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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的诸种同罪异罚及制订原则

同罪异罚,是清代刑律的一个特点,当然也是古代刑法的共同特点(至晚在西晋“准五服以制罪”入律以后),这是学术界的共识,笔者仍以此为题,显然不会有更多的新意,那为什么还要投入精力去做于己于人似乎都无意义的事情?原因在于同罪异罚,一般被认为在血缘家族范围内实施,笔者以为这样的理解尚欠充分。它运用的范围,虽然主要在血亲方面,可是与血缘无关的拟制血亲、准五服关系、主仆关系、夫妻关系,以至具有冲突关系的官民之间、两造平民之间也都有其贯彻的内容。因此笔者是想将同罪异罚的实施范围比较全面地揭示出来,故标题云“清律的诸种同罪异罚”,又云“述”,乃因理清事实是史学研究的基本目标,也是基本工作,故而笔者有兴趣于这种基础知识的研讨。

制订同罪异罚的理论依据是包含宗法性宗族伦理在内的纲常名教观念,不少学者早已指出古代法律是伦理法律,笔者还要“拾人牙惠”,不过是想将宗法宗族伦理与同罪异罚的内在关联作出具体的说明和自家的理解;同时还想探讨古代的等级制度与观念对同罪异罚刑律原则制订的作用,兴许不无新意。 ta3aEyDS8N10ceqAvKgM5MQHUv4E7JKISmu5rme+OZDb0CH5WFgztP07XmGB7kN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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