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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团的发展和民众意愿的昭示

清代民间社团大发展,成为社会生活的一大特色。

清朝政府禁止带有任何政治色彩的民间结社,不许士人集会,不准异姓结盟,但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徒劳之举,事实是,公开的、隐蔽的社团异常活跃。民间秘密宗教白莲教、罗教、天理教等和秘密结社天地会、哥老会、青帮等活跃在全国各地。他们有着反政府的倾向,到晚清经过孙中山、黄兴等改造、联络,使会党成为辛亥革命的一支力量。清初士大夫继承明末东林党、复社遗风,结社联盟,于是从东北到闽、台、粤东部沿海地区出现了以反清复明为目标的社团,他们于顺治十年(1653)在苏州虎丘集会,参加者超过千人。结社被清朝禁止后,士人时或结成诗社,以诗词自娱;年轻的读书人或组成文社,研究八股文作法,以应付科举考试。到戊戌变法前夕,康有为等建立强学会,冲破清朝禁止结社的禁令,社团如雨后春笋般地出现,其中政团适时产生,兴中会、华兴会、光复会、同盟会出现,促成了辛亥革命推翻清朝。

清代民间互助和慈善组织有所发展。四邻结社遍及乡村,进行迎神赛会、出会活动,崇拜土地神、城隍神、龙王及各种精灵鬼怪和神鬼化了的历史人物。义仓,早在唐代出现,系由官办,到了明代兼有民办性质,清代更是民间化了,主要由绅衿操持,官府监督。清代出现的社仓,纯系民办,而且建立在县以下的基层。慈善组织繁多,诸如收容老病无告者的普济堂,施药的从善局,收养弃婴的育婴堂,义葬的锡类堂,救济寡妇的恤嫠堂,收容流民的栖留所,收容轻罪犯人并使之学习劳动技能的习艺所。它们多系私人出资兴办,规模较小,却有某种普遍性。

工商业的行会、公所、商会,地域性的会馆,在清代也得到较大发展。会馆在北京以百计数,苏州、南京、上海、武汉、广州以十计数,佛山、盛泽等乡镇也各有数所。它多由商人出资,游宦官绅出面兴建,是包括官绅在内的以商人为主体的同乡团体,处理流寓人口与土著关系。会馆包容工商业中各行业的成员,难于反映各行业的利益。事实上,早在宋代就有工商业的行业公会——行、团,主要是应付官府科索,反映工商业者对政府的隶属性较强。清代中期出现一批行业组织的公所,有的还分东家(雇主)行、西家(雇工)行,对外协调与其他方面的关系,谋求本行业的共同利益;对内制定规约,在一定范围内禁止同行业竞争,处理内部纠纷。它是为谋自身发展,主要不是应官组织,反映工商业者对政府隶属性削弱,是社会进步和商品经济有所发展的表现。到清季,商会诞生了,具有某种近代气息。

古老相传的宗族组织,如果说它在先秦时代是贵族团体,中古是士族组织,宋元是官僚群体,明清则是绅衿组织。掌握宗族的人的社会身份逐步降低,而民众参加宗族活动则在逐渐增加,所以宗族组织在历史上经历了一个民众化过程,到清代它的民众性则是前所未有的。宗族团体出现在各个地域,长江流域及其以南地区尤盛。在近代移居海外的华人中,也不乏其踪影。宗族实行祠堂族长制,对族人进行传统伦理教化。到清末,江南个别宗族实行宗族议会制,希望按照立宪会议的精神,以族人大会和理事会制,取代族长制。教化内容也有所增添,如许多宗族反对族人吸食和贩卖鸦片烟,自发地抵制西方的罪恶鸦片贸易。古来宗族皆以血缘近亲为组织成员,移民中的宗族团体往往认为同姓即同宗,共建社团,对宗族的血缘原则有所突破。由此可知,清代宗族民众化的同时,在组织原则、管理机构、活动内容等方面,能够顺应时代要求,有所变化,表现了它的活力和延续的可能。

清代后期,还有针对陋风弊俗的社团的出现,如戒缠足会,反对缠足凌辱女性,伸张女权;去毒会,民间自发组织,反对鸦片烟毒的泛滥;闺女不嫁教、女子金兰会,青年女子以不出嫁,与三从四德的命运抗争。

清代后期,各种学会不断涌现。

综上所述,清代后期各种类型的群众组织的大量出现,在内容和形式诸方面都比前期大为丰富,一些团体兼有近代内容,向近代社团转变。社团还丰富了民众生活。不过许多团体的活动也反映了人们的迷信和愚昧,说明民族文化需要大大提高,才能组建近代社团以适应近代社会发展的要求。清人社团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向近代资本主义过渡的萌生状态。 TfCKQQ1tUMjjqvsLsuObLayLgsdekstmjl9iWFyEbROqK6ny/KAP2e6jYrs2Bs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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