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卷为“清代宗族史”专题,文章分为4个栏目:①清朝宗亲法及其指导思想;②总论清代宗族特点;③清代宗族载体;④清人族谱。
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国家是由众多“家”(家庭、家族)组成,没有家庭家族之人,国家也不存在。国家制度与家族、家族宗法结合,宗族也将宣传并遵守国法及忠君等条文纳入管理族人的宗规族训,便是二者关系的一种体现。第一组文章就是揭示清朝这方面的情况,这种情况也是中国古代国家制度与家族宗法结合的一个缩影。
《国法·家法·教化——以清朝为例》从以下十个方面,对国法中关涉到宗族生活和宗族制度的内容作论述:①职官制度中的宗族法。②法律中的宗亲法。③存留养亲法与存留承祀法。④“救亲情切”免死法与血亲复仇法。⑤宗族的司法参与(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理权)。⑥保护宗族公产,承认宗族对绝嗣族人财产的继承法。⑦实际允许民间设立祠堂祭祖。⑧允许宗族维护社区正常秩序的申请。⑨拟制亲的义父子、继父子以及师徒之间冲突的立法比附于宗亲法。⑩族正制实行与否的反复。而家法对国法的维护,体现在以下三方面:①制定族规中,融入整齐思想,以修身、齐家作为做人的根基,然后治国、平天下。②孝敬长上的伦理。族规以三纲五常为中心内容,范围广阔,包含伦理、职业、理财、婚姻、交友、处下、娱乐诸方面,尤以孝父母、睦宗族为重要。③对君王无限忠诚的伦理。包括感戴君恩、遵守法令、完纳钱粮。族人做官者应恪尽职守、竭诚办公;不贪赃枉法,保持身家;有担待,为君分忧,而不得诿过于皇上。还有,宗族宣讲皇帝的“圣谕”、《圣谕广训》。国法、家法的结合点与教化作用体现在:①国法、家法的思想原则具有一致性,有宣扬孝道和忠道的共同性。②政府重视并利用宗族在民间教化中的配合作用。宗族制定以忠孝观念为旨归的宗规家训,宣扬忠君之道,宣讲朝廷谕令。③国家需要宗族,民众需要宗族,宗族得以成为社会的合法群体,国家则赖以维持社会的稳定。④国法、家法也有不协调甚至冲突的方面,如侵夺国家司法权的完整性;宗族之间的械斗,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也是藐视国法。从总的情形看冲突并不严重,政府进行政策的调整,掌握绝对主动权,使宗族处于被支配、被利用的地位。
《宗法观念与清代职官制度》则专门论述宗法观念与制度对清代官制的影响。文章从任官、科举时的宗亲回避,与服制相关的官员丁忧、起复,封赠(皇帝对官员及其尊属予以荣衔),官员子孙承荫循从宗族的宗法继承原则,以及官员的出继归宗与更名复姓等方面,作具体阐述。进一步认为,清朝在职官制度中实行宗族法是为“移孝作忠”,宗法观念在官制中的贯彻,影响到宗族成员的出仕、任职、离职、封赠荣誉及仕途的多种变化。职官制度中宗法思想的贯彻,归根结底是为君主和朝廷。还有一点需要道及的是,与宗法有关的职官制度中防止弊端的措施也甚多。官制中的宗法原则和移孝作忠的愿望,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不是只靠制度所能解决的。
