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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治”:宗族对族人、村落的管理与社区生活的参与

这里主要考察宗族的自治性能,它与族人、聚族而居的村落和社区生活的关系,同时了解族人在宗族组织内生活的情状。

(一)宗族对内部的管理

宗族对其内部的管理主要是:

登记族人户口。制作“纪年簿”、草谱,登记所有男性成员和娶进门的媳妇,兼亦著录未出嫁的族女;作为内部管理的依据,以便开展宗族活动,便利修家谱、发放钱米。如山西离石于氏族规:“族中生子者,满月后赴祠堂报知,某人某年月日生子,照昭穆次序于五音字内挨顺请一字为名,即注入册,仍留香烛钱三十文在祠。如不报知或不依谱序请名者,宗子、司仪,同族众量其人之贫富议罚。”

组织祭祖活动。宗族的凝聚力来自祖先崇拜,祭祀是宗族最重要的活动。为此举行隆重的祠祭和墓祭仪式。山西洪洞薄村王氏族规《祭祀》表示永远祭祖的态度:“吾族清明祭扫之仪,先人所定,是百世所当遵。”该族将认识落实到行动,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制定清明《祭祀》规则,对首事、主祭、参与者、经费、通知单、祭仪、祝文、族人序礼、享胙各事作出具体规定:主祭者为族长,礼生、执事协助之;发送祭期与份金通知单给各户,“凡族中已授室及幼童应嗣者,各输份金一星,预送首事,倘至日份金不到,除不许享胙外,仍罚补送份金,决不徇情”;处罚无故不到者,加份金一星;祭祖仪式之后,举行尊卑长幼相见礼;与祭者享胙、颁胙。

制订族人行为规范和施行家法。宗族制订族规、家范,阐述做人道理和行为规矩。诸如职业的选择,四民之外的行当不准介入;婚姻不得失类,良贱不能通婚;纲常伦纪的遵守;族人间纠纷由祠堂调处,不许擅自告官;参与宗族活动,违反者处责;信仰、娱乐活动的选择,不得有悖伦理;族人不得做违法的事情。对行为失范的族人制定成套的处分办法,有体罚,即打板子、罚跪;有罚款,或摆酒席赔罪;有精神惩罚,即记过,捆绑在祠堂门前示众;有开除出宗,不许进祠堂上家谱;处死,即执行家法,打死、活埋、沉塘;以宗族的名义将为非作歹的族人送官究治。族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宗族都有权力干预。

编修族谱。族谱是宗族活动的记录,各个宗族都以定期兴修谱牒为职责。修谱要人心齐,有经费、合格编写人才,还要联系外迁族人,是家族凝聚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的体现。江苏宜兴筱里任氏以“作谱牒,所以明宗法”的精神,屡次编纂族谱,到咸丰间续修成第十一次宗谱。 山西平定州张氏于康熙间修成族谱图,并刊刻于远祖墓碑阴,因风雨剥蚀,乃于雍正九年(1731)续修,无力印刷,保存写本。道光二十八年(1848)再事修谱,族人凑集经费,“共助厥事”,乃行枣梨。 任氏、张氏的行为,反映宗族克服种种困难连续撰修谱牒。修谱是宗族的追求,也是宗族之成为团体的一种标志。

管理宗族义产。多数宗族有少量祀田,有的有较多义田、义庄田。田产出息,用作祭祀,多余的发给族人,或者专门给贫穷族人。江苏松江人张永铨说“祠堂者敬宗者也,义田者收族者也”。无祠堂则无以妥亡者,无义田则无以保生者,“故祠堂与义田原并重而不可偏废者也” 。所以宗族需要建设义田。道光时李兆洛说:“自范文正置义庄,当时以为美谈,至今慕而仿之者几遍天下。” 同光间冯桂芬说,“今义庄之设普天下” 。可知一些宗族拥有义田、义庄。族田的收入,纳粮、祭祀之外,分给族人,雍正七年(1729)张汇制定的华亭张氏《义庄条例》作出详细规定,如给族人粮、衣、婚嫁丧葬费的数量,赞助姻亲的方法,族人支领口粮衣物的条件,以及族人应遵守的纪律,设立寺庙的原因与供养,义庄经理人员及守祠、守庄杂役人法规、待遇。

