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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族的绅衿化与富裕田主商人化

有血缘关系的人相互之间是为族人,但他们是否成为一个社会群体,还要看他们是否有组织,这组织在古代就体现于祭祀祖先的宗庙祠堂。在周代,天子七庙,诸侯五庙,大夫三庙,士一庙,庶人祭于寝, 即天子所祀之祖先百世不祧,诸侯五世而祧,大夫祭曾、祖、父三世,士只能祭父亲一世,庶人无庙制,祭祀自然不能超过一世。不同社会集团的人有不同的祭祖法则和宗族组织,社会层次越低,祭祀祖先的权力越小,宗族组织因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不健全。到了我们所要论述的清代的前一个王朝的明朝,如李文治先生在《明代宗族制的体现形式及其基层政权作用》一文中所说的,明朝政权废除关于建祠及追祀世代的限制,于是“庶民户皆有权建置祠庙,在一村镇中几乎所有农民都被纳入一个族姓的宗祠或家庙,由祠庙所联系的族众人数大为增加” 。这就是说,由于祠堂被允许在民间设立,宗族组织民众化了。

清承明制,宗族政策亦然,允许民间建设祠堂,追祀远代祖先。清人,尤其是农村居民,大多聚族而居,因而设置祠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众而居,族皆有祠。” 他说的闽、赣、湘三省宗祠多,自是事实,此外,江苏、安徽、浙江、湖北、广东、四川宗族建祠堂的也很普遍,北方各省亦有宗祠的建立,不过要比南方少得多。聚族而居的人们建立宗祠祭祖,在清代是一个普遍现象,宗族组织确实是民众化了。现在要提出的问题是宗祠由什么人掌握,它的性质如何?与古代有何不同?由于宗祠是打着祭祖的名义设立的,所以需要从祠堂祭祀制度来解释这些问题。

自从明朝解除民间祭祖代数的限制之后,清代民间追祀远祖,所谓“自始祖以下皆立主而祀之” 。而且亲尽不祧,故祀至十几代、几十代,正如嘉道间学者李兆洛所说:“今士庶家宗祠,动辄数十世,族之繁者,木上几无所容。” 这些宗族皆把祖先牌位放在宗祠的正堂,有的宗族考虑到正堂不可能容纳那么多神位,就有选择地在正堂设始祖木主,并另辟享堂,供奉其他祖先。江苏宜兴筱里任氏宗祠一本堂,奉祀始祖,而把二世至十一世祖先、十二世以降的先人的配享,于康熙五年(1666)、嘉庆四年(1899),先后议定,视其德、功、爵的情况来定:“十二世以下,论德、论爵、论功,率众论者配享。”论爵,指文官七品、武官三品以上的官员;论功,是子孙给祖先向祠堂捐银、捐多少,又根据其人生前地位而定,如文官八品、武官四品皆交银40两,从九品员70两,吏员90两,无职者100两。 论德的条件,可以参看明代广东南海人、曲靖知府庞嵩宗族的祠制,该族祠堂有崇德龛,供奉“隐而有德,能周给族人,表正乡里,解讼息争者,秀才学行醇正,出而仕,有德泽于民者”,即能够在族内外帮助别人,有善教、义行。任氏以德、爵、功决定祀享者,屈大均在介绍上述庞嵩的祀法之后,表示“吾族将举行之” ,可能也是实践了的。江苏武进庄氏的庄恒,明季浙江督学御史,于顺治八年(1651)“修芳宗祠,增置义田”,康熙间刑部郎中庄朝生再次兴修祠堂,至道光间庄氏特设“缔造祠”,奉祀庄恒、庄朝生,并且规定,此后子姓中有增修祠宇、续捐祭田,大有功于祠堂的,可以祔祀缔造祠。 任氏、庄氏而外,还有一些宗族以德、爵、功作为祖先从祀标准。《洛阳戈氏宗谱·例言》写道:“宗庙之礼,以序昭穆,此不刊之典也。曾见绅士家止序贵贱,不论尊卑长幼,其与名分何?”虽对以贵贱定祔祀的宗族表示不满,但反映这样的宗族为数不少。

祠堂祭祖,若按昭穆之序,依亲尽则祧的原则,符合血缘关系的自然法则,可是论德、爵、功则违背了人之常情。然而任氏等宗祠那样做,也有其道理。论爵,是尊族内做官的成员;论德,是推崇有功名的读书人和行为高尚者;论功,是嘉尚对祠堂有贡献者。这些人以其修祠宇、设族产,团结宗族;以其为官作宣,科举进学,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为此表彰他们,而不惜破坏宗族伦理常情。这就是它出现的必然性。

宗祧配享的德、爵、功原则,表明活着的人是怎样看待祠堂祭祖的,这祠堂是为了论德而设立的,那就是说官员、读书人、田主和大商人生前是宗祠的主人,死后是崇祀对象。

这个结论还可以从宗祠祭祀后的食馂余活动来观察。各宗族在冬至大祭之后,有经济条件的要向族人发放少许钱物,有的给制钱,有的分胙肉,有的举行会餐——食馂余。在发钱、会餐中,一般根据敬老的原则,多予高龄者以钱物,但是也有一些家族,按照族人的社会地位,给以不同的对待。浙江山阴王氏宗祠于雍正十一年(1733)规定,“宗庙之中,亲亲又当贵贵,凡有超群衣顶子弟,其给胙又较执事者次第倍之,以表奖劝之意” 。凡具有举人、进士和品官身份的族人,分到的胙肉比祠堂主事人员还要多,更不要说一般成员了。胙肉加倍给,所值有限,问题在于这是荣誉,表示获得者在族内有崇高的地位。食馂余中的贵贵原则,使活着的官员和科举功名者在家族祭祀中获得高于族众的地位。

