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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

受给定环境制约的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

社会过程实际上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在社会过程的洪流当中,研究者通过分类的方法,人为地提取出了各种各样的经济事实。把一个事实称为经济事实,这本身就已经包含了一种抽象过程。这种抽象是我们经济学家在心灵中模拟现实时,受技术条件制约而不得不进行的许多抽象中的第一个。任何一个事实,都不可能是纯粹经济的或完全专属于经济的;它总是存在着其他方面的——并且往往是更加重要的——性质。不过,正如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谈到经济事实一样,我们在经济学研究中也会谈到经济事实,我们是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还可以撰写某个民族的文学史,尽管这个民族在文学方面的性质与其他方面的性质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

社会事实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或者至少可以说是人类行为的直接后果),而经济事实则是经济行为的结果,因此经济行为可以被定义为目的在于取得财货的行为。我们还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讨论行为的经济动机,讨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经济力量,等等。由于我们所要研究的只是那些目的在于通过交换或生产来取得财货的经济行为,因此我们将经济行为的概念限制在这种类型的取得财货的行为上,而把其他更加宽泛的含义留给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等概念。这是因为,我们将会在一个比较狭窄的领域内讨论经济行为,而把经济动机和经济力量这两个概念排除在这个领域之外。

因此,经济事实这个领域首先就是被经济行为的概念所限定的那个领域。每一个人都必定会(至少是部分地)按经济原则做出一些行为;每一个人都必定要么是一个“经济主体”(economic subject,对应的德文术语为“Wirtschaftssubjekt”),要么依附于某个经济主体。然而,一旦各社会群体的成员在职业上实现了专业分工,整个社会就可以区分为两大类人:一类人的主要行为就是从事经济活动或商业活动,而另一类人的行为的经济方面的性质则会被其他方面的性质遮蔽。在这种情况下,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将由一个特殊群体的成员来代表,尽管所有其他社会成员必定也同样按经济原则行事。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这个群体的活动就构成了经济生活;而且,这样说的时候是不再包含抽象过程的,尽管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经济生活与人类的其他重要活动之间仍然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除了在一般意义上讨论经济事实之外,我们还要讨论一般意义的经济发展。对经济发展进行解释,正是我写作本书的目的。不过,首先,在展开论证之前,我在本章中要先完成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包括提出一些必要的原理,让读者熟悉一些理论工具,这些都是我们在以后的章节中所需要的。除此之外,我还得为读者准备其他一些东西,打个比方吧,如果说公认的理论就像一辆汽车,那么我们还得给它装上轮子,而这就需要用到齿轮等部件。不过,我完全放弃了方法论批评这件强大的武器。在这一点上,我只希望读者能够注意到,本章所阐述的内容的确是经济理论主体的一部分,而且它的核心要点也不要求读者掌握任何需要特别进行论证才能证明其成立的知识。其次,由于我们的论证只需要少数理论上的结论,因此我将尽可能简单地表述我所要说明的东西,能不用专业术语就不用。能够拥有这样一个机会,我非常高兴。虽然不用专门术语,难免会牺牲一些“绝对的”准确性,但是我还是决定,如果某种更加准确的表述对我们来说并不是那么重要,那么我就采用这种处理方法。在这个方面,我请读者参考我的另一本著作。

