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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致衍的原因

致衍的原因,多爲無意之增,也有有意之加,細加分析,約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 因形似而衍

俞樾《古書疑義舉例》卷五有《兩字形似而衍例》,舉了不少的例子。如《墨子·天志》下篇云:“而況有踰人之牆垣,抯格人之子女者乎?”俞樾指出:“‘抯’字衍文,‘格人之子女’與‘踰人之牆垣’相對成文,‘抯’即‘垣’字之誤而衍者。”此外,他還舉例道:

《商子·兵守》篇:“四戰之國,好舉興兵以距四鄰者,國危。”“舉”字即“興”字之誤而衍。《管子·事語》篇:“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争者。”“舉”字即“與”字之誤而衍。《吕氏春秋·異寶》篇:“其主,俗主也,不足與舉。”“舉”字亦即“與”字之誤而衍。《淮南子·泰族》篇:“夫欲治之主不世出,而可與興治之臣不萬一。”“興”字亦即“與”字之誤而衍。

再如《莊子·徐無鬼》篇云:“是以一人之斷制利天下。”王叔岷指出:“‘斷制’下有‘利’字,不詞。蓋即‘制’字之誤而衍者也。唐寫本正無‘利’字。《注》:‘則其斷制不止乎一人。’《疏》:‘恣其鴆毒,斷制天下。’是正文原無‘利’字明矣。”

二 因殘字而衍

《莊子·山木》篇:“此木以不材得終其天年。夫子出於山。”《釋文》本無子字,云:“夫者,夫子,謂莊子也。本或即作夫子。”王叔岷指出:

今本並作“夫子”。《藝文類聚》九一、《意林》、《御覽》九一七、《事類賦》十九《禽部》二、《天中記》五八引,並無“夫子”二字。《釋文》本無“子”字,是也。惟“夫”乃“矣”之壞字,當屬上絶句,“此木以不材得終其天年”下,《御覽》九五二引有“矣”字,是其明證。因“矣”壞而爲“夫”,後人遂於“夫”下妄加“子”字,以之屬下讀矣。《吕氏春秋·必己》篇正作:“此以不材得終其天年矣(‘此’下疑脱‘木’字)。出於山。”當據正。

三 因不明通假字而衍

《莊子·讓王》篇云:“今周見殷之亂,而遽爲政,上謀而下行貨,阻兵而保威。”王念孫以爲:“‘上謀而下行貨’,‘下’字後人所加也。‘上’與‘尚’同,上謀而行貨,阻兵而保威,句法正相對。後人誤讀‘上’爲上下之上,故加‘下’字耳。《吕氏春秋·誠廉》篇正作‘上謀而行貨,阻兵而保威’。”

《淮南子·人間》篇云:“戰武士必其死。”王念孫云:“‘戰武’,戰士也。‘必’與‘畢’同,言戰士皆致死也。《淮南》一書,通謂士爲武,後人不達,又於武下加士字,必下加其字矣。” 指出《太平御覽·疾病部》四、《刑法部》五,引此句並作“戰士畢死”。

又,《史記·范雎蔡澤列傳》云:“吾聞先生相李兑曰:百日之内,持國秉政,有之乎?”王念孫云:

“政”字後人所加,《索隱》本出“持國秉”三字而釋之曰:“案《左傳》云:‘國子實執齊秉。’(見哀十七年傳,今本秉作柄)服虔曰:秉,權柄也。”據此,則“秉”下本無“政”字,“持國秉”即“持國柄”也。《絳侯世家》:“許負相條侯曰:君相三歲而侯,侯八歲爲將相,持國秉。”是其明證矣。(《説文》,柄或作棅。書傳通作秉。《齊語》:“治國家不失其柄。”《管子·小匡》篇作秉。《史記·天官書》:“二十八舍,主十二州,斗秉兼之。”《周官·鼓人》注:“鐃如鈴,無舌有秉。”並讀與柄同)後人不知秉爲柄之借字,故妄加政字。《太平御覽·方術部》引此作“持國秉政”,亦後人依《史記》加之。《人事部》引此正作“持國柄”。

四 因兩字義同而衍

俞樾云:“古書有兩字同義而誤衍者。蓋古書未有箋注,學者守其師説,口相傳受,遂以訓詁之字誤入正文。”

如《國語·晉語》云:“若無天乎?云若有天,吾必勝之。”王念孫校曰:“‘若無天乎云’文不成義,且與下二句不相聯屬。‘云’字當在下文‘若’字下,而以‘若無天乎’爲一句,‘若云有天’爲一句。” 俞樾補充道:

王説是矣,而未盡也。古本蓋止作“若無天乎?若云天,吾必勝之”。云,即有也。《廣雅·釋詁》曰:“云,有也。”文二年《公羊傳》曰:“大旱之日短而云災,故以災書。此不雨之日長而無災,故以異書也。”“云災”、“無災”,相對爲文。云災,即有災也。此以“無天”、“云天”相對爲文,正與彼同。“云”、“有”二字同義而誤衍,傳寫又誤倒之耳。

《墨子·備城門》篇:“令吏民皆智知之。”俞樾謂:“‘智’、‘知’義同。《釋名·釋言語》曰:‘智,知也。’《墨子》原文本作‘令吏民皆智之’。傳其學者謂此‘智’字乃知識之‘知’,因相承而衍‘知’字矣。《淮南子·人間》篇:‘曉然自以爲智知存亡之樞機,禍福之門户。’‘知’字亦誤衍,與《墨子》同。”

又《荀子·仲尼》篇云:“能耐任之,則慎行此道也;能而不耐任,則恐失寵,則莫若早同之,推賢讓能,而安隨其後。”楊倞注“能耐任之”曰:“耐,忍也。言人有賢能者,雖不欲用,必忍而用之。”又注“能而不耐任”曰:“有能者,不忍急用之。”王念孫指出:

