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7世纪和18世纪,人们普遍认为,权利乃是人的特性,并且是高于且超越国家和社会的目的的;国家和社会就是为了实现这些目的而存在的。” 今天我们的时代是新技术时代,是互联网、云计算和基因工程的时代。它们带给我们改变更快更彻底的新世界——知识经济的时代、信息爆炸的时代。人类从未停止过的竞争也围绕着知识的控制和信息的掌握,从相对封闭的地域化向开放的全球化不断深入展开。在世界正在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今天,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经营者之间、国家之间竞争的武器。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角度来说,把自身掌握的包括专利在内的知识产权上升为标准可能最有利于其权利实现的广度和深度。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对“标准”(standard)的解释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为习惯、同意或权威所接受的作为正确的模式;二是测量可接受性、质量及精确度的水准。 根据《汉典》的解释,“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 。2001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质量、标准化、计量大百科全书》中关于标准的定义是:“标准是对科学技术和经济领域中某些多次重复的事物给予公认的统一规定。”
国际组织对“标准”的定义表述也不尽相同。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ISO)认为:“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强制性要求或指导性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是让相关的产品或者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标准或者进入市场的要求。” 它在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IEC)联合发布的《ISO/IEC指南2:2004》中定义“标准”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经一个公认机构的批准” 。
世界贸易组织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在附件1“本协定中的术语及其定义”中界定“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 。当然,TBT协议强调:“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术语涵盖产品、工艺和服务。本协定只涉及与产品或工艺和生产方法有关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ISO/IEC指南2中定义的标准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自愿的。就本协定而言,标准被定义为自愿的,技术法规被定义为强制性文件。” 无论是国际标准化组织还是世界贸易组织,都在各自规制的范围内对“标准”进行了详细定义与解释。
我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2002年6月发布的GB/T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第一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中对“标准”的表述与《ISO/IEC指南2:1996》较相似,对标准所下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并注明:“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无论如何表述“标准”的概念,可以归纳的共同点是:标准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经过科学的长期的分析、比较才被选择成为一种为获得最佳秩序、促进社会效益的特殊公共产品。
如果说标准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某种规则、文件,那么标准化就是一种将其动态化的过程。1972年由ISO出版了英国标准化专家桑德斯(T. R. B Sanders)所著的《标准化目的与原理》一书,他将“标准化”定义为:“标准化是为了所有有关方面的利益,特别是为了促进最佳的全面经济并适当考虑到产品使用条件与安全要求,在所有有关方面的协作下,进行有秩序的特定活动所制订并实施各项规则的过程。标准化以科学、技术与实验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它不仅奠定当前的基础,而且还决定了将来的发展,它始终和发展的步伐保持一致。” 同年,日本政法大学松浦四郎教授在其著作《工业标准化原理》中创造性地引进“熵” 的概念,把“标准化”概括为“负熵”。
1983年7月,国际标准化组织(250)第二号指南对标准化给了这样一个定义:“标准化主要是对科学、技术与经济领域内重复使用的问题给解决方法的活动,其目的在于获得最佳秩序。一般说,包括制定、发布与实施标准的过程。” 我国的“标准化”的含义与之相近,“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通过制定、实施标准,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 。
中国《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对标准化的定义是:“为了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注1.上述活动主要包括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注2.标准化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从上述“标准化”的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标准的目的是为获得最佳秩序,标准化的目的是建立这种最佳秩序,所以标准化是一个为了获取秩序和效益而建立规范的动态化过程。在标准化的进程中,各种标准化组织功不可没。它们包括国际性标准化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区域性或专业性标准化组织,如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美国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VMEbus国际贸易协会(VITA) 、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AVS) 等。
掌握标准何以取得竞争优势?正如WTO的世界贸易报告中描述的:“我们生活在一个深度依赖产品标准的世界。在不知不觉间,标准渗透到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标准更对经济活动包括贸易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标准产生之初是一种“公共产品”,是为了减少技术障碍或强化技术应用,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它在现代技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是提高生产效率、节省生产成本,最终提高公共效益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20世纪末,以软件、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产业迅猛发展,为实现产品间的相互兼容,标准的制定与推广显得比传统行业更紧迫与急需。 与此同时,基于聚集式累积性创新模式 的作用,信息技术领域出现大量专利技术与标准的制定相融合的现象。像高通公司 这样以标准必要专利获利的运营模式,似乎已成为信息技术产业领域的发展典范。
鉴于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相融合产生的巨大能量,在高科技市场的竞争中,对标准的争夺重要性远超出对产品、地域的简单占有。本国产业发展抢占优势地位的各国政府,尤其是发达国家纷纷出台标准化战略。美国早在1998年就出台了《美国标准战略》,日本于2001年发布了“新标准战略”,欧盟在2001年发布了《欧洲国际标准化政策原则》。他们推行标准化战略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将专利和标准相结合,利用专利标准化、标准全球化的技术发展路径取得竞争优势。
发达国家在其知识产权战略的引领下,利用标准的普遍适用性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所赚取的不仅仅是高额的垄断利润,更是对先进技术和标准市场的控制。无论是早期发生的“微软在华不公平定价案”、“6C”专利联盟对我国DVD生产企业收取高额许可费,还是2003年“思科诉华为案”、2004年“德先诉索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直至《反垄断法》颁布后发生的“高通案”、“华为诉IDC 案”,我国在境外高科技企业标准的竞争优势夹攻下,进一步失去技术市场的创造力和话语权。
我国为提高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也提出了知识产权与标准化战略的国家发展目标。无论是2008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还是2010年的《国家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都明确了人才、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是科学技术发展的三大战略,并提出这三大战略是完成我国科教兴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与举措。《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又提出,落实知识产权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制定和完善与标准有关的政策,规范将专利纳入标准的行为”。2014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进一步强调“开展知识产权反垄断调查,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拒绝许可、高价许可、反向支付,以及利用专利池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等行为适时启动反垄断调查”。
2015年6月,国务院又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在“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中首先就要求“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见,无论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过程中,还是强调技术发展和创新的经济发展要素时,通过掌握标准取得竞争优势,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