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南某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企业),接受上海市一家外贸公司(以下简称B企业)订单生产短裤;B企业具有出口经营权,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B企业经营的主要业务是购买A企业短裤出口,同时购买浙江省某市布厂(以下简称C企业)布料供给A企业生产短裤;C企业生产布料,并负责将B企业购买的布料发送给A企业,并按B企业要求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A、B、C企业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合同加以约束。(A、B、C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
2016年2月,B企业预付200万元货款给C企业用于购买布料,2016年3月,B企业向A企业下160万元短裤采购订单,根据合同约定,2016年4月,A企业向B企业电传100万元布料采购清单,B企业收到A企业电传后,当即通过电传形式通知C企业向A企业发送布料,C企业收到通知后于2016年5月,按B企业要求安排车辆将布料发送给A企业,并按合同约定向A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016年6月,A企业按B企业订单生产短裤10万条,价值160万元,当月全部按B企业要求发送到某海关仓库,A企业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B企业向A企业支付货款60万元,另外从A企业货款中扣除100万元布料款,财务上做冲减往来处理。
税务机关根据现行政策,认定上述业务中的B、C两家企业均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企业是偷税行为,具体来说:
B企业采取预付货款的方式从C企业购买布料提供给A企业生产短裤,让C企业直接向A企业开具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C企业向B企业销售布料却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企业,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企业向B企业购买布料却取得C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且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属于受票方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
但是,在日常操作过程中,人们往往认为这是一个代购行为,即B企业为A企业从C企业代购布料。
那么应当如何理解B企业的行为呢?上述具体业务中已提供的情况:2016年2月,B企业预付200万元货款给C企业用于购买布料。
2016年4月,A企业按B企业电传100万元布料采购清单,B企业当即通知C企业向A企业发送布料。
2016年6月,A企业按B企业订单生产短裤,价值160万元,并向B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企业向A企业支付货款60万元,另外从A企业货款中扣除100万元布料款,财务上做冲减往来处理。
上述情况表明,B企业从C企业购买布料供给A企业生产短裤,由于B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已经垫付200万元货款,不符合《税法》所规定的“代购货物”的要件,所以笔者认为B企业为A企业从C企业代购布料的说法不能成立。B企业为A企业提供布料的行为应认定为B企业向A企业销售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理应由B企业向A企业开具。
另外,C企业与A企业之间不存在货物购销关系,但是,C企业却按B企业要求向A企业开具销售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根据《税法》规定,可以认为C企业构成了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同样,在B企业要求下,C企业按合同约定直接将其所购布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A企业,因而,B企业也构成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另外,就A企业而言,向B企业购买布料却取得C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且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属于受票方非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行为。
一般而言,从事商业贸易活动都是一一对应的关系,交易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的结果是钱货两清。但是,随着生产和经营活动范围的不断扩大,社会经济生活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反映到交易活动方面,多角交易普遍存在,交易所考虑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在此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出现。
为什么会出现以上案例所描述的行为呢?通过对有关案例的具体分析可以发现,导致A、B、C三家企业发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不外乎有下面几个方面:
(1)现行税收政策的可选择性为有关企业提供了条件。众所周知,国家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实行退税,其退税公式为:应退税款=外购货物的工厂成本×适用退税率。对照税收政策规定,B企业如果采取委托A企业代加工短裤出口,仅取得A企业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话,是不能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B企业只有取得A企业开具的销售给B企业短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才能达到获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这样一来,为了解决A企业的税款抵扣问题,B企业让C企业直接向A企业开具由其购买的并提供给A企业的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可以理解了。
(2)B企业追求高额利润。在这个案例中,B企业一直处于主导地位。B企业购买A企业短裤出口的同时,通过购买C企业布料供给A企业生产短裤来控制A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该业务本质上属于A企业为B企业代加工短裤。
(3)企业对国家税收政策理解的不透彻。B企业没有深入领会《税法》中代购的内涵,片面认为自己只是负责为A企业订购布料,通知销货方C企业向购货方A企业发送布料,销售布料增值税专用发票理所当然应由C企业直接向A企业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