“能耐任之”、“能而不耐任”,兩“能”字皆衍文,“耐”即“能”字也。(《禮運》:“故聖人耐以天下爲一家,以中國爲一人者。”鄭注曰:“耐,古能字。傳書世異,古字時有存者,則亦有今誤矣。”《樂記》:“故人不耐無樂。”鄭注曰:“耐,古書能字也。後世變之,此獨存焉。”成七年《穀梁傳》:“非人之所能也。”《釋文》能亦作耐。《管子·入國》篇:“聾盲喑啞,跛躄偏枯,握遞不耐自生者。”耐即能字)“耐任之則慎行此道”者,言能任國家之大事(此承上“理任大事”而言),則慎行此道也。今作“能耐任之”者,後人記“能”字於“耐’字之旁,而傳寫者因誤合之也。“而不耐任”云云者,“而”讀爲“如”,言如不能任其事,則莫若推賢讓能也。今作“能而不耐任”者,傳寫者既“能”、“耐”並録,而“能”字又誤在“而不”二字之上也。楊氏不得其解,故曲爲之詞。

五 因不明詞義而衍

詞義是發展變化的,只知詞的今義而不知詞的古義,或不知某時代的特殊用語,不知詞所涉及的名物典章制度,反以爲書面材料有錯誤,爲了文從字順而增字的現象,也不乏其例:

甲 不知古義而衍

《漢書·西南夷兩粤朝鮮傳》云:“獨左將軍並將戰益急,恐不能與。”如淳曰:“不能與左將軍相持也。”師古曰:“此説非也。不能與,猶言不如也。”《史記》“恐不能與”下有“戰”字。王念孫論之云:

如、顔皆未曉“與”字之義。《史記》“與”下有“戰”字,則後人妄加之也。“與”,猶敵也,言左將軍並將兩軍,而戰益急,恐不能敵也。古者謂相敵曰與。《匈奴傳》曰:“單于自度,戰不能與漢兵”,言不能敵漢兵也。襄二十五年《左傳》曰:“閭丘嬰與申鮮虞乘而出,行及弇中,將舍。嬰曰:‘崔慶其追我。’鮮虞曰:‘一與一,誰能懼我?’”懼,病也。言狹道之中,一以敵一,雖崔慶之衆,不能病我也。哀九年《傳》曰:“宋方吉,不可與也”,言宋不可敵也。《越語》曰:“彼來從我,固守勿與”,《老子》曰:“善勝敵者不與”,皆謂兩軍相敵也。《管子·輕重戊》篇曰:“即以戰鬥之道與之矣。”與之,敵之也。《秦策》曰:“以此與天下,天下不足兼而有也”,言以此敵天下也。《淮南·人間》篇曰:“大之與小,强之與弱也,猶石之投卵,虎之啗豚。”言以大敵小,以强敵弱也。《史記·燕世家》曰:“龐煖易與耳”;《白起傳》曰:“廉頗易與”;《淮陰侯傳》曰:“吾平生知韓信爲人易與耳”。“易與”,皆謂易敵也。《高祖紀》曰:“上自東往擊陳豨,聞豨將皆故賈人也。上曰:‘吾知所以與之’”,言吾知所以敵之也。後人不知“與”之訓爲敵,故或曰“不能與左將軍相持”,或曰“不能與猶言不如”,又或於《史記》“恐不能與”之下,妄加“戰”字,蓋古義之失其傳久矣。(杜預注《左傳》“不可與”曰“不可與戰”。章昭注《越語》“固守勿與”曰“勿與戰”。王弼注《老子》“善勝敵者不與”曰“不與争”。蓋誤釋“與”爲“與共”之“與”,而以戰字、争字,增成其義,不知“與”訓爲“敵”,即是戰争之義也。如淳曰“不能與左將軍相持”,亦是增字以成其義。而讀《史記》者,遂於“與”下加“戰”字矣)

乙 不知某時代特殊詞義而衍

《顔氏家訓·風操》云:“昔侯霸之子孫,稱其祖父曰家公。”盧文弨校曰:“《王丹傳》:‘丹徵爲太子少傅。時大司徒侯霸,欲與交友,及丹被徵,遣子昱候於道。昱迎拜車下,丹下答之。昱曰:家公欲與君結交,何爲見拜?丹曰:君房有是言,丹未之許也。’案:此‘孫’字、‘祖’字或誤衍。” 王利器補證云:

趙與旹《賓退録》四引此文,並云:“之推,北齊人,逮今七百年,稱家祖者,復紛紛皆是,名家望族,亦所不免。家父之稱,俗輩亦多有之,但家公家母之名少耳。山簡謂‘年三十不爲家公所知’(案見《晉書·山簡傳》),蓋指其父,非祖也。”左暄《三餘偶筆》十:“《孔叢子》:‘子高以爲趙平原君,霸世之士,惜其不遇時也。其子子順以爲衰世好事之公子,無霸相之才也。申叔問子順曰:子之家公,有道先生,既論之矣;今子易之,是非安在?’是對子而亦稱其父爲家公也。”

誠如錢玄所説:“舊校者不知當時稱‘家公’即指家父,而誤以‘公’是祖輩之稱,故妄增‘孫’、‘祖’兩字。”

丙 不明詞中所涉名物制度而衍

《淮南子·覽冥》篇云:“夫陽燧取火於日,方諸取露於月。”王念孫指出:

“夫陽燧”本作“夫燧”,今本有“陽”字者,後人所加也。彼蓋誤以“夫”爲語詞,又以《天文》篇“陽燧見日則然而爲火,方諸見月則津而爲水”,故加入“陽”字。不知夫燧即陽燧也。“夫燧”與“方諸”相對爲文,《周官》“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於日”。(“遂”與“燧”同)鄭注曰:“夫遂,陽遂也。”下文云:“夫燧之取火,慈石之引鐵”,並以“夫燧”二字連文,故高注云:“夫,讀大夫之夫。”則“夫”非語詞明矣。

《晉書·阮瞻傳》:“舉止灼然。見司徒王戎……戎咨嗟良久,即命辟之。”勞格《晉書校勘記》曰:“孫志祖云‘止’字疑衍。‘灼然’者,晉世選舉之名,於九品中正爲二品。” 見《温嶠傳》《鄧攸傳》。余嘉錫也指出:“余考《書鈔》六十八引《續漢書》云:‘陳寔字仲躬,舉灼然,爲司徒屬,大丘長。’則灼然爲科目,自後漢已有之,不起於魏之中正也。” 顯然,校者不知灼然爲科目之名,而把“舉灼然”改成了“舉止灼然”。

