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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法中有关宗族的立法

国法中关涉到宗族生活和宗族制度的内容相当多,涉及的社会生活面相当广阔,这里将从十个方面作出交待。

(一)职官制度中的宗族法

同宗回避。同宗之人不得在同一衙门或地区任职,其中有一人必须调离该衙门或地方;回避范围,京朝文官在三代以内,地方文官则为同宗而又同一居地,武官以五服及同居地为限;回避原则与方法是,小官让大官,后至者让先到者,晚辈让长辈,违反者将受到处罚,轻者降级调用,重者革职。

丁忧、起复。丁忧是父祖尊长死亡,子孙回籍守制;起复是丁忧的人服丧期满,恢复官职。丁忧范围为曾祖父以下四代宗亲。丁忧及起复,往往要有家族的甘结。丁忧违制,重者革职,永不叙用。

终养。官员因有七十岁以上老亲,回籍侍养。

封赠。是皇帝对所有品官及其尊属的一种恩典,系下达覃恩诏书所特别加恩给予的。封赠位号荣誉,名目为大夫、文林郎、夫人、孺人等,依官员品级而定。受封赠范围,亦依品级,以祖父母、父母为主体,扩大到旁系亲属的伯叔祖父母、堂兄嫂、从堂、再从堂尊长。

荫袭。是皇帝给高级官员子孙的恩典。恩荫是给四品以上京官、三品以上地方官子孙的国子监读书权和出仕权;难荫是给殉难官员子孙的,待遇优厚,有的可以直接出任知州、知县。

出继归宗与更名复姓。官员出继异姓者,后来归宗,遂有更复姓名的事情,为此需要族人甘结,呈验宗图(族谱),由吏部为其改正三代姓名。

上述有关官员的任职法规贯彻和体现了五服制度,使职官制度中融进了宗法制度的因素,这类制度就成为职官制度、宗法制度的重合点。因而笔者认为职官制度鲜明地表现出宗法观念与宗法伦理。

(二)法律中的宗亲法

主要体现在同罪异罚、不孝罪等方面。

同罪异罚。自晋朝以来实行“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清朝亦然。依据这个法则,原告、被告由于在宗族内的身份地位之别,相同的罪状,却有差异迥然的处罚,即为卑幼加刑(比凡人之刑加重),给尊长减刑(比凡人之刑减轻,或相同),形成同罪异罚,如在人身伤害、告状、咒骂、害命图赖、亲属相盗、挖掘坟冢、私和人命诸方面,子孙凡有殴打高曾祖父母、父母,不论成伤与否,均处斩刑,若系谋杀,无论是否实行,都是凌迟处死;而高曾祖父母、父母故意杀死子孙,仅判刑杖六十徒一年,与流刑、死刑均不沾边,至于咒骂子孙,是施行教令,并没有罪。

不孝罪。法律中名例律的“十恶”之七为“不孝”,前述告言、咒骂父祖是不孝,而“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奉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都是不孝,与此相配合的条例“违犯教令”及“奉养有缺”有九项之多:子孙违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养有缺,杖一百;祖父母、父母呈首子孙屡次违犯触犯,除重辟罪外,民人发烟瘴充军,旗人发黑龙江当差;子贫不能营生养赡,致父母自尽,杖一百流三千里;子孙犯奸盗致祖父母、父母忧忿戕生,或被人谋故殴杀,子孙绞立决;子孙违犯国法,祖父母、父母纵容袒护,后经发觉,畏罪自尽,子孙发云贵两广烟瘴充军;祖父母、父母被人谋故殴杀,子孙绞监候;祖父母、父母教令子孙犯奸盗,后因发觉畏罪自尽,子孙杖一百徒三年;祖父母、父母被人谋故殴杀,子孙杖一百流三千里;子孙罪犯应死及谋故杀人,事情败露,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照各本犯罪名拟以立决。后七种父祖非正常死亡,乃子孙不孝的表现,故治以重罪。与子孝相对应是父慈、弟恭相对应的是兄友,父兄侵害子弟有的也要判刑,只是减轻,这表示对父兄的慈、友要求,违犯也是不行的。

