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确实是从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发端而来,而且主要是娱乐领域的知识产权。所以通常会以网络小说版权形态呈现。但现在我们谈的IP,如果仅仅理解成小说或剧本的版权,会略显单薄。
现在人们谈论的IP,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是小说,小说是标准的文化产品,作者拥有这部小说的著作权,是创造IP的人。比如金庸创造了多部成功的小说,这些小说都是非常有影响力的IP。金庸小说很成功,但他写的是一个虚拟的世界,他本人并未在小说情节中,他与故事是完全分离的,所以我们说他是IP的所有者。因为金庸是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创者,从而对IP拥有巨大的权益,而拍摄金庸小说的演员、导演是变现IP价值的生产者。
但实际上IP也指各种可能会被用来改编成类似电影、电视剧、网游、话剧等各种形式的娱乐媒介,乃至一句话、一个符号。
比如像《同桌的你》作为20世纪标志性文化符号的歌曲,总能使人们的青春记忆在歌声中被唤醒,这是很多人的情感载体,而脱离开歌曲,仅仅从这个歌名延伸出来的一部电影,也取得了不俗的票房成绩。
再比如新锐作家张皓宸还遇到这么一个事儿:2015年2月,他在微博上公布了自己的新书书名《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新书3月公开预售,4月8日正式出版,后畅销超过百万册。
而在2015年3月,一部同名电影剧本提交立项,并在同年5月份拿到了拍摄许可证。这部撞名电影不但举办了开机发布会,并在宣传中使用了《我与世界只差一个你》中的句子“因为是你,晚一点没关系”。
2016年1月25日,张皓宸在微博上称自己IP被盗,在声明中强调该书的全部著作权已由另一家公司独家代理,同时发了维权的律师函。1月26日,同名电影制作方回应没有侵权,并且表示会按照原计划拍摄。因为在广电总局备案中若发现重名,经过特别说明和合理解释的,是允许重名的。
我们都知道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那么书名是否构成作品呢?一方面,书名一般都比较短,能表达的信息有限,有时为便于读者理解和传播,还会选择将一些大众化的词语加入书名中,所以很难体现“独创性”;另一方面,书和电影属于两类商品,按目前的法规难以进行侵权界定,除非提前把书名注册成为商标。
那么问题来了:这对读者是不是会形成误导?如果对这个事件毫不知晓的读者在电影院因为片名似曾相识而进行消费,那因此获得的票房算不算侵权所得?
这种“蹭IP”流量的做法对于IP开发者来说无疑是影响巨大的,而这也可以看出,一些畅销小说的书名,或许并不一定能够受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上不能成为“IP”,但对于作者而言,有必须捍卫的超高价值,因为在我们看来它就是有价值的IP。
IP必定自带一定的流量,但有流量不一定就是IP,比如网红。
我们在网络上常见到的一些网红,他们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明星,但也通过照片、视频、网剧、直播等多种媒介形式获得大量粉丝,她们除了和明星一样接广告、做模特,还有更多元化的变现手段。
在2015年的“双十一”过后,有媒体报道称,排名靠前的几家网红店铺,在没有任何会场资源和流量倾斜的情况下,单日销售额均突破了2000万元,第一名的张大奕更是卖出了6000万元。
即便没有“双十一”推波助澜,她们平日里上新一次也能实现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惊人销售额。这与知名实体服装品牌股价常年下跌、商铺打折、花大价钱请一线明星代言,却依然难掩消费颓势的景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严格来说,她们所仰仗的漂亮脸蛋、婀娜身材并不是“智力成果”,你可以说她卖的是肖像权,也可以说这是颜值经济,何况网红们有些运作模式和变现手法和所谓购买了IP版权的网络剧运营有类似之处。
我们今天谈IP,显然不能局限在网红这个个体领域,只能说网红中的一部分有成为IP的潜力。正如罗振宇在《时间的朋友》中谈论IP时认为:现在的IP经济最重要的一个方向就是人格魅力体,只要足够多的人认可这个人格魅力体,他/她总是能成功吸引大家的目光,说服大家接受新的观念,将影响力直接变现成购买力,就是一个成功的IP。
罗胖作为“人”按传统意义不能算IP,也不能算网红,但是他利用自己的口才和表达能力做的罗辑思维,是互联网知识领域非常热的一个IP,可他又是这个节目唯一的主讲人,所以罗胖就变成了一个IP,他就是自己这个IP的拥有者。
周星驰更是这样的一个IP,他演了很多经典的电影,有庞大的粉丝基础,“周星驰”三个字就是观众们买票的理由,“周星驰的电影”成为有强大号召力的文化消费品。
2016年周星驰的贺岁片《美人鱼》带来了30亿元的票房纪录,周星驰向我们科普了什么是票房号召力。不是简单将其主演影片票房相加,而是无论他作为主演、导演,还是监制,“周星驰”三个字就是票房保障,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IP号召力。
乔布斯不应该是一个IP,但是他做演讲,他是每一次全球瞩目的苹果发布会的主角,这些内容以视频形式成为有传播性的内容媒体,他也开始IP化。乔帮主去世,他的经历、故事被写成小说,拍成电影,等于后人还可以把他IP化,不管他愿意不愿意。
这样看来,经典历史人物都是好IP的“内容源”,想想霍元甲,想想叶问,想想狄仁杰,想想方世玉,想想黄飞鸿……
这些人可不是什么网红,是史红。
出个书火了然后借势卖电影、卖广告、卖游戏、卖周边……
拍个电影火了然后借势卖书、卖游戏、卖广告、卖周边……
……
这就是IP?这不就是借势营销吗?
持这个观点的人,是混淆了“借势营销”和“IP授权营销”的区别,这两者在商业模式上可不是一个量级的。
比如说,《绣春刀》这部电影当年低调上映,好评爆棚,引发大量关注。
COSTA推出活动,持《绣春刀》的电影票可以在COSTA门店享受优惠。
可看武侠片和去一个现代连锁咖啡馆喝咖啡内在之间有怎样的文化或者情感联系?
我们谈IP营销,比如金庸老先生的小说《神雕侠侣》,可以授权不同的导演去拍电视剧,每一版演绎的杨过和小龙女都会有人去看、去点评,去说谁才是自己心目中最接近小龙女的演员。在网上引发关于谁最像小龙女的讨论中,大家自然完成了对最新版电视剧的传播,带动新一轮的信息扩散,这些粉丝对电视剧的讨论可能促使一部电视剧成功,从而吸引更多的商家想参与成功电视剧的借势营销。
我们认为先有成功IP的影响力,才能有后面的借势营销。
大多借势营销是单纯注意力覆盖,而IP的授权营销追求的是情感上的共鸣和认同感,可以赋予文化品牌内涵。
比如我们认为杜蕾斯是一个品牌,但是我们很难认为杜蕾斯是一个IP。因为有的品牌营销创意很棒,但这些围绕品牌调性的创意是碎片化的,热点形成一阵就消失了,不能形成大家固有的回忆。遇到某种特定场景就会被激活,没有这种能量的品牌,是不足以成为IP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