一个阶段,而到宋代以后,向平民中发展,比秦唐间又是一番景象。二是君统与宗统分离,君权与族权关系演进到第二个阶段,有许多关系需要协凋解决。三是修谱活动大发展,成为官修谱牒的黄金时代。

1.宗族

秦唐间宗族约有五种类型,为皇族宗族、士族宗族、豪族宗族、寒人宗族、义门宗族,共同构成宗族群体。

(1)皇室宗族,在第一目等级结构中已作说明,这里不再赘述。

(2)士族宗族

除前面交代以外,再作必要的补充。

士族由秦汉世家大族发展而来。两汉时耿弇、窦融、马援、鲁恭、邓晨、羊续、贾逵等都是“吏二千石”“世吏二千石”之家。汝南袁氏四世五人三公,弘农杨氏四世太尉,发展为士族,袁、杨二宗成为历经魏晋南北朝而不衰的士族高门。士族宗族的产生,自始就与官宦相联系、相一致。

士族经历长时期,世代不衰的宗族很多,前述弘农杨氏、汝南袁氏以外,清河崔氏、博陵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琅玡王氏、陈郡谢氏、陇西李氏是第一流士族宗族,京兆韦氏、京兆杜氏、渤海高氏、河东裴氏、河东柳氏、河东薛氏、彭城刘氏、河间邢氏、阳翟褚氏、颍川庾氏、吴郡张氏、吴郡顾氏、吴郡陆氏、汝南周氏、吴兴沈氏、兰陵萧氏、沛国桓氏、泰山羊氏以及鲜卑族的于氏、陆氏、长孙氏、穆氏,并为高门士族。

士族重视文化教育,加强宗族的建设,以维持宗族传统地位。士族本来也是靠文化起家,深知文化传家的重要性。生活在一等望族的琅玡王僧虔说:“或有身经三公,蔑尔无闻;布衣寒素,卿相屈体。或父子贵贱殊,兄弟声名异,何也?体尽读书数百卷耳。” 家族能否长盛不衰,个人能否发达,就在于是否读书掌握文化。士族成为文化的拥有者,以琅玡王氏、陈郡谢氏而论,培养出谢灵运、谢道蕴、王羲之、王献之等杰出的诗人、书法家,以及王导、谢安、谢玄等政治家、军事家。

士族与地方行政组织结合。秦唐间宗统、君统分离,但有残余形态,如北魏实行的宗主督护制,使政权与族权结合。这一制度原来在鲜卑人氏族中实行,政府赋予其族长督护身份,于是宗主一身二任:既是族长,又是闾里长。

士族宗族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它与皇帝、皇室贵族争夺对中央政府的控制权;又因压抑平民(寒人)家族成员的出仕权和晋升权,使双方形成尖锐的斗争;与其依附民和贱民发生等级、阶级冲突。

士族宗族作为社会群体,有三大特点:它是凝聚力最强的群体,它的自我建设以及组织性、持久性、群体意识,比其他类型的宗族、其他群体(如宗教、学校)都强;它是社会的核心组织,又具有广泛性;它处于社会等级结构的中坚地位,在社会等级结构、宗族结构中都处于重要地位。

士族宗族衰亡,从南北朝后期到隋唐有较长的过程。支持它的一个重要社会因素,是士族利用婚姻维持门面。高门士族互相通婚,又因其尊贵,寒人愿与其联姻以提高社会地位,没落士族就用“卖婚”作为联络新贵的一种手段。要卖婚又要拿架子,往往给新贵碰钉子,到唐文宗时要嫁公主给士族,尚怕人家不乐意,忿恨不平地说:“民间修婚姻,不计官员而为阀阅,我家二百年天子顾不及崔、卢耶?” 一般来说社会势力保持久远,士族凭此而延续数百年。

(3)豪强宗族

豪强宗族在政治上是平民的群体,本身有徭役负担,并无特权,因此不同于特权宗族,但它们有经济力量,战乱时组织武装,也有社会地位和地方势力,其中一些宗族能够上升为士族宗族。台湾学者毛汉光认为汉代士族的产生,有“地方豪族之士族化”的渠道。 前面已谈到世吏二千石转化为士族的事实,平民亦然,这里将有所说明。豪强宗族内部也因社会地位的某些差异,区分出不同类型。

有差役负担的豪强宗族。南朝新野人武念,出身郡将,其家族在户籍上是“三五门” ;南阳人宗越,出身郡吏,其家族原为“次门”,后改为“役门”,又因其立有军功,恢复为“次门” 。役门、次门、三五门都要应差役。宗越、武念的宗族都是豪强大族,但属于有差役负担的,所以他们只能充当佐吏,不像士族释褐就可以出任清要官。

土豪宗族。族大人众,汇聚宗人力量,在地方上欺压小族,劫掠行旅,与地方官府抗衡,但族人不出仕,有一定社会势力而无政治势力。北朝河北郡韩氏、马氏两族,各有二千余家,恃众武断乡曲,后其首领被政府屠杀二十余人,势力消弱。

向士族发展的豪强宗族。在地方上有一定政治势力,宗族中有人出任地方官。北朝上洛郡泉氏先是豪族,“世雄商洛”,北魏起族人世袭本县县令,到北周时期泉企出任州刺史,其子泉元礼又得世袭,且其起家即为奉朝请,本州别驾。 表明这个时候泉氏已进入士族,但在泉企以前,他的宗族仍是土豪宗族,不过在向上发展罢了。

少数民族的土豪宗族。冯翊李润镇羌族钳耳氏宗族,从西晋起,历代充任渠长。雷、党、不蒙诸姓宗族,也都是羌人的强族。 居住朔州附化郡的匈奴人破六韩宗族,世袭酋长,是强宗豪族。 南朝的“南州守宰,多乡里酋豪,不遵朝宪”

(4)平民小族

北魏时期东莞发生郑、赵二姓宗族复仇事件,颇能反映小族的情况。赵族杀了郑族的人,郑族将凶手拘执,预备到被害人墓前杀仇人雪耻,赵族却将郑族五位老人抓获,以为交换条件,这五位老人的儿子皆为族人敬重,故而郑族同意与赵族和解,交换被掠人口,化解了一起宗族复仇的灾难。 这件纷争说明郑、赵都是没有政治势力的小族,但各自团结族人,成为一个宗族群体,以进行自卫,保护本族利益。由此也可知平民小宗族建立族人组织,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历朝政府所表彰的孝义之门,多属平民小族,比如博陵安平人李几宗族,七世同居共财,家有22房,198人,长幼和睦,每当政府征发差徭,卑幼争着应役,于是乡人赞叹,政府表彰。

