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
下载掌阅APP,畅读海量书库
立即打开
畅读海量书库
扫码下载掌阅APP

三、税收征管制度

(一)纳税人识别

纳税人识别号是纳税人数据信息内外部交换共享的基础。每个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都是唯一的。2015年1月5日,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15年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未来每个公民可能都将拥有一个由税务部门编制的唯一且终身不变、用来确认其身份的数字代码标识。

对于已存在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必随国家行政区划代码的调整而调整。对于同一税务机关,如果本地区不同时期的行政区划代码不同,其所辖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区划代码。新开办企业可使用新的行政区划代码。

(二)凭证管理

凭证管理主要包括账簿凭证管理和发票管理等方面。当然,发票本身就是重要凭证。因此,凭证管理与发票管理既有区别又有重合。

账簿,是由具有一定格式而又联结在一起的若干账页组成,用来记录各项经济业务的簿籍,是编制报表的依据,也是保存会计数据资料的重要工具。账簿按其作用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按其形式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和卡片式账簿。

凭证,一般是指会计凭证。它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并据以登记账簿的书面证明。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两类。原始凭证是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凭证,如发票等。记账凭证是由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按其内容应用会计科目和复式记账方法编制的载有会计分录的凭证,是登记会计账簿的直接依据。

(三)涉税信息报告

根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或者其税务代理人提交税收安排。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掌握着较为全面的纳税人涉税信息,必要情况下可以为税务机关实施税源管理、强化反避税管理提供较好的支持。但在实务中,如果备案的税收安排为非法避税方案,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可能面临一定的风险。

目前,在我国涉税信息报告制度还不够健全,涉税信息报告的主体不够清晰,有待今后立法完善。尽管如此,一些涉税信息报告要求已进行明确。如,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涉税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当纳税人出现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退税款等违法情况时,服务信息应向税务稽查部门推送。既应当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向稽查部门报送纳税人涉税信息的要求,还应当明确、合理地界定其信息提供义务,什么情况下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具体需要提供什么信息等。同时,根据保密原则,依法规范税务部门对涉税信息的使用和相关处罚措施。

(四)申报纳税

申报纳税是税款进入税收征管的起始程序,申报纳税包括申报和纳税。站在税务机关的角度,就是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报和纳税人如何缴纳的问题。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界定纳税人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

(五)税额确认

税额确认是税收征管的核心程序。由于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对税额确认进行定义,税额确认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该内容将在后续章节通过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调查等方面进行概括性阐述。

(六)税款追征

税款追征是指在税务机关在税款征缴过程中,依法对已申报税款尚未入库的税款进行追征的制度。追征税款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申报了税款。

(七)违法调查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及税法规定的其他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管理活动。税务稽查是税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税收日常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补充,是国家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争议处理

税收争议处理的方式主要包括纳税服务投诉、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税务国家赔偿和税务行政补偿等几个方面。

(1)纳税服务投诉。为了维护纳税人的权利,更好地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投诉必不可少。各级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部门是纳税服务投诉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投诉的接收、受理、调查、处理、反馈等事项。纳税服务投诉的范围主要包括: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服务言行进行投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服务质效进行投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纳税服务职责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其他投诉。2019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纳税服务投诉管理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对纳税服务投诉工作进行规范和优化,进一步提高监督投诉质效,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2)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税务行政复议实行复议前置制度。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寻求争议处理时,应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且申请行政复议,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3)税务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一致。诉讼期间,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除非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或者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4)税务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是税务机关工作有错的救济措施。税务国家赔偿请求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后,负有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照法定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税务行政补偿。税务行政补偿是指税务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的需要,在税务行政管理中做出的合法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基于保障财产权和公平原则予以救济的具体行政行为。税务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补偿义务机关是税务行政主体。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税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税务国家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这是税务行政补偿与税务国家赔偿最主要的区别。 yKweSC6q6ynJ/vz+L6iDwolTlglR5l1llDDqZTgJH9wBLkdRdPg3zlJ6S9UJJujG

点击中间区域
呼出菜单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