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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圣三年(1096),50岁

正月九日,韩忠彦罢知真定府。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9):绍圣三年正月庚子(9日),韩忠彦自太中大夫、知枢密院事以观文殿学士知真定府。同见《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3),《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9)。

正月二十六日,陈衍配朱崖军。

《十朝纲要》卷一四(页301):绍圣三年正月丁巳(26日),陈衍配朱崖军。

三月二十一日,封赵佶(徽宗)为端王。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3):绍圣三年三月辛亥(21日),封遂宁郡王佶为端王。同见《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9)。

二十七日,哲宗幸端王府。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4):绍圣三年三月丁巳(27日),(哲宗)幸申王、端王府。

四月十七日,蔡京建议香药库之物给公。

《宋会要》职官二七之一六(页2944):绍圣三年四月十七日,户部尚书蔡京言:“香药库等处应出卖之物甚多,久卖不售,请给公据募商人沿边入中粮草赴户部等请。”从之。

五月三日,敕详定募役法。

《长编拾补》卷一三“绍圣三年五月壬辰”条(页508):壬辰(3日),敕详定募役法。(《长编》卷二二七:熙宁元年十月壬子,颁募役法。[原注]云:绍圣元年至三年五月三日敕详定。)

五月七日,孙谔罢左正言,黜知广德军。因孙谔言免役法不便,而蔡京认为孙谔欲伸元祐之奸,诋诬先朝,故黜之。

《宋史》卷一七八(页4330):绍圣三年,左正言孙谔言:“役法之行,在官之数,元丰多,元祐省,虽省未尝废事,则多不若省;雇役之直,元丰重,元祐轻,虽轻未尝不应募,则重不若轻。今役法优下户使弗输,而尽取诸上户,意则美矣,而法未善也。夫先帝建免役之法,而熙宁、元丰有异论,元祐有更变,正惟不能无弊尔。愿无以元丰、元祐为间,期至于均平便民而止,则善矣。”翰林学士蔡京言:“谔之论多省、轻重,明有抑扬,谓元丰不若元祐明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此言,臣窃骇之。免役法复行将及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指以为弊,则所诋者熙宁、元丰也。且元丰,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与差不可并行。元祐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纪矣,而谔欲不间熙、祐,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听。”诏罢谔正言,黜知广德军。

《宋会要》食货一四之九(页5042—5043):绍圣三年五月五日,左正言孙谔言:“……”于是翰林学士蔡京言:“看详谔以为‘元丰多,元祐省;元丰重,元祐轻;多不若省,重不若轻’。则是谔以谓元丰之法不若元祐明矣。而文其奸言,以为随时益损者,妄也。苟以为随时益损,则元丰之法未必是而元祐之法未必非矣。谔于陛下追绍之日,敢为兴言,臣窃骇之。先帝谓天下土俗不同,不可概以一法,故重轻美恶,各随其宜。恐其率之不均也。故或以家业物力,或以田亩,或以税钱,随等敷出,恐其久而不均也。故三年五年一造产业簿,以定高下之实,可谓均平矣。而谔于平日敢以为不均不平,其意安在?役钱有令五等俱出者,有自四等以上出者,有自三等以上出者,盖所用钱多而户口偶少,则敷必至五等。府界自熙宁至元丰只三等以上出役钱,自先帝行法之初,已不曾令五等敷出。谔奏不以实,其意安在?杂职书手有支钱,有不支钱,亦各随其土俗而已。且免税法自去年五月复行至今,将一年,天下吏习而民安之。而谔以为宿弊不革者,谓熙宁、元丰之时也。以先帝有为之时为宿弊之法,则元祐之变法为革弊,而陛下今日亦不当绍而复之也。谔之意盖欲因此以疑朝廷继述之志耳。元丰雇法也,元祐差法也,雇与差不可并行。元祐固尝兼雇,已纷然无绝矣。而谔欲无间,是欲伸元祐之奸,惑天下之听,则非日积斥元祐乱政之人,亦当无间矣。”诏孙谔罢左言,差知广德军。同见《宋史全文》卷一三下(页755)。

按:《长编拾补》卷一三“绍圣三年五月丙申”条(页508—509),《宋会要》职官六七之一四(页3894)均记孙谔为右正言。

七月五日,蔡京为翰林学士承旨。(《长编拾补》卷一三“绍圣三年七月壬辰”条,页515)