以上几种宗族类型,各有不同的社会地位,皇族、士族宗族是特权宗族,与它们所在等级地位的特权等级是相当的;豪强宗族、平民小族、可以合称为寒族,没有政治特权,是平民宗族,在社会等级结构上属于平民等级。由此可知宗族结构的层次与社会等级的层次是相对应的、一致的,即特权等级,其宗族也为特权宗族,平民宗族其等级也为平民等级,宗族类型的层次差异,同时也是社会的等级差别。宗族的结构与社会等级结构相一致。

(5)义门宗族

所谓义门,是宗人同居共爨,不分家,形成一个宗族,也可以说是一种大家庭。族内、族外人际关系良好,受到舆论的好评,有些得到政府的表彰,是宗族、家庭的楷模,也是宗族的一种特殊形式。这种义门,大多数属于平民宗族,极少数是特权宗族,大约平民更需要借助于这种形式进行互助,维持生存。

清代史家赵翼根据史书记载对义门作过统计,统计受到朝廷旌表的,《南史》有13家,《北史》12家,《唐书》38家,《五代史》2家,计65家。 事实上义门家族要比赵氏统计的多,南北朝以前汉晋也有同居共财的家族,只是不一定受到政府的表扬。不过总的数量并不多,只是汉唐间偶有发生的现象。

义门最主要的内容是共财产共同生活,并尊重族长的管理。东汉济北人氾毓,先人移徙青州,到氾毓时已长达七世,敦睦九族,“儿无常父(母),衣无常主” ,这是同财共炊的家族,所以衣裳由家庭成员根据需要穿,不是哪一个专有的,小孩由伯叔婶娘共同教养抚育,所以被形容为“无常父”“无常母”。北魏北海王闾宗族“数世同居,有百口”,“太山刘业兴四世同居,鲁郡盖俊六世同居,并共财产”。

长期同居共财,不合人之常情,能够聚合在一起,靠的是管理技能和伦理教育,能够处理好族人之间的关系。郓州寿张张公艺家族,自北朝同居共食起,至唐初已经历九代,唐高宗亲临张家,询问他们团结无间的原因,张家人写了一百多个“忍”字作了回答,这就是说对族人间的不协调因素互相忍让,做到相安无事。这种百忍的功夫常人难以做到,难怪唐高宗看了也感动得落泪。 政府的表彰也是使义门出现的一种缘由,政府把义门看作是最好的顺民,有利于推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大加鼓励,给予免除赋役的优待。南朝酉阳人董阳家族“三世同居,外无异门,内无异烟”,政府蠲免该族租布,同时给予“笃行董氏之闾”门榜。 张公艺家族受到北齐、隋朝、唐朝的奖励,唐高宗特赐以缣帛。义门免税得表彰,可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因而乐于维持同居共食生活。历朝政府乐于提倡,说明它对政府有用,而那些实行者未见得生活有乐趣。吕思勉在《两晋南北朝史》指出,笃于宗族“大抵非行庸德,谨庸言之徒” ,不值得赞颂,很有道理。

(6)宗族规模和族内结构

宗族由皇族、士族、豪族、小族、义门等类型构成,前三种宗族成员众多,大族林立,皇族越衍越繁,支派庞杂,人口众多,士族、豪族中的一些宗族也是这样。《通典》引述北齐宋孝王《关东风俗传》里的话,说明大家族的恢宏:“……至若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近将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 南北朝时河东汾阴薛氏,同姓有三千家。 一个宗族有上万户、几千户的属民,是相当大的群体了。在其内部,又以血缘亲疏关系分出房派。以闻喜裴氏来说,《新唐书·宰相世系表》将该族有无宰执区分为四大支:西眷裴、冼马裴、南来吴裴、中眷裴。 南来吴裴支内部又分裴顗房、裴玑房。 吴郡顾氏分为顾雝、顾悌、顾容三房,此外名画家顾恺之等房分不明, 远不止三大支。宗族房支有聚居地,房分之间的社会地位也不相同,出仕机会大不一样,内部的分化,也产生族内斗争。琅玡王氏中的王导一支仕宦显赫,其侄王羲之一支衰微不振,后一支受到王导支裔的歧视。宗族内部地位的不同,就使旺支成为宗族的代表。因此历史上讲某某宗族的地位,主要是指旺支而言。毛汉光指出:“自北魏中叶以后,时人虽然泛指望郡,实际上所指渐以房支为单位,至唐而更为明显。” 所以研究宗族史,要作房派的深入观察,才能看清宗族的全部历史及其历史地位。要之,宗族对外一致,内部也不乏不协调因素。

2.家庭

秦唐间作为社会最小组织的家庭比先秦时代有很大的发展,它作为社会基本生产单位的作用比前代更趋明显,是人们最主要的活动场所,它同宗族的关系非常密切,互相制约,但它的独立性显然比先秦时代大为发展了。

(1)小家庭结构与大家庭制兼行

战国时代家庭规模向小型、简单方向变化的趋势,在秦汉时代继续进行,整个中古时代也是以小型家庭为主;与它并存的是世家士族官僚的某些大型、复杂家庭,这种家庭的存在同样是不可忽视的。

秦人父子分门立户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如贾谊所说:“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财产分得很彻底,互相不得动用,所以贾谊又说:“(子)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 两汉之际樊重家三世同居被人们认为大家庭的楷模,可见大家庭不多,小家庭兴盛。东汉俗谚:“举孝廉父别居” ,作为孝道体现者的孝廉,竟然与父母分家另过,可知当时父子分家是普遍现象,家庭就是以一对夫妇构成的形态为主。南朝中军录事参军周朗谈到家庭状况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 无论是官僚,还是平民家庭,父子兄弟多乐于分开过,其比率达到百分之六七十,就是说那时有三分之二的家庭是只有一对夫妇的小家庭。周朗同时人、吴郡太守顾觊之,有着“家门雍睦,为州乡所重”的家风,但他有五个儿子,也分了家,各有私产,老三多财又贪婪放债,觊之批评他不听,只好把他骗出家门后焚烧其债券。 隋代许多地方是夫妻结构的小家庭,儿子离开父亲,在益州和陕南,“小人薄于情礼,父子率多异居” 。江南“父子或异居”,岭南“父子别业,父贫,乃有质身于子”。 唐玄宗、肃宗分别下过诏书,反对父子析居。由唐朝皇帝反对父子异籍来看,这是严重现象,说明一对夫妇加上其未婚的子女是家庭的主要形态。

