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首先要知道什么是犯罪,我国刑法对犯罪有一个很长的定义。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归纳起来,我们可以发现犯罪有三个特征。
1. 犯罪的形式特征,它在形式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一种行为构成犯罪,必须是刑法规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形式特征是对刑罚权的第一层约束。
2. 在实质上,这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如果一种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那它就不被认为是犯罪。实质标准是对刑罚权的第二层限制。
在考察实质标准上,既要考虑法益,又要考虑伦理。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有一个但书条款——危害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性必须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才能以犯罪论处,仅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是不构成犯罪的。比如性侵犯罪中青梅竹马的辩护理由,一般说来,只要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就构成犯罪。但是司法解释也规定:“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的男少年,同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奸淫幼女罪,责成家长和学校严加管教。”所以,甲男(15周岁)与乙女(13周岁)系同学,两人恋爱后发生过两次性关系。这种情况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甲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3. 在后果上,它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这叫应受刑罚惩罚性。应受刑罚惩罚性将犯罪和刑罚联系在一起。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应然后果。所以,只需受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就不能算是犯罪。
为了更好地理解不同的犯罪行为,我们会对犯罪进行分类。一种是理论分类,另一种是法定分类。
理论上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1. 重罪和轻罪。重罪就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轻罪就是3年以下。比如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国外犯罪,如果属于轻罪,一般不予追究。
2. 自然犯和法定犯。自然犯就是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任何文明国家都会认为构成犯罪的那些行为,杀人、放火、抢劫、强奸,没有一个文明社会不认为是犯罪;但是还有一种犯罪是法定犯,表面上并不违反人类的基本伦理道德,只是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为犯罪,比如走私罪,某人从美国带东西到中国,偷逃税额数额较大,构成走私罪,这就是法定犯,因为法律的规定才成为了犯罪。
我们都听过“不知者无罪”,区分自然犯和法定犯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辨识当事人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自然犯不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即便野人也知道“杀人偿命”这种朴素的道德伦理。但是法定犯就有可能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比如一个中国小伙子住在中缅边境,女朋友住在缅甸,两家距离250米,他一天去她家80次,每去1次就构成了1次犯罪,但是他有可能真的不知道偷越国边境是犯罪,这种认识错误导致的犯罪是有可能豁免罪责的。
法定分类就是法律本身做出的分类。
1. 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就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例如,国家工作人员是受贿罪的主体身份,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单独构成受贿罪。
关于身份犯的身份认定,刑法采取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方法,不能只进行形式解释。比如,大学老师利用期末考试收钱,每提高一分收费100元,大学老师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卷评分属于公权力吗?不属于,这只是一种技术性权利,所以老师不构成受贿罪,但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换一种情况,如果大学老师在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收受贿赂,就应该认定为受贿罪,因为老师代行的是教育部门招生的行政职权。
2. 亲告罪和非亲告罪。从字面上就可以理解,刑法中的亲告罪就是亲自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我国刑法中有五种亲告罪,分别是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除此以外的犯罪,都是非亲告罪。
除了侵占罪以外,其他四种亲告罪都有例外的规定,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变成非亲告罪,比如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就不再是亲告罪;侮辱诽谤导致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就不再遵循告诉才处理,应该由司法机关提起公诉。
当前,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网络侮辱、诽谤,一律按照亲告处理,被害人其实很难收集证据。所以,2015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就增加了一个条款,认为这类案件虽然还是亲告罪,但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收集证据。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1款规定(侮辱、诽谤)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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