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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解释

008 理解法律的关键:解释法律

英国法学家梅因说,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因此,理解法律,最重要的是学会如何解释法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是不同的。民法是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因为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当双方出现民事纠纷必须通过法律定纷止争。所以,民法的解释是可以根据法律的精神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解释。在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也应该寻求民法以外的法理、习惯等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作为公法的刑法则不一样,因为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轻则剥夺人的财产,重则剥夺人的自由甚至生命,所以,刑法的解释必须遵循严格解释的方法。

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

关于刑法的解释原理,存在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

主观解释论认为解释法律一定要探究立法者的原意;客观解释论则认为,立法者的原意根本就是子虚乌有的假设,时过境迁,立法者的原意也无法还原,因此没有必要拘泥于立法原意,完全可以根据客观生活的实际需要去进行解释。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刑法解释既要考虑主观解释论,又要采纳客观解释论。首先,解释法律必须尊重立法者所规定的语言,不能突破语言的极限,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其次,在语言的范围之内,当然也要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进行解释。

1997年立法者在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时候,可能做梦都想不到有一天会出现智能手机。1997年大家普遍使用的是BP机、大哥大,而且当时人们使用大哥大还需要办证,当时的计算机特指电脑。

如果完全按照主观解释论,智能手机就不能算作计算机。但今天的智能手机跟计算机在功能上其实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到底什么叫计算机?你可能会发现,每一个法律概念都有模糊的地方,乍看来很清晰,仔细一看又迷雾重重。从人们对计算机的通常理解,计算机是做文字处理、上网的机器,如今的智能手机早就可以实现这些功能了。所以根据社会的实际需要是可以把智能手机解释为计算机的。当然,这其实既符合主观解释论又符合客观解释论。一方面,智能手机没有超越计算机这个词语的极限,这是对立法语言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没有拘束于立法者当时的想法,按照当前对计算机的理解,把智能手机解释为计算机也并不离谱。

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第二种有关解释的理论之争就是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

所谓形式解释就是探究语言的形式界限进行解释,而实质解释则是探究条文背后的法律精神来解释。当前,主流的立场依然是折中说,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一方面我们的解释不能突破语言的形式界限,否则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另一方面我们又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形式表达,而要去探究它背后的精神。

比如抢劫罪,基本刑是3至10年有期徒刑,如果有8种加重情节则可以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其中有款加重情节叫做“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某地曾发生这样一个案件,某女深夜被抢,次日到警局去报案,结果吓了一跳,因为接待她的民警居然就是昨晚抢劫之人。

那么,问题来了,真警察抢劫属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从实质来看,冒充军警人员抢劫,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真警察抢劫,是不是更应该处10年以上呢?但从形式上看,“冒充军警人员”这个语言无法包含真警察抢劫,如果把真警察解释为冒充警察,司法机关就不是在适用规则,而是在创造规则。所以真警察抢劫,不属于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只属于普通型抢劫,只能认定在3到10年有期徒刑中量刑。

还有一个更为奇怪的例子,登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某女遭遇张三性侵,事后女方报警,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特别的现象,女方是双性人,有两套生殖系统,但染色体是XY,也就是在生物学上是男性。那张三还构不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呢?

如果把被害人解释为男性,张三主观上想强奸女性,但客观上被害人是男性,那张三就只构成强奸罪的未遂。如何去解释法律,是采取生物学说还是第二性征说?

如何在刑法意义上理解性别,这显然也是丰富多样的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提出的问题,为了方便大家思考,先看一个相似的案件。张三强奸了李四,后来发现李四是个变性人,他虽然生而为男,但觉得投错了胎,于是做了变性手术,成为一名女性,染色体依然是XY。那这位变性人在法律上属于男性还是女性呢?我想大家应该有了答案,虽然在生物学上他是男性,但在解释的时候,完全可以把她看成为女性。这种解释就是在形式上考虑实质的需要,根据被害人的第二性征和社会属性进行解释,同时也没有超越女性这个词语的极限。

所以,权威判例认为,张三案构成强奸罪的既遂。

想一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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