祠堂祭祀与故世、存世绅衿的关系由族长掌握,他们的身份地位又是如何呢?传统的宗法法则,族长应由大房的尊长担任,在清代有遵行的,而较多的是另有原则。如武进城南张氏于道光时定议:“族长虽序行序齿,以有德为主,若分虽尊而德不足以信于人,即强为武断,众共摈之,弗听命,焉可也!倘信义足重,品行端方,即非尊长,当共推为族贤,凡事必资禀而听命焉。” 该族族长之任,辈高年尊之外要有贤德,与此同时还要设立能干的“族贤”,与族长共理事务。许多家族与张氏一样,有若干祠堂管理人员,如武进庄氏公举“有身家、能干办、励廉节者”为祠堂经济的“经管”。 由此可知,祠堂的管理人员要具备四项条件:一是位尊年高,二是为人贤德公正,三是家庭经济富有,四是能廉节奉公。这样不依传统宗法用人,注意德、才、财的条件,是希望选出合适的人来,真正把宗族事情办好。符合这四个条件的人,不会是一般的城乡贫民,实际情形呢?请看下述几个族长的事例:

宜兴筱里任氏祠堂,宗子由大分出任;宗相,任惇典,其父朝铨有田五万亩;宗正,任烜,通永道道台;任绳隗,举人;任允淳,夔州知府。 徐州李氏,浙江总督李卫为“大宗嫡长,平素家居,族内诸事,例得主之” 。直隶(河北)雄县何氏,族长何珠,是监生。 绍兴山阴欢潭田邦俊,务农兼经商,晚年为族长。 民国间纂修的《云阳县志》记载,该县清代所建立的宗祠、支祠,说明其姓氏、所在镇乡、建设朝年、创始人及有无祠产、在建祠人名下书写或不写功名,不载者显系无有,占大多数。今录其所记者如下表

许多宗族有公共经济,如祭田、义庄、义塾田、堂舍等,其大项产业,多系族子个人捐献建置,他们有侍郎、布政使、州县官、生监、商人、田主。

综观祠堂的建设者、族长、家祀的对象和祭祖中优待的成员,使我们知道,清代宗祠所尊崇的人物是官员及其致仕者、有功名的读书人、有钱的地主和商人。这中间高官少,中下级官员多。而不论是什么官,他们对祠堂的经营和掌握,多半是在做官以前或致仕之后,即在为绅衿的时候。这些人中有一些人员是通过捐纳获取的官职,他们原来是富有的地主和商人。因此有特权的绅衿和平民的地主富商是家族祠堂的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换句话说,是这类人员管理着祠堂,祠堂实际上是属于他们的。桐城派大家姚鼐曾经就山西代州冯氏宗族的状况,指出它的兴旺,“非第仕宦贵显也,盖贤哲君子多矣”。与姚鼐周游的冯氏族人冯弼,官湖北按察使,弼从弟右军,为安徽布政司经历,右军弟汝咨无官职。 代州冯氏不凭高官显宦取得望族地位,缙绅和丰财才是该族维持的条件。姚鼐以当代人总结出清代宗族掌握在缙绅和富有的平民手中的特点。

至此,我们可以回顾古代宗族制度发展史,明了清代的特质。先秦时期,士大夫以有不同规制的家庙,有不等的祭祖权,而祭始祖是周天子的特权,诸侯只能以始封君为祖,卿大夫以“别子为祖”,庶人无家庙,虽有宗族活动,但是附属于领主贵族的。所以那时是贵族掌握宗族,是贵族宗族制时代。汉唐间,世族、士族是社会重要成分,他们控制宗族,反映了宗族制的特质。宋以后,士族消失,官僚,尤其是大官僚,有兴趣于对宗族的经营,将之置于自身的掌管之下。

到了清代,掌握宗族的官僚在层次上明显下移了,且与无身份的富人结合在一起,这同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政治特色正相吻合。雍正朝河东总督田文镜说:“绅为一邑之望,士为四民之首” ,地方官“平日奉缙绅如父母,事缙绅若天地” 。绅衿在清代是城乡社会力量的主宰,宗族也自然成为他们的囊中物。所以从古代宗族制度的发展和宗族史来看,绅衿和富有的地主、商人成为宗族的掌握者,是清代宗族制民众化之后的特点,以此区别于先秦时代的贵族宗族,汉唐间的世族士族宗族,宋元的大官僚宗族。结论是一句话:清代宗族民众化了,但它是以官僚、绅衿、富有的地主和商人为主体的社会组织。 KhRgsEwM/VhvikgTY9S4o+94PbaWxuUWTom6kZjvVT37FElLSJm+euysZGowP+T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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