组织宣讲教化活动。祭祖、修谱都有教化内容,此外还有特定的宣讲仪式,由特设的人员讲解皇家的圣谕和宗族的规约,教导子弟做孝子和顺民。江苏武进胡氏规定:“祠堂特设讲正讲副,每朔望率族中子弟以往祠堂听讲。或讲四书,或讲乡约,上以严父兄之教,下以谨子弟之率,耳提面命,最足遏恶于未萌,悔过于已往,迁善于将来。且进而听讲必拜,毕而退必拜,聚而必揖,散而必揖。肃肃雍雍,弟子习仪莫便于此。” 既让子弟懂得做人道理,又练习了礼仪,是为一举两得。

调解族人间的纠纷。在未经调解之前,族人不得打官司,违者,不论是非,先责其擅自告官之罪。绩溪邵氏家规:“倘宗族有事宜禀之宗长,会于宗祠,当与者从公议行;设有忿争,听从处分,不可径自告官,以伤祖宗一体之义。所谓‘家之事,宗为政’是也。”

(二)宗族的参与村落建设

村落是个小社会,有公共事务需要众人取得共识和有人管理,就以用水来说,哪口池塘供作居民饮用水,哪口池塘是为洗涤衣服、牲畜使用的,商定好,大家遵行。笔者到徽州参观西递明清古村落,村中有小溪流过,据说历来用水的规矩是,上午溪水供人提取食用,午后才可以在溪中洗涤秽物。在聚族而居的村落里,宗族自然担当起村落建设的责任,它的作用表现在:

村庄规划。主要是规划主体建筑祠堂的位置,街巷的区划,水源和下水道的处置。

信仰性建筑的兴建,有祖先崇拜的祠堂,有的宗族建有总祠,还有多个支祠;有天地崇拜的社坛,安徽绩溪庙子山王氏在村庄东南的凹口亭祀土神,亭下数百步有土地庙,光绪间又在村北建灰灶头土地庙, 一个村庄有三个祀土神的小庙。宗教信仰的寺观,宗族和个人都有修建寺庙的;文化教育类的书院、族塾、文昌阁;伦理教育的建筑,如孝子节妇烈女牌坊,功名仕宦的牌坊、旗杆、匾额,还有乡约的申明亭。

生产类的兴修水利,疏浚河道,围堰蓄水,管理水资源利用。婺源漳村王氏宗族为维护水资源和禁止滥肆捕鱼,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呈文婺源县令,请求“赏示养生勒禁维风杜患”告示,知县批准勒石示禁。婺源洪村洪氏宗祠光裕堂有嘉庆十五年(1810)的“奉宪养生”碑,同治二年(1863)的石碑“加禁养生”,先后关注鱼类资源保护,力求渔业的正常生产。

服务于生产生活的筑路修桥,建设方便行人的凉亭(路亭、茶亭)。山西平定州何氏先人修桥梁、设茶亭,后裔表示继承先志:“绍祖德,吾家世传忠厚,祖父以来,颇称积善,如修理桥梁,捐施棺木,给贷籽种,建立茶亭,增修脯以立义学,设麋粥以济荒年,振贫起瘠,载人口碑。凡我子孙宜均体先人意,见一可为之事辄曰:‘此吾先人所为者,我当踵而行之。’”

生活类的设施亦有多种:铺设路面,或土或石;饮用水水源不充足或利用不便的地方,私人打井之外,更凿公用井;路灯,有的村落设有路灯,如许村从明代嘉靖年间开始设立,从酉时末(十九点以前)到子时(二十三点至凌晨一时)燃点,人们称为“天灯”,在有灯杆的地方,人们称为“天灯下”。

象征性建筑,如村门,或为牌楼,或为亭阁,作为村落的标志;八景,以建筑物(如祠堂、文昌阁)、植物(树林、古树)、自然与人为的景观,作为村落兴盛繁荣的象征,并具有风水观念的含意。古人以八景象征名胜之多,首都、省会、各府州县城多有八景之说,然而徽州的许多村落亦有八景,甚至十景,可见当地人对于景点建设的认真。

