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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林语堂对家族制度的认识谈起

林语堂著《吾国与吾民》,英文版问世于1936年。 书中对中国宗族与家族文化着墨甚多。其时,人们对宗法社会、家族文化已于五四时代猛烈批判过,而后在民间有所反弹,在苏维埃区不仅是思想批判,更从政治上打击、乃至意欲消灭之。

(一)林氏以前及同时期社会各界对家族的认识

1.持激烈批判态度学者的观点

陈独秀、吴虞分别在《东西民族根本思想之差异》 《家族制度为专制主义之根据论》 文中对家族做出激烈批判,要点有四:一是家族主义是封建专制的基础;二是以家为本位压制家庭成员,致使个人无自由、平等与人格;三是家族共财,养成个人的依赖性,缺乏创造力,令生产和社会不能进步;四是消除这种“洪水猛兽”——宗法家族,促使中国成为近代社会的国家。

2.持温和批判态度学者的观点

梁漱溟在《乡村建设理论》中讲到大、小家庭优劣,从情感与勤惰两方面做比较:“二者各有其长,各有其失。大家庭在情谊上说能很洽和,固然很好,但不容易做得到,并会养成依赖恶习;小家庭较冷枯,但利于创造。” 是从正负两方面看待家族,赞赏大家庭可能有的温馨,批评它养成子弟依赖性的弱点。

3.国民党总理孙中山的改造论

孙中山在《三民主义·民族主义》书中说明对家族主义的态度,是将它改造为国族主义,团结国人,外御列强。其要点有三:一是民众信奉家族主义而对国家冷淡,是所谓:“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止,还没有扩张到国族。” 因此必须对它进行改造。二为改造的途径,是“合各宗族之力来成一个国族” 。三是改造目标——提倡民族主义(国族主义),用民族精神救国,挽救危亡:“我们四万万人有了民族的大团体要抵抗外国人,积极上自然有办法。” 孙中山的改造主张,并没有真正可行的办法去实践。当然,这不等于说他的理论没有意义,因为他的国族论已被许多家族活动家所接受。

4.共产党、毛泽东的消灭论与政策

毛泽东在农村做过调查,制订土地革命政策,并领导其实践,他关于家族的理论最具权威性,所以共产党的家族理论及其相应政策的实践,是以考察他的活动来作分析。他的理论大约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1)宗法家族是一种系统的权力——族权,是封建“四权”之一。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说:“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他所说的族权是“宗祠、支祠以至家长的家族系统”权力,并由族长和祠款经管人对族下子孙实行“打屁股”“沉潭”“活埋”等酷刑,不许女人和穷人进祠堂吃酒,侵占祠堂公款等事,具体说明族权性质。

(2)主张促进农村阶级分化,破坏、战胜家族主义,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为此要提高农民的阶级意识。毛泽东说要战胜家族主义,在家族内,首先要农民觉悟,自己起来造族长族尊的反;在社会上,“家族主义的破坏,是政治斗争、经济斗争胜利后自然的结果” 。也就是说,打倒地主政权,实行土地改革,以战胜家族主义。

(3)祠产是封建性质的,为地富控制,应予没收。毛泽东将祠堂公有土地视为“祖宗地主”所有制。 这是1930年的认识,到1933年写《怎样划分农村阶级》一文,讲到地主,说“管公堂和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的一种”,即将祠堂的收租划入地主阶级的剥削行为范畴,管理人一般划为地主成员。 既然祠田及其管理人属于封建地主性质,必然成为农村革命的对象。所以毛泽东在其手订的《兴国土地法》中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归兴国工农兵代表会议政府所有,分给无田地及少田地的农民耕种使用。” 祠田是公共土地的一种,成为没收对象。所以农村革命必然触动祠堂和族长。

(4)破坏家族主义不能勉强进行,应有策略。总之,毛泽东将家族问题放在农村土地革命任务中来考虑,所运用的是阶级与阶级斗争分析方法,认为祠堂族长制形成封建族权,是家族主义的体现,从而成为革命的对象。