当我们考察经济现象的一般形式,研究它们的一致性,或者探寻如何理解它们的关键路径时,我们就在事实上表明了:在这个时候,我们希望把经济现象看作某种“未知的现象”来进行探究,即我们将它们视为需要加以研究的东西,需要进行探索的东西;我们想从这些“未知的事物”追本溯源到那些相对“已知的现象”,这与任何一门科学对待它的研究客体的方法没有什么两样。当我们成功地找到了存在于两种现象之间的明确的因果关系时,如果作为“原因”而发挥作用的那种现象是非经济现象,那么我们的问题就解决了。到了这个阶段,我们作为经济学家在探索未知时能够做到的事情就已经完全做完了,以后我们必须让位于其他学科的专家。反之,如果起“原因”作用的那个因素本身在性质上仍然是经济的,那么我们就必须继续努力进行解释,直至我们找到非经济的原因为止。无论是研究一般理论,还是研究具体案例,都是如此。以对“地租”的研究为例,如果我能证明,地租这个现象是由土地质量的不同引起的,那么对地租的经济学解释就算已经完成了。又如,如果我能将某种特定的价格波动追溯到政府对商业的某种管制,那么我也就已经尽到了作为一个经济学家所应尽到的责任,因为政府对商业进行管制并不是以通过交换或生产去获得财货为其直接目的,因而不属于我们所定义的纯粹的经济事实这个概念的范畴。我们经济学家所要做的,就是要将经济数据与非经济数据联系起来的因果关系的一般形式描述清楚。经验告诉我们,这是可以做到的。任何一个有实践经验的人都知道,经济事件有它们自身的逻辑,我们经济学家只不过是自觉地将这种逻辑准确地阐述出来而已。我们经济学家在这样做的时候,为了简便起见,通常先考虑一个孤立的社会;但是我们将会看到,无论是在孤立的社会中,还是在更加复杂的社会中,事物的本质是不会变的,而且本书所关注的,也正是事物的本质。

在本书中,我们将要概述心中所想象的经济机制的主要特征。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我们主要考虑一个以商业为本组织起来的国家。在这样的商业国家中,私有产权、劳动分工和自由竞争居于主导地位。

如果一个人从来不曾看到过或听说过这样一个国家,那么当他观察到,在这样的国家中,有一个农民为了满足某个遥远的城市中的某个消费者的面包需求而去生产谷物时,他肯定会忍不住发问:那个农民怎么可能知道那个消费者需要面包并且恰好需要那么多呢?当别人告诉他,那个农民根本不知道他生产出来的谷物是在什么地方、被谁消费掉的,他肯定会大吃一惊。这还不是全部。这位观察者还会发现,从那个农民开始,谷物必须通过许多人的转手,才能到达最终的消费者那里,但是所有这些人也都根本不知道这个最终的消费者是谁(或许只有最后一个环节的面包销售商是个例外)。通常来说,所有这些人在知道某个特定的消费者会购买面包之前,就必须先把谷物生产出来或购买进来。当然,对于这位观察者提出的这些问题,那个农民很容易就能够给出答案:长期的经验 (其中部分继承于前人)告诉他,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他应当生产多少谷物;长期的经验教育了他,使他懂得应当考虑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他会尽可能地维持这个产量,而且只有在环境的压力下才会逐渐地改变它。

除了谷物产量之外,那个农民对其他事物也会进行同样的盘算,当然,他既可能像一个精于计算的大企业家那样算无遗策,也可能只是在习惯力量的影响下半自觉地做出了决策。无论如何,在一定的限度内,那个农民通常知道他必须购买的各种物品的价格;他也知道他自己必须付出的劳动的数量和价格(不管他是依据纯粹的经济原则来计算他自己的劳动的价值,还是用某种与别人完全不同的眼光来看待他投入到自己土地上的劳动);他还知道耕作的方法——这一切全都凭着他长期积累的经验。同样也是依据经验,所有向这个农民供应各种物品的人也都知道他的需求的大小和强度。由于经济时期的“循环流转”——在所有的经济节奏中,这是最引人注目的——进行得比较迅速,由于在每一个经济时期内发生的都是一些基本上相同的事情,所以交换经济的运行机制表现出了极大的精确性。以前的各个经济时期之所以能够支配个人的活动——就像我们刚才描述的这个例子中的那个农民那样——不仅是因为它们“严厉”地教会了他必须做些什么,而且因为另一个原因,那就是:在每一个时期内,这个农民都要维持生存,如果不是直接依靠他在前一个时期生产的实物产品,就得依靠用这种产品的收益所能换得的东西。再者,所有以前的经济时期还使他陷入了一个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网络,这张大网是他无法轻易摆脱的。他用到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全都得自以前的经济时期。所有这一切把他牢牢地束缚在了既定的轨道上。这里出现了一种力量,它对我们具有重大的意义,在本书下文中,我们将更加细致地对它进行研究。不过在这里,我们只需要先说明一下,在以下的分析中我们总是假定: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每一个人都是靠前一个时期生产的财货来生活的——只要生产延伸到过去,或者说,只要一个生产要素的产品是连续不断地流动的,这就是可能的。我们这样处理,只是为了使表述更加简化。

