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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案例,是人们对已经发生的典型事件进行捕捉后的截取和记述。“案例”一词最初是医学界对医案及个别病例情况的统称,后来逐步应用至其他各个领域。案例对于人们的学习、研究、生活借鉴等具有重要意义,人们常常把案例作为一种工具用来进行说服、思考和教育,让其在解决问题当中起到引领、示范和指导的作用。

我国自古就有重视案例的传统。秦朝的“廷行事”、汉朝的成例汇编、隋唐时期的判例适用、明朝的《问刑条例》、清朝的“凡引律必全引其本文,例亦如之,有例则置其律,例有新者则置其故者”等制度,都说明了案例是除成文法外重要的法律形式。

20世纪5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重视案例在审判实践当中的作用。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是法律实践与法学理论探讨有机结合的衍生物,是由最高司法机关进行严格认定和履行法定程序后所作出的权威发布。指导性案例不同于法律和司法解释,也与判例法系的“判例法”有本质区别,它在我国不属于正式法律渊源,主要在司法裁判中发挥指导和参考的作用。截至2020年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24批139件指导性案例,其中有3件涉及工伤认定。无论是我国历史上的案例,还是当下的指导性案例,其效力都不是强制性的,它们的意义并非在于提供一个具体规则,而是在于提供一种处理方式,对行政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思维过程和裁判过程形成一种事实上的约束力。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话,可能会经过以下法律程序:(一)确认劳动关系,即申请仲裁、一审、二审(特殊情况下还有再审);(二)申请工伤认定,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是否属于工伤(可能还要行政复议)、行政一审、行政二审;(三)劳动能力鉴定,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再次鉴定结论;(四)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即申请仲裁、民事一审、民事二审。可以看出,工伤职工维权可能要经过四类共11道法律程序,在每道法律程序都通过的情况下才能最终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每道法律程序按照理想状况实践最短两个月的话,那么整个程序走下来也要两年时间。两年的时间用来维权,成本何其高!

本书所要探讨的问题是工伤认定。应当说,工伤认定程序是所有程序中最复杂、最耗时、最消磨当事人意志的程序。在这个程序中受到煎熬的,不仅是工伤职工及其亲属,还有作为工伤认定机关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行为一样,工伤认定也需要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但工伤认定有一个行政认定回转的过程。由于工伤认定属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法定职权,在审理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人民法院并无职权对职工是否属于工伤直接作出认定,这是工伤认定的特别之处。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多轮行政认定或司法确认之后,还有一个工伤待遇确认过程与支付确认的长期复杂过程,这不是一般行政行为的“一次性办好”,而是一个服务与被服务、公权力与私权利的矛盾处理解决过程,更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因此,对工伤认定疑难案例的研究,不仅是对司法机关的行政判决的研究,还是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认定的研究,通过研究工伤认定方面的疑难案例,达到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效衔接,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

工伤认定是行政行为,其救济途径应当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无论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行为,还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都是行政机关的行为,都要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实施起至今已经历三十年,这是行政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创立到不断完善的三十年;是行政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不断健全壮大的三十年;是老百姓从不会告、不敢告、不愿告,到能主动地运用行政诉讼、捍卫自己权利的三十年;是行政机关从抵触行政诉讼、害怕行政诉讼监督,到接受行政诉讼监督的三十年;是公民请求救济权利的范围、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范围不断扩大的三十年;是经济与社会的转型变迁、政府职能与治理模式不断变化与发展的三十年。可以说,《行政诉讼法》走过的这三十年,是国家不断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三十年。

2019年3月31日,国家发布了“推动中国法治进程十大行政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刘某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米泉市劳动人事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再审案”是“十大案件中唯一一个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两高’共同监督纠错,并确定工伤认定相关界限标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案件”(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军在2019年3月31日发布会上的发言)。该案历经十二年,审限之长、案情复杂之程度是少见的。张相军认为,该案无论是在纠错方式还是在法律适用,乃至政策考量等方面,都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发展进程和完善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治进程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这不仅反映了工伤认定这一行政行为在中国行政法治进程中的地位,也折射出这一行政行为在整个社会中的高关注度以及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关认知上的差异。

形成共识需要时间,科学决策需要经验。无论是正义理论还是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理论,都不可能从理论本身获得,其获得的唯一途径是大量分析案例,始终保持对经验事实和法言法语的敏感、认真和专注。对于是否工伤的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在认知上有差异,但也有共识,有衔接的内在动力,这个过程需要时间、逻辑和经验。因此,工伤认定的案例研究应该是一个很好的结合点,也是解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认知差异问题的方法。指导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确定的,其裁判要点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总结出来的审判经验和裁判规则,笔者认为可以视之为与司法解释具有相似的效力。因此,实践中的指导案例的裁判要点既可以作为说理的依据引用,也可以作为裁判的依据引用。(可参考胡云腾的文章《关于参照指导性案例的几个问题》。)运用好指导案例、研究典型案例,对于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迫切需要我们认识到司法案例的法治价值;统一法律适用及司法裁判尺度需要指导案例这个重要手段;人民群众信法、学法、用法需要指导案例这个活生生的教材。

近日,笔者研读英国逻辑学教授L.S.斯泰宾的《有效思维》,译者吕叔湘先生曾说,他翻译这本书,是有鉴于常常看到一些说理的文字里头隐藏着许多有悖于正确思维的议论,希望能通过这本书的译本使发议论的文风有所改进,哪怕是百分之一,千分之一,也就使八十多岁老人把已经极其有限的工作时间用在这个译本上不为无益了。我颇有感慨,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还翻译逻辑思维方面的书籍,而且还关注着正确思维关于说理的文字的道理,不能不说这是作为一名语言学家的责任和担当。而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无论是作出行政决定还是司法判决,都要努力做到正确无误,并且要把法律阐释清楚,把道理讲明白,这也正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所提到的“释法说理”。释法说理就是要让正义被看见,法律被说清,道理被讲明。也就是说,第一,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事实上,无论是行政决定还是司法判决,不仅要经由严格的程序作出,还必须有详细充分的理由分析来支撑,这样才能真正达成个案的正义。第二,个案的法律文书的作出不仅应建立在严格的法定程序基础之上,还要体现于充分的明法析理之中。实现个案正义,不仅要求过程能被看见,而且要求结果能被说清讲明。第三,个案的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讲究文理。

想要写作一本有关工伤认定的书的想法由来已久,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从事工伤认定工作十三年余,在工作过程中有很多感想和认知,不讲不快;二是自2001年从事工伤认定工作之后,陆续在一些期刊、杂志上发表过有关工伤认定的案例评析,有了一些思考的积累;三是针对目前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状况以及工伤认定复议、诉讼过程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者以及司法机关在不同方面的认知差异,有一种使命的冲动一直启发我,促使我不断地思考。

本书已成,但由于本人水平有限,认识不免有偏颇,出现错误也未可知,敬请读者批评指正。本书在成书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法制出版社吕静云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在此深致谢意。

本书案例大多取自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案例,较具代表性、典型性和权威性。从这些真实案例的形成过程中,我们可以体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司法机关在工伤认定问题上的相同与不同的认知,权衡并思考工伤职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下的不同认识和利益博弈,从而引发法律人对工伤认定实践的思考。相信本书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企业管理方面的从业人员及相关行政单位从业人员、司法从业人员都能有所帮助。同时,它也是广大劳动者的维权指南。 iAkfI61rzUm/Xvz9JbSvq3CSQUuOZiL/UqJGgmexCNg2dpJ3bcGm9BJU5NxZ4W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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