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是税收筹划的特殊形式。某些税收的最初纳税人,并不一定是该税收的最后承担者,其可以把所缴纳税款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其他纳税人承担。这种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转移给他人承担的过程叫作税负转嫁。税负转嫁结果是最终有人承担,最终承担税负的人称负税人,税负最终落到负税人身上的过程称为税负归宿。税负转嫁和税负归宿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可见,在税负转嫁的条件下,纳税人和真正的负税人是可以分离的,纳税人只是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主体,负税人是经济意义上的承担主体。
某市光明海绵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各种海绵制品,其适用税率为17%。2016年,企业实现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20万元。
税务机关通过决策监控系统数据平台的比对分析发现,该企业的增值税税负率只有1.5%,数据明显偏低。于是,对该企业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通过约谈和现场实地核查,专业人员发现该企业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达850万元,超过销售额的10%,于是怀疑其接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责令其自查补税,而企业则感到十分委屈,因此,双方处于僵持状态。
为了打破僵局,该企业请来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到现场,对该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情况进行了诊断,了解到:该企业的产品价值低,体积大,产品的销售半径比较大,并且当地的产品只能通过汽车运输,产生了较多的运输费用,有其合理性。
同时,咨询专家对该企业运输业务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发现该企业的合作对象主要是个体工商户,所取得的运输发票几乎都是通过税务机关代开的,最后鉴定,该企业不仅不存在少缴税的问题,而且还多缴税了。这个结论让该企业的负责人感到十分意外。
为了帮助该企业改善经营,在签署了筹划协议之后,咨询专家对相关业务进行了分析。根据企业现行方案,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850×3%=25.5(万元)
如果企业将与一般纳税人合作,从接受服务方的角度来看,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购进或销售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可以取得适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这样的方式下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850×11%=93.5(万元)
两种方式相比,后者比前者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68万元。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形成环环相扣的一个完整链条,在这个链条上的企业是互相牵制的,所以,如果从一对合作方的角度分析,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换句话说,增值税的税收负担在合作方可以转嫁。
典型的税负转嫁或狭义的税负转嫁是指商品流通过程中,纳税人通过提高商品销售价格或压低商品购进价格的方法,将税负转移给商品购买者或商品供应者。因此,对税负转嫁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几点:
(1)税负转嫁问题是与商品价格直接联系的,与价格无关的问题不能纳入税负转嫁的范畴。
(2)税负转嫁是一个客观过程,没有税收价值的转移过程不能算转嫁。
(3)税负转嫁应理解为纳税人的主动行为,与纳税人主动行为无关的价格再分配性质的价值转移不能算税负转嫁。
明确以上几点,既有利于明确税负转嫁概念的外延,又有利于将税负转嫁与避税进行区别比较。
税负转嫁意味着税收负担的终极承担者不是直接的纳税人,而是其背后隐匿者或潜在的替代者。税款的直接缴纳人通过转嫁税负推给他人,自己只是承担部分甚至完全不承担任何的纳税义务,因此,只类似于税务机关和负税人的中介者。然而,纳税人实施税负转嫁策略,并不侵害国家利益,因为其只是改变了税款在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负担状况,没有减少国家应收税款的总量,税务部门不得不接受,毕竟这种行为并没有违反《税法》的规定,所以受到普遍的青睐。利用税负转嫁减轻税负,目前正成为十分普遍的经济现象。
例如,香烟的消费者实际上是消费税的负担者,但由于预先并不能确定每包香烟的消费者(或购买者)是谁,因而只能以香烟为标准,并以其制造者和销售者为纳税人,由制造者和销售者将税款转移给消费者或购买者。
一般认为,物价自由波动是税负转嫁的基本前提条件,商品供求弹性、市场结构、成本变动和课税制度等原则是税负转嫁的制约和影响因素。因此,税负转嫁的方法很多,在不同国家纳税人都会根据本国的特点和自身所处的地位及纳税身份,寻找一条适合自己的方法和途径。根据我国情况,将税负转嫁归纳为以下几种方法。
1.市场调节法
市场调节法是指根据市场变化进行税负转嫁筹划的方法。市场价格受供求规律的支配,需求的变动影响供给,供给的变动反作用于需求。商品价格随着供给与需求的变动上下波动。
2.商品成本转嫁法
商品成本与税负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商品成本转嫁法是指根据商品成本状况进行税负转嫁的方法。成本是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做的各种预先支付和投入费用的总和。它一般有三种形态,即固定成本、递减成本和递增成本。固定成本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随产品产量变化而变化的费用和损失。递增成本是指随产品产量增加和经营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费用和损失。递减成本则与递增成本相反,它是指单位产品随着经营扩大和服务范围的扩展而减少的费用和损失。
3.税基转嫁法
税基转嫁法也叫税基宽窄运用法,是指根据课税范围的大小和宽窄实行的不同税负转嫁方法。一般来说,在课税范围比较广的情况下,正面、直接的税负转嫁就要容易些,这时的税负转嫁可称为积极性的税负转嫁;在课税范围比较窄的情况下,直接进行税负转嫁便会遇到强有力的阻碍,纳税人不得不寻找间接转嫁的方法,这时的税负转嫁就可以称为消费性的税负转嫁。
4.交易选择法
交易选择法是针对具体个案而言的,对于一笔具体的交易活动,其对象主导方可以利用自己的独特优势,让对方接受不利的交易方式或者服务手段,使对方接受较高的税收负担,从而实现税负转嫁。比如,提供物流服务的纳税人如果自己处于主导地位,让对方接受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并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主导方就将8%(11%-3%)的税负转嫁给对方了。再比如,资产重组交易的资产出让方尽量设法让对方接受免税重组,往往也可以实现税负转嫁。
在这里,前三种情况是宏观的,而第四种情况则是微观的。微观的税负转嫁大量且普遍存在于日常交易过程中,纳税人往往可以通过市场手段的博弈获得相应的税收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