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曾经以很大的精力研究公司立法、讨论如何完善公司法。这方面的成果,已有相当一部分吸收到了2005年修正的公司法之中。但是,公司法的价值需要在实施中体现出来。而公司法的实施,则应使法条的公司法转变为实践中的公司法。无疑,这种转变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有法官、律师、学者、行政执法者、投资者、经营者等更多的人参与,以使公司对内对外关系得到最大范围和最大限度的调整,并且,这种转变需要深入的理论探讨和精当技术的运用,其中,特别需要法的解释。因为公司现象是纷繁复杂的,抽象的条文不经过解释,无法适应解决问题的需要。公司法的解释如同其他法的解释一样,包括有解释权的机关(如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解释和有权机关解释之外的解释。前者依职权进行,无须多作讨论。后者,则多有深入探讨的必要。从运用立法论研究公司立法,到运用解释论使公司法变成活生生的实践中的法,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需要人们去适应。应该说,公司法解释不仅是一种需要,更是一种对现实的考量。我们稍加注意即可发现,法官、律师、学者每天都在不断地解释公司法。
公司法的适用需要解释,公司法的发展需要解释,公司法理论的发展也需要解释,法解释的生命力就在于公司法的实践之中。无疑,解释的角度会有不同,但都是在探求立法的真意。本文试图就公司法规范结构对公司法适用上的影响,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后果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法适用的影响等问题作一些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