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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族长的产生、职权与族人合议

宗族首领的族长是怎样产生的,有何职能,它的权力有无制约的机制?

(一)小宗法制与产生族长的遴选法

族长如何产生?在典型宗族制的周代实行大宗法时相对简单,大宗嫡长子承袭宗子地位。而在清代,大宗法早已废弃,虽然仍有人相信小宗法的二重性,认为小宗中的长房长子应为宗子,实际上这种宗子并不能主持宗族事务,至多只是一种象征,是以此法不能通行,普遍实行的是族长制,如同嘉道间江苏举人张履所说,“今俗专族长”,而宗子制不能实行。 族长既然不能由血缘房分地位来决定,就得有其产生的方法,人选也得具备相应的条件,否则就无法确定。

族长的产生,通常是实行遴选方法。在清朝人撰写的宗族文献里,讲到族长及其助手的产生,常用“遴选”“选举”“举”“择”“推”等词语,从而得知清朝人使用“遴选”的方法产生族长及其助手。甘肃兰州颜氏宗族制订有选择族长的规则——《遴选家长规则四条》,定于每年正月初六日,“各房旧家长以及老成并青衿与懂事之子弟,辰刻齐赴祠堂,公同商议。有合上条(指《遴选家长规则四条》)者举之……若遴选时,不言贤否,而背面讽议者罚;不到者罚。” 族人定期在祠堂集会,参与遴选族长,有资格出席的族人相当广泛,有各房房长、老年人、读书有功名者,以及已经懂事的青壮年,这是一大群人,应能反映众多族人对族长人选的意愿。故乾隆二年(1737年)颜穆如说他“谬为诸父昆弟委以族长,经纪家政,不敢不尽心勉副众望”。同治十三年(1874年),族众以颜勉斋“端严正直,才识练达,公举(为)族长”

族长系族众遴选、公举出来的,是委任他为宗族首领,不是血缘地位自然继承的。族长有任期,届时去留由族人决定,直隶东光马氏族规:“凡族长与诸办事者年终即各自请求告退,或去或留,族人自有公议。” 族长不称职,族人可以罢黜他。湖南湘乡匡氏《家规》:“倘户长有私,通族合议重罚;择房长中贤而有德者更立之,房长有私,通族合议,择本房中之才而有能者更立之。” 即经过通族合议,从房长中择立新族长,从族人中择立新房长。安徽绩溪南关许余氏宗族的祀产管理者,“必由公举,不得恋霸” ,是族长助手也是公举,不许谋求久任。看来,从东南的长江中下游到华北平原、西北黄土高原的宗族多是采取遴选、公举的方式,产生自家的主事人——族长。遴选,是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族长,在公举过程中,无疑族尊、绅衿起主导作用,但是众多族人的意愿也会被容纳进去。

(二)族长的德才条件

前述兰州颜氏宗族的《敬拟遴选家长规则四条》,规定了出任族长的四项条件:“德才兼优老成练达,若矜才使气者不与焉”;“德长才短厚重自持,若轻浮佻达者不与焉”;“端严正直内外如一,若口是心非者不与焉”;“清廉宽慈小心谨慎,若刻责疏忽者不与焉”。 以德才兼优为上,清廉宽厚亦需具备,即使才有所短,而德高亦可考虑,但傲气、浮躁、刻薄、表里不一者,虽有才亦不能用。零陵龙氏《家规·慎族长》亦从正反两方面讲解族长应具备的条件:“族长之立,必择齿德兼优者以为之,庶足以胜任而无弊。盖优于齿则谙练多端,事无轻举;优于德则端方自处,品自超群,以正己者……尝见世之人不明礼义,妄司族间事务之权,溺于钱财,颠倒乡中是非之准,以一己之爱憎无定,致背公以忘私……凡我族人必慎简正直、明决、老成、可法者,以树族中坊表,或释疑难于庭内,或讲礼于祠堂,俾子孙久仰仪型,则族长之为益,岂有穷哉?” 龙氏要求合格的族长,集中在年龄和品德两方面。年长,经验丰富,处事明达,不致有误。有德,能正己而后能正人,因以礼律己、律人,乃能服人,令贤者振奋,愚者畏惧,宗族振兴;而贪图私利的族长不能用。综观族长的条件,以德劭、年尊、公正、才能为主,房分、辈分次之。虽有主次之别,然为有效办事,才能是绝不可少的选择要素,其实尊崇老年,也是因其阅历(即经验)与能力有同样价值。

(三)族长的权威与事务

宗族设置族长,赋予权威和责任,如浙江绍兴王氏于乾隆二十八年(1763)议定,“家长为一族之长上承继述,下殿贻谋” 。即族长应该带领子弟实现祖宗遗训,教导族人,谋求福祉。为此族人要尊敬族长,听从指令。直隶宁晋张氏要求族人对族长必须事事禀命,勿得率意妄行。凡婚丧等急事不拘朔望,竭诚请教族长,允准方行,不准则罢;如自己所见为是,异日再请教族长。 铜梁安居乡周氏尊重族长的规训:“合族之人,当谨遵族长约束,不得以分高凌之,以力众排之,以巧诈乱之。不遵者群起而公讯之,庶体统一严,家法肃而争端泯焉。”

