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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摩托罗拉与苹果公司案

一、该案的主要案情

在摩托罗拉公司与苹果公司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的案件中,涉案的标准必要专利是摩托罗拉公司的专利,其与欧洲电信标准协会(ETSI)制定的GPRS标准相关。该标准是无线通信和移动电话方面的关键行业标准。该专利被标准采用时,摩托罗拉承诺基于FRAND原则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随着苹果公司在智能手机市场的崛起,摩托罗拉就此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与之展开角逐和较量。

(一)摩托罗拉公司与苹果公司在欧盟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在欧洲司法辖区内,摩托罗拉就其无线通信和移动电话方面的标准必要专利,向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提起针对苹果公司的许可费率诉讼和禁令请求。在苹果公司愿意接受法院判定的FRAND许可费率的情况下,摩托罗拉仍要求对苹果使用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产品执行禁令。2011年12月,德国曼海姆地区法院完全支持了摩托罗拉的诉讼请求,判决禁止苹果公司的iPhone和3G版的iPad在德国销售。但德国卡尔斯鲁赫高等地方法院在2012年年初撤销了该禁令。基于苹果公司对摩托罗拉违反FRAND原则许可行为的投诉,2012年4月,欧盟委员会启动了对摩托罗拉的反垄断调查。2013年5月6日,欧委会做出调查的初步裁定和异议声明(Statement of Objections)。欧委会在就该异议声明的解答中说明:“摩托罗拉基于其标准必要专利追索权对苹果申请禁令是对FRAND原则的扭曲。这种专利劫持行为最终会阻碍创新并导致消费者的产品选择减少……在双边谈判未获成果的情况下,潜在被许可人愿意接受第三方决定的FRAND费率是一个明确迹象,足以表明该潜在被许可人有意愿基于FRAND原则获得许可,这已经使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获得足够报酬,再寻求或执行禁令不再是正当的……(而且)专利被许可人对标准必要专利有效性、必要性和侵权性提出调整是符合公共利益的。”

(二)摩托罗拉公司与苹果公司在美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诉讼

与在欧盟司法辖区一样,摩托罗拉公司与苹果公司在美国也发生了一系列有关无线通信和移动电话方面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从2010年10月到2012年12月两年间,摩托罗拉公司向美国反垄断执法机关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ITC)提请进行“337调查” 两次,苹果公司也向ITC提请进行“337调查”1次。摩托罗拉还先后8次向美国地区法院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或专利确认不侵权之诉,而苹果公司5次起诉摩托罗拉。在摩托罗拉移动公司提请进行的“337调查”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该案审查的着眼点同样在于RAND许可与禁令救济之间的关系。

二、该案在司法上的进步之处

欧盟委员会于2014年4月29日对摩托罗拉的禁令请求正式做出禁止决定。欧委会认为,摩托罗拉作为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针对苹果公司寻求的禁令救济违反了《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相关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因为摩托罗拉公司已经向标准制定组织ETSI承诺了FRAND义务,在苹果公司愿意接受基于FRAND原则的许可费率的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再寻求禁令救济是一种威胁。对那些善意的被许可人如果执行禁令,不但会导致其产品被排挤出市场,而且会使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协商变得不平等。善意的被许可人无法质疑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有效性和价值性,专利许可协议中必然出现一些反竞争性的条款。这种扭曲的谈判将进一步损害技术创新和消费者的产品选择利益。虽然欧委会认为摩托罗拉的行为违法,但并没有对摩托罗拉的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但无论如何,欧委会对该案的处理决定,是从市场竞争层面对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权利的一种有效规制。

对于此案的调查,作为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执行机关的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 FTC)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建议ITC有条件地给予禁令救济,一般在专利权人已经给予了符合RAND许可原则的要约,且当事人已经以诚信方式就侵权赔偿或禁令救济进行调解之后才考虑;第二,如果专利权人拒绝提供合理的要约或者拒绝接受潜在被许可人提出的合理要约,则ITC应该拒绝其禁令救济请求。

应该说这个建议与欧委会对此案的裁决具有异曲同工之妙,并且对美国此类案件的司法判决也产生了一定影响。例如波斯纳(Richard A. Posner)法官在2012年6月的“苹果诉摩托罗拉案”的判决中,就援引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上述观点。“在禁令威胁下发生的许可费谈判过多地支持了专利权人,构成了与RAND承诺的紧张关系。尽管有RAND承诺,但高昂的转移成本以及禁令的威胁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合理的许可条件,而这不仅因为其发明的价值,也因为标准实施者被标准锁定。如果禁令针对的专利只是一个复杂多部件产品的一个小部分,专利技术价值和对创新奖励间的不平衡变得尤为强烈。从这些角度而言,禁令的威胁让RAND原则下标准必要专利拥有者认识到许可费反应的是专利劫持的价值,而非专利自身的价值。”

当然,波斯纳法官基于上述理由的判决与欧委会对该案的裁决一致,该案不能获得禁令救济。关于禁令救济的适用和RAND许可承诺的矛盾,美国司法部(U. S. Department of Justice, DOJ)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 S. Patent & Trademark Office, USPTO)在2013年1月8日对此发表了《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基于FRAND原则下获取救济的政策声明》。美国司法部和美国专利商标局一致认为:对RAND许可所涵盖的标准必要专利颁布禁令或者限制排除令需要格外谨慎。 zDiI39vu4SotrME+fwrPHPfE7OppOiJkE22uTdPBe8kUJNvtb6FIvSjJ9UnNd5x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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