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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析的“两可之说”

“两可之说”是《吕氏春秋》所记载的春秋末年郑国人、名家最早的代表人物邓析(约前560~前501)的一个论辩:“洧(wěi)水甚大,郑之富人有溺者。人得其尸者。富人请赎之。其人求金甚多,以告邓析。邓析曰:‘安之。人必莫之卖矣。’得尸者患之,以告邓析。邓析又答之曰:‘安之。此必无所更买矣。’”

“两可”之说的基本特点在于从两个相反的角度考察同一个事物,使两个截然不同的结论均得以成立。在处理郑人得尸的案例中,邓析就机智地捕捉住了双方各自的优劣之势,用死者家属的优势(只有死者家属才有可能赎买尸体)去攻得尸者的劣势(如果死者家属不着急赎买尸体,得尸者就无处获得赎金);用得尸者的优势(只有他这里有富人尸体)去攻死者家属的劣势(不到得尸者这里赎买,就没有别处可买)。这种处理案件的方法,使邓析能够从相反的角度认识到对立双方的着急与不着急都是相对的,有它形成的条件性。所以,邓析能从着急中发现有所不着急,从不着急中发现有所急。于是,邓析在肯定一方的“不着急”时,是以另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在肯定另一方的“不着急”时,又是以这一方的“着急”为条件的。这样,邓析就把相对的“着急”与“不着急”从事物本身的静态是非判断中抽取出来,放到了一个动态的是非判断中,使对立双方的矛盾性质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具有了一定的统一性。这是从事物的两方面来分析问题,将事物本身看做发展变化的、相对的。因此,从肯定中看出否定,肯定包含着否定;从否定中看出肯定,否定有助于肯定的认识方法,似乎有一点辩证的态度,也就是反对绝对地肯定一切,也反对绝对地否定一切。

但邓析的“两可”之说不是辩证法,而是混淆确定标准的诡辩。即“两可”之说虽然认定了事物是相对的,因此思维判断在一定的条件下具有相对性,但这种相对性又没有一个确定性的一面,使是非判断没有一个客观的尺度。从“两可”的故事中,我们并没有看到最终解决的结果。“两可”之说虽然体现了邓析的思维技巧,但历来被说成诡辩不是没有道理的。因此,他被正统思想家认为是“别类”,名声不大好。如荀子认为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而好治怪说,玩奇词。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成理,足以欺惑愚众,是惠施、邓析也”(《荀子·非十二子》)。《吕氏春秋》则说邓析“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而可与不可日变”。《淮南子》更说“邓析巧辩而乱法”。

(张晓芒) 7rvpkBvwbpG8H7p/7qakGL9A79ZVEMOmNL2llc3DwXGBW1Reywrq6hTll+S44l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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