现在我们可以把上面这个农民的例子加以推广,并且表述得更加精确。让我们假定:每一个人都出售自己的全部产品,而且当他消费自己的产品时,他也就是自己的顾客,因为这种私人消费其实也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这也就是说,私人消费量间接地取决于,自己的产品在扣除了用于私人消费的那部分之后可以换得的其他财货的数量;反过来也可以说,用于私人消费的那部分产品对于市场价格的影响,就相当于真的将同样数量的产品运到市场上出售。这样一来,所有的工商业者的地位就与那个农民没有什么不同了。在同一时候,他们既是买主——为了他们的生产和消费——又是卖主。在这种分析中,对于工人也可以同样看待,这也就是说,工人提供的服务与其他能够出售的东西可以归为同一类。现在,既然每一个单个的工商业者——从他自己的角度来说——都是根据自己的经验来生产自己的产品、寻找自己的买主,就像我们列举的例子中的那个农民一样,那么把所有人放在一起来看,情况也必定完全一样。如果排除了特定的干扰因素(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干扰显然是可能发生的),那么所有的产品必定可以全部售出,因为只有在经验表明它们确实卖得出去的时候,它们才会被生产出来。

接下来,让我们把这一点说得更透彻一些。假设现有一个屠夫,它加工多少肉来出售,取决于他的顾客——比如说一个裁缝——愿意买多少肉、以什么价格来购买;而这又取决于后者的营业收入,而裁缝的营业收入又取决于他的顾客——比如说一个鞋匠——的需求和购买力,而鞋匠的购买力又取决于他的产品的顾客的需求和购买力……如此这般,我们可以一直追溯下去,直到最后,我们将会遇到这样一个人,此人的收入来自将自己的货物出售给屠夫。无论我们朝哪个方向追溯下去,这种环环相扣、层层相依的数量关系都随处可见,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经济体系。不论你是在什么位置进入这个体系的,也不论你从这个位置出发到哪里去,在经过了相当多的、但是总数确定的环节之后,最终你必定还是会回到这个起点位置。这种分析既不会自然而然地完全停止,也不会由于某个因素——这个因素不是由其他因素决定的,而是决定其他因素的——而误入歧途。

如果我们不再局限于以惯常的方式来表述消费行为,那么我们的理论图景就会变得更加全面。例如,我们每一个人通常都会说自己是面包的消费者,而不会说自己是土地、服务、钢铁的消费者。但是,如果我们拓宽消费行为这个术语的含义,即把人们同样视为后面这类事物的消费者,那么我们就能够更加清楚地看出各种财货在循环流转中所经历的轨迹。 现在很明显,在后一个经济时期内,每一个单位的每一种商品,并不总是会像其先行者在前一个经济时期内所经历的生产过程那样,通过同样的道路到达同一个消费者。但是,我们可以假定,这种事情确实会发生,这种假设不会导致任何实质性的不同。我们可以这样想象,年复一年地,某种永久性的生产力来源的每一次重新使用,目的都是为了让特定的产品到达同一个消费者手中;这也就是说,这种过程的结果不论怎样都是相同的,都只会导致这种事情的发生。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对于每一项供求,总是有一项需求在经济体系的某一处随时准备着;而且,在整个经济体系中,没有一个地方是只有商品而没有它的补充物的,这里所说的补充物就是指人们所持有的其他商品,人们会根据自己的经验,确定用这些补充物去交换上面所说的商品。在此基础上,再根据所有商品都能找到自己的市场这一事实,我们就可以确定,经济生活的循环流转必定构成了一个闭环。换言之,任何一种商品的卖主同时也以买主的身份出现,他们有足够的购买力去获取他们需要的其他商品,有了这些商品,他们在下一个经济时期的消费和生产设备就能维持在当前已经达到的水平上。反过来看,商品的买主也是这样。

