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代扣(收)代缴与委托代征的区别

代扣(收)代缴与委托代征有一些明显的差别,具体如下:

(一)两者的概念不同

代扣(收)代缴与委托代征两者的概念和内涵有明显的不同。

代扣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支付款项时,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

代收代缴是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已经明确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取款项时,代税务机关向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并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行为。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源零星分散、难以派出专人管理的地区,委托当地乡政府、村委会、村民组织或其他单位、个人,依法代征税款并定期向税务机关报缴的一种税收征收方法。

(二)两者的内涵不同

从法律角度看,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收法律关系有着一定的区别: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持有纳税人的收入从中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代收代缴义务人在与纳税人的经济往来中收取纳税人的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扣缴义务人是一种特殊的纳税主体,在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一方面,代扣、代收税款时,它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另一方面,在税款上缴国库时,又在履行纳税主体的义务。可以说,在一般实务中,这两类义务人都是天然义务人。

对于委托代征而言,其与前两者相比,有着明显的不同点。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委托代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是零散税收和异地税款。

同时,委托代征人与前两类义务人相比,税务机关必须根据委托代征的范围,考察受托单位和人员是否具备受托代征税款的能力、素质等,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并与受托单位和人员签订协议书。并且,委托代征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委托,税务机关视情况发生变化,可单方解除协议,但受托代征方不能单方解除协议。 o4sJgPl+N+TvnY/ZMc7KByPX7/Cyty2XKaPE8BldCWriwFIHWEAukC2UVgt+rNoL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