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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官员的宗亲回避

清代官员任职的回避有多种情形,凡是同籍贯、有姻亲和师生关系的官员都要相互回避,不能在同一衙门或地方做官,宗亲回避与上述三种不同,有其特定的内涵。

清朝康熙三年(1664)规定,中央官员,嫡亲祖孙、父子、伯叔、兄弟若在同一衙门任职,官小者回避,分配到另外的衙门当差。康熙十年(1671)补充规则,官员分派到新衙门,若遇有宗亲,官职又相同,后来者要让先到者,另行安置到其他机构,这是实行以新让旧的原则。就此嘉庆十七年(1812)又做出补充,若祖孙父子分到同一衙门,如系同样官职,品秩稍有大小的差别,身为祖父或父亲的人虽然是后来分派来的,但应令其子其孙回避。官员嫡亲三代人员中有人做盐商,那么他就不能出任管钱粮的户部官职。这是京官的宗亲回避,地方官的回避范围不限于嫡亲祖孙三代,而要广得多:官员之间凡是具有刑名、钱谷、考核、纠参关系的,只要是同族的人,即使服制已远,出了五服,也要官小者回避。如果有官大到道员、知府以上的同族人,官小者的回避要被调往别省,而不是同省的其他府县。

以上是文官回避,武官又有不同,兵部的汉官,只要是五服内亲,以至居住在同一村落的族人,都要官小者回避官大者。满洲内外文武官员的宗亲回避规制比汉员略有松动,如武员的回避仅限于五服以内,出服不再执行。

官员宗亲回避还有两种情形:一是拣选和大挑知县,被拣选人与主持拣选的官员不得有宗亲关系,起初的办法是被拣选人放弃机会,因为拣选者官大,而后以拣选机遇难得,令其放弃不公平,于是不再派遣与被拣选人有宗亲关系的人出任拣选官。另一种是官员子弟乡会试回避,为避免科举中官员凭借职权舞弊,起初令考官子弟不得与试,以免他们占便宜中试,后来觉得不让考试也不是妥善办法,遂定出官卷取士制度,即在京三品以上及大小京堂、翰林科道、吏礼二部司官,在外督抚藩臬提镇以上等官子弟,另编字号与试,给予一定的取中名额,既不妨碍孤寒人士进身,又不令官员子弟向隅。

对于违犯回避制度的人员,定有处分则例:隐匿不报回避,给予行政处分,情形轻者降级调用,重者革职。回避是一种消极防范的方法,怕的是同族的互相举荐、提拔,或者互相徇隐包庇,因此用回避制度以求得吏治的澄清;对武官限制到不让同族的人在一起任职的严重程度,则含有防止武人造反的意思。 IIL+DQawjtrzU5Ou/sIhWY5SGFtPohkk9Kvj7KHW1hJtTPlk+eiJnS3Xons6+u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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