陳垣《校勘學釋例》卷五爲《元代名物誤例》。其第三十四《不諳元時年代而誤例》云:“元年號有至大,有大德,而沈刻《元典章》有至大德,其中必有一字係衍文:吏二三一‘近睹至大德二年’,‘德’字衍。”“又元時大德年號祇有十一年,今乃有十六年:吏五廿七‘大德十六年’,‘六’字衍。”第三十五《不諳元朝帝號廟號而誤例》云:“元世祖不稱高皇帝,而沈刻《元典章》有世祖高皇帝,蓋清人習聞清朝帝號,乃以加之元帝也。新刑五三‘世祖高皇帝’,‘高’字衍。”第三十七《不諳元代地名而誤例》云:“刑十四八‘河南行省咨陝州路’,元作‘峽州’,陝州元時不稱路。”“新刑六十‘婺州路蘭州溪州同知’,元作‘蘭溪州同知’,‘蘭’下‘州’字衍。若蘭州,則不屬婺州路。”第四十一《不諳元代專名而誤例》云:“一時代有一時代所用之專名,校書者對於本書時代所用之專名,必須有相當之認識,此《方言》《釋名》所由作也。”如“‘係官公廨’‘係官房舍’爲元代專名,沈刻輒改爲‘係是官員房舍’,有同蛇足矣。工二十八‘委實係是官員公廨’,元作‘委是係官公廨’。工二二十‘禁賣係是官員房舍’,元作‘禁賣係官房舍’。”第四十二《不諳元時體制而誤例》云:“元制,皇帝聖旨稱‘欽此’,皇太后懿旨及太子令旨稱‘敬此’。”“刑十五四五‘麽道懿旨了也敬此欽此’,‘欽此’二字衍。”“又元制,笞杖始於七,止於百七,朝綱一五‘諸杖罪一百七十以下’,‘十’字衍。”

六 因不明文義而衍

没有弄清詩文的含義,爲了符合自己對書面材料的理解而加字的現象也是常有的。如《戰國策·趙策》云:“士爲知己者死,女爲悦己者容,吾其報知氏之讎矣。”王念孫曰:

“之讎”二字,後人所加也。“吾其報知氏”者,承上文“爲知己者死”言之,謂報知氏之恩,非報知氏之讎。下文曰:“知伯以國士遇臣,臣故國士報之。”又曰:“而可以報知伯矣。”並與此句同義。後人以下文多言爲知伯報讎,故加“之讎”二字。不知彼自言報讎,此自言報恩也。《史記·刺客傳》曰:“今智伯知我,我必爲報讎而死,以報智伯。”此雖兼報讎言之,而“報智伯”三字,仍謂報恩,非謂報讎也。《太平御覽·人事部》引此策有“之讎”二字,則所見本已誤。《文選·報任少卿書》注引此正作“吾其報知氏矣”。

《莊子·山木》篇:“昨日山中之木,以不材得終其天年;今主人之鴈,以不材死。”王叔岷校云:“上文所言木與鴈,皆昨日之事,則‘主人之鴈’上,不當有‘今’字,蓋淺人妄加也。《文選》盧子諒《贈劉琨詩》注、《藝文類聚》九一、《意林》、《御覽》九一七、《事類賦》十九《禽部》二、《事文類聚後集》四六、《合璧事類别集》六六引,皆無‘今’字。《吕氏春秋·必己》篇同。當據删。”

七 因不明句讀而衍

不明句讀而衍實際上也就是不明文義而衍的一種,因爲這種情況是限於斷句方面,所以單列一例。

《戰國策》趙策云:“秦攻趙於長平,大破之,引軍而歸,因使人索六城於趙而講。趙王與樓緩計之曰:與秦城何如?不與何如?”王念孫指出:“此以‘與秦城’爲句,‘何如不與’爲句。‘不與’下本無‘何如’二字。齊策:‘田侯召大臣而謀曰:救趙,孰與勿救?’猶此言‘與秦城,何如不與’也。後人誤讀‘與秦城何如’爲句,因於不與下加‘何如’二字,而不知其謬也。《太平御覽·人事部》引此作‘與秦地,何如勿與?’”

《淮南子·覽冥》篇云:“以治日月之行,律治陰陽之氣,節四時之度。”王念孫引陳觀樓説云:“‘律’下本無‘治’字,‘律陰陽之氣’與上下相對爲文,讀者誤以‘律’字上屬爲句,則‘陰陽之氣’四字文不成義,故又加‘治’字耳。高注‘律,度也’三字,本在‘律陰陽之氣’下,傳寫誤在‘律’字之下,‘陰陽’之上,隔斷上下文義,遂致讀者之惑。”並補證道:“《文子·精誠》篇作‘調日月之行,治陰陽之氣’,此用《淮南》而改其文也。後人不知‘律’字之下屬爲句,故依《文子》加‘治’字耳。”

又,《漢書·酷吏傳》云:尹齊“以刀筆吏,稍遷至御史,事張湯,湯素稱以爲廉武。帝使督盜賊。”王念孫指出:“‘帝’字後人所加,此言張湯素稱尹齊之廉武,使之督盜賊。非謂武帝使督盜賊也。《史記》‘使督’上無‘帝’字,是其明證矣。後人誤以‘廉’字絶句,而以‘武’字屬下讀,因妄加‘帝’字耳。下文曰:‘上以爲能,拜爲中尉。’方指武帝言之。”

八 注文誤入正文

古書在傳寫時,注文即於正文之下,而字體大小相差也往往不够分明,鈔録時稍不留心,注文即會混入正文。如《莊子·天運》篇云:“夫至樂者,先應之以人事,順之以天理,行之以五德,應之以自然;然後調理四時,太和萬物。”王叔岷指出:

唐寫本、趙諫議本、道藏成玄英本、王元澤本、林希逸本,皆無此三十五字,乃疏文誤入正文者也。見道藏本成疏“故曰:汝近自然也”下。上文“吾奏之以人,徵之以天,行之以禮義,建之以太清”,與下文“四時迭起,萬物循生,一盛一衰,文武倫經”云云,本爲韻文,意亦一貫。《書鈔》一百五、《玉海》一百三引,亦並無此三十五字,宣穎本删之,是也。

《淮南子·人間》篇云:“非其事者勿仞也,非其名者勿就也,無故有顯名者勿處也,無功而富貴者勿居也。”王引之曰:“‘無故有顯名者勿處也’,義與上句無别,當即是上句之注,而今本誤入正文也。下文云:‘夫就人之名者廢,仞人之事者敗,無功而大利者後將爲害,’皆承上文言之,而此句獨不在内,則非正文明矣。”