不算义门,大家庭也有相当的数量,特别是随着世族、士族制的发展,在官僚士族中出现一些构成复杂的家庭,在平民也有这种情况。东汉汝南人缪肜兄弟四人,各娶妇,同财共食,弟媳要求分家,彼此吵闹,缪肜以自责,使诸弟及弟媳不再要求另过,维持了联合大家庭。 北魏士族裴修抚养两个弟弟成家,二弟早亡,育养侄儿如同亲生的儿子,后来才异居, 在此以前也是联合家庭。

小家庭为主,大家庭为辅,这种状况的形成,社会原因甚多,政治原因很重要。商鞅强迫民人析居:“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隋文帝实行大索貌阅的户籍政策,“大功已下,兼令析户” ,规定兄弟以外的人不能组成家庭,虽比商鞅之法放宽了一些,但总是限制大家庭出现。唐朝政府怕出现老人无人赡养的问题,禁止子孙与父祖异财,但是遏制不住,是因为有其他无法解决的缘由。如自然灾害下大家庭无法维生,只好分家。 又因为大家庭是非多,严重的甚至互相残杀,不如分家夫妻单独生活好。这种分家的动力,多来自妇女,如前述缪肜的弟妹们,再如东汉人李充兄弟共食同居,穷得衣服轮流穿,其妻鼓动他闹分家,说:“今贫居如此,难以久安,妾有私财,愿思分异。” 小家庭人际关系简单,有利发挥家庭成员的生活积极性和责任心,特别是作为弟妇、子妇的女性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小家庭化是必然的社会趋势,不可遏制的历史潮流,不过进程上各个时期有所不同,秦汉时期而后就缓慢一些了。

(2)父家长制及父家长权的某种削弱

秦唐时期与先秦一样实行父家长制,父家长是家庭的主宰,但其杀子权、卖子权诸方面受到一些限制。家庭财产是父家长所掌管,由其支配,如果擅自处理家产,要被判刑。唐朝定律:“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疋笞十,十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卑幼伙同他人盗卖家产,要比上述规定加二等治罪。 即使已分家了,尽管财产分得很清楚,但在法律上父祖有权力侵占子孙财产,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反映,秦代父子异财之家,父盗子产不算盗。前述顾觊之焚烧第三子债券,其子无可奈何。妻子儿子对于父家长,也几乎可以视作一种财产,父家长在不得已的时候可以出卖他们,官方有时也认可。汉初刘邦因社会经济凋弊,“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随后家长卖儿子的信息,传到文帝宫中。 汉光武帝释奴令中“民有嫁妻卖子欲归父母者,恣听之” ,表明卖妻鬻子现象严重性的同时,反映父家长把妻、子当作财产出卖的权力。

这种权力历久不衰,北魏和平四年(463)诏书允许被卖男女取赎, 就是一种曲折反映。唐初“关内旱饥,民多卖子以接衣食”,唐政府用内库金帛为之赎身,归还父母, 并不治父家长之罪。早在北魏时期规定父家长出卖亲属的治罪法:“卖子一岁刑,五服内亲属者尊长者死,卖周亲及妾与子妇者流。” 规定如此,很难实行,因为从宗族法考虑,家长有其特权,比如北魏民人费羊皮为葬母而卖女,女儿又被人转卖,结果只治转卖人的罪,而以费羊皮实行孝道免罪。 父家长的卖子,政府的干涉,是君权与亲权的矛盾,而君权又要支持父权。所以禁止卖子很难认真贯彻。但是卖子治罪法的制定,总是对父家长权力的限制。

父家长对子女的体罚权乃至处死权,在秦唐时期也有一些变化。责骂体罚是父家长的传统权力,照旧行施,东汉末崔烈买官司徒,问儿子虎贲中郎将崔钧外界反映如何,儿子照实回说嫌你铜臭味太重,崔烈举杖打他,他逃跑,崔烈乃大骂他不孝。 因作《颜氏家训》而历史留名的颜之推极力主张对子孙的体罚,认为废家法,会像国法不行一样,将助长子孙犯罪,家长不好治理。 把事情看得这么严重,体罚就会成为父家长治家所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秦时父家长有杀子权,赵高、李斯合谋矫诏,用秦始皇名义将扶苏以“为人子不孝”赐死,蒙恬要扶苏问明情况再说,扶苏不同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随即自裁。 他的死,既有听君命的成分,更重要的是接受父亲的指令,所以它表明父亲的杀子权。汉代郭巨欲埋儿以便母亲不分食物予孙,以尽其孝子之心。西晋邓攸为带侄儿逃命,绑子于树,以致死亡, 表明两汉两晋父家长仍有杀子权。但是杀人权,是国家的司法权,若听任民间杀子,是对司法的干扰,所以刘宋政府制定了禁止杀子的法令。 这同禁止卖子一样,是社会进步行为。总之,秦唐间家庭结构简单化的同时,是父家长权的有所削弱, 但是父亲管制儿子的主从关系没有变化。

(3)夫妻关系与嫡庶制度

秦唐间妻从夫,表现在妇主内事,管家务,侍候好公婆和丈夫。北魏崔浩的母亲“修妇功”,“蕴习酒食,朝夕养舅姑”,并口授《食经》。 官僚家庭的妇女随夫上任,并可得到朝廷的封号。在其本人是一种荣誉,因系丈夫官职而封,反映出她是丈夫附庸的性质。夫死寡妇再婚,社会上不受歧视,刘备娶刘瑁寡妻, 晋惠帝羊皇后改嫁刘曜,以为是幸福。 唐高宗策立武氏为后,唐之公主二嫁三嫁为常事,多达27人。后梁宰相敬翔妻刘氏,先嫁尚让,改归时溥,又归朱温,最后为敬翔妻,还能“书币聘使,交结藩镇” 。帝室、大官僚如此,民间更以改嫁为当然。大体其时妇女改嫁不受限制,唯隋文帝规定品官之寡妻、五品官以上之寡妾不得改嫁, 似乎并未认真执行。尽管寡妇可以再嫁,但社会上尊重守节妇女,如羊烈家族,“女不再嫁”,于北魏太和年间建一尼姑寺,凡寡居无子者出家为尼,被人称颂。 西晋、北魏偶出二妻制,开始是司空贾充被允许有二妻,他有特殊原因,是权宜办法。 北魏平原王陆定国也有二妻,盖其妻皆出身士族,无法分出高下。 这是历史上的偶然现象。两汉时期休妻现象频繁出现,所以才有文学作品《孔雀东南飞》的产生。弃妻的原因看来很琐屑,像鲍永妻在后母面前骂狗,姜广的妻子因为大风挑水不及时,就遭到遗弃, 这皆是因为实行孝道,弃妇如敝履,致使刘兰芝、焦仲卿陷于离异的悲剧不断出现。不过这个现象也反映当时离异方便,不像后世受到政府和社会舆论的诸多限制。

