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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宗元祐元年(1086),40岁

正月一日,改元为元祐。

《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0):元祐元年正月庚寅朔(1日),改元。同见《十朝纲要》卷一一(页273)。

二月六日,用司马光言,复行差役法。

《十朝纲要》卷一二(页273):元祐元年二月乙丑(6日),用司马光言,复行差役旧法。

十二日,从蔡京之请,起居郎、舍人不分记言动。

《长编》卷三六五“元祐元年二月辛未”条(页8770):辛未(12日)……诏起居郎、舍人依旧制不分记言动。先是起居郎蔡京言:“旧修起居注官二员,不分左右。故月轮一员修纂。今起居郎、舍人分隶门下、中书两省,所以备左右史官,则左当书动,右当书言。而乃尚仍旧制,每月轮修,盖其职事未之有别,恐未足以称朝廷正名责实之意。欲乞今后起居郎、舍人随左右分记言动。”元丰中已诏可。门下中书两省言:“《礼记》虽有左右史分记言动之文,然历代即无分记言动故事,但云事为《春秋》,言为《尚书》。今观《尚书》不免兼载言动。今若止以制诰为言,则犹可分记,若临时宣谕、处置可否之类,即须有因依始末,欲乞且依旧制。”故有是诏。

《宋会要》职官二之一四(页2378):元祐元年二月十二日,诏起居郎、舍人依旧制不分记言动。先是元丰间既从蔡京之请。

同日,因蔡京治段继隆和僧惠信言事观望,故出蔡京知真定。

《长编》卷三七一“元祐元年三月乙丑”条(页8984):贴黄:“元祐元年三月:蔡京知开封不法,见有段继隆并僧惠信公事在大理寺根勘,已见京观望权要,任情曲法。臣僚弹奏,都不施行,乃除真定。(二月十二日)使之帅领一路,乃物论之尤不平者,皆出于(韩)缜也。(元祐元年三月八日)”

按:惠信向开封府诉僧录司吏受赃违法事。而开封府知府蔡京却判惠信妄报,杖臀。惠信复诉。

《长编》卷三六〇“元丰八年十月己丑”条(页8630—8632):先是,有僧惠信者经开封府诉:“僧录司吏受赃违法,差僧及无戒牒沙弥等赴福宁殿道场,冒受恩泽。”知府蔡京凭僧录司回申,惠信坐妄诉,杖臀二十。已而惠信复诉于祠部,祠部符大理寺依法施行,大理寺累牒开封府取案,开封府不报,具申都省称:“六察举劾本府不当公事,皆须奏禀朝旨上簿,或送寺推勘,今祠部不问本府如何行遣,径送大理寺,非法也。乞根究。”有诏:“祠部分析。”祠部言:“惠信诉僧录司重禄公人及小师取乞金钱,依条受理,送大理寺。即非举劾开封府事。本府乃以六察举劾为言,殊不类。”是月,诏惠信经祠部所陈文状,更不施行。

侍御史刘挚言:“看详重禄吏人因事受赇,于法许告。法之所当告则告,之所当受也。惠信之讼、祠部之行皆是,不违于理矣。大理以惠信曾有诉于开封,故取前案将有所质,而开封前此谓惠信为不干己,以杖一百坐之矣。惠信状内若杂有干己不干己事,则不干己者当坐,而干己者当行。若状词皆不干己,则惠信虽坐,而僧师受赃,于开封为所部犯法,犹当举劾行之。故开封自疑不当,恐因罥罣,所以不肯出前案,及引六察举劾须禀朝旨,谓祠部不当直送大理。为此奏者,盖所以护其失也。及朝廷取到祠部分析状目,以依法受状送所司,未尝及开封府前断之当否,则祠部、开封互状所论明白,而事在大理者殊无相妨,自当推结。今乃因开封妄奏,遂罢祠部、大理所当治之狱,则臣所未喻也。若犹以祠部、开封曲直未明,故两罢之,在祠部、开封则可也,而惠信无辜被刑,何其不幸!吏受赃得免,独何幸耶!吏受赃已告,僧告之或诬,而皆不治,废法也。许之告,许之受,而不行,废法也。有司出入人罪而不问,废法也。法者,天下公共,守在有司,虽人主不得而私之。此指挥若谓出于圣意,缘天下之公法,陛下岂肯自废之?故臣知其必不然。窃虑左右奏事画旨日失于详述是非、开陈灭裂,致有此处分。伏望圣慈更赐详酌指挥,令大理寺将惠信所告事推究虚实,依法施行。若祠部、开封亦有罪状,伏乞一就勘结,以正典宪。”