《清律的诸种同罪异罚及制订原则》专门从法律方面,论述国家法律之制定与家族宗亲伦理的关系,及由此体现的当时法律的一种特性——同罪异罚。文章指出,一般认为的同罪异罚只在血缘家族范围内实施的理解尚欠充分,虽然主要在血亲方面,但与血缘无关的很多方面都有其贯彻内容。文章将同罪异罚的实施范围归纳为八种:①五服宗亲之内。包括人身伤害、状告、咒骂、害命图赖、亲属相盗、发掘坟冢、人命私和等方面的同罪异罚。②五服姻亲之间。③拟制血亲之间。④准(比附)血亲五服关系之人。⑤主仆之间。⑥夫妻之间。⑦两造关系的平民之间。⑧构成冲突关系的官民之间。以上每种人群之间冲突的刑案,都有同罪异罚的判处,将宗亲关系的法律内容推广到社会等级人群中。同罪异罚刑法制订的根据,一是服制差别;二是同罪异罚合于传统观念的天理人伦,是以孝道为重心的宗族伦理起主导作用;三是法律维护等级名分,是名分伦理所要求的。清末改订刑律的争论,也反映了孝道伦理在刑律中的地位及其深刻影响。
《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既述宗族“自治”,也论及与国家的关系。文章首先界定这里的所谓“自治性”,虽是团体管理内部事务,但严重缺乏民主性,国家认可其合法性而严加控制,自治程度很低,与近代的自治观念差距甚大。然而不应忽视其具有的自治成分,清代的宗族正是这种状况。其自治而管理宗族事务主要是:①登记族人户口,以便开展祭祀祖先活动、编修族谱、作为发放救济的依据等。②组织祭祖。③制定族人行为规范的族规、家训,施行家法。④管理宗族义产和发放救济,组织族谱的编修,组织宣讲(主要是皇帝的《圣谕广训》等)。宗族进行的祭祖、修谱、登记人口活动,令族人的宗族意识根深蒂固,大大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政府的多项政策,可视为是对宗族某种自治权的认可,如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助权。国家职官制度中一些内容的实行,如官员丁忧、起复、更名复姓等,命宗族开具甘结、族谱的证明,赋予宗族的证明权。细小的民事纠纷责令宗族处理。赋予宗族行施家法处死族人的不完整的司法权。允许宗族某种程度干预族人财产权。一度实行的族正制,也是政府给予的某种自理权。政府用宗族力量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宗族的自治性对其内部、对社会和政府均产生一定的影响。
第二组“总论清代宗族特点”,既有对清代宗族特点的总体归纳,又有对某些特点及其变化的重点论述。
《清代宗族制的特点》从总体上论述清代宗族的特点是:①宗族民众化,掌握宗族的官僚在层次上比以前明显下移,且与无身份的富人结合在一起。②宗族紧密为政权服务。宋代以后,政府把族权变为协助统治的得力工具,而清代尤甚,宗族祠堂把忠君教育放在重要地位,宣讲圣谕、乡约、族规,以忠君为重要内容,要求族忠君、遵守皇家法令。清代宗族民众化后,被绅衿、富商地主所掌握,政府可以通过他们控制广大的宗族民众。③清代宗族努力实行“敬宗收族”。尊祖敬宗收族,是宗族制的根本原则,在尊祖的旗帜下,团结全体族人,繁荣宗族。随着民间普遍追祀远祖,清代的敬宗收族也具有了时代的特定内容,继宋、明以后,对发展宗族共有经济颇感兴趣,相当多的宗祠拥有祠田、赡族田,希望以此经济条件达到收族的目的。但效果与理想有一定差距。清代宗族制的实行及其特点,在时间、地域、程度等方面也存在差异。
《清代宗族的社会属性——反思20世纪的宗族批判论》对清代宗族问题作多方面阐述、归纳总结,并进一步论述其社会、文化意义。文章指出,人们虔诚的祖先崇拜观念,成为宗族团体建设的思想基础,崇拜祖先与象征宗族团体存在的祠堂之建立非常普遍,尤其是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祠堂既是宗族祭祀场所,还用作宗族的代称。祠堂的族人会议是宗族生活的普遍现象,赋予族长权威和责任,以其执掌祭祖,平时管理族人,施行教化。宗族具有内部互助性,宗族组织让族人感到有所依靠,有安全感。宗族还有自治性能(详见第一组中《简论清代宗族的“自治”性》),且参与村落建设。政府为社会秩序的稳定,多项政策的实现需要宗族予以协助。宗族之自治、互助的社会作用尤为明显。文章还指出,宗族的社会属性有着多种成分,不能以封建宗法性质来概括,以前的某些做法可重新认识,宗族文化是具有历史、当代双重意义的。