养子制在唐、五代流行开来,是在庶子之外又有了养子,使家庭人际关系增添复杂性。收养义子的大抵有三种人,一是不可能有血嗣的宦官,收养假子,东汉、唐朝是宦官擅权时代,他们更是大养义子。二是少数民族有此习惯,故北魏有养子从坐法制的重订。 三是军人,如唐初张亮有义儿五百人。 唐末五代,帝王和割据一方者收养子成风,如朱温养朱友文、李七,李克用养李嗣源、李嗣昭,李嗣源又养李从珂,郭威养柴荣,徐温养李昪等。养子不得别籍异财,附属于养父,增强养父的社会力量,作为发展势力的工具。他们本身被歧视,社会地位低。但在五代,李昪、李嗣源、李从珂分别取得吴、后唐的帝位,杀戮养父的血胤,造成内乱,为养父们所始料不及。养假子容易乱宗,破坏宗法伦理,唐朝有鉴于此,禁止养异姓子,若违犯,要判一年的徒刑。

官僚贵族中多行一夫多妻制,除了北魏末年官僚一度无妾媵,妾婢颇多,所以家内妻妾、嫡庶争斗不断。主要是嫡妻、嫡子欺侮妾及庶子,严重的是嫡子不承认庶子是兄弟,更不许继承遗产。北魏高济死,嫡子高矫不许庶弟高遵以儿子的身份守丧。 编撰《魏书》的魏收有庶弟魏仲同,不让他登在户籍中,即不认可他为家里人。 太常卿邢劭以文名重于当世,庶子大德、大道,竟然不识字,而嫡子大宝有文情,可见歧视庶子之强烈。 庶子无权力,是因为其生母在家中地位低,还因为舅家无身份,对父家不能有帮助,而嫡妻娘家有地位,能兴夫家,故而得到丈夫重视。如三国时世家出身的裴潜“自感所生微贱,无舅氏,又为父所不礼,即折节仕进” 。庶出要靠自己的努力摆脱不利的地位。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嫡庶纠纷特别突出,最根本的原因是社会上层重视士族联姻,因增强家门地位,只有正妻能有助于此,即妻族对夫族地位重要,故重娶妻之门第,重嫡出,而使妾、庶子处于低下位置。

在传统的看法里中古社会是“妇妒”的时代,像郭槐之妒致使丈夫贾充绝嗣,北魏相州刺史李安世妻崔氏以“妒悍见出” 。隋文帝独孤皇后之妒,致使太子杨勇被废,炀帝得立。唐代杭州刺史房孺复虐待前妻郑氏致死,续娶崔氏,“妒悍甚”,杖杀孺复侍儿二人,朝廷命令他们离异。 因“妇妒”成为家庭问题,刘宋的公主“莫不严妒”,明帝严加干预,以湖熟令袁慆妻妒悍赐死,并令虞通之撰写《妒妇论》叙其死,以警告上层妇女,又让尚婚公主的江斅作让婚表,说出“是以尚主之门,往往绝嗣;驸马之身,通离衅咎” 的话,拒绝婚姻,令皇帝的女儿感到下嫁之难。不过看来这种干预没有起多少作用,因为造成“妇妒”的原因是难于克服的。这从两个方面分析,一是妇女受压抑的扭曲反映。丈夫多妻制,引起妻子不满,虐待婢妾,乃至杀人,即使因此被休弃也在所不惜。二是中古妇女地位还不像后世那样低,有悲愤还可以宣泄。

(4)诸子继承制的确定与女子继承

家庭财产实行诸子平分制,至迟是在秦汉时期确立。它是典型宗法制、分封制破坏后的产物。先秦宗主继承制,使得诸子不仅在政治地位继承上不平等,在财产继承上也是不平等的,宗子多,余子少。商鞅的析户令可能在法令上明确诸子平均继承父亲财产。汉初陆贾的分家法证明了诸子平分财产制的实行,陆贾把一千金财产平均分给五个儿子,每人二百金,未给长子多分,他同时留下自用财产,并轮流到诸子家生活,如果死在谁家东西就给谁。 从他的分家法可知:①诸子平均分配家产,②老人自留养老金和丧葬费,③家长在世主持分家。他的方法为后人所接受。西晋石苞分财物给诸子,但唯独不给小儿子石崇,因为认为他有能力,将来能挣钱。 开元名相姚崇学习陆贾、石苞,生前给子侄分配财产,为的是“绝其后争”,各保产业,免致贫寒。 这些分家都由家长主持,也有父祖死后由兄长或其他长辈分派的,如东汉的许武自作主张,给两个弟弟分家。 薛包“弟子求分财异居,包不能止,乃中分其财” ,这是伯父与侄儿分家,也是实行平分制,因为侄儿代表其一房。在政治权力方面,继承先尽嫡长,与财产的分配不同,庶子继承有障碍,遭到嫡子排斥。出嫁女没有财产继承权,因为她已不是家庭成员。但若无子嗣,则女儿有权继承。南朝谢混遗产有资财巨万,田宅十余处,童仆数百人,无子,有二女,另有过继子谢弘微帮助理家,人们认为“室内资财,宜归二女,田宅童仆,应归弘微”,但弘微纤毫不取,于是遗财由谢混两个出嫁女继承。 唐代《丧葬令》规定,无子嗣者死,丧葬之后所剩之财,“并与女,无女均入以次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 。就是宗亲也不能超越女儿的继承权。无兄弟的女子有继承权,反映女子社会权利得到一定的认可。

