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早开始收税是1634年,南北战争时期南方政府和北方政府都曾利用个人所得税获取税收收入支付战争开销。内战结束后,政府开支减少,征税的有关法令被废除,百姓也就不用纳税了。可惜好景不长,1894年美国联邦政府在财政压力下,又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反对征税的百姓亦不示弱,很快把官司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其根据是美国基本法明确不按人口比例征税或在公民投票同意征税之前,政府没有权力让百姓纳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通过讨论,认为征税的确不符合美国基本宪法,必须予以废除,反对税务派大获全胜。最高法院的裁决无疑是给政府财政政策的当头一棒。直到1913年美国国会正式通过第16条基本宪法修改法案,正式肯定联邦政府有权对美国公民征收个人所得税,美国才得以正式立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资料来源:根据曾尔恕《美国宪法规定的国会征税权》一文整理形成,《政法论坛》1988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