九月十八日,诏蔡京详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反对。

《宋史》卷一七八(页4330):是岁(绍圣三年),以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类著其法,总为一书,名《常平免役敕令》,颁之天下。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敕令。侍御史董敦逸言:“京在元祐初知开封府,附司马光行差法,祥符一县,数日间差至一千一百人。乞以役法专委户部。”诏令疏析。京奏上,复令敦逸自辨,京无责焉。

《宋会要》食货六一之七〇(页6191—6192):绍圣三年九月十八日,诏:“翰林学士承旨兼详定役法蔡京依旧详定,重修敕令。”

二十九日,哲宗废皇后孟氏。

《十朝纲要》卷一四(页302—303):绍圣三年九月乙卯(29日),废皇后孟氏。初后母燕氏与尼法端、供奉官王坚以左道为后祷祠及造雷公式等物,事闻,上命入内侍押班梁从政等即皇城司鞫之,狱成。命侍御使董敦逸录问,敦逸始疑之。内侍郝随以言协,敦逸惧,遂以奏牍上。故后及于废。燕氏等三人皆处死。诏狱初起,随挤排于内而章惇迎合于外,莫敢有异议者。其后上悔曰:“章惇坏我名节。”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5):绍圣三年九月乙卯,废皇后孟氏为华阳教主、玉清妙静仙师,赐名冲真。同见《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9)。

十一月二十一日,章惇上《神宗实录》。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5):绍圣三年十一月丁未(21日),章惇上《神宗实录》。同见《十朝纲要》卷一四(页303)。

二十四日,宴修实录官。

《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5):绍圣三年十一月庚戌(24日),宴修实录官。

十二月三日,蔡京因役法事为自己辩护。朝廷命董敦逸处理此事。

《宋会要》食货六五之七〇(页6191—6192):绍圣三年十二月三日,京言:“臣僚论江西役法等事,奉旨令详定,重修敕令,所具折闻奏。一言:‘元祐初司马光秉政,蔡京知开封府,光倡京和,首变先帝之法。只祥符一县,数日之间,差拨役人一千一百余人,皆蔡京首为顺从。’臣昨知开封府,于元祐元年二月内降,到司马光差役法,令州县揭簿定差,仍称如无妨碍,即便施行,其开封府虽辖诸县,自来只管勾京城内事。至于人户差役簿书之类,皆诸县一面施行。其开、祥两县在辇毂之下,既见法内有即便施行之文,所以承行,不敢稍缓。臣若能应和司马光,则不应一月之间一请遂罢。又言:‘蔡京坏先帝之法,如江西吏人除重法,案外元无雇钱,近来一例创行,支给以百姓之脂膏,填群吏之沟壑。检会江西,绍圣三年敷出总数减放四万四千。臣若创行,增添吏禄,当须于敷出总数内增过元丰额数。今来比元丰有四万余贯放免。显见臣僚妄诞。先帝仁政而臣僚以为取脂膏填沟壑,不意敢为是言也。’”先是,侍御史董敦逸分析。敦逸言:“据蔡京所陈,奉旨令臣分析。状内称:‘苏辙亦言朝廷明使州县相度有无妨碍,而开封府官吏更不相度申请。’苏辙兄弟自是毁坏良法之人。尚谓开封府监勒开祥两县,迅若兵火。仍乞取问。”诏令敦逸分折,于甚处得苏辙元文字以闻。敦逸言:“元祐更役法,其建立是司马光,推选之始是开封府。时京知开封府事,惟章惇独有论列,其余皆是附光之言。闻苏辙见京施行太速,有迅若兵火之语。臣是时言者,凡数状并付韩维。故士大夫多能道其略。臣日近为京又坏先帝之法,故以所得形于章疏。”诏令董敦逸分析所得来处诣实闻,不得辄隐。

十八日,蔡京修成《太学敕令式》。

《宋会要》刑法一之一七(页6470):绍圣三年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同见《宋史》卷一五七(页3662),《宋史》卷一八《哲宗本纪》(页345)。

《十朝纲要》卷一四(页303):十二月翰林学士承旨蔡京上新修《太学敕令式》。

按:《群书考索后集》卷二八(页676)记在绍圣三年十二月甲戌(6日),且《太学敕令式》为二十三册。 F2GNilR1rCZOhpXAItXtHeo50ZXq0TYOgXn5Jn0mEVsX5WFgw7lrfWSbacgWQij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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