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的自治性对其内部和对社会、对政府均产生一定的影响,至少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增强了宗族的凝聚力。政府实行宗亲法、存留养亲法等法令,致使有服制关系的族人在法庭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接受不同的量刑;一人犯案,族亲受到牵扯,至少房亲要出庭作证;族人被害,知情不举,亦要遭受刑法。由此可以想象,宗亲法、宗法观念、宗亲案件的事实必然教育人们懂得九族有着共同的命运,互相受着牵连,尊卑长幼宗族观念必须具备,孝道必须遵守,宗亲之间应该相互关怀,应有“共同体”的意识,以维护宗族群体利益。
第二,宗族协助政府维护社会秩序,有着某种中介作用。宗族对族人职业、婚姻、信仰、娱乐、社交各方面的规范,让人懂得并遵守人伦道德和国家法令,成为顺民,如若有违反,宗族先施以家法,所谓“为政于家”,而且相当有效,以致出现“国法不如家法”的俗谚,如果再有行为严重失范的人,宗族将他们送官究治。如此双管齐下,宗族、官府双方合作,容易使社会问题消弭于未形成之前。不仅如此,宗族对与其成员有联系的人也要考察,不许族人“窝藏匪类”,不准结盟会党,不得妖言惑众,不许制造匿名揭贴(张贴匿名信,后世人们所说的“小字报”“大字报”),否则将族人及与其结交的人一并扭送官厅。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奸伪无所托足”,从而消除一些不稳定的社会因素。宗族的送审,宗族的出庭作证,以及族正的介于官民之间,都起着某种中介的作用。
第三,宗族促使贫乏的社区生活的面貌有所改变。宗族同所在的地区社会处于不可分离的状态,参与社区事务的管理。活动的内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寺庙管理。有的寺庙就是宗族独立建设的,是祠堂之外的另一种所谓“家庙”;有的是宗族成员参与捐助的,与其他宗族的成员,以及僧人共同管理寺庙。二是宗族与地区的各种社会力量配合,共同组织迎神赛会、庙会,祈求农业丰收、驱逐瘟神,并且给民众创造娱乐的机会。三是各个宗族联合管理水利资源。农业社会人们靠天吃饭,水利是命脉,而江河水渠湖泊不是一个个宗族所能消受的、管理的,于是就有水利兴修、维护、分配和管理的问题,尤其是水资源的分配常常引起纠纷,酿成宗族之间的械斗,不过在这激烈斗争之前,宗族之间还是先行协商的,不愿意造成恶性事件。四是联保维持治安。前述宗族维护社会秩序,是就其本身讲的,在地方上常有联甲组织的出现,即各个宗族联合组建巡逻打更的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