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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允祺等决定弘晳兄弟分家及随同弘晳迁移人员

“给理王弘晳分家事,钦命俱交付内务府总管。”(第186页)

如第一目所述,弘晳有被养在大内的弟弟及同居之弟五人、在大内及同居之子八人,允祺等意见,“将此俱与弘晳一起迁移郑各庄居住”;弘晳之一子及其弟之子仍由履郡王允祹、十五阿哥允禑等养育者照旧。(第181页)由此可知弘晳兄弟子侄的迁居与否,不问他们本身的意愿,完全由雍正帝指派的王公决定。 VNpauQ77M5rvaHweOX8LaRLvH9SGzXK6nC9rLXm3uJhi2Knp5vrc8f3g8Z6gNP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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