錢大昕《十駕齋養新録》卷六《後漢書注攙入正文》也指出:“《郭太傳》‘初太史’至‘南州’以下七十四字,本章懷注引謝承《後漢書》之文,今誤作大字,溷入正文。予嘗見南宋本,及明嘉靖己酉福建本,皆不誤。蔚宗書避其家諱,於此傳前後皆稱林宗字,不應忽爾稱名。且其事已載《黄憲傳》,毋庸重出也。” 該書同卷尚有《三國志注誤入正文》一篇可參看。

九 校者旁記之字誤入正文

王念孫曾指出:“書傳多有旁記之字誤入正文者。” 如《晏子春秋》内篇《問》下云:“《詩》云:‘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之’者其人也。”盧文弨指出:“下止字衍”,並分析道:“今《詩》作‘景行行止’,而古來所引,每作‘行之’。王伯厚《詩考》引《史記·孔子世家》作‘行之’,今《史記》改作‘行止’矣。《禮記·表記》釋文又云:‘行止,《詩》作行之’,又互異也。此書必本作‘行之’,後人以今《詩》‘止’字注其旁,遂誤入正文耳。”

《淮南子·時則》篇云:“始雨水,桃李始華,倉庚鳴。”王念孫引其子引之説云:

次句内本無“始”字,今本有者,後人據《月令》,旁記“始”字,因誤入正文也。高注曰:“自冬冰雪,至此春分穀雨,(案:‘春分穀雨’四字,乃後人所改。《逸周書·時訓》篇:‘雨水之日桃始華’,則非春分穀雨時也。《吕氏春秋》注作‘自冬冰雪至此,土發而耕’。)故曰始雨水。”是首句有“始”字也。又曰:“桃李於是皆秀華”,是次句無“始”字也。《月令》:“桃始華,倉庚鳴。”皆三字爲句,若無“始”字則句法參差矣。此文“桃李華,倉庚鳴”亦三字爲句,若加一“始”字,則句法又參差矣。故桃李華不言始,而桃華則言始;倉庚鳴不言始,而蟬鳴則言始;蟬鳴言始,而寒蟬鳴則不言始。皆變文協句也。《吕氏春秋·仲春》篇,正作“桃李華”。

校讀者旁記之字有涉及詞義的,也有涉及名物、諱字的,今分别舉例如下。《史記·司馬相如列傳》云:“相如乃與馳歸,家居徒四壁立。”王念孫指出:

“家居徒四壁立”本作“居徒四壁立”。居即家也。(家、居二字,古聲義並相近,故《説文》曰:“家,居也。”《周官·典命》注曰:“國家,國之所居。”)《索隱》引孔文祥云:“家空無資儲,但有四壁而已。”家字正釋居字,故《漢書》作“家徒四壁立”。宋本及各本皆作“家居徒四壁立”,則文不成義。此後人依《漢書》旁記家字,而寫者因誤入正文也。汲古閣單行《索隱》本,本作“居徒四壁立”,後補入“家”字,而字形長短不一,補刻之迹顯然。《文選·詠史》詩注,引作“居徒四壁立”。《六帖》二十二曰:“司馬相如,居徒四壁。”則無家字明矣。

《史記·曆書》云:“端旃蒙者,年名也。”王念孫謂:“《爾雅》之‘旃蒙’,《史記》作‘端蒙’。此作‘端旃蒙’者,後人旁記‘旃’,因誤入正文耳。” 又,陳垣亦曾就此舉例云:

《史記·酈生傳》:“王者以民人爲天,而民人以食爲天。”《索隱》引《管子》云:“王者以民爲天,民以食爲天。”今本正文,皆作民人,蓋唐人避太宗諱,民作人,後人於人旁注民,其後遂將民人二字連寫,致衍人字。

《通典·食貨》篇:“荆河豫州,厥土惟壤。”豫,唐代宗諱。代宗時改豫州爲蔡州。杜佑於古豫州不得改爲蔡州,又不得直稱爲豫州,於是用《禹貢》“荆河惟豫州”一語,稱古豫州爲荆河州。後人於荆河旁注豫字,鈔書者遂並荆河豫三字連寫,成此衍文。

又,王重民《午風堂叢談跋》云:“《遺書》本卷三《歐陽文忠集考異》條云:‘此本尚是元刻,余於書攤得此,藏書家不多見也。此明洪武五年刻。’‘此明洪武五年刻’七字,殊爲贅疣,檢原本無之,必讀者注語誤入正文者。甚矣,校刻書之難也!” 此亦一特例。

此外,有的讀者將可參考的文字寫在所讀書旁,也會被後人鈔入正文。如《史記·司馬相如列傳》云:“相如雖多虚辭濫説,然其要歸引之節儉,此與《詩》之風諫何異。”爲了加以比較,讀者將《漢書·司馬相如傳》末贊語中的一段話鈔在旁邊,後人將其混入了正文。

十 涉上下文而衍

涉上下文而衍的字皆與上下文中的某個字或某些字相同,這顯然是傳鈔不慎造成的。

甲 涉上文

《史記·孝景本紀》云:“二年秋,衡山雨雹,大者五寸,深者二尺。”王念孫云:“‘深者二尺’,‘者’字因上句而誤衍也。雹有大小,故言‘大者五寸’,若深二尺,則平地皆然,不得言‘深者二尺’也。《秦始皇紀》:‘二十一年,大雨雪,深二尺五寸。’《漢書·五行志》:‘宣帝地節四年五月,山陽濟陰雨雹如鷄子,深二尺五寸。’皆不言深者二尺五寸也。又《五行志》:‘元帝建昭二年十一月,齊楚地大雪,深五尺’,不言深者五尺也。《初學記》《太平御覽·天部》引《史記》,並無‘者’字。”

又,《史記·商君列傳》云:“孝公既用衛鞅,鞅欲變法,恐天下議己。衛鞅曰:‘疑行無名,疑事無功。’”王念孫指出:“‘鞅欲變法’,‘鞅’字因上文而衍。此言孝公欲從鞅之言而變法,恐天下議己也。孝公恐天下議己,故鞅有疑事無功之諫。若謂鞅恐天下議己,則與下文相反矣。《商子·更法》篇:‘孝公曰:今吾欲變法以治,更禮以教百姓,恐天下之議我也。公孫鞅曰:疑行無成,疑事無功。君亟定變法之慮,殆無顧天下之議之也。’是其明證矣。《新序·善謀》篇同。”

