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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传统宗族的演变

本文从北洋政府时期的十则案例,观察宗族的活动及其社会属性向近代民主团体方向的演变,认为北洋政府司法行为起了推动作用,进而从这一侧面了解家族在北洋时期的历史地位。

一、破坏宗族限制族人职业选择权的宗法性族规

20世纪10年代,湖北夏口王氏宗族修谱,主修王继树将以前“娼优隶卒”不许入谱的规定,改为“营业不正”不得上谱,允许唱戏演员王继炎及其妾——演员甘氏上谱,王继均等人反对这种改变,于1918年将王继树告到湖北高等审判庭,认为依据清朝习惯谓优伶就是“营业不正”,不能上谱,应当销毁族谱,重新编修,费用由王继树负责赔偿。审判庭驳回其上诉,说清代所说的卒,即为今日的士兵、警察,职业虽同,身份迥异,至于“优伶营业,为社会教育事业之一种,根本不能谓之不正,则王继树等许王继炎入谱,系因谱例改良之结果,不能谓为违反习惯”。王继均不服,上诉北京政府大理院,说营业不正与娼优隶卒意思相同,“业优之人,有何身份,当然不能载入宗谱,否则就是世代羞辱”。又说本案争论焦点是家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大理院将其驳回。

传统宗族多有对族人职业选择的规范,不许从事贱民职业,做奴婢、皂隶、优伶,以至出家做和尚道士、轿夫、理发匠、胥吏、衙役、长随,否则削谱黜宗,王继均等人告状是坚持传统认识和做法。法庭的观念尤其值得注意:其一,尊重人们的职业选择,将清代被视作下贱营生的优伶,看作是教育事业的行当,令其社会身份大为提高,这是平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二,既尊重家族习惯,更支持改良,如赞成谱例更新,支持家族事务的更革。夏口王氏的案件,反映宗族观念自身在朝着现代方向演变、在前进,而法庭、法律支持这种进化。

二、法庭基本上支持异姓上谱和族人家庭的立嗣权

湖南浏阳于渭溥等人是于氏家族的义子后裔,于氏宗族在乾隆、同治年间修谱,允许于渭溥等人均上谱,及至1919年修谱,于鸿黼等人以于渭溥等人是异姓抚子后裔,不能进入正谱,而应列于副谱,双方争持不下,于是打起官司,法庭尊重宗族习惯,支持于渭溥等人上正谱。 浙江浦江曹梦岐,在民国初年拆庙宇,办小学,观念新潮,可是反对异姓乱宗,族中有人养郑姓外甥为继嗣,祠规不许上谱,该人上告,曹代表祠堂应诉,结果败诉,自云为终身遗憾。 1917年,山东历城崔尚义、崔尚衢两兄弟的后裔打官司,崔尚义后人崔光录认为崔尚衢一支的崔厚荣等人是义子之后,不认为是同宗,山东高等法庭支持义子崔厚荣,大理院倾向于崔光录,令山东重新审理。 1920年,浙江慈溪张氏家族发生案件,原来在道光三十年(1850)编修的家谱,载有“螟男大佃,例不入谱”的内容,1904年纂修的族谱仍有此字样,1919年,大佃子孙要求上谱,谓其先人并非义子,只是因为信仰基督教遭到排斥——不许上谱,张锡尧等256人联名反对,告到法院,浙江高等审判庭支持被告,大理院支持原告,令浙江再审。 崔氏、张氏两个事例,表明省审判庭主张异姓上谱,而大理院不然。在异姓上谱方面,各级法院观念不一,表明人们的意识处于矛盾状态。

宗族基于血缘原则,反对异姓乱宗、异姓上谱,对于无子家庭的立嗣,强调应继原则,可是家庭往往希望实行爱继原则,以及抚养异姓义子,或以外孙、外甥为嗣,家庭与宗族这类冲突,在历史上不断出现,北洋时期亦多次发生。如何理解异姓与宗族关系?宗族对于拟制血亲具有双重的矛盾态度,皇家用赐姓巩固政权;军阀、宦官用养义子扩展势力,宦官等因有财产的传承需要义子;宗族为壮大力量,有时吸收异姓成员,如宗族间械斗严重的地区(广东、福建),宗族就一定程度上忽视血统原则。拟制血亲对宗族发展,扩大影响,立足社区社会有正面作用。但是宗族是血缘组织,需要保持纯血统,所以许多宗族坚持血缘原则,反对异姓继嗣,不许上谱,或别立副谱,以示与本根子孙的区别。可是族人家庭立嗣,受宗族限制,时而发生冲突,遂有案件出现。宗族是半被迫、半主动地接受拟制亲,破坏其血缘原则。终于不断出现联宗、联宗修谱、联宗会、宗亲会,向同姓俱乐部方向发展,如此,宗族就异化了。

