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依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税务登记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起点。税务登记种类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多证合一”制度改革后,新设立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领取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须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制作《“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对于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在完成相关信息采集后,企业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税务部门与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平台、部门间数据接口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可以参照企业“多证合一”的做法,对已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纳税人进行“多证合一”登记模式改革试点,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只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如前所述,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工作是税务登记,在税务机关依法征税与纳税人依法纳税方面,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税务登记能够有效地组织税收征管工作,减少税收流失,因为通过税务登记,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本地区各行各业的纳税人户数,以此来准确掌握税源的分布状况,合理地配置税收征管资源。同时,税务登记还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纳税人计算税款的准确性。具体而言,经济作用如下:
(1)税务登记确认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法律关系。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解释:一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确认,即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二是税收法律关系内容的确认,即征纳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确认;税务机关通过向纳税人颁发税务登记证件(注:“多证合一”改革后,不再颁发税务登记证件,只发营业执照),以书面形式确认征纳双方征税与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税收法律关系客体的确认,即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收入、所得、资源、财产等。
(2)税务登记有利于税务机关掌握税源情况,防止漏管漏征。税务机关想要全面了解掌握税源的分布状况,需要通过税务登记。同时,税务登记在税源控管、防止漏管漏征方面极其有利,在加强申报征收管理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