(三)存留养亲法与存留承祀法

这是两种相关联的立法,其中存留养亲法基本是清代创造的,存留承祀法则因存留养亲法而衍生。

存留养亲:死罪囚犯,家有七十岁以上老人,或有守寡二十年、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寡母,而家内无有次丁,因此承审官员可以请求皇帝开恩,免去犯人死罪,留下来赡养老人,但同时应该查看被害人家庭状况,是否也有与罪犯家中相同的孤寡老人的情形,若有,则不得留养,以免出现不公平的现象。 存留承祀:此条例由存留养亲分离而来。若系胞弟杀死胞兄,家中别无其他男子,倘若依法处死凶犯弟弟,则会出现户绝的情形,故而为他减刑免死,避免产生香烟断绝的户绝现象。

(四)“救亲情切”免死法与血亲复仇法

子孙眼见祖父母、父母被人殴打,或与人斗殴,处于危急性命的关头,出手救护,误失致死他人。政府考虑到他为孝亲,可以减刑,免去杀人偿命的死罪,是以律文及条例云:“凡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子孙即时救护而还殴,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减凡斗三等。”“人命案内,如有祖父母、父母及夫被人殴打,实系事在危及,其子孙及妻救护情切,因而殴死人者,于疏内声明,分别减等,援例两请,候旨定夺。” 清朝皇帝秋审决囚,有四种方式,前面说过的“留养”为其一种,“情实”“缓决”两种之外,就是“可矜”,即情有可原,“救亲情切”就属于这一范畴。

血亲复仇是古代常见的现象,越往上古政府越加肯定,而后世则严加控制。清律不鼓励这种行为,但对凶犯仍考虑“可矜”因素,有所顾恤,视行凶状况可能在量刑上给予减等:“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凶犯当时脱逃,未经到官,后被死者子孙撞遇杀死者,照擅杀应死罪人律,杖一百。其凶犯虽经到官拟抵,或于遇赦减等发配后,辄敢潜逃回籍,致被死者子孙擅杀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五)宗族的司法参与

总的情形是司法上的送审权、审判过程的参与权及执行过程的协理权。

宗族的送审权。法律允许族长纠送为恶的不肖族人到官府治罪;家长控告忤逆之子。

宗族法庭作证、协助执行判决。两造的同姓同宗、同姓不宗、或五服关系的实际情况的认证,由族长出庭,提供族谱及其他家族文书作为证明的证据;宗人与异姓形成的民间纠纷,官府有时要求两造尊长出庭作证;存留养亲、存留承祀均需要宗族证明;某些族人的立嗣、族产纠纷判决后遗留问题,如宗族公产的经营,判令家族处理;族人间小的财产纠纷交由家族协调处置;尊重宗族立嗣、祖先木主放置祠堂的习惯。

(六)保护宗族公产与继承法

族人若有犯罪籍没家产,祖坟、祠产不在没收范围之内,即予以保留:“凡亏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坟地及坟园内房屋,看坊人口,祭祀田产,俱给还本人,免其入官变价。” 宗族多有祭祀产业,有的数量很大,甚至建设义庄及施舍性质的义田、义塾,子孙盗卖这种宗族公产的罪罚,比凡人盗卖加重处刑:“凡子孙盗卖祖遗祀产至五十亩者,照投献捏卖祖坟山地例,发边远充军。不及前数及盗卖义田,应照盗卖官田律治罪。其盗卖历久宗祠一间以下,杖七十,每三间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承认宗族对绝嗣族人的财产处理权,为其立嗣与给予寡妇赡养费,而寡妇不得独自处置故夫遗产。条例云:“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七)实际允许民间设立祠堂祭祖

元代以前官员可以设立家庙祭祀四代祖先,士庶人等不得建设祠堂,只能在家中堂屋祭祀父、祖两代,明朝允许士民祭祀四代先人,可以祭始祖(但要祭毕烧化灵牌),仍然不得建祠堂。清朝继承明朝制度,亦规定士庶祭祀四世祖先,所谓“奉高、曾、祖、祢,妣配之”。可是民间违反规制,建设祠堂,供奉始祖,至清代,此种风气愈演愈烈,民间普遍建设祠堂,祭祀始祖、始迁祖以来的祖宗。丧葬祭祀礼仪,不只是家庭成员参加,有服族人乃至无服族人均应出现。清朝政府规定,品官、庶士家祭,“主人率族姓行礼” 。品官家丧礼,“族人各服其服”,祭奠时,“族人齐集,丧主以下再拜,哭奠如礼。卒奠,大功者易素服” 。祭祀对象不限于五代祖先,表明宗族范围扩大,宗族群体壮大,社会影响力大增。

