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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扭曲的城市化和经济的结构性矛盾

在生产要素不能自由流动的条件下,一方面城市化的进程是受到阻碍的,另一方面,理论上城市化能给经济带来的一些益处并没有充分实现,反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各种问题和矛盾逐渐凸显出来。中国城市化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本书要强调的是,这些困境不是“城市化”带来的,而是“扭曲的城市化”带来的。

2.4.1 城市化过程中城乡、区域收入差距巨大

大量研究都表明,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开始,收入差距总体上呈现扩大的趋势,而且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一直很大(例如:Ravallion and Chen,2007;Gustafsson,Li and Sicular,2008)。一个重要的问题是,不能将城乡间和地区间收入差距当作两个独立的问题来看待,平均收入较低的地区往往也是农村人口众多的地区,因此,城乡收入差距就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农村人口较多的地区与城市化水平较高的地区之间的收入差距了。如果把中国的每一个省都看成由农村和城市两个单位构成,那么,中国总体上的地区间收入差距就可以分解成城乡间收入差距、不同省的城市之间的差距和不同省的农村之间的差距,通过分解,总体上的地区间收入差距中70%—80%可以由城乡间收入差距来解释(万广华,2006)。

城市化与城乡收入差距的关系在中国内地出现了与众不同的趋势。从全球视角来看,城市化进程中,城乡收入差距会缩小。韩国在1994年基本消除了城乡收入差距,斯里兰卡和中国台湾也在1995年将城乡收入比降至1.4以下(Henderson,2007)。而在中国内地,城市化进程却伴随着城乡间收入差距的扩大,这一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相左的经济事实该如何解释?一般而言,城市化降低收入差距的机制有两条:首先,城市化过程中,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生产率更高的城市部门,可以提高其劳动生产率,与此同时,进城劳动力在城市里相对收入较低,有压低城市平均收入增长速度的作用;其次,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减少,留在农村的劳动力可以获得更多的耕地资源,有利于实现农业规模经营和提高农业的人均产出。但是,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城乡分割政策使得劳动力流动受到阻碍,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的规模不足,流入城市后所获得的收入和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城市居民还是有很大差距。另一方面,农业用地的使用权难以流转,农业规模经营很难实现。这就导致城市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两条机制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是可以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但由于劳动力流动还不够充分,而政府大量的支出投向城市,经济开放等其他因素又有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作用,于是,城乡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陆铭、陈钊,2004;Lu and Chen,2006;陆铭等,2005;Wan et al.,2006)。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城市化的进程和土地市场的发育使得土地价格明显上升,农村土地在被征用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城市建设用地之后价格大幅度提高,而这一块土地增值收益也主要被投向了城市建设,这又成为扩大城乡间收入差距的新的因素。在存在城乡间劳动力市场分割和城市倾向的经济政策的条件下,城乡收入差距的缩小将困难重重。

近年来,中国省之间和城乡间的人均收入差距有所缩小,但这是否已经形成了一个“拐点”还有待时间的检验。缩小地区间收入差距既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将经济资源配置到欠发达地区,这是我称为“动钱”的政策,也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劳动力迁移到较发达地区,这是我称为“动人”的政策。即使当前中国真的已经出现了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的“拐点”,政策制定者也需要严肃地思考这样一个问题:“动钱”和“动人”两种政策相比,谁更能够有效且可持续地缩小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当前出现的城乡和地区间收入差距缩小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是多年以来劳动力大规模流动的结果?这一问题很难用数据来回答,但从世界银行对于国际经验的总结来看,通过劳动力流动的“动人”政策才是地区间走向平衡发展的出路(尚柯、沙安文,2006)。

2.4.2 城市内部社会分割

在中国的城市常住人口中,有着相当一部分的非本地户籍人口,并且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这一部分人口的比例在不断提高。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显示,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6亿人,占全部人口的49.68%,而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全年农民工总量为2.42亿人,这部分人口与城镇人口数量的比例为36.34%。 长期以来城乡分割所造成的城乡差距也在城市内部造成了户籍人口和非户籍人口的差距,形成了城市内部新的“二元社会”分割(或称“新二元结构”)。除了在社会保障、教育等制度上对外来人口的差别待遇外,城市劳动力市场上也存在着对于非本地城镇户籍的劳动力的歧视。不仅如此,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城市户籍人口的工资在不断上升,而外来务工者的收入却没有显著提高,两者的差距不断扩大(Meng and Bai,2007;Zhang and Meng,2007)。另有数据显示,在2001—2005年期间,对于教育水平可比的居民,农民工的平均实际工资(控制了通胀之后)下降了4%,而本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实际工资则增长了7%。较近的数据显示,在2003—2009年间,国家统计局报告的农民工与城市单位工资之比从76%下降到了65%。而中国家庭收入调查(CHIPS)数据显示,农民工工资与城市居民工资之比在2002年是70%,而在2007年的调查中,这一比率是63%(Knight,Deng and Li,201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部课题组(2011)也报告了2003—2009年间全国年平均工资和农民工全年工资收入之间的比值,这个比值并没有缩小,相反还有扩大趋势。