乙 涉下文

《管子·樞言》篇云:“衆人之用其心也,愛者,憎之始也;德者,怨之本也。唯賢者不然。”王念孫謂:“此六句,皆涉下文而衍。下文云:‘衆人之用其心也:愛者,憎之始也;德者,怨之本也。其事親也,妻子具,則孝衰矣;其事君也,有好業,家室富足,則行衰矣。唯賢者不然。’此則重出而脱其太半矣。又下文尹氏有注,而此無注,若果有此六句,則尹氏何以注於後而不注於前?然則尹所見本無此六句明矣。”

又如中華書局編輯部《史記點校後記》云:“《楚世家》‘於是靈王使棄疾殺之’,《左傳》作‘王使速殺之’。疾速同義,‘疾殺之’就是‘速殺之’,只因下文有‘公子棄疾’,就衍了一個‘棄’字,如果不删去,‘棄疾’二字連讀,那就變成人名了,所以我們標點作‘於是靈王使(棄)疾殺之。’”

丙 涉上下文

《爾雅·釋地》云:“北方有比肩民焉,迭食而迭望。”郭璞注:“此即半體之人,各一目、一鼻、一孔、一臂、一脚,亦猶魚鳥之相合。”周祖謨《爾雅校箋》卷中曰:“‘各有一目、一鼻、一孔’,唐寫本作‘各有一目、一鼻孔’。《文選》王元長《曲水詩序》注,引作‘人各有一目、一鼻孔’。案:《山海經·海外西經》云:‘一臂國,一目、一鼻孔。’即此注所本。今本‘鼻’下衍‘一’字,當據唐寫本改正。”錢玄亦就此謂:“‘一鼻’則與常人無異,‘一孔’則其義不明。此因上下均有‘一’字而誤衍。”

《淮南子·人間》篇云:“事或欲以利之,適足以害之;或欲害之,乃反以利之。利害之反,禍福之門户,不可不察也。”王念孫指出:“或欲利之,或欲害之,相對爲文。‘利’字上不當有‘以’字,此因下句‘以’字而誤衍也。《太平御覽·學部》三引此無‘以’字。‘禍福之門户’,‘户’字亦因上文‘禍福之門户’而衍。利害之反,禍福之門,相對爲文,則‘户’字可省。《覽冥》篇‘利害之路,禍福之門’即其證。《太平御覽》引此無‘户’字,《文子·微明》篇同。”

十一 誤疊

因字詞誤疊而衍,實際上是涉上下文而衍的一種特殊形式。如《莊子·天運》篇云:“故西施病心而矉其里,其里之醜人見而美之,歸亦捧心而矉其里。其里之富人見之,堅閉門而不出;貧人見之,挈妻子而去之走。”俞樾校曰:“兩‘其里’字,皆不當疊,‘病心而矉’、‘捧心而矉’,文義甚明,若作‘矉其里’,則不可通矣。皆涉下句而衍。” 王叔岷補證云:“俞説是也。唐寫本上‘其里’字不疊,《御覽》三九二、七四一,《記纂淵海》五五、《事文類聚》前集一二、别集二四、《合璧事類》續集四四、《錦繡萬花谷》後集一五,引兩‘其里’,字皆不疊。” 周祖謨也分析道:“此處‘其里’二字傳寫誤重,當删。‘矉’是蹙額的意思,字亦作‘嚬’。它是個自動詞,後面不能帶賓語。”

《淮南子·地形》篇云:“鳥魚皆生於陰,陰屬於陽。”王念孫指出:“下‘陰’字蒙上而衍,此謂鳥魚皆屬於陽,非謂陰屬於陽也。《大戴禮》《家語》並作‘鳥魚皆生於陰,而屬於陽。’盧辯曰:‘生於陰者,謂卵生也;屬於陽者,謂飛游於虚也。’則無下‘陰’字明矣。《文選·辯命論》注、《太平御覽·羽族部》一引《淮南》,皆無下‘陰’字。”

又,上海古籍出版社版《中吴紀聞》云:“洞與潘閬、錢易爲友,狂放不羈。閬坐盧多遜黨,亡命,乃變姓名,僧服入中條山。洞密贈之詩曰:‘潘逍遥,平生才氣如天高。倚天大笑無所懼,天公嗔汝口呶呶。罰教臨老頭,補衲歸中條。我願中條山,山神鎮長在。驅雷叱電,依前趕出這老怪。’”王邁指出:“‘我願中條山,山神鎮長在’,應删去一‘山’字,兩句合爲一句,作九字句。點校者已校出兩種讀法,但采取了錯誤讀法,也未下斷語應作九字句。丁傳靖《宋人軼事彙編》‘我願’句,亦作九字。”

陳垣認爲此類錯誤“有以已鈔爲未鈔而誤衍者”,有的甚至重鈔了十多字。如沈家本刻《元典章》:“兵一三七‘照依樞密院條畫禁的事理不得違犯仰樞密院條畫禁的事理不得違犯仰樞密院’,衍‘條畫’至‘樞密院’十四字。”“新吏四‘本部呈先准中書省劄付本部呈先准中書省劄付’,衍‘本部’至‘劄付’十字。”

十二 涉注文而衍

前已論及,古書一般都是正文注文連寫,而以大小字區别之。這也會出現正文受注文影響而增字的現象。

如《荀子·仲尼》篇云:“任重而不敢專,財利至則言善而不及也,必將盡辭讓之義然後受。”楊倞注曰:“‘善而不及’,而,如也。言己之善寡如不合當此財利也。”元刻正文無“言”字。王念孫指出:“無‘言’字者是也,據楊注云:‘善而不及’,而,如也。’則善上無言字明矣。注又云:‘言己之善寡如不合當此財利也。’此‘言’字乃申明正文之詞,非正文所有也。宋本有‘言’字,即涉注文而衍。”

《淮南子·脩務》篇云:“禹沐浴霪雨,櫛扶風。”高誘注曰:“禹勞力天下,不避風雨,以久雨爲沐浴。扶風,疾風。以疾風爲梳 也。”王念孫指出:

