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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公司资本制度与公司法的改革向度

在历次公司法改革中,公司资本制度无论在制度理念的革新方面,还是在法条变动的数量方面,都极为突出。而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也一直是1993年公司法施行之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从具体的公司资本制度设计到资本在公司信用基础中的作用。在某种程度上,对后者的认识和反思决定着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进程和方案。

(一)公司资本信用与资产信用的理论发展

1993年公司法确立了以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三原则为基础,并围绕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股东实缴出资义务、强制验资、公司转投资限制、股份发行、禁止回购、严格减资等构建的一整套公司资本制度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以批复的形式肯定了注册资本在确定公司、股东或其他相关主体财产责任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在学者的著述中,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资本是债权人利益的担保,资本多少是判断公司信用高低的标志并决定着公司的责任能力,诸如此类的观点,比比皆是。 由此,公司立法、司法和法理共同“制造了一个资本信用的神话”。

然而,仅仅几年之后,公司法学界就开始质疑和反思注册资本的作用。“注册资本只是一个账面数字,它只不过表明股东已经按其出资额履行了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因此,通常所谓的‘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最后一道防线’只不过是一个美丽的童话。” “公司资本对公司债权人是虚幻的,是没有实际意义的。有的学者将公司资本称为债权人的‘总担保’,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 明确揭示公司资本的象征性意义,并戳穿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虚幻认识,这在21世纪初及以后的公司法研究中被普遍认同。有的来源于对国外公司立法和实践经验的更新,有的来源于对公司经营实际的发现,有的来源于对资本信用所赖以保护的目标——债权人利益的检讨,直至将公司资本信用本身作为“一个悖论或者错误的解读”。 以公司资本信用为基础构建的资本制度体系首先在理论层面开始瓦解。“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并“借此取消由资本信用决定的、阻碍公司发展的不合理和不必要的制度和约束,改革现行的资本制度和出资制度,发展和完善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实现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全面和根本性的保护”。 这是学界反思后的一个重大理论成果。

21世纪初关于“资产信用”这一命题的提出以及学者在这一命题指导下进行的具体制度研究和理论积淀,终于促成了打破公司资本信用神话并确立资产信用观念的公司资本制度改革。2013年公司法修改对学界的研究成果进行了较为充分的吸收和提炼,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越了学界的预想。注册资本的功能以及与注册资本相配套的原则、规则等在立法和理论层面上均出现更为明显的衰微现象。然而,当立法者和理论研究者将注意力和关注点从公司资本转移开,并以资产信用的观念来构建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规范体系时,对这种做法的反思也悄然开启。这种反思源于对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的功能性解读:“资产信用说”可以打破对资本信用的迷信和相关注册资本制度改进上的犹疑,……但是在提升公司信用维持能力的法律机制方面,“资产信用说”很难作为公司法相关制度措施的理论依据。因为“资产信用说”根本就是一个合同法理论,而非公司法理论。而注册资本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不是为了以资本信用来涵括甚至代表公司信用,而是通过维持资本信用来实现资产信用的相对确定性。公司资本信用是公司资产信用的组织要素基础和机制内在结构,公司若无资本信用,遑论资产信用。 2013年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虽然取消了公司资本制度上附加的诸多严格管制,但并未完全抛弃注册资本制度。因此,借助这场改革,重新认识注册资本的真正含义,并回归注册资本制度的本来功能,可能是改革过程中被忽略的、改革之后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