户籍制度以及城市新移民所遭受的歧视待遇会降低新移民的社会融合程度(张文宏、雷开春,2007)。城市内部的二元社会一旦形成,就会长期持续存在,并带来一系列的不利后果。一个最直接的影响就是,劳动力市场上和户籍身份相关的歧视会造成城市内部的收入差距,从而引发各种社会冲突。即使消除了劳动力市场上的歧视,户籍身份所造成的公共服务的不均等,仍可能加剧社会冲突,增加社会的非生产性消耗(陈钊、陆铭,2008;刘晓峰等,2010)。城市内部分割还会影响到信任水平。汪汇等(2009)用上海数据进行的实证研究发现,非本地户籍人口对小区居民的信任、对社会公众的信任以及对公共机构的信任水平更低,并且户籍身份的不利影响并不会随着收入和教育水平的提高而减少或消失。更为严重的是,无户籍、低信任的外来人口有集中居住的趋势,他们之间的相互影响会进一步降低他们的信任水平。城市户籍人口与非户籍人口之间的收入差距还降低了人们的快乐感,因为与户籍身份有关的收入差距代表着机会不平等。而且,这种不平等也会降低处于优势地位的城市居民的快乐感,因为与身份有关的不平等会引发人们的不满,造成社会冲突,增加社会消耗,而这些负面后果也会对本地城市居民造成影响(Jiang,Lu and Sato,2012)。当非本地户籍的城市常住人口在面临着政策歧视的时候,如果能够有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机制,那么,可能歧视性的政策能够得到改变,但在现行的制度之下,城市的外来人口却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机制,在公共参与方面,移民表现得更为消极,其中部分的原因是现有制度对他们的公共参与形成制约(陈钊、陆铭、徐轶青,2014)。而这些相对弱势的外来人口还出现了聚居在一起的现象(陈钊、陆铭、陈静敏,2012),这就可能通过社区内的相互影响加剧社会风险。

2.4.3 经济结构的失衡

中国扭曲的城市化还加剧了经济结构的失衡。扭曲的城市化推进了生产,却没有同步推进消费。从生产方面来说,与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经济发展路径相比,在城市化受阻的情况下,中国农村的劳动力数量减少速度缓慢,压低了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进程,也相应压低了农村劳动力进城打工的保留工资(陈钊、陆铭,2008)。工资增长的速度被压低,有利于资本积累和增加生产能力,但因为消费增长比产出增长更慢,于是,中国经济形成了依赖低劳动成本和依赖出口的局面。

在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像中国这样有如此低的消费率,在2009年,最终消费与GDP的比率仅为48%,而扣除掉政府消费后,居民消费与GDP之比仅为35%。无论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是与相近发展阶段的印度和巴西比,或是与同处于储蓄率较高的亚洲文化下的日本和韩国比,中国的消费率都更低,甚至低于日本和韩国的消费率在历史上的最低点,而且主要就是因为居民的消费率低。

扭曲的城市化起到了抑制消费的作用。城市化进程受阻,农村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的收入增长速度被压低,这不利于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也不利于缩小城市内部有无本地户籍的人口间的收入差距。而在投资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之下,工资增速相对缓慢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劳动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被压低,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劳动收入占比进入持续下降阶段,成为收入差距扩大的重要原因(陆铭等,2008;Lu and Gao,2011)。 由于高收入者边际消费倾向较低,因此,收入差距的扩大不利于增加消费(杨汝岱、朱诗娥,2007;Jin et al.,2010)。

除此之外,现有的户籍制度还制约了城市非户籍常住人口的消费。根据我们近来的一项研究,如果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将居民(或家庭)的特征控制住,一个没有所在城市户籍的外来居民与当地城市居民相比,前者的消费要低大约30%。由于农民工的数量庞大,我们大致可以测算出这一由户籍制度所导致的“消费损失”究竟有多大。算出来的结果让人吃惊,它相当于数据所在年份的家庭消费的4.2%,或者中国GDP总量的1.8%。中国每年GDP的增长不过10%左右,这相当于是说,户籍制约的消费相当于每年GDP增长部分的1/5(Chen,Lu and Zhong,2012)。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人在面对风险的时候,需要储蓄以防不测,而如果社会保障健全则储蓄的动机将减弱。中国的社会保障日益健全,但农民工的状况却改善不多。根据国家统计局2009年的一项数据,雇主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比例分别为5.9%、9.7%、20.7%和1.8%(盛来运、王冉、阎芳,2009)。不难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覆盖水平仍然比较低,绝大部分农民工都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从农民工的工作性质和收入来源来看,他们签订短期合同的比率和来源于个体经营收入的比重均远远高于城市居民。

农民工不能安居乐业的预期还会制约他们对耐用消费品的消费。一方面,农民工跨地区的流动性非常强,于是,他们的行为就将是能省的就省,能租的就不买,因为耐用消费品的移动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各种有关劳动力流动的研究均显示,大约在三十几岁之后,农村居民外出打工的倾向就会下降,农民工形成了这个回到家乡的预期,那么,他们后半生的收入将有所下降,于是,他们也会增加现期的储蓄以备未来所需(Chen,Lu and Zhong,2015)。

户籍制度如果不改,那么,它对于消费的制约作用并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下降。从数据上来看,户籍对消费的制约作用对相对较高收入者更大。这其实很好理解,人的收入水平提高了之后,他对于非必需品的消费比重将上升,而吃穿的消费比重则下降。如果将消费分成若干项来看,外来移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其在吃、穿方面的消费虽然也较低,但更明显的差别出现在家庭设备、健康医疗和文化教育这些方面。因此,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户籍制度制约非必需品消费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没有工作地户籍的农民工的数量仍在持续稳定增长,这也会在总量上加强户籍对消费的制约(陈斌开、陆铭、钟宁桦,2010)。 357ktv3QNoeTLecQ4gHC1bi8Ni7doRvOjbEXlcLbC2YS8PialuHJvcG4wvO+rX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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