贴黄称:“准‘国朝诏赦节文或诏令不允,并仰举奏’。今上件公事虽系已有圣旨,缘理有未尽,须至申请。内殿道场所用僧数不少,皆出入宫禁,而僧司并不选择,又吏人因而受赃,辇毂之下敢冒法禁,理无可恕者。”

闰二月二日,蔡确罢相,司马光为相。

《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1):元祐元年闰二月庚寅(2日),蔡确罢。以司马光为尚书左仆射、门下侍郎。同见《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1),《十朝纲要》卷一二(页274),《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4—65)。

四日,吕公著为相。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1):元祐元年闰二月壬辰(4日),吕公著自金紫光禄大夫、尚书左丞加门下侍郎。同见《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1),《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4—65)。

四月二日,韩缜罢相。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1—5502):元祐元年四月己丑(2日),韩缜自右仆射以光禄大夫、观文殿大学士知颍昌府、京西北路安抚使。同见《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2),《十朝纲要》卷一二(页276)。

十五日,文彦博为相。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2):元祐元年四月壬寅(15日),文彦博自河东节度使、守太师、开府仪同三司、潞国公落致仕加太师、平章军国重事。同见《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2)。

十八日,苏辙劾蔡京行差役法扰民及包庇段继隆等事。

《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页8908—8909):丙午(18日),右司谏苏辙又言:“臣近奏言知开封府蔡京施行差役事,故意扰民,以败成法,及曲法庇盖段继隆赃污公事,乞先罢京差遣,及催督大理寺结绝断遣,至今多日,并不蒙施行。京文学政事一无所长,人品至微,士论不与。若不因缘蔡卞与王安石亲戚,无缘兄弟并窃美官。今卞已自迫于公议求退,而京独昂然久据要地。众所不平,臣窃见左正言朱光庭言御史中丞黄履言事不称职,乞罢侍读,履罢免曾不旋踵。窃惟臣与朱光庭并系谏官,论奏群臣得失,皆是本职。而蔡京罪犯明著,甚于黄履,陛下明圣,以至公御下,而谏官之言,皆系其罪,或行或否,众所不喻。皆谓韩缜所除右仆射日,黄履言其过恶不任宰相,而蔡京不曾忤缜,是致行遣有此同异。伏惟朝廷本设谏官以稽察奸恶,为人主耳目之用,今臣等所言之人,韩缜欲行即行,欲止即止,则是谏官之职,乃所以为缜公报私怨,非复陛下耳目之官也。伏乞陛下检臣累奏,早赐降黜韩缜,仍先罢免蔡京差遣,及催大理寺结绝段继隆公事,无使谏官失职,宰相恣横,为吏民所共非笑。”

又言:“访闻近日诸路监司、州、郡,多以二月六日所降差役指挥有不便事节,未敢便行,各具利害奏闻,显见事理明白,人情不远,苟无挟邪坏法之意,谁不论列!独蔡京以侍从之臣,居首善之地,更无一言,只于数日之内,催迫了当。用意不臧,深可忿疾。况京治段继隆事不公外,又曲庇僧录司公事,窃闻台谏官并已曾劾奏,似此专务私徇,岂可复任京尹?”

同日,蔡卞为龙图阁待制、知宣州。

《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页8904):丙午,试礼部侍郎蔡卞为龙图阁待制、知宣州。

二十二日,因孙升、吕陶、苏辙、梁焘等劾,蔡京出知成德军。

《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戌”条(页8911—8915):庚戌(22日),龙图阁待制蔡京知成德军。先是监察御史孙升言:“近因段继隆卖官事,论列开封府蔡京,恃与宰相同宗,不奉朝廷法令,任情肆己,放纵奸强。若不明行典宪,何以风动四方?伏望特出睿断,早赐罢黜,以警中外。蒙朝旨送大理寺依法施行。今大理寺推治继隆卖官事状已明,开封府人吏已行对定讫。缘昨曾该疏决德音朝旨,若令依法,即是蔡京更无罢黜之理。伏缘蔡京素无行能,致身侍从,当陛下御统之初,不思竭忠奉公,少图补报,而弃法自用,怙势挟私,肆为奸欺,曾不顾畏,将何以尹正京邑,表率郡县?又近降朝旨,送大理寺依法施行,无取勘闻奏指挥,即是大臣意欲引疏决放免。伏乞特赐检会前奏,将蔡京早赐罢黜。”

