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统计职能将越来越重要。统计已由单纯的统计信息收集整理职能转变为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统计部门已成为社会经济信息的主体部门和国民经济核算的中心,成为国家重要的咨询和监督机构。
1.信息职能。是指系统地收集、整理、贮存和提供大量的以数量描述为基本特征的社会经济信息资源。
2.咨询职能。是利用已掌握的丰富的信息资源,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综合分析,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数据和咨询建议。
3.监督职能。是利用统计信息,对社会经济的运行状态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揭示社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偏差,提出矫正意见,预警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对策,以促使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
信息、咨询、监督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辅相成的,共同构成了统计的整体功能。其中,信息功能是最基本的,咨询、监督功能是统计信息功能的延续。发挥统计整体功能是我国长期统计工作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统计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国家科学管理和宏观调控的客观需要。
统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功能上。具体表现在:为党和政府各级领导机构决策和宏观调控提供资料;为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了解情况、参与社会经济活动提供资料;为科学研究提供资料;为国际交往提供资料。
一项完整的统计工作可分为四个阶段,即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
1.统计设计。即在进行统计工作和研究工作之前必须有一个周密的设计。统计设计是在广泛查阅文献、全面了解现状、充分征询意见的基础上,对将要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做的全面设想。其内容包括: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假说,确定观察对象、观察单位、样本含量和抽样方法,拟定研究方案、预期分析指标、误差控制措施、进度与费用等。统计设计是整个研究工作中最关键的一环,也是指导以后工作的依据。
2.统计调查。即根据统计研究的对象和目的,以及统计设计的内容、指标和指标体系的要求,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地收集统计原始资料的工作过程,是统计认识过程的第一个阶段,是定量认识的阶段。统计用数字说话,而各种统计数字都直接来自统计调查,管理者和决策者都需要根据大量翔实的统计信息进行管理和决策,科研工作者也需要根据统计调查得到的资料进行科学研究。调查是统计的基础,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调查的方式方法主要有统计报表制度、普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重点调查等。
3.统计整理。即根据统计研究的目的,将统计调查得到的原始资料(或次级资料)进行科学的分类和汇总,使其条理化、系统化的工作过程,是统计认识过程的第二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为统计分析阶段准备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总体特征的统计资料。但在实际工作中,统计整理与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并非总是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交织在一起的,它是统计调查的继续,也是统计分析的开始。统计调查和统计整理都是一种定量认识活动。
4.统计分析。即统计认识过程的最后阶段,是在统计整理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目的和任务,利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对统计研究对象的数量方面进行计算、分析的工作过程。统计认识的结论要从分析中得出,因此这一阶段虽然是对统计资料的计算分析,但其目的却是要揭示统计研究的对象的状况、特点、问题、规律性等,所以这是统计认识的定性阶段。
因此,从认识的顺序来看统计设计、统计调查、统计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四个阶段,是从定性认识开始,经过定量认识,再到定性认识的循环往复的过程。即定性认识(统计设计)→定量认识(统计调查和统计整理)→定性认识(在定量认识的基础上进行的统计分析)的过程。
统计工作是一项组织严密的科学活动,必须有一套完整的组织制度和管理体制。我国统计工作的组织原则是集中统一。依据这一原则,我国的统计工作体系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政府综合统计系统。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由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政府的统计机构组成。国家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统计工作,受同级政府和上级统计局的双重领导,统计业务以上级统计局的领导为主。
2.部门专业统计系统。部门专业统计系统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所属业务部门的统计机构组成,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和所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统计工作。其统计业务受国家统计局或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3.基层单位统计机构。基层单位统计机构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机构。它们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完成国家、部门和地方所交给的统计工作任务,同时为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
统计法是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进行统计活动的行为准则。它具体规定了统计工作的性质、任务、管理体制、工作制度、机构设置,有关当事人的职责、权利、义务以及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统计法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
统计法可分别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去理解。狭义的统计法是指1983年12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中国境内所有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都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广义的统计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统计活动的命令、条例和决议,以及地方性统计法规等。加强、完善统计法制,对于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活动顺利开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