村落的建设,有些是个人力量进行的,但是必有宗族的协助,可以视为与宗族共建。

(三)宗族、村落与社区生活的协调

生活在独姓村、主姓村、复姓村的人们,无论是哪种村落,都需要本宗族与他姓宗族协调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各姓宗族会主动承担起来。诸如共同管理社区寺庙道观。除了一姓独资建立的以外,各姓宗族要监督寺宇的财产管理,督察僧人道士遵守清规,必要的时候要资助寺观进行维修,保持其香火不断。又如联保维护地区治安。各村落自保之外,各个村庄协作维持地方安定,在政府允许之下,建立联保组织,打更巡逻,盘查陌生人。再如调解宗族间的冲突,因为自然资源的利用、不同宗族的成员间买卖借贷等因素造成的细小纠纷,多由两造双方的宗族协商调解,不成功,告到官府,甚而引起宗族械斗。

民俗活动的合作,在全国性的节庆日,各个宗族协商共庆,比如元宵节的耍龙灯,全社区组织,在一个公共场所“会演”,各宗族的村落都会精心准备,以便表演出色,拔得头筹,所以这类活动多少含有竞赛性。独自一姓的节日活动,吸收他姓人士参加。歙县许村盛行姬王节,因为有周文王赐鼎许氏之说,许氏感念而有这个节日,日期在九月十三日,又因鸡、姬同音,故又称鸡王节,吃鸡也就成为节日必有的项目。这天不仅许氏过节,他们的亲友也携带鸡只前来祝贺同乐。活动安排是上午在姬王庙举行仪典,下午姬王像开光,全村人游行,鸣放土铳,数十班锣鼓齐奏,晚上开锣唱戏,连演三天。

社区活动中各宗族的协作,往往由各族的绅衿、族长出面,尤其是缙绅起主导作用,因为他们比一般人有号召力和组织能力。

(四)族人与宗族的互动:奉献与得益

族人参加宗族活动,是热忱自愿,或无所谓,或被迫参与,都是在宗族内生活,有其乐趣,也受到约束和作出奉献,宗族既接受族子的忠诚又给予恩惠,形成互利互惠关系。

族人的生活,在许多方面是在宗族管理下进行的,大体上有四种内容:一是参加祭祀活动,表达对祖先怀念的感情,也是服从祠堂的规定。二是“上谱”,在草谱、族谱登记全家男性成员和媳妇的名字,取得“宗籍”(族籍)——族人的资格。三是族人向祠堂交纳份子钱,没有集体经济,或公共财力不充分的宗族,在举行祭礼、编修族谱、修缮祠堂时需要族人交钱,或交实物(如木材、砖瓦),族人需要按时间、按数量照办。四是照顾族人,特别是五服近亲,族人有丧事需要致送赆仪,本房人要帮办丧礼,接待前来吊唁的宾客,抬棺材出殡,为丧家送饭,结婚则送贺仪。此外是特别捐献,笃信宗亲伦理的富人,相信家族通财——“有余则归之宗,不足则资之宗”的古训,向祠堂捐献田产房屋,成为祀田、义田、义庄田,也即宗族公共财产,收入归祠堂所有和支配。另有部分族人在宗族内部组成小的互助团体,如文昌会,交纳钱财入会,享受其利益,不参加者不得受惠。

族人可以从祠堂活动中得到许多好处——实惠,主要有“享胙”,意思是在祭祀典礼之后,族人或聚餐,吃食祭品,意味着享受祖宗的余荫,得祖宗赐福,或者不聚餐,将猪肉分给族人,常常会依据年龄、在祠堂里的地位,分给不同数量的肉,以事敬老尊贤。祠堂义田、义庄田收入多,公用之外的大量盈余,分配给族人,特别是贫窭者和寡妇,华亭张氏义庄的顾恤族人即为显例。婚丧中会得到帮助,包括物质的、人力的、精神的。如果祠堂办有族学,族人可以送子弟入学,不需要交学费,甚至可以领取膏火费。族人在对外族人的纷争中,必然会得到祠堂的庇护,帮助获胜,或从争执中摆脱出来。至于族人与遴选族长的关系,不是所有的族人都有资格被遴选为族长,一般的族人没有“被选举权”,但是多数人有权出席遴选会议,有权参加合族会议,这种接近选举权、议事权,也不应忽视。