(5)家内矛盾

父家长制必然造成家内种种关系的某种不协调,如父子、夫妻、妻妾、嫡庶,亲子假子、尊卑、长幼等等关系的紧张,《后汉书》的作者范晔平时虐待亲人,厚养妓妾:“母住止单陋,唯有一厨盛樵薪,弟子无冬被,叔父单布衣”,但其“乐器服玩,并皆珍丽,妓妾亦盛饰”。他造反受刑前与家人诀别,其母责备他不念母亲,打他耳光;其妻骂他不顾子孙,连累受刑;其子就地取土块、果皮掷他,不认其为父。 可知亲人都恨他,绝不哀悯他的受诛。这是家庭关系紧张的典型,仇恨的原因多半是对家长统治的不满和兄弟争夺财产。其表现形式不仅是家内的争吵,有的采用告官的方法,企求外部解决,如士族杨椿不答应其六弟杨舒遗孀元氏分居的要求,元氏乃诬告杨椿之子杨昱窝藏叛逆,“谋图不逞”,致使杨昱被捕。 更严重的是互相残杀。汉宣帝时有一年统计,“子弟杀父兄,妻杀夫者,凡二百二十二人” 。梁孝元帝时,一个中书舍人对待家人过于严苛,妻妾买通一个刺客,乘他酒醉时把他杀害。南阳有一家庭,父亲死后,“诸子争财,兄遂杀弟” 。凶杀多半是对着父家长来的,是这种制度的必然产物。

(6)家庭与社会

中古宗族制盛行,宗族的兴旺,常常由族人家庭的发迹而来,如杨震的发家推动了弘农杨氏宗族的发达。但是更重要的是宗族给家庭的影响,是宗族的地位决定家庭的地位,家庭是在宗族地位基础上去奋斗。士族家庭自然先有了优越的社会条件,发达的机会就多一些,所以这时家庭是宗族的附庸,受宗族的保护,受宗族的影响大。

家庭处于不同的等级之中,不同等级的家庭,社会地位不同,赋役、出仕与否,有天壤之别,家庭结构也因社会地位决定其简单与复杂之分(大体如此),而妻妾、嫡庶之争基本上出现在特权等级家庭。家庭在等级结构中的地位,是考察秦唐间家庭历史所应当捕捉的问题。

家庭作为编户齐民的群体,和国家的关系密切。家庭要提高、保持社会地位,靠政府的政策;政府要维持政权,靠家庭的稳定和臣民的支持。汉宣帝和后将军赵充国议论攻打匈奴,丞相魏相根据前面提到过的家庭残杀222人的事实,认为这是社会不稳定的表现,是重大的社会问题,不加解决,不能对外用兵,汉宣帝明白了这个道理,打消了出兵的念头。 家庭的和睦关系着国家的安危,家庭和宗族一起构成政府的社会基础,家庭承担的赋役完纳的好坏是政府强弱的标志,政府因而对家庭以及与它相联系的宗族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政策,它的一个内容是采用举孝廉的方针,吸收孝义之人为官吏,增加治理力量,那些在家内族内讲孝道的人,到了政府必然讲求做臣子的原则,忠于皇帝,不作贪墨之事,这就是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道理。

另一项内容是旌表孝子顺孙,汉代不时宣布给孝悌力田者赐爵,有时一次竟达三级之多。 北周宣帝即位诏有一条是:“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才堪任用者即宜申荐。” 唐朝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籍者,皆免课役。” 实行孝道的人家在两汉可以得到荣誉,而晋唐间则可免除徭役。 免役是士族的标志,民人实行孝义就不仅是免役的优待,而且也是提高社会地位的阶梯,故而乐于响应政府号召,实践孝义。再一种内容是宣传君臣的父子关系,以宗法思想统治人民。汉章帝诏书讲:“盖人君者,视民如父母,有惨怛之忧,有忠和之教,匍匐之救。” 自比为民之父母,视百姓为子民,以此要求人民以孝亲的精神来忠于君主,对于臣民来说,行孝尽忠,则是保家保族的最好办法,如李延寿在《北史·孝行序》中所说,“诸侯卿大夫行之于国家,则永保其宗社,长守其禄位;匹夫匹妇行之于闾阎,则播徽烈于当年,扬休名于千载”

综上所述,秦唐间家庭的特点,是家庭结构沿着小家庭的道路发展,而在官僚、世族、士族中不乏大家庭;家庭实行父家长制,但家长对子孙的处死权、出卖权有所削弱;诸子平均继承制确立,但对庶子则相当歧视。家庭在社会结构中与宗族、等级制及政权的关系最密切,它的变化受到世族、士族的发展的影响,受政策的制约,它同时也是影响社会风化、政局和社会变化的一种社会群体。

(四)社会组织

秦唐间的社会组织大增,国产的以及外来的宗教相继产生和兴旺,民间慈善性质的社团开始出现,带有政治色彩的官僚朋党屡次产生,人们的社会组织活动比先秦时代丰富。

1.佛教

佛教的传入应不迟于西汉,东汉三国时开始引起社会关注,南北朝、隋唐时代兴盛,虽然也有“三武”灭佛事件的发生,但却是佛教的黄金时期,信徒众多,狂热异常,宗教生活也丰富多采。

(1)寺院的兴建和信佛的众多

寺院初建于东汉宫中和宗王贵胄之家,汉桓帝宫中立黄老祠、浮屠祠, 楚王刘英“尚浮屠之仁祠”“晚节更喜黄老;学为浮屠斋戒祭祀”。 南北朝时寺庙遍及南北各地,北魏一朝所建寺宇三万余座,僧尼超过二百万人。 是时“民多绝户,而为沙门” 。唐朝武则天、代宗、宪宗等倡扬佛教,至武宗会昌灭佛时,摧毁寺院四万四千多座,二十六万五千多僧尼还俗为民,释放寺院奴婢十五万,没收寺庙田地数千万顷。 这些数字不无夸张之嫌,但当时招提之多,僧衲之众则是事实。南北朝隋唐社会各阶层信奉佛教,使之成为具有广泛性的社会组织。

(2)寺院的组织结构

政府设有管理僧寺的职官,南北朝有僧正、道人统、沙门都统、僧统。寺院内部也有一套组织机构。如唐代有三纲制,即寺宇设有上座、寺主、都维那, 其下有维那等职事僧侣,下统僧尼。北魏寺院有奴隶“佛图户”,系犯重罪之民人和官奴组成,供寺庙役使,并“营田输粟”。还有半贱民的僧祇户,向僧曹纳粟。 唐代寺家有奴婢,武宗释放十五万,可见它的众多。寺院由管理僧、僧众、奴婢组成,是一种等级结构,与世俗的等级结构相当。寺主拥有佛图户、僧祇户、奴婢是政府承认的,也给法定的特权。寺院结构的完善,表明这个社会组织的完全成熟。