“沐”下本無“浴”字,此涉高《注》“沐浴”而誤衍也。沐霪雨、櫛扶風,相對爲文。多一“浴”字,則句法參差矣。(劉本又於‘櫛’上加‘梳’字以對沐浴,尤非)《藝文類聚·帝王部》一、《太平御覽·皇王部》七、《文選》謝朓《和王著作八公山詩》注,引此皆無“浴”字。《莊子·天下》篇“禹沐甚雨,櫛疾風”,此即《淮南》所本。

《禮記·曲禮》上云:“前有塵埃,則載鳴鳶;前有車騎,則載飛鴻;前有士師,則載虎皮。”王引之指出:“‘飛’字涉注文而衍。《注》云:‘鴻,取飛有行列也。’此釋‘載鴻’之義,非經文有‘飛’字也。下載‘虎皮’注云:‘虎,取其有威勇也。’亦是釋‘載虎皮’之義,經文豈有威勇字邪?《正義》釋‘載鳴鳶’云:‘不直言鳶而云鳴者,鳶不鳴則風不生,故畫作開口如鳴時。’此專釋鳴字之義也。若‘鴻’上有‘飛’字,則《正義》亦必專釋之。而《正義》云:‘前有車騎則載鴻者,鴻,鴻鴈也。鴈飛有行列,與車騎相似。若軍前遥見有車騎,則畫鴻於旌首而載之,使衆見而爲防也。’但言畫鴻而不言畫飛鴻,則所見本無‘飛’字可知。……案郭璞注《爾雅》‘錯革鳥曰旟’云:‘此謂全剥鳥皮毛置之竿首,即《禮記》云載鴻及鳴鳶。’是古本無‘飛’字也。鈔本《北堂書鈔·武功部》八引作‘則戴鴻’(‘戴’與‘載’同),《車部》上引作‘則載鴻’,足證隋唐間舊本尚不誤。唐石經始衍‘飛’字。”

十三 因據誤本文字而加

書面材料有錯誤,讀不通,人們未經認真校勘,相反地却根據自己的理解而增字的,也不乏其例:

甲 因訛文而加

《淮南子·俶真》篇:“雲臺之高,墮者折脊碎腦,而蟁蝱適足以翱翔。”高誘注曰:“蟁蝱微細,故翱翔而無傷毁之患。”王念孫校曰:

“適足以翱翔”當作“適足以翾”。高注“翱翔而無傷毁之患”,當作“翾飛而無傷毁之患”。《説文》:“翾(許緣反),小飛也。”《原道》篇曰:“跂行喙息,蠉飛蝡動。”蠉與翾同。下文曰:“飛輕微細者,猶足以脱其命。”“飛輕”二字,正承“翾”字言之。若翱翔則爲鳥高飛之貌。蟁蝱之飛,可謂之翾,不可謂之翱翔也。又下文“雖欲翱翔”,高注曰:“翱翔,鳥之高飛,翼上下曰翱,直刺不動曰翔。”而此注不釋翱翔之義,則正文本無翱翔二字明矣。隸書翱字或作 (見漢唐公房碑),形與翾相近,故翾誤爲翱。後人不知翱爲翾之誤,因妄加翔字耳。《藝文類聚·蟲豸部》引此正作“蟁蝱適足以翾”。

又,《漢書·匈奴傳》云:“朕與單于,俱由此道,順天恤民,世世相傳,施之無窮,天下莫不咸嘉使。”王念孫指出:“‘天下莫不咸嘉使’本作‘天下莫不咸便’。便,安也。言順天恤民,天下咸安之也。下文‘漢與匈奴鄰敵之國’,乃起下之詞,非承上之詞。‘便’與‘使’相近,因誤爲‘使’。後人不得其解,遂於‘咸’下增‘嘉’字。……《史記》作‘天下莫不咸便’是其證。”

陳垣總結校《元典章》經驗時也説:“有誤字不知爲誤,而疑爲脱,仍將誤字録存,另加他字者,則又誤又衍矣。”如:“吏三十八‘歷一任者即陞教授’,元作‘歷一考即陞教授’,‘考’誤爲‘者’,遂加‘任’字。”

乙 因脱文而加

《莊子·至樂》篇:“吾安能棄南面王樂,而復爲人間之勞乎?”王叔岷指出:“陳碧虚《闕誤》引張君房本,‘人間’作‘生人’,據上文‘諸子所言,皆生人之累也’則作‘生人’者是也。《疏》:‘誰能復爲生人之勞,而棄南面王之樂邪?’是成本亦作‘生人’。今本作‘人間’,蓋由‘人’上脱‘生’字,後人乃於‘人’下妄加‘間’字耳。”

《淮南子·主術》篇:“是故十圍之木,持千鈞之屋。五寸之鍵,制開闔。”王念孫云:“‘制開闔’三字,文義未足。《説苑·説叢》篇作‘而制開闔’。《文子》作‘能制開闔’。能亦而也。二書皆本於《淮南》,則《淮南》原文本作‘五寸之鍵,而制開闔’明矣。道藏本脱‘而’字,劉績不能考正,乃於‘制開闔’下加‘之門’二字,而諸本及莊本皆從之,謬矣。”

《大戴禮記·曾子立事》篇云:“多知而無親,博學而無方,好多而無定者,君子弗與也。”俞樾謂:“下文云:‘君子多知而擇焉,博學而算焉,多言而慎焉。’據此,則本文‘好多’二字亦當作‘多言’,校者因奪‘言’字而誤補‘好’字,此校補之不當者也。”

丙 因衍文而加

《淮南子·氾論》篇云:“履天子之圖籍,造劉氏之貌冠。”王念孫云:“‘履天子之圖籍,造劉氏之貌冠。’本作‘履天子之籍,造劉氏之冠。’《史記·高祖紀》曰:‘高祖爲亭長,以竹皮爲冠。及貴,常冠,所謂劉氏冠乃是也。’故曰‘造劉氏之冠’。今本作‘履天子之圖籍,造劉氏之貌冠’者,‘貌’字涉高注‘委貌冠’而衍。後人又誤以籍爲圖,遂於‘籍’上加‘圖’字,以與‘貌冠’相對,而不知‘貌’爲衍文,且圖籍不可以言履也。”