由此可见,各个家庭或企业都是根据经验给出的数据、通过同样根据经验确定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经济活动就完全不发生任何变化了。数据可能会改变,任何一个人,一旦注意到了这种变化,就会立即按照变化后的数据来行动。但是毫无疑问,每一个人都会尽可能地严格遵循习惯的经济方法,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时候才会屈从于环境的压力。因此,经济体系不会自行随意地发生变化,而是在所有的时候都和以前存在的状态联系着。这可以被称为“维塞尔的连续性原理”。

如果经济体系真的不会“自行”改变,那么我们就可以直接假设经济体系将维持原状不变,这种假设并没有忽略任何对于我们现在的研究目的至关重要的东西,因为我们这样做,只不过是用理想化的精确性来处理一个事实而已。如果我们描述一个完全不发生变化的经济体系,那么我们就确实是在进行一种抽象活动,但是这样做也只是为了彰显实际发生的事情的本质。暂时而言,我们将会这样做。这种处理方法与正统的理论并不矛盾,至多也只是与习惯的说法有些不一致而已。但是,因循习惯的说法,就无法清晰地表达我们的观点。

通过另一个途径,也可以得到相同的结果。一个社会在一个经济时期内生产和销售的所有商品的总和,可以被称为社会产品。就我们当前的研究目的而言,无须过分深入地去探究这个概念的含义。 社会产品这种东西本身在现实中并不存在,而且社会产品也不是系统性的经济活动有意识地渴求实现的结果,这与经济体系本身并不是一个按照统一计划运行的“经济”是一样的道理。然而社会产品确实是一个有用的抽象概念。有了这个概念,我们就可以想象:在一个经济时期结束时,所有个体(家庭和企业)生产的产品都被聚拢到了某个地方,然后根据某种原则来进行分配。因为这个假设并不包含任何对事实的重大改变,所以至今为止,它是完全可以被接受的。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说,每一个人都先将自己的一份贡献投入到“社会产品”这个巨大的“货仓”中,然后又从中取回属于自己的那一份。因此,对于每一份贡献,在经济体系的某一处都有与之相对应的一份要求权。同时,每一个人要取回的份额,也都在经济体系的某一处随时准备着。由于所有人根据经验都知道,为了得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自己必须做出多大的贡献(只要考虑清楚每个人分得的份额包含了多少贡献这个条件),所以整个经济体系的循环流转必定构成一个闭环,所有的贡献和分配所得份额也必定互相抵消——无论分配时所依据的原则到底是什么。当然,到这里为止我们一直都假设,所有相关的数量都是根据经验给定的。

运用一个大家都很熟悉的方法,可以进一步优化上述经济模型,帮助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经济体系是如何运行的。这个方法是这样的:我们假设所有经验全然不存在,我们必须从头开始去重建经验 ,也就是说,人还是同样的那批人,他们仍然拥有同样的文化、偏好、技术知识,他们的消费品和资本品的初始存量也与原来一样 ,但是他们却不能再得到经验的帮助了,他们必须通过自觉的和合理的努力,自己去摸索出可行的途径,以实现经济福利最大化这个目标。当然,我们并不至于因此就认为,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真的能够做出这种努力。 我们这样假设,只是想要突出经济行为的 基本原理 ,而并不在意所考察的各个家庭和企业的实际心理状态究竟如何。 我们的目标也不是想要勾画出经济史的轮廓。我们想要分析的,不是经济体系如何从过去一步步地发展到我们现在实际看到的这个样子的过程,而是在经济发展的任何一个给定的阶段,经济的内在机制或体制是如何运转的。

