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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折扣有政策 筹划得法可节税

银行资金供给紧张,企业融资难,大家都在加大资金回笼力度,于是,有些企业就在销售环节做起了文章。2014年1月5日,笔者接到一家企业老板李华的电话,咨询有关销售折扣的筹划问题。

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该企业产品销售资金回笼周期太长,一般都在300天左右。为了促使对方回款,他们想采用现金折扣的方法。但是,在操作过程中李华发现,企业还要多承担一笔增值税。李华同时也知道,在销售环节有现金折扣、折扣销售以及销售折扣和折让的说法。由于现金折扣、折扣销售以及销售折扣和折让在税收上存在政策差异,该企业老板不知应当如何筹划才对本企业更有利。

筹划分析

销售折扣是一个促进资金回笼的方式。根据相关财务制度规定,销售折扣也叫现金折扣,是指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后,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优待(如1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2%;20天内付款,货款折扣1%;30天内全价付款)。销售折扣本身不属于销售行为,而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活动,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折扣销售方式是一种促销方式,也叫打折销售。从企业税收负担角度考虑,折扣销售方式优于销售折扣方式。如果要让销售折扣额中的增值税能够扣除,就需要进行适当的筹划。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那么企业可以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

比如,原来企业与某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为30天,如果对方可以在15天内付款,将给予对方3%的销售折扣,即30000元。由于企业采取的是销售折扣方式,折扣额不能从销售收入中扣除,企业应按照1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00×17%=170000(元)

对于这个企业,可以用以下三种方法实现税收筹划:

方法一,转换成折扣销售

企业在承诺给予对方3%折扣的同时,将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缩短为15天,这样就可以在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将以上折扣额与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使企业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00×(1-3%)×17%=164900(元)

这样,企业收入不但没有降低,反而省下了5100元的增值税额。如果有关企业的销售额很大,并且都能按这种方法进行操作,那么,其筹划收益就十分明显了。

当然,这种方法也有缺点:当对方企业没有在15天之内付款时,企业会蒙受损失。

方法二,约定“滞纳金”

企业主动压低该批货物的价格,将合同金额降低为97万元,相当于给予对方3%折扣之后的金额。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对方企业超过15天付款加收30000元滞纳金。这样,企业的收入并没有受到实质影响,并且如果对方在15天之内付款,可以按照97万元的价款给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164900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对方没有在15天之内付款,企业可向对方收取30000元滞纳金,并以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100万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也符合《税法》的要求。

方法三,约定开红字发票冲减销售额

企业在承诺对方资金回笼期缩短为15天的前提下,给予3%的现金返还。

企业应按照100万元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样,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1000000×17%=170000(元)

当对方在15天内将货款汇过来后,企业按折扣销售方式给对方开具30000元的红字发票,并退回30000元的现金。同样也可以避免多交税的可能。

企业在运用以上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要注意:折扣销售仅限于对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款不仅不能从货物销售额中扣除,而且还应对用于折扣的实物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筹划点评

本案例给出将融资问题(销售折扣)转换成促销(折扣销售)的筹划思路,但是在销售环节筹划税收,需要对不同的促销手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否则,就会给有关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比如折扣销售或者销售折扣与折让的技术处理,也会造成涉税风险。

当今社会提倡税收筹划,有些纳税人急于减轻税负,又没有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不恰当地利用有关税收政策进行筹划,这家企业所进行的销售折扣与折让的筹划,已超出了国家相关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从而失去了税收筹划的本来含义。

筹划难点

在实践中,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折扣与折让等经营手段容易混淆,从而导致操作错误。其主要原因是对这几种手段的具体概念没有掌握清楚,不能通过不同的表达形式来做具体的操作。政策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056号)明确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CjBlzM/ReJwzf1hd8CdqLHyWRn8E7i4D3q4Kr7irqZTAHa3ikoZiKE3+g8v0QY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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