族长所管的合族事务,以执掌祭祖最为重要,而繁杂的在于管理族人,行施教化。具体事项是:祭祀祖先,主持祠祭、墓祭,需要筹措经费,肃穆礼仪,举行族人相见礼和聚餐,若能样样做到、做好,反映宗族的自治力和族长的领导有方,均属不易;训导之务,族长平时以家法伦理教导族人,宣讲圣谕和祖宗人生格言,予人启迪,不生事端;调解族内外纠纷,排解细小争执,对有重大过失的族人,则绑送官府惩治;管理宗族公产,若经营不善,或被人盗蚀,关乎宗族的祭祀、兴建大事,所以是族长的重要职责;主持编修族谱,修谱是繁难的事情,需要一大笔经费,物色编纂人员,搜集资料,动员全体族人参与,族长以此为重任。

(四)制约族长权力的族人合议与祖训

宗族既要维护族长权威,又要对其有所约束,族规、祖训是其行为准则,并要与族人合议相配合,始能很好地履行职责。族规、祖训是宗族的公约,有类于国家的法规制度,包括族长在内得人人遵守。山西离石于氏宗族在康熙间公议以城南祠堂为合族公所,“遇有族中大事商议者,俱群集此祠议行” 。江西浮梁郑氏祖训,族中所有之事,应认真公议,所谓“宗事于众,无小大俱集庙,从长公议” 。安徽绩溪邵氏原有族规,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公议重订祠规”,形成《祠规合议》。其制作办法是“集族众将祠规公同核定,缮列粉牌,悬挂祠内,俾有遵循,用垂久远”,并立合议一样四纸,三门各存一纸,祠堂存一份,永远存照。 这些是将先人行事和共识,作为祖训、族约,与当时人的议事结果,作为“合议”——宗族合约,共同遵守。

族人会议是宗族生活的普遍现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以“合族公议”“集众合议”“族众公约”“祠规合议”之说屡见于清人文献。宗族会议议论的是宗族重大事务,与族长主持的事务相同,集中在修祠堂、编族谱、营建祖坟、处断纠纷等方面。如江苏常州庄氏于康熙五十三年(1714),“合族公举”,建成始祖祠堂。 直隶丰润董氏宗族的祖坟房屋毁损,树木干枯,乾隆十八年(1753),族人为缅怀先泽,“公议一堂,皆有同心,各出资财共襄厥事(维修)” 。江西义宁陈氏多次修谱,光绪十八年(1892)冬祭之时,“合族父老云集,议将谱牒重修,询谋佥同,于是梓单传布,设局州祠”,至二十一年(1905)告竣。 光宣之际绍兴吴氏坟山争执,房长吴瑞经“邀族开祠公理”,对无礼一方,“经族众理斥,伊等理屈词穷,挽中情愿服礼”。为避免以后发生类似事情,经派内“公议”,情愿将是山永远禁止,遂订立“公禁坟山议约”

族人会议,族长、房长是当然参加者,一些族人亦可出席,与所议事务相关的族人更不可缺少。每房都有发言权,族长不能专断。会议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只有族人会议同意,才便于族长推行。族人的与议族政,是实现权利,是为谋求切身利益,族长不得不考虑族人的意愿,否则难以实行。有祖训和族人合议,族长处理宗族事务,既有规可循,又不得任意行事。合不合族约,是族人判断族长行事是否合理、是否公正的标准,可以监督他,当他行为失当的时候,可以要求他改正。所以族人合议和祖训对族长的治理族政起着制约的作用,理论上说令其不能率性而为,不能为非作歹,破坏宗族,戕害族人,因为还有罢黜权力可以剔除他。

(五)罢黜不端族长

族长是族人遴选产生的,意味着宗族可以罢黜他,一些宗族的规训对此有明确的条文。对为人不端、办事严重不公的族长,宗族会施行处罚,以至撤换。前面说过湘乡匡氏的规定,乾隆间直隶交河李氏、东光马氏、丰润毕氏等族规不约而同地作出同样的规则。交河李氏对于不肖族长,“行止有愧,触犯规条,合族齐集公讨其罪,如稍有改悔,聊示薄惩以警其后,不然则削去族长名字,永远不许再立” 。东光马氏祠堂规约:“族长并诸办事者务要秉公,如有不公处,无论尊卑长幼皆得指摘,倘有大不公处,从众另立一人。” 丰润毕氏《家规》“举族长”条,要求宅长、族副、族察在剖断族人纷争中不得徇私偏护,倒置是非,更不得欺软怕硬,“违者众共更置之” 。族长的不肖,主要是犯法,贪占族中公产,处事不公,迫害族人,破坏族规,尤其严重的体罚甚至致死族人。族长,一族之长,不能公平对待族人,是为宗族所不能容忍,乃至采取退黜的强硬手段。 3eRamCRpEknRsSRd2kRhioB8iM3q5pC1AuNogACzMIIrcpTCPHjlsfy7EJGcsuN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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