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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代销有方法 操作不当多交税

江南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商场)经过三年的努力,目前已经是一家小有名气的商业企业了,2013年实现销售42118万元。在新的一年里,江南商场准备进一步扩大盈利空间,但是,受到资金限制,销售规模无法扩大。恰好在这个时候,太湖公司要求其为他们代销商品。但是,对于代销过程中涉税事项的处理,如以何种代销方式更有利、有关业务的会计处理等,江南商场没有把握,于是请来咨询专家进行把脉。

咨询专家结合江南商场的具体业务进行了分析,这里以受托代销销售A商品100件为例。太湖公司、江南商场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江南商场实际销售100件。对于这笔业务,江南商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代销方式:

1.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如果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商品,双方的协议价为不含税价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江南商场在协议价基础上加40元销售,销售给客户的实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240元(含税价格为280.8元)。

2.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如果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商品,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双方的协议价为含税价280.8/件,江南商场按协议价销售,太湖公司按40元/件支付江南商场代销手续费。

涉税分析

商贸企业常见的代销方式有两种:视同买断和收取手续费。实际经营中,商贸企业会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市场地位选择不同的代销方式。那么在代销差价(视同买断方式)和手续费(收取手续费方式)相同的情况下,从税收的角度分析,受托方企业江南商场应当选择何种方式代销更为有利?

1.视同买断方式代销

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在委托方确定的指导价格范围内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委托方不再支付代销手续费。这种代销方式,受托方表面上看如同自己购销,赚取购销价差收入,但是本质上仍是代销。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做销售,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做购进商品处理。只在备查账中登记商品规格数量等。其业务流程如图2-5所示。

图2-5 视同买断方式代销业务流程

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商品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如果代销商品卖不出去,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这就是代销与经销的最大区别。委托方也只有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

江南商场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

[280.8÷(1+17%)×17%-34]×100=680(元)

企业所得税为

[280.8÷(1+17%)-200]×100×25%=1000(元)

缴纳税费后的净利润为

[280.8÷(1+17%)-200]×100-1000=3000(元)

2.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

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按协议约定向委托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这是受托方的一种劳务收入。与视同买断相比,它的主要特点是受托方通常按照委托方制定的价格标准销售货物,受托方自己无权决定商品的价格,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委托方在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受托方提供的代销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受托方在商品销售后,按协议约定的数量(或者比例)收取手续费确认收入。其业务流程如图2-6所示。

图2-6 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业务流程

收取的手续费实际上是一种服务性劳务收入,对劳务收入征收的是营业税,江南商场需要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为

100×40×5%=200(元)

企业所得税为

(100×40-200)×25%=950(元)

缴纳税费后的净利润为

100×40-200-950=2850(元)

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净利润较少,也就是说,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对江南商场不利。

会计处理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代销商品活动日益频繁,但是商品代销方式不同,代销收入的会计处理也不同。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区分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方式来处理代销收入。

1.视同买断方式的会计业务处理

例如:甲企业委托江南商场销售A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0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收到江南商场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售价20000元,增值税额3400元。江南商场实际销售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24000元,增值税额4080元。

(1)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将A商品交付江南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江南商场 23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3)收到江南商场汇来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23400

贷:应收账款——江南商场 23400

(2)江南商场的财务处理如下:

1)收到甲企业的代理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000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贷:应付账款——甲企业 23400

3)按合同协议价将款项付给甲企业时,

借:应付账款 23400

贷:银行存款 23400

2.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会计业务处理

例如:太湖公司委托江南商场销售某商品100件,协议价为240元/件,该商品成本为120元/件,增值税税率为17%。太湖公司按40元/件向江南商场支付手续费。江南商场实际销售时,以28080元的价格销售给顾客,增值税税额为4080元。太湖公司在收到江南商场开来的代销清单时,向江南商场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太湖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将某商品交付江南商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江南商场 280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 12000

借:销售费用 4000

贷:应收账款——江南商场 4000

3)收到江南商场汇来的货款净额24080元时,

借:银行存款 24080

贷:应收账款——江南商场 24080

(2)江南商场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2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4000

2)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28080

贷:应付账款 24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80

3)收利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080

贷:应付账款——太湖公司 4080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24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 24000

4)归还太湖公司货款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太湖公司 28080

贷:银行存款 24080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4000 4AbWdTn5iUZWeJoE3oBHQP/mrT49N2JwP183gWlqNMXQ6VSpolilubSoAsYOz5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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