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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官员的出继归宗与更名复姓

出继有两种情形,即继异姓与继本宗。更复姓氏者,是出继异姓的人,而后认祖归宗,恢复原来姓氏。对于异姓为后的官员来讲就涉及他为谁(继父母、本生父母)丁忧守制、为谁终养、封赠中推恩给谁的问题,清朝政府为此作出相应的规定——更名复姓制度,准许出继异姓的官员认祖归宗,以维护宗族制度和宗法原则。读者稍事回忆,会在前述丁忧制度中看到官员为本生父母守制的规定,因而对现在叙述的事情并不陌生。

根据规定,异姓为后的官员更名复姓要经过申请批准和办理注册手续。由于有的人假捏出继归宗,而规避丁忧守制,所以政府的规则还有防范作伪的内容。康熙三十一年(1692)定制,官员更名复姓,自己写出申请报告,同乡官员要为他提供甘结(证明报告人情况属实,否则出结人甘愿受罚);在籍候选官员,不必同乡官甘结,但应有邻里、宗族的甘结,以防造假。嘉庆五年(1800)规定,官员因继父生有亲子,且已经长大成人,情愿归宗,其原籍的地方官取具宗图册结,以及亲族甘结,咨送报部,准其归宗。光绪十一年(1885)定例,官员自幼出继异姓,从其姓出仕者,遇异姓父母病故,即饬令该员复归本宗,并取具原籍地方官印结及邻人、族人甘结,呈验宗图清册,报告吏部改正三代。官员更名复姓还有三个先决条件,一是出仕之时要报告本生三代姓氏存殁;二是任内无事故,以免官员凭借姓名的更换逃避责任;三是吏员不许复姓,以防止其作弊。

宗族与职官制度的联系大致是这些,此外同世爵制、选举制(尤其是孝廉方正科)等方面均有诸多联系,本文不再涉猎。

从上述6种规制和一些事实,对于职官制度与宗法观念、制度的关系,我们似乎可以归结出四个方面:

其一,职官制度中贯彻五服制度使其具有宗法制度的成分。宗亲回避、丁忧起复、封赠推恩、恩荫子孙,所涉及人员的范畴的规定,都是出于五服制度的考虑。五服制原为丧服而设,活人因与死者的五服关系,各自有其服丧的义务和内容,这与官员丁忧是直接的关系。五服制更是亲等关系的法则,在宗亲关系中,是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官制中凡是关乎宗亲内容的,都是依据五服制来制定的。以己身为基准,父亲、祖父是直系亲属中最接近于自身的尊亲,所以丁忧、终养、推恩首先关照他们;儿子、孙子是直系亲属中最接近己身血缘的人,因此恩荫为他们而设。上下三代关系最重要,曾祖、曾孙同样在封赠、恩荫范围之内。高祖、玄孙很难与己身同时活动,故而职官制度中缺少他们的因素。出了五服的族人,关系已经疏远,官制一般不予关注,但也不是绝对的,在宗亲回避中就有所涉及。五服制贯彻到官制之中,使得官制具有了宗法内容,即令宗法渗透到官制中,在一定意义上说官制的相关内容就是宗法制度,换句话说是宗法制度与职官制度的重合。

其二,职官制度体现出基本的宗法观念和宗法伦理。宗亲回避、丁忧、终养、封赠、恩荫、更名复姓等项法规中,尽管有满汉、文武、朝内、朝外官员的差异,然而共同体现出宗法观念、宗法伦理和宗族制度的基本内容:崇尚大宗观念和尊行大宗法,在承荫法规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强调家族名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长幼有序,宗亲回避法中的同等职务,子孙回避父祖就是表现之一;政府相信,或者说利用族谱和宗亲甘结,处理职官的有关事务,丁忧起复、终养、更名复姓,均须有宗亲甘结,复以族谱佐证。

其三,清朝在职官制度中实行宗族原则是为“移孝作忠”。宗法观念在官制中的贯彻,影响到宗族成员的出仕、任职、离职、封赠荣誉及仕途的多种变化,如宗亲回避,造成有的人被调职,以至短期内没有职务。宗族关乎族人做官的某种命运,影响不可谓不大。那么清朝为什么制定这样的制度呢?理由很简单,就是为要求做孝子的人成为忠臣。至晚在东汉时期人们就懂得求忠臣于孝子之门的道理,在家尽孝的人,出仕就会尽忠,故而乾隆帝就终养制度说:“士人读书明理,策名入仕,自当敬事后食,移孝作忠。”乾隆帝还就封赠制度说:“朕登极恩诏内,凡内外满汉官员,自一品以至九品,均予封赠,所以锡类敷恩,遂臣子显扬之愿,励移忠作孝之风也。”移孝作忠与移忠作孝是互动的,不过前者更重要。终养、封赠等制度虽说使官员做到忠孝两全,其实定制的原则是以国事为第一,即尽忠居第一位,而家事为第二,即尽孝占第二位,服从于第一位。官员闻讣,不待批准离任奔丧,会遭到降职处分,就是国事第一、家事第二的显证。职官制度中宗法思想的贯彻,归根结底是为君主和朝廷,令臣下移孝作忠。

其四,职官制度实行宗法原则促进宗族的凝聚,并成为它的活动资源。丁忧起复、终养、更名复姓要有宗亲甘结,还要提供宗图(族谱)作佐证,官方的这些规定和做法促成官员与族人密不可分的关系,宗族是他的根,是不可以离开的。这仅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封赠和恩荫,前者上达曾祖父母,后者下及子孙,令官员的九族因其出仕而得到诰命的荣耀和读书做官的机会。真是一人做官,九族沾光。可见做官的族人与宗族相得益彰。这种官制中的宗法因素,使得人们更加懂得宗族对他们生活的重要性,因而增强了宗族内在的凝聚力。宗族出了做官人,如若再得到封典,是荣耀乡里的大事,增加了宗族在地方上活动的资本,有利于提高其社会地位。所以官制中的贯彻宗法原则,激活了宗族的兴旺及其社会活动的活跃。

另外还有一点需要道及的是,与宗法有关的职官制度中防止弊端的措施甚多,如防止隐匿宗亲关系、恋职匿丧不报、捏造终养规避不满意的缺分、假借更复姓名逃避责任、不许吏员更名复姓等措施。政府为此定出处分则例,表明官员中存在着不愿丁忧、终养的实际情形。也就是说孝道并不是所有官员乐于遵守的;假借终养、更名复姓,反映吏治并不澄清。官制中的宗法原则和移孝作忠的愿望,在实践中存在着许多问题,不是只靠制度就能解决的。

主要参考文献:

1.光绪《清会典事例》,中华书局,1991年。

2.乾隆《清朝通典》,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

3.赵尔巽等:《清史稿·职官志、选举志》,中华书局,1976年。

(2005年7月30日草,载《文史知识》2005年第10期) jE0X+NrmuCDrPRzBhCAfK/FIAB4i0DQQCMA0yBcHqdKazYicjR7o6Sz3Q7meV+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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