设族长以加强管理,是清代宗族的重要特点之一。《清代宗族族长述论》是这一问题的专论,考察了清代宗族族长的遴选及其条件、实际人选,族长的职责等。文章论述,清人设置族长,其选择以德劭、公正为主,才能为辅,房分、辈分又次之。虽有主次之别,然为有效办事,才能是绝不可少的选择要素。选择族长助手的条件,同样要求德才俱佳,然偏重在才能方面,而财力亦在考虑范围之内。族长通常是以遴选产生,族尊、房长、官员和有功名的族人会起主导作用,但是众多族人的意愿也被容纳进去。族长及管事者是官员、致仕官员、有功名的读书人、热衷于家族建设的有钱田主、商人和一般的农民。在有身份者中,高官少,中下级官员和有生监小功名的人多,而不论是什么官。族长中平民与有身份者,应当是平分秋色的。族长的职责是执掌祭祖,宣讲圣谕,以宗法性伦理教导族人,调解族内外纠纷,管理宗族公产,主持编修族谱。宗族要求族人尊敬族长,服从其指导,以便有效处理族务。族长理事准则,是族规、祖训,族规、祖训是宗族的公约。宗族既要维护族长权威,又要对其有所约束。族长处理宗族事务不得任意妄为、不能独断,需要会同房长、家长共治,重要事务、族长不能决断的事务,须“合族公议”。清末,宗族及其族长性能演变,族长的宗法成分消失殆尽,唯是此类宗族极少,只能反映宗族演变的趋势。
《清人“礼以义起”的宗法变革论——宗族活动的主导意识》着重于宗法变化及其在清代的体现特点。文章指出,先秦周代,社会下层的庶士与庶人并不能立庙,只能在寝室祭祀亡父一代。此后至宋代特别是明代发生很大变化,人们相信“礼以义起”的观念,自行祭祀始祖或始迁祖,祭祀高曾祖祢四代先人。清代“礼以义起”的宗法变革,其主导意识是要通人情,尊重俗礼,尤其是变化了的世情,包括民间的愿望在内,同时又将其变通纳入上古礼法之中,成为新礼法,因而合人情、联涣散,有益于世道人心,从而形成良风美俗。其祠堂祭祖观念与活动,秉承“聚百世于一堂”之“一本观”的宗法观念,起着促进家族凝聚扩大规模的作用,使由上古的贵族宗族走向平民宗族的过程中,又前进了一大步。再发展到20世纪,便成为纯粹平民群体了。
《清代宗族文化——从文化角度认识清代宗族》,则专门论述清代的宗族文化。文章指出,清代宗族文化已然不是纯粹的宗法文化、宗法伦理文化,是带有宗法性的文化,或者谓为“变异性宗法文化”。宗族文化有其观念和制度、实物诸种层面,包含政府因宗族文化观念而形成的方针政策,民间宗族的种种活动,它的实体祠堂、祖坟、族产、族学的建立,宗谱的编修,宗规祖训的制订等等,是非常复杂的历史事物。朝廷实行以孝治天下的方针,在律例、官制、丧葬礼仪、旌表孝义等制度和政策中予以贯彻,具有强烈的宗族文化内涵。宗族文化观念的倡扬,激活民间宗族建设和活动的开展,产生多方面影响,宗族文化主导下的宗族,成为施行教化与具有“自治性”的群体,宗族与保甲成为国家治理地方的经纬网络。清代的宗族文化又是具有变异性的宗法文化,其专制主义内涵在削弱,拟制亲冲击宗族血缘原则,其宗法性扩散、辐射到社会结构和人际关系中,宗法是在削弱中发挥作用。
第三组文章考察清代宗族载体下的总体状态、宗族各种规制及其所反映宗族样貌的各种侧面。