又,《史記·周本紀》云:“幽王以虢石父爲卿。用事,國人皆怨。石父爲人佞巧,善諛好利。王用之,又廢申后,去太子也。申侯怒,與繒西夷犬戎攻幽王。”王念孫指出:

廢申后去太子一事,已見上文,此處不應重見。“王用之”三字,亦與上文用事相複。今案:“王用之,又廢申后去太子也”本作“王之廢申后去太子也”,乃復舉上文,以起下文申侯與犬戎攻周之事,與虢石父之事各不相涉。祇因王之廢申后去太子,“王”下衍一“用”字,遂致不成文理。後人不得其解,遂於“廢申后”上加一“又”字,以曲爲彌縫耳。《群書治要》引此,作“王之廢后去太子也”。《太平御覽·皇王部》十引作“幽王之廢申后去太子也”。今據以訂正。

丁 因倒文而加

《晏子春秋》内篇《諫》上云:“夫陽生而長,國人戴之。”孫星衍校本於“而長”上加“生”字,云:“今本脱一‘生’字,以意增。”王念孫正之曰:“孫加‘生’字非也。此文本作‘夫陽生長而國人戴之。’言陽生長於荼,而爲國人所戴也。今本‘長而’誤作‘而長’,又加‘生’字於其上,則贅矣。《群書治要》正作‘夫陽生長而國人戴之。”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云:“外黄富人女甚美,嫁庸奴亡其夫去抵父客。”《集解》於“亡其夫”下注曰:“一云其夫亡也。”王念孫指出:

一本是也。“嫁”字後人所加,“亡”字本在“其夫”下。“庸奴其夫”爲句,“亡去”爲句,“抵父客”爲句。《漢書》作“外黄富人女甚美,庸奴其夫。(師古曰:言不恃賴其夫,視之若庸奴)亡邸父客。(如淳曰:父時故賓客也)”是其證也。因“亡”字誤在“其夫”之上,遂與“庸奴”二字義不相屬。後人不得其解,輒於“庸奴”上加“嫁”字,而讀“嫁庸奴”爲句。(《廿二史劄記》謂“所嫁者乃庸奴,故逃之。”非也,既爲富人女,而又甚美,則無嫁庸奴之理)“亡其夫”爲句,其謬甚矣。

十四 因誤據他篇而加

《史記·秦始皇本紀》云:“更爲書賜公子扶蘇、蒙恬,數以罪,其賜死。”王念孫指出:“‘賜死’上本無‘其’字,後人據《李斯傳》加之耳。不知彼言‘其賜死’,乃趙高所爲始皇書語;此言‘賜死’,乃史公記事之文,不當有‘其’字也。《太平御覽·皇王部》引此無‘其’字。”

《漢書·景紀》云:“丞相屈氂下獄,要斬妻子梟首。”王念孫校云:“‘妻’下‘子’字,乃後人依《劉屈氂傳》加之也。(《劉屈氂傳》云:‘妻子梟首華陽街。’)景祐本無‘子’字。宋祁亦曰:‘舊本無子字。’據鄭氏《注》云:‘妻作巫蠱,夫從坐,但要斬也。’則鄭所見本無‘子’字明矣。《五行志》曰:‘屈氂坐祝 要斬,妻梟首。’《漢紀》曰:‘屈氂妻坐爲巫蠱祝詛,屈氂要斬,妻梟首。’‘妻’下皆無‘子’字。”

十五 因誤據他書而加

《墨子·七患》篇云:“一穀不收謂之饉,二穀不收謂之旱,三穀不收謂之凶,四穀不收謂之餽,五穀不收謂之饑。”畢沅於此下增“五穀不孰謂之大侵”,並説:“八字舊脱,據《藝文類聚》增。”王念孫糾之云:“既言‘五穀不收謂之饑’,則不得又言‘五穀不孰謂之大侵’。《藝文類聚·百穀部》引《墨子》‘五穀不孰謂之大侵’者,乃涉上文引《穀梁傳》‘五穀不升謂之大侵’而衍。故《太平御覽·時序部》二十、《百穀部》一引《墨子》皆無此八字。《墨子》所記本與《穀梁傳》不同,不可强合也。”

又,《史記·曹相國世家》云:“北救東阿。”王念孫指出:“‘阿’上本無‘東’字,此後人依《漢書》加之也。東阿故城,在今陽穀縣東北,本戰國時阿邑,《田完世家》所謂‘齊威王烹阿大夫’者也。漢始置東阿縣,故《史記》中或謂之阿,或謂之東阿。《索隱》本出‘北救阿’三字,注云:‘阿即東阿也。’《正義》曰:‘今濟州東阿也。’則正文内無‘東’字甚明。今本既加‘東’字,又删去《注》内‘阿即東阿也’五字,其失甚矣。《絳侯世家》:‘擊秦軍阿下’,亦不稱東阿。”

十六 本無闕文而誤加空圍

《逸周書·本典》篇云:“能求士□者,智也;與民利者,仁也。”王念孫指出:“能求士者,智也;與民利者,仁也。句法上下相同,則上句不當有闕文。下文‘士有九等,皆得其宜’,正所謂‘能求士者,智也。’其無闕文明矣。《玉海》六十七引此無闕文。”

《逸周書·官人》篇云:“有知而言弗發,有施而□弗德。”王念孫校曰:“此文本作‘有知而弗發,有施而弗德’,‘發’讀曰‘伐’。高注:‘《淮南·修務》篇曰:伐,自矜大其善也。’有知而弗發,有施而弗德,皆五字爲句,上句本無‘言’字,下句亦無闕文。後人於‘弗發’上加‘言’字,(後人不知‘發’與‘伐’同,而誤以爲發言之‘發’,故加‘言’字)則上句多一字矣。校書者不知‘言’字爲後人所加,而以爲下句少一字,遂於下句内作空圍,以對‘言’字,此誤之又誤也,《大戴記》正作‘有知而不伐,有施而不置’。(‘置’與‘德’同,《繫辭》傳:‘勞而不伐,有功而不德。’《釋文》:‘德,鄭、陸、蜀本作置。’鄭云:‘置當爲德。’《荀子·哀公》篇:‘言忠信而心不德,仁義在身而色不伐。’《大戴記·哀公問五義》篇,‘德’作‘置’)”