毛泽东、共产党不仅是从理论上反对族权,更以苏区政府的土地政策予以实践。1930年5月《全国苏维埃土地暂行法》规定:“凡属于祠堂、庙宇、教会、官产……占有的土地,一律无偿没收。” 1931年12月《江西苏维埃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祠堂、庙宇、公堂、会社的土地、房屋、财产、用具须一律没收。” 这些法令性文件都规定没收祠堂的田产,以及房屋、财产、用具等一切宗族的所有公共财产。有的法令讲到祠田与其管理人的阶级属性,既给管理人定性,也是为祠田定性。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通过的《土地暂行法》在讲到没收祠田的地方解释说:“这些祠田、庙宇、教会、官产……等的土地,大半都是归豪绅、僧尼、牧师、族长所私有。即或表面上是一姓一族或者当地农民公有,实际上还是族长、会长、豪绅所垄断,利用来剥削农民,所以这样的土地一律没收。” 豪绅、族长管祠田,不论他们原来是否为地主,管了祠田,使他们本身成为地主,不用说,豪绅应当受到惩治,祠田应归入没收之列。

5.民间改进派的微弱声音

有的民间家族活动家对于社会给予家族的冲击做出变革其宗法因素的回应,也可以说是反弹,他们有意识地将小团体的宗族纳入国族范围。江西萍乡刘氏于1931年修谱,制订的《家训十六条》,其第六条为:“爱国家以保种族”,认为“家族乃民族基础”,是民族集聚的莫大力量。 成为孙中山的国族论追随者,要把宗族变成国族的基础,达到全国人民的团结,共同对抗外国的侵略,以保卫中华种族。反帝爱国是中国人民时代性的重要任务之一,在这样检验人们使命感的方面,如此注意改革的家族绝不落后于时代。广东潮州洪氏懂得建立家族组织是为自治和奋发自强,他们说“有所团结,始能演为社会上种种之事业……非从家族求自治团结,不足与人竞争”,他们的出发点是给宗族争社会地位,但他们不仅要自身的发展,还要全国的团结进步,故云:“国之团结始于一家,家家有自治之能力,则一国有自治之能力。” 民间宗族适应时代发展的改良活动,在对宗族的批判语境下,只是微弱的声音,未能引起学界和政界的稍许注意。

上述五种派别和观念,有着三方面的异同:所有派别均认为宗族、家族文化中含有宗法因素,应该变革;激进派认为应该铲除它,没收其公产,惩治其主事人;温和派希望宗族能够变革,克服其宗法成分。即使自我更新的宗族,认识到家族有温情的一面,都缺乏对家族和家族文化积极意义的评价,恰恰在这个重要方面,林语堂触摸到了。

(二)林氏的正负两面认识

林语堂在叙述中国人和中国历史特点时,认为“家族制度是中国社会的根底,中国的一切社会特性无不出自此家族制度”。是以屡屡述说家族与家族文化,并对它进行正负两面的评论。

1.家族制度对中国社会的正面价值

林氏所述宗族和家族文化的历史价值,可以概括为四点:即宗族文化促使民族国家的延续;宗族人口增殖,使民族不可灭息;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对于人生的教育,强调责任感。①林氏认为,“在巩固民族持续力的文化力量中,最有价值者,当首推中国之家族制度” 。这是宗族文化认同对中华民族延续的重大意义。②“家族制度的存在,使子孙蕃育,扩大民族之量”,与考试制“相辅而行,使中华民族永久长存,不可灭息” 。从人口增长说明宗族对民族长存价值。③传统社会缺乏公共精神,可是家族关照自己的成员,家族长老还能成功地调解人们的纷争,比律师效率还高。林氏说乡间遇有争端,“常请出年老者或族长来公断是非曲直,公断标准不是单纯根据理由而是依照‘人情公理’两者兼顾……判断公正,常使人心折服” 。④“家族制度所教导吾们的孩子们的第一个课程,是在人与人之间的社交的义务:自重,礼貌,责任心,和相互调整补充的要务……它教导人以一种家族光荣的意识。” 虽然责任心只限于家族,不过也是人生应有的道德要求。

2.负面作用

在家族制度的有害方面,林氏意识到三点:否定个人主义,即个性发展:“家族制度为个人主义之否定,它又限制个人的活动。”使得社会不能产生天才、良材:“剥夺了青年的事业心和发明天才。” 在五伦之外,没有顾及他人,没有博爱精神,是小我限制了大我。

上述林氏对家族文化的正负面二分说,是笔者归纳的,他并没有深入论证,像写专题论文那样。不过笔者认为,林氏的负面说与众说雷同,但在根本态度上不同于铲除说,所抱持的是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他的正面说法,涉及面广泛,观点明确,不仅当时人没有像他那样多方面地肯定家族文化,即在今日亦无人全方位论述。因此笔者意欲有所赓续。 C09BOtaCCssiNiZrqL+W04IZQFfAIEf/2AqAek8732phZC511wazdx836V35zX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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