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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委托代征管理主要包括委托协议签订、委托协议终止、委托协议公告等。

(一)委托代征的必要性

委托代征是指由税务机关依法委托的单位或个人代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进行税款征收的活动。个体零散税收环节实行委托代征,对纳税人、征税机关以及整个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如下:

一方面,实行委托代征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纳税成本。一般而言,实行委托代征的单位或个人纳税金额不大,税源较为分散,并且有些单位或个人的经营场所相对而言比较偏远。因此,实行委托代征既可以降低单位或个人的营业成本,也可以大大降低其时间成本。

另一方面,实行委托代征对于税务机关也极为重要。具体而言:(1)有利于减少征税成本。委托代征机构一般配备专业的税务人员,在办理开业、复业、变更等日常税收业务时可以很方便地与税务部门对接,减少征税成本,提高工作质量。(2)有利于消除税收征管盲点,减少征管漏洞。一直以来,对于个体户的税收征管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难点,税务机关很难实现全方位的税收征管,实行委托代征可以很好解决这一难题。(3)有利于缓解税务机关征收压力。实行委托代征,针对个体的税收征管业务(诸如个体税款征收、日常催报催缴、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巡查等日常事务性工作)可以直接交由委托代征机构进行办理。税务机关仅仅负责指导其税额核定、提供纳税服务及相应的监管工作,这样可以解放出大量专业的税务人员,减轻相应的人才紧缺等问题。

此外,对于整个经济社会而言,实行委托代征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间的税负公平。通过委托代征,各部门各自为政、分散管理的格局将会转变,最终形成一种齐抓共管、沟通协作的管理格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不是所有税收都可以委托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可以委托代征的税收主要有两类:一是零星分散的税收,二是异地征收的税款。将异地征收的税款委托代征,既可以解决税务机关管理矛盾,纳税人又不必为税收事项而跨区劳顿。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委托代征的流程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5)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6)代征手续费标准;

(7)违约责任;

(8)其他有关事项。

其中,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在《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1)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2)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3)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4)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5)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 因疫情等特殊情况另外表述。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OjHjaTrJvrba8eu8kZq9ew3tE5EEoAbdvYIiFIJpx4t1RfDWbryd6lWVrpApnY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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