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养,是官员因有老亲回籍侍养的制度。顺治十三年(1656)下令,汉人官员一律实行终养制度,其祖父母、父母年老,本身无伯叔兄弟,回籍侍亲。康熙三年(1664)制定较全面的终养规则:官员的父母年龄在70岁以上,所有的儿子都出仕在外,户内别无次丁,或者虽有成年人,但系残疾不能侍奉,皆准回籍终养;父母年至80岁以上,家中虽有次丁,愿意归养者准予终养。乾隆五十年(1785)饬令,独子之亲年龄到70岁以上,官员只需说明情况,即可终养。嘉庆五年(1800)补充规定,出继官员,继父母在世,不得为本生父母告请终养,已故者听之;教职官员在本省任职的,虽不在本府,毕竟离父母很近,不必饬令弃职终养,愿意者听其自便;内外大小各官,凡是派有军差和军营事务的,无论父母年至70岁、80岁以上,是否独子,均不准终养;不符合终养条件,而情有可悯(如亲人有残疾),本人申请,准予开缺终养。
终养制还有一种变通办法,就是迎养,将老亲迎至官署侍养,就是准许留任,但不得在终养期间升官。这在皇家来讲,是体恤臣工,令其做到公私兼顾。旗人京官不得告请终养,因为老亲就在京城,没有终养的必要。满洲、蒙古旗人外任官开始实行终养制,继而取消,实行凡有老亲者可以回京任职,或者有老亲者不放外任,留京供职的制度,也就没有终养的问题。惟有捐纳试用人员,不准改用京职,俟养亲事毕,仍赴原省之任。汉军旗人由于文化背景及生活能力等因素,其终养制介于满洲蒙古旗人与汉人之间,康熙间定例外任汉军与汉官一体终养,乾隆间改回京城任职。官员终养事毕,起文赴部补用。官员有利用告请终养作弊的,主要是虚报尊亲年龄,规避不满意的缺分,惩治办法是革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