以上这种分析所涉及的、详细阐述的和实际应用的那些理论工具,全都是我们现在已经非常熟悉的。经济活动的动机可以是任何一种动机,甚至包括精神方面的动机,但是经济活动的意义总是在于满足需要。因此我们从需要这个事实得出的那些概念和命题具有根本性的重要性,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效用概念以及从它派生出来的边际效用概念,或者可以用一个更加现代化的术语来表达,那就是“选择系数”。我们接着将会阐述一系列经济学原理,其中包括:关于资源在各种可能的用途之间分配的原理,关于不同商品相互之间的互补性和竞争性的原理,等等,然后,我们将合理地推导出各种商品之间的交换比率和价格,还有那个古老的源于经验的“供求定律”。最后,我们将得出关于价值体系及其均衡条件的初步思想。

就拿生产来说吧。一方面,生产是由实物对象的物质属性和自然过程决定的。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考察经济活动,那么正如约翰·雷(John Rae)所说 ,经济活动只是一个观察自然过程的结果并尽可能地被加以充分利用的问题。然而,与经济学有关的自然事实的领域究竟有多大,却不是三言两语就可以说清楚的。例如,一个像(实物)收益递减规律这样的规律,对于具体的经济结果,既可能有很大的意义,也可能根本没有什么意义,这取决于人们所针对的或所向往的理论的类型。某个事实对于人类福利的重要性,与它对于经济理论在解释现象时的重要性,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当然,就像庞巴维克所举的那个例子所表明的 ,在任何时刻,我们都可能会被迫把新的技术事实引进我们的工具箱中,这是很自然的。但是,有关社会组织的事实与这类事实不是同一类,但是在以下这一点上,社会组织事实和技术事实的地位相同:它们都处于经济理论的领域之外,都只作为经济理论的“数据”而存在。

另一方面是每一种生产活动的具体目的。与从生产的实物方面和社会方面入手相比,从生产的这个方面入手,我们能够对生产的核心进行更加深入的探究。经济人在生产时所追求的目的(它解释了生产为什么会存在),给生产的方法和数量打下了它的清晰的烙印。很显然,在给定了生产资料和客观需要的情况下,只要确定了生产目的,生产“什么”和“为什么”生产也就确定了,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结论。归根到底,生产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创造出有用的东西,即创造出消费品。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经济体内,生产的目的只能是在经济体系内部提供消费效用。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从事生产都只是为了用于直接消费,即满足他自己的需求。不难看出,在这种经济中,每个人对产品的需求的性质和强度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在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很显然,给定的外部条件和个人的需求是经济过程的两个决定因素,它们共同决定着结果。生产紧随着需求;或者也可以说,需求拉动着生产。在一个交换经济中,上述结论也同样成立,只是某些细节必须做必要修正。