(八)允许宗族维护社区正常秩序的申请

一些宗族对所在地区的社会秩序,特别是赌博、盗窃风气不满,为了反对,由绅衿和族长出面,呈请府州县衙门立碑永禁,以强化乡约职能,施行教化,往往得到府县的准许。如安徽徽州府婺源县余氏宗族族长和宗族上层分子(绅衿耆民)、乡约因赌博与民风不正,于光绪三十一年(1905)向知府提出禁止的请求,呈文谓:“因兵燹,条簿凋残,狡悍匪徒觊觎顽法,间有窝赌者,见被拿获,报知六约绅耆齐诣在(申明)亭议罚,即从暗煽匪徒蜂拥亭中,从旁作梗喧哗帮辩。”因此请求知府出示立碑永禁,黄知府遂“给示立案,以禁赌风”:“自示之后,尔等务须遵照条例,互相戒约,以期赌风永熄。倘敢违禁不遵以及知情故纵,即许随时呈送从严究惩,决不稍贷。”徽州王氏宗族所居村落有小溪流过,妇女在此浣洗,可是临近的人来此打鱼,并裸体戏水,王氏宗族为保护水资源及维持风化,向婺源县令呈文,乾隆二十五年(1760),胡知县发出禁令:“严禁该地居民并各乡渔户人等,毋许仍前日集河干灰网鱼竿,肆行杂沓,以及裸体水泅等事。”

(九)拟制亲的义父子、继父子以及师徒之间冲突的立法比附于宗亲法

义父子、继父子、师徒之间的冲突案件,处刑原则不同于凡人,采取比照宗亲法论断的办法,即同罪异罚,严惩义子、继子、弟子、徒弟,优待义父、继父、师父。

义父子间的刑罚,几乎与有血缘关系的祖孙、父子的同罪异罚相同,只是差别等级要小一点,即义子比亲子略轻,义父比亲父略重,以致死而论,义子是斩决,义父则是徒三年,连流刑都不到,更与死刑不沾边。流刑分三等,死刑分绞、斩二等,因此义父比义子量刑减轻四等。

继父子间的同罪异罚的等级,应视是否同居及现时是否同居而定,不过总情形是量刑之差别,比义父子的要缩小一点,仍以致死来看,继子是流三千里,继父是徒三年,比义子轻三等。

儒师与业儒弟子,宗教、手工业中的师徒发生纠纷,以至命案,清朝在长时间内的立法是:“凡谋、故杀及殴伤受业师者,业儒弟子照谋、故殴杀及殴伤期亲尊长律;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艺人等,照谋、故殴杀及殴伤大功尊长律,分别治罪。如因弟子违犯教令,以理殴责致死者,儒师照尊长殴死期亲卑幼律杖一百徒三年;僧尼、道士、喇嘛、女冠及匠艺人等,照尊长殴死期亲卑幼律拟绞监候。” 光宣之际制定的《现行刑律》将宗教界中的师徒关系,从原先的大功亲属改为期亲关系,对徒弟刑罚加重,原因是“僧尼道士之于受业师,名例所以视同伯叔父母者,以教养兼备,侍奉终身,名为师徒,义则尊属,故特严其法”

(十)族正制实行与否的反复

族正是清朝所特有的制度,始行于雍正朝, 乾隆朝继之,然经过多次讨论,最终取消之, 不过嘉道期间及其后的一些时间内,在局部地区(府县)仍有实行。族正由宗族提名,选择“族中人品刚方素为阖族敬惮之人,立为族正” ,即人选由政府确认。族正稽查不良分子,交祠堂教化或送官审究;调节民人族内外纠纷;报告孝悌节义之人,表彰善人善事。族正是一种职役,与保甲、乡约类似, 是政府与宗族双方密切结合的产物,是沟通双方的桥梁,然而身为族正的那些人,常常为非作歹,不安本分,致使制度的废除。 HGUvxu4gv1uLnuBSVcpwGhXg+X7K4iPjBCZKzklZCcInJlh13q2r4DxzKLQXJ3z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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