话说回来,宗族逐渐接纳拟制血亲,北洋政府法庭基本上抱持支持拟制亲态度,是顺应形势发展的,兼顾了宗族、族人双方利益,特别是支持族人家庭的选择立嗣权。

三、法庭支持义子寡妻遗产继承权

河北宁津县李昌瑞拾养李金钟,李昌瑞亡故,族人李安居要求继承其遗产,1910年知县断给李金钟40亩田地,作为亡者对义子的抚恤。及至李金钟死亡,李昌瑞族人以其为异姓,不许安葬祖坟,40亩田产不许其妻李王氏继承,引起争执,1915年起诉到大理院,院判允许李金钟下葬李氏祖坟,其妻继承田产。

这一案件涉及异姓安葬祖坟和寡妇继承权两个问题。早在宋代寡妇对遗产有管理权,无所有权,即使奁田,若改嫁也不能带走。明清时代亦然,如吕坤《实政录》所规范,寡妇不改嫁,丈夫遗产归族人,留下一部分给其养赡,或者立嗣,由嗣子继承。李金钟的案例,反映寡妇有全部财产继承权,而且这个寡妇还是螟蛉义子的遗孀,宗族也只能接受,说明女性拥有继承权,这是女权提高的明证。

四、法庭支持族人反对宗族的压抑

民国初年,浙江余姚徐氏修谱主持人徐杞棠,误以为徐文炬之妻倪氏所生之子宝华不是徐氏血胤,不准上谱,徐文炬不服,提起诉讼,浙江高等法庭审明宝华实系徐文炬之子,驳斥徐杞棠,应予宝华上谱。 1917年浙江安吉王徐氏状告继子王其渭虐待罪,欲废其继嗣,审判庭令王氏家族近亲调解,然而近亲不同意废嗣,徐氏继续起诉,法庭判决维持嗣母子关系,并令嗣子赡养嗣母。

余姚徐氏修谱主持人徐杞棠的行为,代表宗族按照传统的宗法观念行事,实际上是压迫族人、控制族人,但族人敢于反抗,并且通过国家权力机构的法院作出抗争,是伸张个人权利;安吉王徐氏状告继子案,并敢于持续上告,是藐视王氏宗族。将两案联系观察,是族人维护自身权利,不容宗族干涉,是公民意识或多或少的体现。

五、法庭尊重宗族习惯及分析

约在1916年,浙江奉化张氏重修族谱,依照惯例,在改嫁妇女名下注出“改醮”二字,有人说寡妇张孙氏已经改嫁,名下应写“改醮”,从而引起官司,大理院按照尊重家族习惯原则,认为若系确实改嫁,就书写“改醮”,否则也不能写出侮辱性字样。

尊重习惯有两种意义,一是维护其合理性,社会习惯往往有其合理性,法庭尊重宗族习惯,处理一些案件,可能符合民情,有益于宗族安定;另一方面,习惯中有许多是不合理的,如前述族规中对族人职业选择的限制,所以不能不加分析地尊重习惯。北洋时期法庭的态度是在习惯法中作出选择,有时依习惯,如“改醮”事,有时又不,如优伶事,如何处理,同法官的个性、观念有关,不是纯粹依据习惯,这也是观念更新的表现。

六、宗族自身与政府均在努力促使宗族向近代社会团体演化

先进的宗族主动尊重族人间的平等,是平等观念增强的表现。案例中仅有夏口一例,但其他方面不少,如上海朱氏、曹氏按照议会制组建宗族族会,有会章,会员有权利、义务;如江西萍乡刘氏,实行族事公议原则。这些是克服宗族自身的宗法性,令其组织向近代社会团体方向演化。

政府的支持,甚至走在民间前面,有倡导作用,夏口事例极其明显。其近代内容,体现在关注公民身份平等、男女平等,伸张公民权利。

七、余论:对北洋时期的点滴看法与纪念辛亥革命一百周年

一个时期,学术界视北洋时期为黑暗时代,外国侵略,军阀混战,土匪横行,民不聊生,乏善可陈。上述法庭判案的事实说明权力机构在进步,有值得称道的地方。或谓其时文化发展,言论较为自由,是军阀忙于混战,无力、无暇顾及,并非想实行民主政治。然而其时观念在变,在向近代民权观念方向转变,并非只因军阀混战,无力控制,只好默认。北洋政府时期有许多值得肯定的地方:参加一战,为战胜国;文化事业发展,其时出版的《辞源》《辞海》《中国人名大辞典》是典型;民间社团活跃,然应遵守法令,从五四运动看,蔡元培等人倡导法制观念,反对学生打人,烧人住宅,强调依法处治,而不能私自刑罚。

(2010年10月13日草拟) UXgSxvscBRUllSEtk0WwH20fJFmb4YSWQWPZNcKdN64O/+MBL3Sx0oDWZk0sqf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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