综观族人在祠堂管理下的活动,他有必须的付出,也相应地得到回报,用现代的语言讲就是族人有“义务”,也有“权利”。这种义务与权利可以概括为:族人有出席祠堂祭礼、上谱、交份子钱、帮助宗亲的义务,接受颁胙、救济、赡养、入学、庇护等项权利。对于这种权利,换个角度看,设若犯有不可饶恕过失的族人,被宗族削谱黜宗,即被取消族籍,不再是族人,就不能参加祭祀,不能领取祠堂发放的财物,自然不再受庇护,甚而连本村都不许居住,成为流浪人,完全被社会唾弃的人,由此更可看出有祭祖上谱是族人的一种权利。要而言之,族人对祠堂应尽义务,祠堂反馈施与族人实惠,族人与祠堂的这种互动关系,表明两者有共同利益,不是族人无条件奉献祠堂,寻求祠堂的控制。

(五)宗族具有“自治”性能

“自治”,是从西方传入的近代社会概念,与前近代的清朝人有关系吗?这个词汇在中国古代找不到,并不等于说没有自治性质的事务,清代宗族就具有自治性。所谓“自治”,具体到自治团体讲,是指民间自行组建的团体,管理其内部事务;它的组织及管理原则是民主的,而非管理人的专断;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合法组织,甚至可以说是“受国家之委任,自己处理本团体内之事务” 。这样的团体是政府和社会的中介物。笔者在这里讲“自治性”,是指团体管理内部事务,然而民主性不足;国家认可其合法性,而严加控制,也就是说其自治程度很低,与近代的自治观念差距甚大,但不能忽视其具有的自治成分,故而用“自治性”的概念来表述这种状态。

前述宗族对内部事务的管理,外部事务的协调,具有团体自治的成分,清朝人是从宗族“自教养”“教化权在下”的角度来认知的。清初顾炎武说:“自三代以下,人主之于民,赋敛之而已。凡所以为厚生正德之事,一切置之不理,而听民之所自为,于是乎教化之权,常不在上而在下。” 认为宗族实际上拥有了教化权。嘉道时期魏源称赞宗族的设立义庄和政府的保护政策,他说建设宗族义产,是“自教养”,“则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水旱凶荒有恃,谣俗有所稽查……人心维系,磐固而不动,盗贼之患不作矣”,这是“分县官忧” 。同光时期冯桂芬认为,国家要想达到“郅治”,必须实行“圣人宗以族得民之法” ,因为“宗法者,佐国家养民、教民之原本也” 。分别属于清代早、中、晚期的顾炎武、魏源、冯桂芬都把宗族看成是佐助国家“教民”“养民”的群体,实际上拥有教化权。教化权原本是国家的,宗族也得分享,不就是政府给予的、默许的吗!他们的意识里不具有宗族自治的观念,不过宗族与国家分享教化权中隐藏着宗族自治的成分。

后人对于宗族与自治的关系,比只讲“自教养”的顾炎武、魏源、冯桂芬前进了,但也有曲折过程。20世纪初的清朝人明白地将“自治”桂冠奉送给宗族。宣统年间编纂的广东《南海县志》讲到该县冯氏宗族活动,谓其祭祖之后,“凡乡中有更革者,有纷争者,祭之明日,大集而调理之,亦可谓能自治者也” 。县志的编纂者已经懂得宗族是有自治功能的,明确使用“自治”一词,比前人只讲教化权在认识上大大前进了一步。民国时期有学者讲到清代宗族自治性质,陈独秀在1919年著文《实行民治的基础》写道:“乡村有宗祠,有神社,有团练……像这些各种联合,虽然和我们理想的民治隔得还远,却不能说中国人的民治制度没有历史上的基础。” 他肯定这些基层社会的组织具有民治精神,发掘宗族的自治性,并宣示于世人。在中国大陆,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几十年中宗族自治说备受冷落, 到90年代话题被重新提起。1991年,张研在《清代族田与基层社会结构》一书中指出:清代的宗族、乡族组织,“表现出更多的独立性和自治性的特点,其中盛行于南方的宗族组织最为典型” 。笔者在《18世纪以来中国家族的现代转向》 书中开设两个子目,即“宗族教化权与宗族‘自治’”“家族‘自治性’论”,探讨宗族自治的历史。宗族与自治关系的学术命题,经历一个世纪的研讨,其实才把问题提出来,开了个头,学术研究的进展何其缓慢!这当然与整个社会环境、学术研究氛围密切相关。

宗族自治对社会产生一些影响,如增强了宗族内部凝聚力,令宗族成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某种中介组织,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的面貌有所改变,有益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iCMM9XdHtd8Er1jhGPV/pE2BTkGAfbuE0U5hlzYCE6B55bHJ6AijPbyBq9r/vu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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