《18、19世纪之际的宗族社会状态——以嘉庆朝刑科题本资料为范围》,以档案材料揭示18、19世纪初期宗族的综合性社会事实,并对宗族之功能、社会性质进行分析。档案材料——刑科题本,在案件发生的背景性记录中,有基层社会生活、生产方面的很多内容,这种记录内容与量刑之轻重也关系不大,相对真实,而且甚为详细,很多内容为一般文献所没有。此文利用刑科题本揭示的宗族情况,有以下方面:①宗族成员间的互助、互救的情形。如为族人作中保,并对所保之事负责;为无子的族人立嗣;资助宗亲,乃至承担债务;收容没有直系亲属的宗亲;救助急难之时的族人;帮助族人做活;族人互相吃请;为没有直系亲属或死者子孙年幼的族人人命案件报案,承担责任;为死难宗亲处理后事,等等。反映出宗亲关系体现在宗人生活的诸多方面。②宗族公产及公益事务、买卖借贷等方面发生的纠纷。③族人之间宗亲情义与通财观念、尊卑长幼的等级观念。比如同族之人认为族人之间应有一本共祖的亲情,在生活的各个方面理当互相关照,财物上有无相通。尊卑长幼名分,使族人认识其在宗族内的地位,依本分行事。④反映政府依照“准五服以制罪”而维护宗族尊长利益、压抑卑幼的实践,以及推行孝道的存留养亲法之判处,依靠宗族族长协助处理、解决案件的具体做法。文章最后论述,宗族给族人以经济生活圈、社交圈,形成宗亲文化氛围,是维系族内家庭完整的生态环境圈。族人在宗族中既受到关照,又受其制约。宗族发挥管理公有经济、协调族众的内外人际关系、奉政府之命协助处理族众纠纷、管理或协调社区公共事务等多种功能。
本组中有5篇文章是考察宗族丧祭尤其是祭祀这一重要内容的。《族规所反映的清人祠堂和祭祀生活》揭示,祠堂是宗族组织的机构,族大人众的家族,在祠堂之外还按房分设立支祠。祠堂以管理祭祖为重大事务,宗祠祖坟的祭扫,是族人及其家庭的义务和权利,族规在这方面有系统的条例,如掌握参加祭祀人员的情况,对祭祀对象始祖或始迁祖及其具体人的选择,袝祀者在祠堂中的地位,以有德、功、爵者配享等。族规还反映出,清人宗族祭祀的名目纷繁,日期不一,习惯不同。清明扫墓、冬至祠堂祭祖的两次大祭,各宗族大体相同。还有在元旦、中元日、中秋节、十月初一、各家祖先的忌日等祭祀的。有的家族还有在子孙取得功名、荣耀时回乡祭祖者。祭祖仪式包括祭礼、供品、主祭人,以及分配祭品等内容。有的合族祭祖仪式完成之后还举行族人互拜、会餐,有的举行宗族会议,向族人宣讲宗法。祭祀还反映家族内部的等级。因而祭祀对家族成员生活及社会的影响深广。
《清代宗族祭礼中反映的宗族制特点》,则从祭祀对象、祭礼主持人、祭祖仪式后族人叙礼饮胙礼等祭礼方面,探讨清代宗族祭礼所体现的宗族制特点。文章揭示,始祖、始迁祖是宗族祭祀的首要对象(间有以宗族郡望、显宦为始祖的),从祀者之论“德、爵、功”,是相当多宗族的做法;主祭、陪祭的人选,有宗子或族长主祭、辈分高年龄长者或轮值承办人主祭,及宗子或族长主祭、尊贵者陪祭,以及尊贵者主祭等多种情况,其人选体现尊宗子、尚爵秩、崇年辈的原则。祭仪中的族人叙礼,教族人知礼、习礼,明尊卑长幼之序,饮胙颁胙给予绅衿优待,推崇绅衿,也为光宗耀祖,表现出宗族礼仪改革的功利性。宗族祭祖既是形式,又是对族人教化、团聚族人的手段,以实现尊祖敬宗收族、宗族的发展壮大。文章认为,清代民间宗族祭礼发生重大变异:祭祀始祖、始迁祖,突破朝廷只许祭祀高曾祖祢四代的限制,大大超越五服范畴,形成规模较大、门支众多的宗族;启用官员、功名身份的成员主祭,大有取代宗子之势;实行论德爵功、不计辈世的配享,也与传统宗法原则不合。
《清代宗族与族人丧礼》是关于丧礼的专文。此文阐述,清代宗族继承传统丧礼,并遵循朝廷关于丧礼的规范。许多宗族在族谱上刊载服制图,并对难以理解的内容予以阐释,以便族人对照遵守。宗族协助族人治丧,如料理丧事,以利孝子尽哀;吊孝、送赙金,表达亲情;资助钱物棺木,帮助无力丧家完成葬礼等等。有的宗族还设义冢,为贫穷族人提供葬地。宗族极力反对丧葬用僧道、开宴戏、停丧不葬和火葬等习俗,反对厚葬,教导族人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操办丧礼。但由于传统的厚葬观念和现实中的浮华风俗,收效甚微。
