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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所得税法律制度

所得税,是指以所得为征税对象,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税的总称,是一种直接税,税负不易转嫁。所得税依据纳税主体不同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般而言,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包括四类:

其一,经营所得。即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也称为营业利润或事业所得。

其二,劳务所得。即从事劳务活动所获取的报酬,也称为劳务报酬。

其三,投资所得。即纳税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

其四,资本利得。即纳税人因财产所有或销售获得的受益,也称财产所得。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扣除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在所得税的征收过程中,考虑到量能纳税的原则,比例税率与累进税率并用。在税款缴纳的问题上,所得税实行总分结合的制度,即先分期预缴,再年终清算,从而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需要能够得到满足。

所得税一般可分为三种基本模式,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得依来源不同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所得分别计税的制度,该种制度计税实行差别待遇,可以控制税源,但随税源逐渐增多征税成本逐渐上升。综合所得税制,指将纳税人全年各种不同来源所得综合进行法定宽免和扣除后征收所得税的制度,该种制度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和量能纳税原则,但是征税成本较高。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实行分项课征和综合课征相结合的制度,也叫混合所得税制,吸收了前两种税制的优点,且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 1eUnmj+ZqjVUB3nRomp7tp80dOo7JxG8tWYMmC/6HJMTR4M92c+6h3jhlS9xLqK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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