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与朝廷形成互动关系,朝廷赋予宗族某些自治权利,力图控制宗族,宗族依附朝廷,又有出格行为,两者在统一中有着小摩擦,宗族具有依附性和自立性的多面性。
宗族以孝道为核心,但是众所周知,孝道的最高层级是立身扬名,光宗耀祖,怎样才能做到呢?是事君的清、慎、勤,即为忠君而获得功名利禄,所以孝道的终极点是忠君。宗族的忠君在观念和实践方面主要是:
君恩胜过亲恩,应讲求忠君之道。草民与皇帝似乎是没有关系可言的,可是宗族的规训说出关系之所在。洪秀全的先世、广东嘉应州进士洪钟鸣作《原谱祖训续训》,专写“忠君”一条,他说“君恩重于亲恩,谚云:‘宁可终身无父,不可一日无君’” 。把忠道、孝道的位置确定为前者重于后者,为人应先忠后孝,所以要做孝子顺孙,更应当先做良民百姓。湖南平江叶氏《家训》教导族人:“君也者,祖宗所赖以存身家,所赖以立子孙,所赖以生长陶成,而绵绵延延维持于勿替者也。” 说明宗族和家庭所以能够生存、延续,就是因为有国君,虽是草泽小民也应当尽忠。这一类的族规祖训,把忠道作为进行伦理教育的重要内容,让人感戴君恩,知恩图报。
草民尽忠主要是纳粮,不犯法,读书人不要议论官员和政事。宗族多懂得赋役是国家大典,纳粮是民分,如广东乳源余氏家规的“遵供赋役”条云:“任土作贡,朝廷大典;力役之征,国家常制。” 康熙间,河南道州周氏宗族的诸生拖欠钱粮,知府张大成将该族祖先、宋代大儒周敦颐的濂溪祠堂的神像枷锁三日,警告周氏族人完粮。 侮辱祖先,这种教训对于各个宗族是极为深刻的。宗族在关注完粮之外,教导族人守法。康熙时,南海霍春洲制订家训,讲到“农家三十六善”,第一条就是“畏王法” 。一些宗族为了不犯法,强调要懂得法律,为便于族人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特地将律条录入族谱中。铸私钱、私造官印、酿酒是违法行为,平江叶氏《宗约》警告族人,不可“铸造私钱”;“不可违禁烧熬,消耗谷米”;印信是国家权威的象征,因而“不可描摹印信,绐骗财物” 。对于读书人,尤其是有了秀才功名的年轻人,宗族更告诫他们不得议论政事和县官。直隶任丘边氏祖训有二禁,一为“不许谈朝廷政事”,二为“禁谈县父母得失” ,免得招祸。
宗族与政府互动,是尊君守法纳税,朝廷则以相关政策、制度允许宗族享有一些自主活动的权利,鼓励民间建设宗族及自我管理,保护宗族公有财产,令其协助官府实现一些制度和维持地方社会秩序。
鼓励民间进行宗族建设,即承认它的合法性。康熙帝“上谕十六条”第二条是“笃宗族以昭雍睦”,雍正帝的《圣谕广训》就此作出解说,“立家庙以荐蒸尝,设家塾以课子弟,置义田以赡贫乏,修族谱以联疏远” 。雍正帝所说的建祠堂、设族学、置义田、修家谱四事,其实这四项实物是宗族的实体,有了它们和祖坟,就标志血缘宗亲组成了宗族团体,不再是生物性的血缘家族,而是社会组织的祠堂。这四项恰是民间宗族所追求和实践的目标,民间宗族与朝廷如此合拍,形成互动关系。一些宗族宣讲和翻印“上谕十六条”和《圣谕广训》,前面说到的华亭张氏义庄,雍正间侍郎张照在建立义庄奏折中声称,早年臣祖张淇,曾以己田一千亩作为义田,赡给族人,然恐义田不能经久保存,庆幸的是如今皇上颁布《圣谕广训》,号召“置义田以赡贫乏”,是以臣祖张淇“此举仰符圣主化民成俗之至意”,因而呈请政府保护宗族义田。 张氏义庄遂在政府立案,受到保护,是臣子与君父密切配合的产物,是典型事例。总之,宗族建立祠堂组织,管理内部事务,是政府政策允许的,是在朝廷号召下产生的合法团体。虽然当时不兴“团体”之名,而有其实。
政府支持宗族对族人的治理。政府让宗族拥有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政府法规,允许父祖、宗族将严重违反伦常成员扭送官厅,这是送审权。宗亲法是清朝法律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有两点亟须注意,一是同罪异罚,宗亲间犯罪,为卑幼加刑,给尊长减刑;二是制定这种刑法的观念依据是伦理孝道,是所谓“准五服以制罪”。在判案过程中,要确认两造服制关系,因而需要宗族提供证明材料,族长往往携带族谱出庭作证,以便官方验证两造服制关系。与宗亲法相联系的存留养亲法、存留承祀法,也要宗族提供资料,证明两造家庭成员及年龄状况,以利官府判断是否减刑。一些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或协助官方执行,如立嗣案件,县官常常推给宗族调解。族人内部数量不大的财产纠纷,族人被开除出宗引起的案子,寡妇出卖故夫遗产案,有时政府也让宗族内部协调。政府让宗族参与立嗣案、寡妇财产案,实质是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