正是生产的这个“另一方面”,使得它一开始就是一个经济问题。生产的经济问题必须与生产的纯粹技术问题区分开来。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对立。我们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的企业的技术经理和业务经理之间的个人对立,就是这种经济问题与技术问题的对立的体现。我们常常看到,一方提出的改变生产过程的建议,被另一方断然拒绝。例如,技术经理建议采用一种新的生产工艺的时候,业务经理却以这种改变不会带来收益为由而反对之。不过有意思的是,技术经理和业务经理却可能以同样的方式来表达他们自己的观点:他们的目的都在于恰当地管理好企业(“经营得当”),他们的判断全都来自关于这种管理恰当性的知识。如果能够排除误解和不了解事实等因素,那么他们的判断的差异就只能归结为如下这个原因:对于何为“经营得当”,他们的观点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业务经理所说的经营得当,意义是非常清楚的,他指的就是商业利益,我们可以这样表达他的观点:要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就得购置新机器,而购置机器所耗费的资源,如果用在别处,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在一个没有交换的经济中,业务经理的这种说法的含义是:对于生产工艺的这种调整,不但不能使需要的满足程度上升,恰恰相反,它只能减少这种满足。如果情况真的是这样,那么技术经理所持的观点的含义又是什么呢,他心中所想的恰当性又是怎样的呢?如果需要的满足就是一切生产的唯一目的,那么把资源用在损害需要满足的地方,确实是没有什么经济意义的。只要业务经理用来反驳技术经理的论点在客观上是正确的,那么不听从技术经理的建议就是对的。(在这里,我们不考虑因技术改进而使生产工具趋于完美所带来的准艺术性快感。)事实上,在现实生活中,我们观察到,当技术因素与经济因素发生冲突时,最终屈服的总是技术因素。当然,我们不能否定技术本身的独立存在性和意义,也不能抹杀技术经理的观点中的合理性。这是因为,虽然经济目的决定了什么样的技术方法可以被应用到生产中去,但是搞清楚技术方法自身的内在逻辑(而暂时不考虑应用的实际障碍)仍然是非常有意义的。只需举一个例子就可以把这一点说得清清楚楚。假定现有一台蒸汽机,组成它的所有部件都符合经济上的恰当性,而且由于这种恰当性,它已经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对于这台蒸汽机,通过增加燃料、换上更有经验的操作人员、进行技术改造等方法,也许能够使它在实际上发挥出更大的功效,但是,如果这样做不能产生收益,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也就是说,如果事先能够预料到,更多燃料、更多原料、更聪明的操作人员和技术改进能够带来的好处,还比不上花费的成本,那么这样做显然是没有意义的。但是对技术问题的思考本身,例如在什么条件下这台机器能完成更多的工作、能够多做多少,在现有的知识的基础上还能对它做出哪些改进等,还是很有意义的。因为这有利于提前将所有这些措施准备好,一旦条件变得有利就可以立即付诸实施了。而且,经常对理想与现实进行比较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通过这种比较可以保证,我们之所以放弃某些机会,不是出于无知,而是基于对经济原因的审慎考虑——因为它们在经济上并不合算。总之,在给定的时期,所使用的每一种生产方法都必须服从经济上的恰当性。生产方法不仅包含了经济方面的内容,而且包含了物质方面的内容。但是后者有它们自身的问题和它们自己的逻辑,深入、透彻地思考这些问题和逻辑——而暂时不去考虑经济的、最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那是技术的目的;将技术方面的思考结果付诸实施,是技术意义上的生产——只要经济因素没有“给出不同的指示”。

归根到底,决定技术上的生产和经济上的生产的,最终都是“合算性”(expediency),这是两者之间的共性;而两者之间的差异则在于这种“合算性”的性质不一样。如果换一个略为不同的思路来考虑它们之间的异同,我们仍然可以发现两者之间的同样的共性和差异,而且共性才是根本。无论是从技术上考虑,还是从经济上考虑,生产在物质的意义上并没有“创造出”什么东西。在这两种场合下,生产都只能影响或控制事物和过程——或者说“力量”。为了便于以后的论证,我们现在需要一个概念,它必须同时包含我们通常所说的“利用”和“影响”这两个词的含义。“利用”和“影响”涵盖了多种使用和处理财货的方式方法,包括财货在位置上的一切改变,还包括物理的、化学的以及其他过程中的变化。但是归结起来,这个概念涉及的始终是这样一个问题:如何改变我们的需要的现有满足状态,即如何改变事物和力量的相互关系,如何把某些事物组合起来而把另一些事物分割开来,以更好地满足我们的需要。因此,无论是从技术上还是从经济上考虑,生产都意味着在我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把事物和力量组合起来。每一种生产方法都代表着这样的一种特定组合。不同的生产方法,只能通过不同的组合方式才能区分开来,也就是说,不同的生产方法,要么是通过被组合的对象来区分,要么是通过被组合的对象之间的数量关系来区分。因此,任何一个具体的生产行为,都为我们展现了这样一种组合,或者说,在我们看来,它就是这样一种组合。组合这个概念甚至可以被推广应用于交通运输等一切广义生产上。而且,每一家企业本身,甚至整个经济体系的生产条件,也都应该被视为“组合”。由此可见,这个概念在我们的分析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是,经济的组合和技术的组合当然可能不是完全一致的,前者侧重于现有的需求和满足需求的手段,后者则侧重于生产方法的基本思想。确实,技术生产的目的是由经济体系决定的,因为技术只“负责”为所需要的产品的开发生产方法。受经济现实的制约,我们通常无法把一种生产方法在逻辑上可能的所有潜力都发挥出来,也不可能在技术上实现尽善尽美。生产方法的执行必须服从于经济上的考量。不考虑现实经济条件的技术理想必须被修正。经济的逻辑战胜了技术的逻辑。其结果是,我们在自己周围的现实生活中随处可以看到以下这些现象:劣质的绳索取代了坚牢的钢缆,跑不快的耕畜淘汰了良种赛马,最原始的手工劳动代替了先进的机器,笨重的硬币驱逐了流通中的支票,等等。尽管经济上的最佳和技术上的完美两者不一定非得背道而驰不可,但是在实际上却往往真的是背道而驰的,这绝不仅仅是因为无知和懒惰,更重要的原因是,有些生产方法在技术上虽然很落后,但是很可能仍然最适合于给定的经济条件。