祖坟,是宗族研究中缺略的内容,北方宗族的祖坟问题尤其被忽略。先生认为,宗族能否形成和活动,其实体除了有祠堂、族产、族谱外,还应有祖坟。因此组有两篇这方面的专文。《清代宗族祖坟述略》考察清代宗族祖坟的基本状况,包括宗族祖坟观念、建设规制、保护措施、墓祭及祖坟功用等。文章认为,宗族祖坟观念,总的来讲是孝道,要实现对祖宗的生养死葬和祭祀,为此而建设祖坟,进行墓祭。用坟墓安置体魄,因而讲究遗体保存和兆域环境,是以有葬地的选择和风水说的流行。在祖茔建设规制上,有墓穴空间布局的昭穆制、房支墓地,竖立碑石牌坊等标志物;为了维护祖坟风水、培植祖坟龙脉,还规范祔葬、余山埋葬办法,另制定特殊身份族人的葬法,禁止族人强葬、乱葬。极少数宗族为维护祖茔和顾恤族人,设置义冢,供贫穷族人下葬。祖坟的维护有诸多做法、措施,如不断为坟墓培土,清除杂草,种植防护林,修葺坟墙,标明界址,扶正碑石等。有条件者还购置墓田,以坟丁保护墓园,少数家族建立寺庙专门看护坟茔。宗族的墓祭,有挂纸钱、上供品、祭奠、宗人饮胙等仪式。祖坟有凝聚宗族群体、为编纂宗族历史提供实物资料的两大功能。《清代北方宗族的祖坟建设与祭祀活动》则专文从祖坟建设、保护、祭祀等方面考察北方宗族的祖坟状况,并认为北方流行扫墓祭祖的清明会,表明其宗族也有活跃性。
以下几篇从另外的不同方面考察宗族情况。清代,具有恤助慈善性质的宗族公产发展,义庄是其中的一种,《论清代苏南义庄的性质与族权的关系》探讨了这方面的情况。文章指出,宋、元两代,义庄偶尔出现。明代,义庄有所发展,数量增多,有的规模还比较大。清代进一步发展,有义庄之设“几遍天下”之说,在长江中下游及其以南地区建立得更多一些,其中江苏省苏州、松江、常州三府的义庄就有二百数十家,清中叶是其发展时期,非官僚地主建庄增多,义庄与宗祠、义塾融为一体。义庄有管理机构,设专门办事人员,其土地采取租佃形式,收入除交纳国赋以外,用作赈济本族贫穷族人、奖励族人进学及义庄管理。义庄是宗祠经济基础的重要成分。
《清代宗族的兴学助学及其历史意义》揭示,清代宗族重视教育子弟,其兴学以开办学塾提供族人义务教育,还利用公产助学,资助族人求学、参加科举,奖励优胜者、考入官学者及科举中试者。宗族的奖助也使贫家子弟有可能读书。族学也是宗族的一种实体,宗族办学和奖学,以培养子弟而光大门庭,提高宗族的社会地位,其兴学对社会也产生多方面影响。
《清代的家庭结构及其人际关系》揭示,清代家庭的类型较多,有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两代人夫妇与二、三代子孙之直系亲属组成的直系家庭,有以上两种共组的“联合家庭”,有成员多、辈分多的家族家庭,还有鳏寡孤独畸零户的独身家庭。其中核心家庭和直系家庭为大多数,其家庭成员不是很多。直系家庭又是小结构家庭的主体,也最重要,核心家庭主要孕育在直系家庭中。联合家庭是大家庭,数量不少,在清代家庭结构中也占重要地位。家庭人际关系中,夫妻关系以丈夫为主宰,但丈夫对妻子也有义务。父子是“天合”关系,重于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的准则是父慈子孝,而着眼点是要求儿子尽孝。家庭财产,有父死子继的传统和法律,清代遗产法仍是诸子继承制。清人家庭尤其是人员构成复杂的家庭,还有兄弟、伯叔子侄、祖孙、婆媳、姑嫂、妯娌、叔嫂、姊妹等人际关系。父家长制形成的家庭等级结构和男尊女卑的社会,父家长对家庭财产、妻子命运,以及子女教育、职业、婚姻和家庭社交等有主理权,是家庭的主宰,妻子儿女处于被支配地位,以致家庭中产生地位不同的等第:父家长—男性成员—妇女。这种家庭等级制是整个社会等级制的缩影,也是它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四组论文是清人族谱的编修及其价值方面的内容。
