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清朝人在内的传统社会的人们基本上没有团体生活,有之则多在宗族之内,而且具有相当程度的普遍性,换句话说,清朝人普遍地生活在宗族团体里面,宗族生活伴随他们走过人生。
清朝人的宗族团体的组成,血缘亲情是先决条件,聚族而居是其形成的便利因素,人们虔诚的祖先崇拜观念成为宗族建设团体的思想基础,于是建立崇拜祖先与象征宗族团体存在的祠堂。祠堂几乎遍及各直省的乡村,尤其在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拥有众多成员。
清代乡村居民普遍聚族而居,城市是“五方杂处”之地,制约了家族的集中居住形式,然而也颇有聚居者,表明这是人们的共同追求。乾隆朝协办大学士陈宏谋说:“直省惟闽中、江西、湖南皆聚族而居,族皆有祠。” 同时期广东按察使潘思榘奏称,“粤民多聚族而居,各建宗祠” 。嘉道间江苏吴江举人张海珊撰文《聚民论》,谓“今者强宗大姓所在多有,山东西、江左右,以及闽、广之间,其俗尤重聚居,多或万余家,少亦数百家” 。综合上述各家之说,可知宗族聚居出现在各个直省,以至出现聚居者多达数百家、上万家的状况。
血族亲人生活在一个村落、一条街道,朝夕相处,有着建立宗亲团体的便利条件,若与祖先崇拜的思想基础相结合,就会建立自己的团体。
祖先崇拜是将祖宗视作英雄、恩人加以礼敬,认为祖先是生命之源,给后人创造生存环境、生产资源、人际关系资源,所以对祖先感恩戴德;人们又笃信神鬼之说,若对祖宗不敬,害怕祖先不再保佑,将有灾祸降临。有这敬、畏两种心理,形成崇拜祖先情结,表现形式是在丧葬和祭祀两个方面。丧葬,是从长远着想妥善安置先人遗体;祭祀,是永远怀念祖先的表达形式。古代社会流传人有“三魂七魄”(或“三魂六魄”)之说,这“魂”(灵魂)导致宗族的祠堂兴建,“魄”(体魄)则引发祖茔的修筑。康熙朝吏部尚书、河南商丘人宋荦在《祖茔祭田碑纪》中写道:“神依于主(木主),体魄藏于墓。” 湖南零陵龙氏《家规》亦云:“祠乃祖宗神灵所依,墓乃祖宗体魄所藏。子孙思祖宗不得见,见所依、所藏之处即如见祖宗焉。” 宋氏、龙氏一致认为,祠堂和坟墓具有不同的功能:祠堂供奉的神主为祖灵所依凭,祖墓埋葬的祖宗遗体是体魄依归之所。祠堂、祖坟使得灵魂与体魄各有所依附,祠与墓的建设是子孙对先人孝道的体现。可见在清朝人的观念中,祖坟、祠堂二者并存、并重,缺一不可。重视祖坟,必须讲求坟山的选择,茔地的修建、维护,清明和祖先忌日的祭扫;重视祠祭,就需要祠堂的营建和祠祭。
清朝人建设祖茔的情形这里从略,单讲对祠堂的建造。先看一些个案,人们是怎样竭力经营的。直隶交河李氏原来建有宗祠,乾隆二十六年(1761)被水冲塌,地基亦损坏,嘉庆九年(1804)春,十一世族人名杰将空宅捐为公所,十一世文亮、十二世培元,亦将宅基捐出一弓,作为建造祠堂的基地,但是地亩仍嫌狭窄。于是公议将一条公共巷道拿出一弓,合成建祠地基,动工兴建,另成新祠。 安徽绩溪高氏历时百数十年建成规模恢宏的宗祠:明季建造后室寝堂,康熙年间建成前堂享堂及两庑,与事族人一百七十一人,雍正间扩建中堂五大间,以适应支分派别、人数愈繁的需要。