升又言:“臣愚不肖,误蒙陛下拔擢,备数御史,为陛下耳目之官,任朝廷察刑之责。职当执法,要在绳奸,言而未效,既不自劾引去,岂可徇默苟容而已也!臣谨案,蔡京明知段继隆内外亲族出入三省,继隆冒法卖官,而京亲书涂抹,任情放纵。不奉朝廷法令,而与夺一出于己,此其一也。又如僧惠信所诉,僧录司受金钱,违法差僧入内道场事。且僧录司在京号为脂膏之地,交接贵近,货赂公行,蔡京为府尹,以发奸摘伏为职,知所部犯法,自当举劾。又况其间有讦告之事,京更不审行推治,直以不干己事,断惠信臋仗二十,以杜人言。其后,臣僚屡奏,送大理寺推治,僧录司赃状已明。京若非阴受请托,何故如此?此其二也。京又尝违法差开封府判官王得臣、当直散从官替名人李福于河阴县追欠百姓私债张岷及阿苏等至开封,纵李福乞取张岷得金钱。及本台牒取公案,始将李福奏断,此其三也。三事乃臣所闻,本台所按察者,用此推之,则臣所不闻违法徇情之事不少矣。臣伏以先王为政之道,治外必由于内,正远必自乎近,今开封府咫尺朝廷,乃敢作奸犯科如此,陛下不正典刑,何以使天下州县奉法循理、推行诏令乎?蔡京挟宰相之势,擅京尹之权,人莫不望风畏之,而臣区区累冒圣听者,盖恃朝廷开大公至正之路,臣窃不自量,欲慕古人,明目张胆,行御史触邪之职。不然,臣之孤微,何敢出此?伏望察臣前后奏论,早降指挥,以警中外。”

升又言:“三路帅臣,实总军政,尤非京所当任,乞加黜责,以为天下州郡弃法徇私之戒。”

殿中侍御史吕陶言:“都城之广,万众所聚,奸伪百出,刑讼实繁,推劾听断,尤宜详审。朝廷钦恤之意,防禁最密,每开封府大辟狱具,本处既已录问,则申刑部请覆其实,刑部乃关吏部差官同虑,谓之审问。囚无翻异,则论决如律,事有可疑,则移治他司。盖所以察冤滥而重人命也,安可徇一己之私见,而欲他人之必死乎?

臣伏见开封府勘小阿贾杀人公事,吏部差刘斐审问,斐看详案巻,称是情节可疑,遂疏述不圆七事,申刑部乞行会问。续据本府回报,三事并是误供,又据刘斐续条陈案节不圆一十二项,刑部既见刘斐所申如此,亦虑小阿贾之情或涉冤枉,遂付大理再推,庶得其实。即于格法,未见违戾。而知府蔡京辄有论奏,谓阿贾大情已正,便当处死,刘斐不合疏驳,刑部不当移推,皆宜论罪。其徇情好胜,逞威犯分,不顾义理,一至于此。且人命至重,死不复生,小节既是未圆,大情容有不实,若便将阿贾处死,则是大辟罪人,不须再行审问,三木之下,枉杀必多。况朝廷立法,极从仁爱,天下死罪稍涉疑虑可悯,并须奏听敕裁,多蒙宽贷,岂有不容问难,便欲行刑?

又缘录问条制,令移司勘逐者,指定不圆事节,回牒本处。今刘斐既疏述一十九事,皆是不圆,刑部须至重勘。若阿贾不行凶,则京显有残忍锻炼失入之罪。或阿贾委是正贼,则京犹有卤莽判押不职之愆。生杀之端,斐皆无过。若万一朝廷听其妄奏,加罪于斐,则向去审问之官,率皆畏避,不敢伸陈,被刑之人,多负抑屈,无所赴愬。况尚书刑部主天下狱讼,兼纠察在京刑狱之职,可以统辖开封,按劾其罪。今既举职,反为开封所劾,则上下之分颠倒错乱,非所以尊朝廷、风四方之意。

又缘京知府已来,殊无治迹,听狱断罪,失谬极多。于段继隆之事,则亲书涂抹,放纵冒法卖官之人;于僧惠信之事,则遂非妄奏,曲庇重禄受财之吏。方当至公之朝,宜检举京前后过恶,重行黜降。今既未正其罪,又差知真定府,兼安抚使,考之公论,殊未为允。伏请寝罢新命,候大理结正小阿贾等公事三件了日,别取朝廷指挥。况真定经刘瑾苛政之后,疲民殊未宁居,宜择厚重知治体者,以惠养绥怀之。如京轻易徇情,岂可帅领一道!深虑因而生事。京荒唐浮薄,士论所鄙,缘其弟卞为王安石婿,牵挽忝冒,得至从官。既与王安石为婚姻之家,又与蔡确有宗族之契,凭恃势力,习惯恣横,岂可更领边帅之任?伏乞追改施行。”