(二)法定资本制的立法坚守与理论选择

在公司资本制度的选择上,中国公司法一直坚守着法定资本制的立场,从1993年公司法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到2005年公司法缓和的法定资本制,再到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彻底的认缴制和分期缴纳制度,都未动摇法定资本制的根基。然而,学界关于法定资本制的批判与授权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的推崇由来已久。早在1993年公司法颁行之前,就有学者主张股份公司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将确定资本部分的比例规定得大一些,并应强调设立公司发起人的责任。对其授权资本部分,应明确规定其股份发行的时间、程序”。 而这一时期,由法定资本制到授权资本制的改变一度成为现代西方国家公司法的发展趋势之一。因此,国内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研究结论几乎较为一致地指向了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授权资本制,只是有的观点明确指向折中授权资本制,有的观点承认两种选择的合理性。 然而,无论是授权资本制还是折中授权资本制,都面临域外法律制度移植时的本土适应问题,而这比纯粹理论上的考察要困难很多。2005年公司法引入“分期缴纳”规则,2013年公司法修改时强化了分期缴纳,并确立了认缴资本制,学界关于授权资本制或折中授权资本制的提议得到缓冲。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与法定资本制或者授权资本制、折中授权资本制的选择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分期缴纳可以与任何一种资本制相配套。公司注册资本一次发行(强制性规范)和分期缴纳(任意性规范)并存的模式,使中国公司法仍然留下明显的法定资本制的烙印。立法对法定资本制的坚守与学界关于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授权资本制的推崇形成明显的反差,但未来公司法资本制度是否会朝着这一方向发展,仍有较大不确定性。一则,近年来,英美法系国家在反思授权资本制的弊端和误导性的基础上,逐渐废除授权资本制度,改采更为实用、简洁和灵活的声明资本制,即仅在章程中记载其发行资本的情况。这样的变革必定会对中国公司法学界关于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授权资本制的单向度研究产生影响。二则,授权资本制“这一在英美文献中也少见的表述只反映了前端资本发行环节的一个(甚至是可兼容的)差异,相比更为重要的限制公司资产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流向股东的后端规制,其远不能反映两大法系在债权人保护理念上的本质不同”。 在公司法坚守法定资本制的当下,我们是否还要模仿、复制授权资本制的理念和做法,并通过构建庞大的其他制度体系维护债权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确实是值得反思的。 在对债权人保护、资本维持原则的法规范体现以及董事义务的履行和判断等问题缺乏完善的规范供给之前,盲目地引入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授权资本制,或者以此为参照来批判和检讨现行公司法的资本制度,似乎都是不合适的。中国公司法并未做好迎接授权资本制或者折中授权资本制的准备。认真对待、落实和完善现行法,并在此过程中寻找改革的出口,或许更有实际意义。

(三)公司资本制度的体系化构建

分期缴纳规则缓解了法定资本制下公司资金闲置、股东出资压力巨大等问题,但“在缺乏商业信用积淀的当下中国,公司法在废止最低资本额后引入分期缴纳,但又未提供分期缴付的配套规则,如公司催缴出资以及追究迟延出资股东的法律责任等,可能埋下了日后出资纠纷频发且难解的隐患”。 因此,与分期缴纳伴生的弊端的应对问题应当被特别关注,包括“设定较为详尽的催交程序(如通知时间、形式等),以免纷争;公示机制(披露或记载于可查知的公开文本之上),以免隐瞒;责任机制(填补未缴纳股款),以劝诱认股人依约交款;救济与惩罚机制(如没收已缴纳股款),以达矫正或威慑的目的”。 2014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适应公司资本制度改革而对部分出资问题作了补充性的司法解释。然而,这些改革举措和配套制度“并未触动长期以来以实缴制为规制模型的公司法资本规则体系。改革不彻底导致的结果是,传统的实缴制规则无法适应认缴制下公司资本不再对应实缴出资而只对应未到期的出资请求权这一资本结构”。 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分段分片建构的司法解释小体系,尚未组合形成可以涵盖整个公司法条文范围的大体系,只是在整个公司法条文的大体系上,间或揳入几个由司法解释构成的补丁状小体系,反倒使公司法整体上失去了立法时所建构的规范疏密状态,从而影响公司法的均衡实施”。 因此,出资催缴制度和资本责任制度的完善应当作为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法研究的重要议题。

从实缴制到认缴制的转变只是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第一步,这一步容易让人把注意力集中在认缴制下股东认缴压力的解放方面,而忽略实缴资本的价值 以及与实缴资本相关联的制度规范的构建方面。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公司法仅要求认缴资本登记,实缴资本的登记未作强制性要求。然而,“要论及法律效力与效果,实缴资本较之认缴资本更为显要、更具实际价值,设定公示程序的必要性和理由更为充分。……不采公示手段,实缴资本的确定和变更就是公司封闭控制的暗箱作业,就会造成内部行为效力外化的不公正结果。……可以想见,在我国目前的商业诚信境况之下,缺少公示程序的实缴资本极有可能演变成两种极端的结果,或者成为某些投机者实施商业欺诈的工具,或者成为无人相信、不具任何交易价值的垃圾信息”。 因此,在资本制度的体系化构建方面,除了实体规则的完善之外,实缴资本的登记和公示问题绝不能废弃或者放松。当然,基于商业实践的考察,是否可以考虑在公司设立时对实收资本采取形式审查方式,使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与企业公示系统同步进行,从而确保公司登记机关签发、变更营业执照或者办理股权确认与出质登记事宜时,在逻辑上与流程上都更加合理, 值得认真研究。

此外,因股东出资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在主体范围和责任性质上如何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理论能否用来论证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可否用于确定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和第14条第2款所规定的“公司债务不能清偿”与破产法的规则是否存在矛盾和冲突, 等等,这些疑问的存在提示我们,公司资本制度的体系化构建不应限于资本制度本身的考察,还应将视角扩展至其他公司法制度,甚至民商法制度。 b0NLV1J6aUnQjrEyIxIJSabnmsxM9iBA/yNnQrHuWUEtkwRyjcla9UNGVotdxEK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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