然大门左右之地尚属他姓,及至购置,又因与外族结讼经年,无从营造,等到官司结束,复议接造门楼,于嘉庆间建成。其间,居住在城乡的各支派均参与出力。 陕西郃阳马氏于清代三建宗祠,其中为举族所共有、经始最早的是“家佛堂”,至咸丰间,族人深感庙貌倾颓,基址狭隘,每值春祀秋尝,与祭者不能容纳,决计重修,添建主房三楹,以原来三间主房作献庭,屋宇改观,规模扩大,于十年(1860)告成,这是马氏之祖祠;另有“报本堂”,为新二房一支之宗祠,建于道光二十七年(1847);“衍绪堂”,建于道光三十年,祠堂前后院共一亩一分六厘五毫,祠内后院为读书地。
前引陈宏谋聚族而居之文,他同时指出“族皆有祠”,即聚居的宗族都建有祠堂。这不是他一个人的说法,且看记载之多:江西人、雍乾时侍郎李绂谓其家乡“聚族而居,族必有祠” 。光绪二十四年(1898)拔贡刘忠英在《霸州胡氏家祠记》中写道:“余观畿辅世家大族,祠宇相望。” 广东咸丰间《顺德县志》谓该地人“以祠堂为重,大族祠至二三十区” 。编纂《国朝先正事略》的李元度建设家庙时云:“今祠堂遍天下矣!” 聚族而居者往往建有宗祠,聚族而居遍布于各直省,祠堂也是各省皆有,谓为“遍天下”当是事实,并非虚语。
祠堂,由于祭祀对象的不同,区分为总祠(宗祠)、支祠、分祠和专祠(专门供奉、祭祀某个对本宗族有特殊贡献的先人)。祠堂的基本结构为宗祠—支祠—分祠。
前面说到宗族建构享堂、寝堂,是为置放祖宗神主和举行祭典,不言而喻祠堂是祭祀祖先场所,诚如清初大儒、直隶容城人孙奇逢所言:“我等聚族而处,佳辰令节,生忌朔望,得来祠堂瞻礼,是祖父之魂气常在也,儿孙之诚敬常存也。” 可知祠堂是祭祖的神圣之地,这是祠堂的祭祀功能。
祠堂还被用作宗族的代称,就是将祠堂与宗族视作同一事务。宗族始迁祖、老祖宗的祖坟和祠堂的营建是族中公众的事情,不可能是个人的行为,应是家族全体成员或大部分成员的共同意愿和努力的产物。那么统一行动之前和建设过程,应有众人口头的或文字的协议,应有倡议者、组织者;再说,祖坟、祠堂不只是兴建,竣工之后的保护、维修,以及举行祭礼,还需要组织者继续发挥作用。所以家族要有管理人员,形成“组织机构”。此外聚居的家族,尤其是成百、成千户的族人村落,公共事务需要相应的社会机构来维系,来协调、处理家族内部房支之间、族人之间的关系,协调与本地区其他家族的关系,以便族人村落的生产、生活、文娱各方面的有序进行。凡此种种,具有血缘亲情的各个家庭,在祖宗的旗帜下组成宗族团体,既管理本宗族事务,也与本地区的其他宗族协调地方事务,维持生活的正常进行。宗族团体遂应运而生,但是为什么用“祠堂”来表示呢?清朝人并没有“社会团体”的概念,有的则是血缘家族观念,然而家族成员如何能够凝聚在一起,是由祠堂组织起来的。清初理学家浙江桐乡人张履祥在《家堂》文中说:“今欲萃人心,莫大于敦本收族;欲敦本收族,莫急于建祠堂。” 收族,是将涣散的族人联为一体,成为宗族团体。后人遂将祠堂用作宗族的代称,又由于祠堂实行族长制,人们又有“祠堂族长制”之说。
清代民众选择了宗族组织,参加它的活动,这是事实,后人需要正视这一历史的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