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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体制

(一)税收征管体制与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关系

一国的税收征管体制依托于该国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政府间的收入分配关系是财政体制的问题,是决定税收收入分成和征管的宏观设计。对于我国而言,在当前,为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的分配关系,支持地方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后开始调整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

第一,保持增值税“五五分享”比例稳定。继续保持增值税收入划分“五五分享”比例不变,即中央分享增值税的50%、地方按税收缴纳地分享增值税的50%。

第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并保持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担比例不变。为缓解部分地区留抵退税压力,增值税留抵退税地方分担的部分(50%),由企业所在地全部负担(50%)调整为先负担15%,其余35%暂由企业所在地一并垫付,再由各地按上年增值税分享额占比均衡分担,垫付多于应分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月向企业所在地省级财政调库。合理确定省以下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研究制定。

第三,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并稳步下划地方。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将部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的现行消费税品目逐步后移至批发或零售环节征收,拓展地方收入来源,引导地方改善消费环境。改革调整的存量部分核定基数,由地方上解中央,增量部分原则上将归属地方,确保中央与地方既有财力格局稳定。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的税收收入分为中央固定收入、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

(1)中央政府固定收入包括消费税(含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的部分)、车辆购置税、关税、船舶吨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等。

(2)地方政府固定收入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烟叶税、环境保护税。

(3)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划分情况如下。

表1-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享收入的划分

(二)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

税务管理权限,又叫“税权”,包括税务立法权和税务执法权两个方面。

1.中国税务立法权划分的层次:

(1)全国性税种的立法权,即包括全部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的地方税税法的制定、公布和税种的开征、停征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2)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全国性税种可先由国务院以“条例”或者“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施行。行经一段时期后,再修订并通过立法程序,由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立法。

(3)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国务院有制定单行税法的实施条例、增减税目和调整税率的权力。

(4)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国务院有税法的解释权;经国务院授权,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税收暂行条例的解释权和制定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权力。

(5)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违背国家统一税法,不影响中央的财政收入,不妨碍国内统一市场的前提下,开征全国性税种以外地方税种的税收立法权。税法的公布,税种的开征、停征,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统一规定,所立税法在公布实施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6)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有本地区地方税法的解释权和制定税法实施细则、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也可在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制定一些税收征收办法,还可以在全国性地方税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适用的税率或税额。上述权力除税法解释权外,在行使后和发布实施前须报国务院备案。

(7)地区性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只限于省级立法机关或经省级立法机关授权同级政府,不能层层下放。所立税法可在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执行,也可只在部分地区执行。

2.税收执法权的划分

目前,中国税收管理机构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中国的税收执法权的划分如下:

(1)财政部是国务院主管财务收支、财税政策和国有资本金基础工作的宏观调控部门。该部主要职责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内容包括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他相关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提出税收立法计划,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议上报税法和税收条例草案:根据国家预算安排,确定财政收入计划;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和对中央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参加涉外税收和国际关税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制定国际税收协议、协定范本;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

(2)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家最高税务机构,是中央税务行政机关,也是国务院主管税收专门业务的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职责如下:

①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②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③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④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⑤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⑥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⑦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⑧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⑨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⑩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国海关工作、组织推动口岸“大通关”建设、海关监管工作、进出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征收管理、出入境卫生检疫和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海关风险管理、国家进出口货物贸易等海关统计、全国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海关科技发展规划以及实验室建设和技术保障规划、海关领域国际合作与交流、垂直管理全国海关、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海关总署派驻纪检监察组。

中国海关加强监管严守国门安全。以风险管理为主线,加快建立风险信息集聚、统一分析研判和集中指挥处置的风险管理防控机制,监管范围从口岸通关环节向出入境全链条、宽领域拓展延伸,监管方式从分别作业向整体集约转变,进一步提高监管的智能化和精准度,切实保障经济安全,坚决将洋垃圾、走私象牙等危害生态安全和人民健康的货物物品以及传染病、病虫害等拒于国门之外;有效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

中国海关致力于简政放权促进贸易便利。整合海关作业内容,推进“查检合一”,拓展“多查合一”,优化通关流程,压缩通关时间。整合各类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企业“一次登录、全网通办”。加快“互联网+海关”建设,通关证件资料一地备案、全国通用,一次提交、共享复用。加快建设服务进出口企业的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收集梳理各国进出口产品准入标准、技术法规、海关监管政策措施等,为进出口企业提供便捷查询咨询等服务,实现信息免费或低成本开放。

(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是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的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三)税务机构设置

税收管理的组织体系包括税务机构设置与税务人员管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需要,并按照财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一级政权有一级财政,相应也建立一级税务机关。

2018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其内设机构有办公厅、政策法规司、货物和劳务税司、所得税司、财产和行为税司、国际税务司、社会保险费司(非税收入司)、收入规划核算司、纳税服务司、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大企业税收管理司、稽查局、财务管理司、督察内审司、人事司、党建工作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直属单位有教育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电子税务管理中心、集中采购中心、税务科学研究所、税收宣传中心、税务干部进修学院、中国税务杂志社、中国税务报社、中国税务出版社等。 n2CT9//KcN9hWGneKwu2sDEYseF7J809TrDoElwXMPXJlJjejyzHUY6bpfg4LBG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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