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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奖励发现金 不如预估降销售

上海春宜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某化妆用品为知名品牌,2013年度,实现销售额45630万元,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为了进一步扩大销售规模,该公司专门设立了一个销售公司,聘请了职业经理人李强担任销售公司总经理。

企业情况

李强通过两个月的努力,迅速建立了公司销售网络,在全国28个重点城市建立了销售网点,并准备于2014年1月28日召开产品推介会。

在会议召开之前,李强需要准备一份销售奖励方案。目前李强已经梳理好基本操作思路:各省级经理全权负责该产品在本地的销售,没有任何工资待遇,利益完全来自于经销差价和售后奖励。该总经理拟采取的奖励措施为:凡经销商年销售额达到100万元(按经销商在该销售公司提货价计)的,奖励价格5万元的小汽车一辆;达到200万元的,奖励价格10万元的小汽车一辆;销售业绩越好,奖励的小汽车也越高级,并打算将此写入合同文本。

专家意见

李强是一个综合管理人才,他非常重视外脑的利用。在方案实施之前,李强找到上海普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税务专家看过合同文本后,当即指出:奖物不如奖钱,奖钱不如折扣——奖励方式大可商榷。且不说并非人人都对小汽车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售后奖励不如销售过程中逐步分段奖励。各省市区的人口数量和消费水平差别较大,经销商完成的销售额会有很大不同。假如西部某省经销商只能完成80万元的销售额,却没有奖励,则肯定挫伤其积极性。若分段奖励,则效果大不相同。

从税收角度考虑,售后奖励很不划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视同销售,每奖励一辆万元的小汽车,公司就要多缴纳增值税5×17%=0.85(万元)。即使奖励5万元现金,也比奖励小汽车节税。

当然,比奖励现金更节税的是价格优惠。

专家建议:每次签署经销合同的最低销售额为25万元,只达到25万元的不予销售奖励,但销售额计入下次经销合同的销售总额。销售总额达到50万元的,给予2%的价格优惠;达到75万元的,给予3%的价格优惠;达到100万元的,给予4%的价格优惠。这样做的好处在于既有激励机制,又能保护经销商的积极性。而且采取价格优惠的办法,经销商直接从销售差价中获利,其获得的奖励不亚于直接奖励汽车。从税收角度考虑,价格优惠属于折价销售,有正当理由,幅度在正常范围内,减少了销售额,而且直接反映到销售发票上,从而纳税额也将随之减少。

筹划分析

按销售额给予奖励是企业常见的营销策略,不少企业期望以此提高经销商的热情,从而扩大市场占有份额。但如何实施奖励,却需要认真思考。奖励方式不同,收效不同,纳税额也不同。税务专家为李强算了一笔细账:

(1)采用奖励实物形式。假设某经销商达到100万元销售额,若奖励小汽车,公司应缴纳销售化妆品增值税为

100×17%=17(万元)(不考虑进项税额抵扣)

另外,奖励小汽车应当缴纳增值税为

5×17%=0.85(万元)

两项合计应缴纳增值税17.85万元。

(2)采用价格折扣奖励形式。若用价格优惠的办法,则销售额为

100×(1-5%)=95(万元)

应计算缴纳销售化妆品增值税为

95×17%=16.15(万元)

筹划结论

将两种方式进行比较,第二种方式可以节税1.7万元,节税率为1.7%。尽管节税率不算很高,但是如果按该公司全年计划销售5亿元计算,则节税850万元,采用价格折扣奖励方式的节税额相当可观。

既能更好地激励经销商,又能节省大量的税款,何乐而不为?李强欣然接受了税务专家的建议,连夜修改了合同文本。 IGf6a3raO5sof4YFg4YticfzEQ9Gdebz12XOx386rLKnKXDizYl2sAFSSA1fbEU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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