《宗族不断编修族谱的特点及其原因——以清朝人修谱为例》阐述,明清以来,形成宗族谱不断续修的特点,清代最为突出,相当多的宗族数度修谱,甚至三四十年书写一次。修谱及续修,需要宗族克服重重困难,还有两种难题,即资料难于搜集,其编辑方法的得当与完善也极为不易。疑难问题是:如何真实记录宗族历史,书写什么,不写什么,怎样表达?体例方面如族谱在世系表、世系图的内容之外,宗祠、祖坟、族规、艺文等专门内容要不要反映。书例方面,涉及礼法、伦常的如再婚妇女、义子、嗣子如何写,不肖族人要不要记录,是否只书善不书恶,等等。宗族之所以续修族谱,是对孝道的追求,实现修谱,既可体现孝道,又免遭“不孝”舆论的谴责。续谱还是生活中处理宗族内部人际关系的需要,是“尊祖敬宗收族”、进行宗族建设的手段,是争当望族的必要条件和一种标志。
《家谱的学术价值与现代社会价值》指出,家谱在古代有实用价值,政府选官、私人择婚以其为资料依据,宗族族长、家长以其做伦理教育的教材。今天,作为古文献的家谱保留着大量资料,有学术研究价值:家谱所记述的家族与姓氏源流、迁徙、世系、人物传记、宗祠、坟茔、祭祀、产业及契据、仕宦文书、宗规家训、宗人诗文等,可供历史学、社会学、民俗学、民族学、文化人类学、人口学、文学、优生学等学科的学术研究和创作利用。其对各种专史和历史问题的研究,若作深层理解,可归结为三点:①宗族制是中国历史的特点,认识它须从宗族家庭着眼,可从家谱研究入手。②为勾画中国历史全貌提供丰富的不可缺少的素材。③为史学的综合研究法的进一步实现提供可能。家谱所反映的宗族文化,对今天也有借鉴价值。
《略述清代人“家谱犹国史”说——释放出“民间有史书”的信息》从家谱与国史的异同、关联,论述家谱的价值。文章认为,宗族所修家谱,一定意义上说是家族史,可与官府修史制度相比配,但没有政府修史那样的常设机构、人员、经费和修史规范,所以与国家修史制度不能相比。家谱“隐恶扬善”,实践“家丑不可外扬”,而国史则是善恶并陈,这是国史与家谱在记载上的一种差异。从纂修目的、功用上而言,国史从国家的角度总结历史得失,族谱从宗族的角度研讨历史经验,史功治国,谱功齐家,所研制的范畴广狭相差悬殊,方法因而有异。族谱的宗族史与国史的整体史相为表里,有概括和细致之别:前者概约,后者具体。国史是“正史”,主要是政治史,社会上层的历史。族谱虽然也记族人官绅,但总体而言是民众群体,因而族谱是民众史、民间史。族谱拥有国史写作所需要的材料。族谱记叙家族史、反映社会最基本的状况,是具体而微的国史。国史是一个个族史的综合物。
《清人谱法中求实际与慕虚荣的矛盾观念》具体指出,家谱的写作由于受到慕虚荣观念及资料的限制,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它的学术价值,主要体现在族源、远年先人世系,某些传记可能有不实的记载,联宗合谱也有这方面问题。另一方面,清人纂修家谱也存在着尚实际的观念和谱法,反对“恶饰”,认为族谱应是全体族人信今传后的真实记录。
《清人谱序阐述的宗族建设理论》,则阐述清人在族谱谱序中论述小宗法与宗族群体组建、合族论与宗族群体扩大、保存宗法遗意等内容,分析这些宗族理论在宗族建设中的作用。文章认为,其谱序反映出清人宗族建设的理论基础是小宗法,许多宗族以始迁祖为祖宗而建宗立族。其合族论,强调修谱的合族作用,扩大宗族成员规模,而又重视宗法伦理的纯正性。其尊重小宗法精神,宣扬的是敦宗睦族的孝义之道,有益于国家政教和宗族兴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