(3)寺院的宗教活动与民众的结合

僧人的宗教生活多种多样,造像、做佛事是其中重要项目。名闻遐迩的云冈石窟、龙门石窟、千佛洞壁画都是中古遗物,它们是僧人和信士共同结合的产物,看今存那些造像的信士题名就可以知道了。在僧人的募化下,信士不惜花重金雕造巨型佛像,表达礼佛的心愿,企求菩萨的保佑。造像的同时,许多信士捐献财产,供养僧尼。北齐泗水人隽敬“舍田立寺,员员在善提,醊味养僧” ,是经常出现的事情。举行法会往往哄动社会,使僧众与善男信女毕集。三国时笮融在徐州建造大庙,宣讲佛法,吸收僧俗听讲。当浴佛节来临,多设酒饭,在几十里内布席,吸引上万名信众的到来。 唐宪宗迎佛骨于大内供养,引起供养风潮;长安“王公士庶奔走舍施,唯恐在后,百姓有废业破产、烧顶灼臂而求供养者” 。寺院为礼佛,绘制佛像,需求甚众,于是印刷术首先使用在印制佛像上。唐代出现称作“经变”的说唱艺术,其内容主要有两方面,其一即是说唱佛家故事,供僧俗欣赏。佛教的群众性活动,使僧尼与信士及广大民众结合起来,成为僧俗的一项生活内容,虽然物质财富耗费很大,但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同时这些活动也使寺院与社区密切联系起来。

(4)寺院与政权关系密切

佛教传入中国,自始就取得统治者的支持,汉明帝派蔡愔到印度求佛法开了先例,南北朝的君主信仰尤笃,梁武帝三次舍身同泰寺为最著名,陈武帝设无遮大会,亲自礼拜,并舍身大庄严寺。隋文帝晚年佛、道并崇,开皇二十年(600)下令,“沙门坏佛像,道士坏天尊者,以恶逆论” ,以律令的形式保护佛教、道教。唐朝帝王在崇道、崇佛中摇摆,然崇佛者颇多,与隋文帝一样保护佛教象征的佛像,法律订立“盗毁天尊、佛像”专条。 寺院僧众不纳赋税,又广有田产,招纳税民,与政府争夺人口和财富,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从而不时引起一些帝王和崇奉儒学的官僚士人的不满,掀起反对的运动,其中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后周世宗是政界代表,范缜、傅奕、韩愈是学界的代表。佛教是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容易被人利用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有的沙门首领借以结交皇帝、政要,混迹统治集团,薛怀义可为典型;有的人以加入佛教为名,用它组织反抗队伍,如安定人侯子光(李子扬)建立龙兴政权,反对后赵。 此为见于记载的最早借佛教之名、之力造反的。 还有官僚与教徒结合造反的,如前述范晔、孔熙先谋反,其重要成员有道人法略、尼姑法静。上述诸种情形,可知作为社会组织的佛教,也是一种政治力量,与政权有协调和矛盾两面性质,有时被人们利用为政治斗争工具。

佛教与道家是冤家对头,即将在下述的道教子目中说明。

2.道教

原始道教产生于东汉三国,而盛行于南北朝和隋唐,与佛教之传入、发展有同步进行之处。

(1)道教组织的出现与发展

前述汉桓帝在宫中设黄老祠,他又把襄楷所献的《太平青领书》(《太平经》)留于宫中,该书后来成为道教的主要经典,这是道教发轫期上层统治者所为。同时期民间出现道教原始组织,这就是张道陵(张陵)在蜀地建立的五斗米道,其子张衡夫妇传业,其孙张鲁在汉中设立“鬼道”(五斗米教),初入道的信徒为“鬼卒”,道行增长的为“祭酒”,首领为“治头大祭酒”,建立义舍制度,供道徒及过往民众伙食。 巴郡有张修组织的“米道”(五斗米道),有五斗米师、祭酒、祭酒主一套组织。 张鲁、张修在黄巾起义的形势下,发动当地反对汉朝斗争,后被曹操镇压。张陵被后世道家奉为创始人,他的门派后世为道教正宗。与张鲁同时活动的张角组织的太平道,“奉事黄老道” ,是原始道教的另一支派。东晋末至南北朝时期道教得到大发展,北魏太武帝灭佛的同时,崇信嵩山道士寇谦之,“崇奉天师,显扬新法,宣布天下,道业大行”,每月设厨会,数千人参加。

至隋代,道教在五斗米道故地巴蜀盛行,《隋书·地理志》记载:梁州“崇重道教,犹有张鲁之风焉。每至五月十五日,必以酒食相馈,宾旅聚会,有甚于三元” 。唐代皇帝自称是老子后裔,笃信道教,高祖、高宗开其端,玄宗尤盛,并设崇玄学以教士,使得唐代成为道教的一个兴盛时代。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南北朝时代的道教信仰者和支持者,有许多是士族人士。开创南天师道的庐山道士陆修静,出身于吴姓大士族。杜子恭传播五斗米道,为宗室司马元显所崇奉。琅玡王羲之一房“世奉张氏五斗米道” 。清河崔浩支持魏太武帝反佛崇道,与寇谦之关系密切。吴郡士族顾欢著《夷夏论》,倾向于道教。晚年生活在隋唐之际的道士王知远,琅玡士族出身,是茅山道的重要人物。有知识的道家注意天文历法,研究炼丹术和医药学。因此,道教具有中古知识界团体的某种性质。

(2)道教与政府的关系

道教与佛教一样是合法宗教,与统治者关系密切,从北魏太武帝之提倡、隋文帝的保护令即可知。但道教与统治者有较多的不协调的一面,在其初期就有太平道、五斗米道这样席卷全国的武装反抗运动。世奉五斗米道的孙泰、孙恩叔侄见东晋将亡,聚集徒众,“三吴士庶多从之”。东晋杀孙泰,而孙恩起兵占据会稽,众至数十万人,最后败亡。 自此之后,道教徒及利用道教作为工具反抗统治者的运动大为减少,也不成气候,不像佛教那样起事不断,这大约同道教的群众性不及佛教广泛有关。