政府职官制度中一些规则需要宗族协助才能实现。官员的丁忧、起复、更名复姓、荫袭、封赠,都需要有族人的甘结,或族谱的证明,而对出继、兼祧、出继归宗的官员审核更加严格,愈加需要宗族的证明材料。
保护宗族公产。宗族建立义庄,或有大量的义田,主动向政府备案,政府遂在法律上给予保护,如果族人伙同他人盗卖、盗买义田,处以加重的刑罚,或流放,或枷号示众,同时旌表义庄的设立者。宗族的祀田,即使有成员犯了籍没重罪,也不在没收范围,予以保留,这是保护宗族公产另一项内容。
支持宗族对社区事务的管理。政府允许宗族与乡约共同管理社区事务,婺源理坑余氏村落建有申明亭,咸丰元年(1851)呈文徽州知府,请求批文悬挂申明亭,以强化当地社会秩序,获得批准。五十年后,余氏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联合朱氏宗族为地方治安呈文徽州府,报告由候补同知余显谟及其族人中的补用知县、职员、贡生、生员、监生、耆民、乡约等三十二人,和乡约朱彝叙共三十三人具名,代表居住在五个村落、属于六个乡约的三个姓氏成员,反映太平天国兵燹之后,治安混乱,赌博成风,为挽救颓风,“邀集约内,重整旧章”,请求知府“钤印立案”,准予恢复乡约职能,亦得到批准。这一呈文表明,以绅耆为代表的宗族在本姓及他姓村落拥有乡约的管理权,为官府效力。
官民互动的一种政策性试验——实行族正制。在雍正、乾隆年间,清朝在宗族制发达而社会治安状况不良地区实行族正制,后虽取消这一政策,然而有的地区时或实行。族正的产生,是宗族推荐人员,由政府确定。族正的职责和权力是:稽查宗族中的不良分子,施以教化,或交祠堂劝诫,情节严重的送官审究;监督宗族公共财产的管理;断理族人内部的经济纷争;调解本族人与外族人的纠纷;向政府报告族人孝悌节义的善行,为之请求旌表。族正介乎宗族、政府两者之间,以联络双方,成为沟通桥梁。族正是平民承担职役,是以乾隆间官修《皇朝文献通考》叙其事于《职役》 中。族正的官民配合产生法,表明族正制是政府、宗族协作的产物,反映政府与宗族双方密切结合的愿望。清朝实行族正制,直接插手宗族内部事务,是宗族制度的一项发明,不过未能坚持实行,成为政府一种实验性的政策。宗族本来是合法的,族长拥有对族人的教化权,政府实行族正制虽是为控制宗族,但无形中加大了对宗族制肯定的程度,使宗族进一步组织化,有益于宗族的凝聚与发展。
综合第四节和本节所叙述的,祠堂负责的族内外各项事务是:①管理宗族公共事务,维修祖坟、祠堂和组织祭祀,经营族产,编纂族谱,在条件具备时创办族学;②采取多种形式对族人进行教化,处理族内人际纠纷和惩治违犯族规者;③从事家族村落的建设和管理;④参与组织社区的信仰、文化娱乐活动,与政府系统的乡约保甲配合,组建社区的治安联防系统;⑤协助官府调处族人立嗣、财产纠纷案件,祠堂有义务提供实现职官制度和法律中所需要的证明材料;⑥祠堂具有官府赋予的送审权,以及实际上的教化权。如此多方面的自我管理,走出内部活动范畴,扩大到社区,得到官府赋予的一些权力,在官民之间的范围内进行活动,显示宗族力量和祠堂管理能力。归结起来,是宗族祠堂拥有教化权,具有自治团体的某种性能,无疑它是自治团体。
宗族的公共领域参与是官府认可的,允许的,它是按照政府的要求、愿望办事的:它笃信忠孝伦理是朝廷倡导的官方哲学;家法与国法基本上保持一致;在实践上祠堂督导族人移孝作忠,做守法与纳税良民,维护地区安宁,并以自教养,为官府分忧。这三点表明祠堂是依附于政府的群体。
为什么清朝对宗族爱护有加,令其享有教化权、公共领域管理的参与权,原因有三:①落实“以孝治天下”“移孝作忠”的方针、政策,必须有宗族的配合。②利用宗族治理民众和维护基层社会秩序的稳定,弥补政权(基本上)不下县造成的缺位。③减少行政成本。总而言之,政府为其多项政策的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需要宗族予以协助,故而主动及接受宗族请求赋予其某种自理权力,令其赋有“自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