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缴义务人指的是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负有代扣代缴、代扣代收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其具有义务的法定性、双重性、有偿性以及与纳税人之间的关联性等特征。
扣缴义务人制度作为我国加强税源控制、简化征纳和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必要性。
税收扣缴义务人制度一方面能有效防止税款流失,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但从保护扣缴义务人利益的角度来看,其制度尚存在立法结构不均衡、权利义务失衡、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失衡、法律地位尚未明确、主体范围尚不明晰、收费规则以及责任机制方面亟须完善等问题。
因此,需要明确中国扣缴义务人的法律地位、主体范围等基本问题,同时其权利义务责任进一步完善,保障中国相关参与方的合法利益,促进税款的有效征收。
扣缴义务人对国家负有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有扣缴税款权力。就扣缴义务而言,虽然在内容和程度上没有决定和裁量权,但扣缴权可能会直接合法地侵害纳税人的财产权。因为在民事法律领域中,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均无扣缴对方财产的权利,所以扣缴权本质上是一种公权力。值得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扣缴的一个重要特性是国家强制性。代扣代缴要注意的关键要素见表2-1。
表2-1 代扣代缴的关键要素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滕祥志《关于税收代扣代缴制度的几个疑难问题探讨》一文整理形成,《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第五届全国财税法学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7年10月1日,389-403页。
最后,税务机关与扣缴义务人之间是行政委托关系。在这一关系中,由于税务机关的委托,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享有扣缴权力,对税务机关负有受托义务,但这并不能改变二者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在负有纳税义务的同时,应享有相应的权利。新税收征管法应当在总则中对纳税主体享有的权利进行了明确、集中和全面的规定,这有利于调动纳税主体的积极性,改善征纳关系,体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我国税收法制进步的象征。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享有下列权利:
(1)知情权。即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为了保证扣缴义务人享有税收法规的知情权,税务机关应通过建立税务公告、开展税法宣传、解答咨询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了解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税务部门制定的与纳税程序有关的规定(如办理各项涉税事务的时限、步骤和方法)提供方便,实行公开办税制度。
(2)保密权。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中会了解到企业和公民大量的生产经营、个人隐私等情况,这些情况往往关系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其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因此,《税收征管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情况保密。实施细则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个人隐私”,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个人不愿公开的隐秘,如两性关系、生育能力、收养子女等。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的范围,有时还应视案件情况予以曝光,因为它们侵犯了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权相对应的是,税务机关负有保守纳税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不得将其获得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有关情况用于税收征管以外的目的。《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和个人的储蓄存款时,不得将查询所获得的资料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3)陈述权和申辩权。陈述是指当事人表明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申辩是指当事人进行解释、辩解,反驳对自己不利的意见和证据。《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因此,陈述权和申辩权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享有的重要权利,税务机关在作出决定时,有关当事人有权为自己的行为进行陈述、说明、解释和辩解;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陈述和申辩,是税务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它有利于税务机关全面了解情况,避免作出行政处罚等决定时出现偏差。
(4)法律救济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税务机关实施违法行为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造成损害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规定争议救济权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当前加强税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5)控告、检举权。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宪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这为有关当事人监督税务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防腐和滥权,具有重要意义。
扣缴义务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如下几方面的义务:
(1)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义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登记。
(2)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义务。
(3)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义务。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4)如实、按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5)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在依法履行报送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