右司谏苏辙言:“臣近奏论蔡京施行差役事,督迫诸县于数日内了当,不依朝旨申请妨碍事件,挟邪坏法,用意切害,及治段继隆、僧录司等公事,私徇不公,乞罢京知开封府。访闻台谏并亦有劾奏,京因此奏乞外任,而宰相曲加庇盖,臣等所言,皆不施行,独行京陈乞文字,除京知真定府。窃缘真定天下重镇,旧来多择久历边任、晓练军政之人,然后除授。今京资任至浅,才力无闻,见有徇私公事,未经结绝,台谏交章,至今未已。而宰相特加奖助,授以名藩,意以凌压言事之官,使之不敢复言。臣窃见前者台官论朱服不孝事迹,服因以乞外官,宰相除服直龙图阁、知润州,又论王说党附吴居厚,说亦因此乞外官同,宰相除说知密州。龙图阁,要职也;润、密,名郡也。服、说皆因人言,反获美命。盖宰相上欺朝廷,下困台谏,习用此术,久已成例,不可不察。臣等若言京不当,自当显被黜责,若所言稍当,则宰相岂得公然恣横,略无顾惮?伏乞圣明稍加详察,追罢京新命,使以本官职听候大理寺断遣,以弭中外疑惑。”台谏所言,讫不行。(六月十二日,京坐段继隆事,特罚铜二十斤。朱服,八年六月二十七日罢右史,直龙图阁、知润州。王说,元年闰二月四日罢仓部,知密州。)

按:《长编》卷四六五“元祐六年闰八月甲子”条(页11102)记在二月二十二日。

《长编》卷四六五“元祐六年闰八月甲子”条(页11102):此用刘挚《日记》、王严叟《系年录》增修。梁焘行状云:“为御史中丞,又论蔡京轻险贪纵,在郓州污贪籍,无复廉耻,不当知成都府。未报。再论京才奸行污,今任之远镇,何以表厉风俗!京在蔡确党中,最号凶健阴险,利诱群小,助为虚声,心怀奸罔,勇为非义,无所顾藉,至则必邀材能之名,以盖前辈,妄作聪明,必不肯循理安静,远方之民必不被朝廷惠泽。”

按:蔡京以元祐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自开封府改成德。

元祐宰相吕公著曾请邀请蔡京到府,说蔡京以后可为相,以自己的儿子相托于蔡京。

《铁围山丛谈》卷三:吕公著元祐任相时,蔡京以待制从外镇罢,诏过阙。吕公著邀蔡京到东府。把儿子叫出来,对蔡京说:“蔡君,公著阅人多矣,无如蔡君者。”以手抚其座言:“君他日必居此座,愿以子孙托也。”

同日,曾布为龙图阁学士,知太原。

《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庚戌”条(页8911):庚戌,户部尚书曾布为龙图阁学士,知太原府。刘挚言之也。(挚言在十六日甲辰,元丰八年五月二十六日,布除户部。)

二十三日,章惇被贬知汝州。

《宋史》卷二一二《宰辅表三》(页5501):元祐元年闰二月辛亥(23日),正议大夫、知枢密院事章惇为刘挚、王严叟、朱光庭等所论,又于帘前争论喧悖,罢守本官知汝州。同见《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1),《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5)。

四月六日,王安石卒。

《十朝纲要》卷一二(页276):元祐元年四月癸巳(6日),王安石卒。同见《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2)。

六月九日,因蔡京未根治段继隆事,被罚铜二十斤。

《长编》卷三七九“元祐元年六月乙未”条(页9212—9213):乙未(9日),知济州朝请郎段继隆特勒停,权知开封府蔡京特罚铜二十斤。继隆坐妄冒奏荐恩泽。而京失根治也。

按:《长编》卷三六九“元祐元年闰二月丙午”条(页8915):六月十二日,京坐段继隆事,特罚铜二十斤。

九月一日,司马光去世。

《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3):元祐元年九月丙辰朔(1日),司马光薨。同见《十朝纲要》卷一二(页278),《东都事略》卷九《哲宗本纪》(页65)。

十二日,苏轼为翰林学士、知制诰。

《宋史》卷一七《哲宗本纪》(页323):元祐元年九月丁卯(12日),试中书舍人苏轼为翰林学士、知制诰。 SdTD7RVYfpSz3tk5H7IQikyA2uR31GjNy9CNELeqZX8OjJx+WJnqTwCi/fdwWX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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