(3)道、佛关系

道佛二教渊源不同,教义不同,且双方都要与统治者关系协调,因此产生矛盾斗争。佛教是外来宗教,道教利用国产的优势,攻击佛教为夷狄邪教,隋代做过道士的傅奕至唐初为太史令,上疏即以此为口实:“佛在西域,言妖路远,汉译胡书,恣其假托。” 韩愈说得更厉害:“佛本夷狄之人,与中国言语不通,衣服殊制,口不言先王之法言,身不服先王之法服,不知君臣之义,父子之情。” 韩愈谴责佛教的教义不讲忠孝,这是士大夫所不能容忍,在客观上符合道家反佛的愿望。佛教为争生存,逐渐懂得中国化的道理,至迟在唐代时承认忠孝之道,特别是孝道。于是在佛教讲唱文学中产生《大目乾连冥间救母变文》《二十四孝押座文》《孝子传》等宣扬孝道的文学,也出现了道纵、道丕之类的孝僧,以此取得了士大夫的认可,乐与僧侣交游,以及民众心甘情愿地信佛。佛教哲学比道教哲学系统,经过鸠摩罗什、玄奘等四大译经家的翻译,在华流传,加上它中国化的进展,使它击退了道教的进攻。佛道各自争取统治者的承认及合作,政府往往采取调节双方冲突的政策,同时予以保护。双方有时也妥协,如宋明帝把陆修静召到建康,为他设立崇虚馆,又让他与儒士、释家面谈,并到佛教的华严寺讲学。 他接受了,佛寺也同意了,他的行为才能成为现实。

总起来看,佛、道的斗竞,在隋朝以前旗鼓相当,唐朝斗争尤烈,唐高祖为稳定李家天下,认道家的祖师爷李耳为祖先,故崇道教;唐太宗佛道并重,但在次序上道先于佛;唐高宗崇道;武则天取代李氏王朝,不承认道教,推崇佛教;唐玄宗清除韦氏集团,恢复崇尚道教政策。道和佛的崇抑,与李、武家族政治相一致,被利用作政争的工具。当然,在这个过程中,道、佛也因而有势力的消长。作为社会组织的佛教、道教的社会功能可以说是两方面的,一是人们通过宗教丰富生活内容,得到信仰的寄托和文化娱乐;二是统治者和从政者藉以进行政治活动,为政治集团利益服务,从而使中古佛、道二教具有浓郁的政治色彩。

3.其他宗教

秦唐间民间社会还有土产的和外来的宗教组织,不过其规模、影响都无法与佛、道二教相比,可是也不能忽视。在中古的文献中常见有“妖贼”一词,如《后汉书·顺帝纪》阳嘉元年(132)三月条记载:“扬州六郡妖贼章河等寇四十九县。” 章河等造反是以宗教形式鼓动起来的,只是没有言明“妖”是哪种宗教或信仰,以至今日我们也不得而知。民间有许多神灵信仰和历史人物的崇拜。《三国志·武帝纪》说曹操任济南相时,“禁断淫祠”,乃因当地把西汉清除吕氏集团有功的城阳王刘章当作神,为他建立祠宇多达六百余个。 这类土生宗教,信仰神灵多,演变快,不得详知。南北朝、隋唐时期有几个外来宗教需要一叙。

火祆教。即祆教,又称拜火教,为波斯人宗教,南北朝时传入中国,有人信仰,萧梁时安成人刘敬宫“挟祆道,遂聚党攻郡” ,能利用祆教组织民众造反,可见信仰者不在少数。唐代两京及梁州均有祆教神庙。信奉者西域人和中原人皆有。洛阳祆庙由西域商人主持,祈福时杀猪宰羊,鼓笛伴奏,酣歌醉舞,表演魔术,并向观众施钱。 会昌灭佛时也予祆教以沉重打击,但它流传下来,至今为塔吉克族、维吾尔族所崇信,会举行拜火节活动。

景教。基督教一支,元时称也里可温教。贞观九年(635)传入中国,随即在长安建立教堂,收信徒二十一人。 随后向洛阳及各郡发展,建设寺宇,唐肃宗时在灵武等地立寺。教职人员景净于建中二年(781)在长安建立“景教流行中国碑”,叙述景教在中国的历史。唐代其信徒不少,在会昌灭佛时也遭到打击。“景教流行中国碑”为后世研究基督教在中国的早期历史提供宝贵史料,历来为研治宗教史者所留意。

摩尼教。亦是波斯人所创,武则天延载元年(694)传入中国,在长安建寺。回纥人协助唐朝平定安史之乱,唐廷派摩尼教僧睿思等四人到回纥传教,回纥人得到允许在太原、洛阳等地建寺。灭佛的武宗强力打击摩尼教。该教主张二宗三际,即光明与黑暗斗争,使人寄希望于未来,故为贫苦人所崇信,因而在民间流传。五代时陈州毋乙、董乙进行反对后梁的战争,大约就是利用杂糅摩尼教和佛教的教义鼓动起来的。《旧五代史·梁末帝纪》记载:“陈州里俗之人,喜习左道,依浮图氏之教,自立一宗,号曰‘上乘’。不食荤茹,诱化庸民,揉杂淫秽,宵聚昼散。” 其宗教活动方式更像摩尼教。它的影响在后世更大。

伊斯兰教。唐时传入中国,其教徒活动在东西二京及沿海城市扬州、泉州、广州,有一些中国信徒。它后来在回族、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中得到发展。

唐代实行开放政策,有利于外来宗教的传播,并使它们逐渐被中国人接受,改变了人民生活的一些面貌,丰富了中华文化。

4.民间互助团体

秦唐间民间自办互相团体正式出现,与官办性质的区分趋于明显。

(1)四邻结社

秦汉之间的社,仍如战国时代,里社、祭社合一。后来成为丞相的陈平,初为里社之宰,祭祀后分肉很平均,得到里人的称赞。 这个社以乡里为单位,以祭社神为重要使命。西汉中叶以后,民间自行组织的社出现了,当时叫作“私社”,据记载它是民间在三月、九月举行社的聚会,或者是十家、五家建立一个田社,而不是政府规定的25家为一社的社。因其为民间自发组织,与官府方针不合,汉元帝建昭五年(前34)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 。禁止不可能起多大作用,私社之后仍得到发展,唐朝出现邑会,高宗下诏禁止:“春秋二社,本以祈农,如闻此外别为邑会。此后除二社外,不得聚集,有司严加禁止。” 事情到皇帝禁止的程度,必定是民间四邻结社在祭社之外又有发展。四邻结社的主要活动内容是祭社神,春秋两次集会祭祀。南北朝时社日,社民临时建屋于树下,先用牺牲祭神,然后分享胙肉。 祭祀时往往还有娱乐,奏乐唱歌,如《淮南子》所说:“今夫穷鄙之社也,叩盆拊瓴,相和而歌,自以为乐矣。” 虽然乐器简陋,但人民自得其乐,这是社的一项功能。民众是达观的,在贫苦中也能找到生活的乐趣,建立组织就是实现这种快乐的手段。