又,孔凡禮《全宋詞校補》載沈伯文《望海潮》云:“山連嵩岱,疆分齊魯,濟南自古多奇月。魄墮英星,芒剪瑞□(按此處脱一字,補□),來參漢主龍飛。”劉凱鳴指出:

查詞譜,《望海潮》上片第三句爲六字句,非七字句,當至“奇”字句斷,孔校誤將“月”字從上,遂從而誤判“脱一字”。“月”爲韻脚,與“龍飛”以下“枝、龜、蹊、旗、扉、歸、嘶、衣、池”等韻字不叶,且導致割裂“月魄”、“星芒”。今謂實無脱文。“濟南自古多奇”,奇,奇士,猶名士。沈詞蓋化用杜甫《陪李北海宴歷下亭》“濟南名士多”句意。奇,上平聲支韻字,與“飛、枝……衣、池”等支韻、微韻字并屬詞韻第三部。而“月”入聲字,屬第十八部,自不能與第三部通押。

十七 爲牟利而加

在古籍傳播中,爲了牟利而故意加字的情況是很少的,任繼愈曾舉一例:“如《房山雲居寺石經》可謂善本,其中有些石刻佛經體現了《遼藏》的面貌,但其中也有刻工貪圖省工,出現許多上下文不相連屬的‘一’字,從一般校勘原理看,這與字形、字音、字義或上下的錯簡毫無關係,只是由於刻工按版計酬,爲了省力,又能占滿版面,才出現了不應出現的許多‘一’字,漢字中只有一字筆劃最少,刻起來又省力,用來充字數最方便。”

十八 爲説明自己的觀點而加

汪辟疆云:“余家舊藏明黄正色活字本《御覽》,《文部》五百八十六引鍾嶸《詩品》。其上品十二家之末,下有‘陶潛’二字,分注平列,張海鵬、鮑崇城二本同。頗疑元明間人不滿記室平品,因除去古詩一家不計外,擅移中品之陶公於小注,以足十二人之數。此明人妄改古書之明證也。今日偶取涵芬樓景印宋本《御覽》覆按之,果無陶潛,而以《詩品》評陶一條,别行引之,益足取證也。”

蔣禮鴻亦曾舉一例:“《樂府詩集》卷五十九所引的唐人劉商《胡笳曲序》説:‘蔡文姬善琴,能爲離鸞、别鶴之操。胡虜犯中原,爲胡人所掠。入番爲王后,王甚重之。武帝與邕有舊,敕大將軍贖以歸漢。胡人思慕文姬,乃卷蘆葉爲吹笳,奏哀怨之音。後董生以琴寫胡笳聲爲十八拍,今之《胡笳弄》是也。’序中的董生是誰,有人以爲是唐代著名琴師董庭蘭,有一位名家則以爲就是文姬歸漢後所嫁的董祀,而序中‘董生’前頭應補上個‘嫁’字。因爲他老人家認爲現傳的《胡笳十八拍》曲辭確是蔡文姬所撰而不是像很多人那樣認爲的僞作(或擬作),如若不補這個‘嫁’字,那麽胡笳曲的琴譜就是‘董生’所作而非文姬所作,‘如果胡笳聲都不是蔡文姬譜出的,那麽《胡笳十八拍》的辭更不是蔡文姬作的了。’這就是所以要補字的原由。但是頗有疑竇。大凡校書補字,或者上下文有過這個缺文,或者見於别的書或類書所稱引,才算有憑有據。現在補上這個字,兩種根據都没有,僅因文姬曾嫁過董祀,這祇能説是想當然的揣測,不能算作科學的論斷。董生是否董庭蘭,也還要找證據。但是元稹的《小胡笳引》却給了我們一些材料。這篇樂府歌辭的題注道:‘桂府王推官出蜀匠雷氏琴,請姜宣彈。’歌辭道:‘哀彈慢指董家本,姜生得之妙思忖。’這是有個姓董的人制作了胡笳的琴曲而爲姜宣所學習所彈奏的確證。這個人當然不是文姬,也更不可能是董祀。那麽劉序的‘後董生’應補成‘後嫁董生’的説法更加動摇了。元稹和劉商同是唐人,我們有理由設想元詩所説那個姓董的人就是劉序的董生。再按劉序的文字,‘卷蘆葉爲吹笳,奏哀怨之音’出於胡人,是文姬歸漢以後的事,文姬何從知道而寫之以琴呢?《胡笳十八拍》曲辭的著作權問題可以再討論(有人説‘曲以拍名,起於唐代’,至少漢代尚無拍名,這是值得注意的),但爲肯定著作權屬於蔡文姬而在劉序中加字,這是淺昧所未以爲安的。”

十九 爲便於閲讀而加

古文簡奥,後人爲便於閲讀,往往在書面材料中改字或加字。如李零云:“在《孫子》一書的校勘上,銀雀山簡本的發現對我們有很多的啟發。首先,我們發現今本之間的差異與簡本相比,往往微不足道,簡本與今本之間的差異要比這大得多。這種差異可分爲三種情況,一種是屬於换字,如簡本《實虚》‘膠其所之也’,‘膠’是‘繆’的借字,今本改爲‘乖’,《九地》‘輕地吾將使之僂’,‘僂’是‘遱’的借字,今本改爲‘屬’,都是把難懂的字换成易懂的字。一種是填字,如簡本‘善者’,今本都改爲‘善用兵者’,也是爲了便於讀懂。還有一種是變散文爲對句,如簡本《刑》‘善守者,臧(藏)九地之下,動九〔天之上〕’,今本在‘動九〔天之上〕’前加‘善攻者’。這種差異在古書流傳中應當是一種帶有普遍性的現象。”

陳垣校沈家本刻《元典章》也發現有類似現象,指出:“刑部卷内有一句添至三四字者,頗似經生之添字解經,有時或較元文意義顯明,然實不可爲訓,假令别有所本,亦當注明出處也。”如:“刑十九四,‘召其親人認識領去完聚’,元作‘召親完聚’,四言成句,而六字妄添。”“刑十九八,‘此實古今之通論也’,元作‘古今通論也’,五言成句,而四字妄添。” z4N6JdaJUDjAzPeGuN163Jt+4mMqRiD4w/TgkNkK50L93+SH0p23CcIjSosup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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