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006 罪刑相当原则:罪刑的标尺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刑相当原则,也即重罪重刑,轻罪轻刑,无罪不刑。

相比杀害1人,杀害5人一定罪重吗?

在刑法理论中,曾有过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还是行为人的争论。前者关注客观行为,认为刑罚应当与行为在客观上的危害性相适应,越重的行为应当受到越重的惩罚,杀5个人和杀1个人哪个刑罚重?当然是杀5个人。这种立场被称为刑事古典学派。

但是,随着19世纪工业化的进程导致犯罪率的激增,累犯、少年犯、惯犯等问题层出不穷,人们开始对古典学派的观点产生了质疑,认为惩罚应该主要关注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越高的人越是要受到更重的惩罚。同样是盗窃财物5000元,初犯和惯犯在客观行为上是一样的,但是惯犯的人身危险性更高,所以刑罚也应该越重。这种立场被称为刑事社会学派。

显然两种立场关于罪刑标尺看法并不相同,古典学派的罪刑标尺是完全客观的,对于所有人一视同仁,不搞特殊化。但是社会学派则认为千人千面,刑罚应该根据人的不同特点区别对待。

在传统的古典学派看来,人之所以犯罪是由人的自由意志决定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自由意志,因此刑罚无须考虑个性,只需要考虑共性的外在行为。但社会学派却反其道而行之,认为人之所以犯罪根本不是自由意志的决定,很多时候是外在环境、成长背景甚至基因决定的。

耸人听闻的天生犯罪人

沿着社会学派逻辑脉络,出现了一种惊悚的理论——天生犯罪人学说,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该学说的首创者是意大利刑法学家龙勃罗梭,他早年曾是军队的一名医生,由于职业关系,经常负责对士兵进行身体检查,于是开始对士兵的体质差异进行研究,他发现好坏士兵的差异往往是后者有文身的癖好,于是推测犯罪与文身有很大关系。

后来,龙勃罗梭又成为监狱的一名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做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一个阴雨连绵的上午,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受命对著名的大盗维莱拉的尸体进行解剖。此人70多岁,但行动仍然非常敏捷,身轻如燕,行走如猿。当打开维莱拉的头颅,龙勃罗梭惊奇地发现此人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恰在枕骨中央,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

龙勃罗梭望着这奇怪的畸形物,一下醍醐醒脑,豁然开朗。他认为犯罪者与犯罪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他得出一个惊世骇俗的结论:犯罪的原因就在于原始人所具有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

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龙勃罗梭做了大量的解剖研究,最后在《犯罪人》一书中,他激动地指出:原始人是天生犯罪人的原型,在原始人类中,犯罪是一种常态,因此犯罪人并非是对法律规范的违反,而只是一种特殊的人种,他们是人类的亚种,犯罪人就是生活在现代社会的原始人。

既然犯罪是遗传或变异所决定的,那么他们实施犯罪就是必然的。犯罪人只是基因的奴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不再是对犯罪的惩罚,而只是为了保护社会,这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防卫论。龙勃罗梭举了一个通俗的例子,野兽吃人,根本不用管它是生性使然,还是故意为恶,只要人见了,为了自卫就要击毙之。在龙勃罗梭看来,既然犯罪是不可避免的,犯罪人就是无可救药的,刑罚也不可能对天生犯罪人产生任何威吓性的效果,刑罚只能是改造或消灭犯罪人肉体的手段。甚至当他们还没有开始犯罪,只要携带犯罪基因,社会就可以对其进行惩治。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他本人并未意识到,他的理论不仅开创了刑法学研究的新思路,也在某种意义上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虽然龙勃罗梭晚年并不认为遗传是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转而认同遗传和环境共同作用,但其所指出的遗传与犯罪人的某种联系还是受到很多人的关注,进而发展成一门独立的学科——犯罪生物学。早期犯罪生物学的研究极为武断,并不严谨,他们恣意将许多未经严格证明的生物遗传特征武断地界定为犯罪特征,一如龙勃罗梭最初所为。不幸的是,这种研究成果与优生学一结合,就为种族优越理论大开方便之门,造成了20世纪最大的人间惨剧。

罪刑相当需要主客观考量

当然,社会学派认为刑罚应当考虑行为人特殊的人身危险性也不能说毫无道理。夜黑风高下杀人跟光天化日下杀人,后者的刑罚当然应该更重。但是,无论如何忽视客观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主观上具备人身危险性就可以发动刑罚权,这风险太大,极有可能造成权力的滥用。

我国法律在客观说的基础上采取了折中的立场,刑罚的轻重既要考虑罪行客观上的危害性,又要考虑行为人的特殊情况。如果没有客观行为,一个人无论多么危险都不能施加刑罚。即便某人出生后,数位命相大师认为此人日后必成为大奸大恶,也不能对其施以惩罚。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则可以根据人身危险性不同增减刑罚。

罪刑相当原则有两点考量,一个是客观相当,二个是主观相当。

客观相当,即在客观方面,刑罚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社会危害性越大,刑罚也应越重,因此犯罪结果越重,犯罪数额越大,其刑罚也应越重。例如,故意杀死2人一般重于故意杀死1人的刑罚;犯罪既遂一般重于犯罪未遂的刑罚;盗窃1万元一般要重于盗窃5000元的刑罚。

主观相当,即在主观方面,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人身危险性越大的罪犯,其刑罚也应越重。例如,直接故意一般重于间接故意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宽,因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较之成年人要相对更小些。刑法中的自首、立功、假释、减刑、缓刑等制度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想一想

蓄意杀人和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 gHnabL+BStNQtbNRUpdubYomhnAum5GwUal16HuOiCF2qrBy8GYIoxL5drcr9MIt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