(2)互助借贷社

汉代出现称作“ ”的社团,由里民共同出钱买田,里中父老管理,收入供其作办公用度,其下任之后由新任接管。 这是为应承职役而立的社团,具有互助功能。

(3)悲田养病坊

个人出于行善好义,给贫苦人一些帮助,赈济灾年,疫中施药,丧葬给棺,是社会常见的现象,所以政府有表彰义行的措施,如刘宋山阴人严世期救活里人张迈等人稚子,为宗亲严弘、乡人潘伯等十五人安葬,政府因而表其门“义行严氏之闾”,又免其徭役,蠲税十年。 严世期之类的活动是个人行动,并没有组织,不是经常性的社会慈善事业。然而随着佛教的发展,渐渐产生了慈善团体。

前面讲到北魏有僧祇户,该户每年向僧曹交纳粮谷六十斛,称为僧祇粟,到了荒年,“赈给饥民”,这个民,不限僧尼,包括俗民。 这是政府赈济,因有专项收入,所以多少有一些保障。唐代有悲田养病坊,在两京和一些地方设置,大约是供养贫病僧尼的,武宗灭佛时,僧尼大量减少,就把没收的寺田给两京悲田养病坊各十顷,给诸州的各七顷,收入给老民。 这使出家人的慈善机构向平民的方面转化,到北宋衍化成福田院,成为专门救济老病穷民的组织。从僧祇粟到悲田养病坊,是慈善团体建立过程中的阶段。

5.朋党

官僚制度使人容易结党,人们或以政见,或以地域,或以学派,或以科举,可以结成团体。由于君主专制制度不允许结党,所以只能出现无形的团体。东汉的党锢之祸,唐代的南衙北司之争、牛李党争,都具有朋党性质。

党锢之祸。东汉出现外戚、宦官轮留专政的局面,皇帝多次利用宦官力量击败外戚干政力量。但是宦官不会理政,造成黑暗统治局面。世家大族出身的官僚和读书人,以特权等级的眼光,看待社会下层出身的刑余之人的宦官专擅,很不服气,并为了澄清政治,步调一致地与宦官集团作斗争,有时还和外戚联合。汉桓帝时官僚李膺、陈蕃,读书人范滂等与外戚窦武结合,形成一股政治势力,社会舆论称他们为“三君”“八俊”“八顾”“八及”“八厨”,赞颂他们为人杰楷模。他们打击宦官势力,宦官张让等反扑,告他们结党诽谤朝廷:“养太学游士,交结诸郡生徒,更相驱驰,共为部党,诽谤朝廷,疑乱风俗。” 朝廷逮捕二百余人,于永康元年(167)放归乡里,禁锢终身,不许做官。这是第一次党锢之祸。次年灵帝继位,窦武重新启用李膺等人,密谋诛杀宦官,宦官先发制人,杀死李膺、范滂等一百多人,禁锢、迁徙数百人,这是第二次党锢之祸。从此东汉政权进一步被宦官集团控制,官僚集团的政治运动以失败而告终。李膺、陈蕃等人并没有建立政治团体,但他们政治目标相同,联合行动,可以视为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带有政治色彩的群体活动。

南衙北司之争。唐代宦官衙门在朝北,政府衙门在朝南,南衙北司之争是官僚集团与宦官集团的斗争。唐朝中叶起,宦官掌握禁军,参预机密政事,废立杀害皇帝,他们所率领的神策军,多由长安工商富家子弟组成,这些人从而得到做官的机会,破坏了等级制度对他们出仕的限制,与官僚特权集团发生利害冲突。皇帝本来想利用家奴遏制武人和朝臣,但宦竖坐大后,也想清除他们势力,这样官僚与皇帝就有了联合共制宦官的可能。官僚、太监各把自身看成是政治集团,互不相容,所谓“士大夫深疾宦官,事有小相涉,则共弃之” ;宦官“益与朝士相恶”,“南北司如水火矣”。 在争斗中吃亏的是官僚和皇帝,如甘露之变,宰相李训及六七百官吏被宦官杀害。终唐之世,官僚集团没有翻过身来。

牛李党争。学术界对这场斗争的性质认识不一,或认为这是士庶之争,旧士族与科举集团之争,也有认为李德裕没有结党的,但牛僧孺结党是史学界共识,这个事实就能说明808年至859年官僚内部的斗争多少具有政治团体斗争的性质。唐代实行科举制后,科举入仕的官僚因出身的关系,相互以利害一致而联结,无形中形成了小团体,非科举出身的人因仕进门路减少,敌视科举官员,也容易结党;旧士族往往看不起科举出仕者,也会对他们发难。科举者与考官构成门生关系,同时中试者成了同年,关系密切,如李德裕所说:“国家设科取士,而附党背公,自为门生。” 牛僧孺与李宗闵“同年登进士第”,又“同年登制科”, 他们结党排斥非科举出身的李德裕,就可以理解了。李德裕不屑于科举,凭恩荫入仕,认为国家应改变政策,轻科举重门第,要求唐武宗“朝廷显官,公卿子弟为之” 。他因牛僧孺、李宗闵是同门生,更厌恶排斥他们。 如此看来,牛李党争,含有科举出身与非科举出身不同官僚集团斗争的性质,也表明这种政争的一个内容是对科举的态度。

以上几种政治斗争,或者说事件,历次双方皆未组成有形政党,那个时代也不可能出现政党。但从政者乃至太学生为共同利害,在认识上取得一致,于是公同结伙,有了统一行动,这就是朋党。这种事是历史上经常出现的,上述几个事件,可以说是显例。 aZUVenBK5mo2kETFc0rIjk92iZfBAtLX6VO+jPCJtb3e/c3V42yZ9pIRTRUA+y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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