“生产系数”表示的是一单位产品中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数量关系,因此它很好地描述了组合的主要特征。在这一点上,经济因素和技术因素显然是对立的。经济的观点不仅决定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方法之间的优劣高下,而且决定了,在给定某种生产方法时,什么样的生产系数是最合适的。这是因为,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范围内是可以相互替代的,这就是说,一种生产资料的缺少可以通过另一种生产资料的增加来补偿,而不会导致生产方法的改变,例如,蒸汽动力的不足,可以通过增加人手来弥补,反之亦然。

上面,我们已经用生产力量的组合这个概念刻画了生产过程。各种不同的组合的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产品。现在我们必须精确地界定:被组合的对象到底是些什么东西。概括地说,所有可能的种类的物体和“力量”都可以被组合,其中有一部分是我们生产出来的产品,另外一部分则是大自然母亲赋予我们的。此外,在物理意义上,还有许多“自然的力量”对于我们来说,也扮演着类似于我们的产品的角色,例如电流。这类“自然的力量”包括了那些既有实物的一面的东西,又有非实物的一面的东西。人们究竟是把一件财货看作产品还是看作生产资料,这往往是一个如何进行解释的问题。例如,劳动既可以被视为工人所消费的财货的产品,也可以被视为原始的生产资料或生产工具。在本书中,我们决定采用后一种解释:对我们来说,劳动不是产品。既然同一种财货是应该归入这一类,还是应该归入另一类,通常取决于每个人自己的观点,那么,同一种财货对某个人来说可能是消费品,而对另一个人来说则可能是生产资料。同样地,给定的某一种财货的性质,往往取决于它被指定的用途。在经济学理论文献特别是早期的理论文献中,充斥着对这一类问题的讨论。在这里,我们只需要指出这一点就足够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自己去查考有关文献)。更加重要的是下面要讨论的这个问题。

人们常常根据财货与最终的消费行为之间的距离将财货划分为不同的“等级”。 消费品属于第一级财货;直接用来生产消费者的组合中的那些财货则属于第二级;依此类推,可以划分出第三级、第四级以至更高(或更远)的等级。在这里,读者决不可忘记,只有那些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准备好了被消费的财货才可以被列入第一级。例如,面包师手中的面包,严格地说还不能算是第一级财货,只有当它与送面包的人的劳动组合到了一起之后(即送到了消费者手中),才能被列为第一级财货。等级较低的财货,如果不是由大自然母亲直接赋予的,那么就肯定由等级较高的其他财货组合而成。虽然构造“财货等级表”的方法并不唯一,但是考虑到我们的目的,对一种财货进行归类时,最好还是把它归入曾经达到过的最高等级。例如,劳动就是处于最高等级的财货,因为任何生产开始的最初那一刻都会用到劳动(尽管其他生产阶段也会使用劳动)。按照生产过程或组合的顺序,随着其他属于较高或较低等级的财货的加入,每一种财货都会逐渐“长大成熟”,最终变为消费品;借助于渐次加入进来的其他财货的力量,每一种财货都会“一步一步地走到”消费者跟前,这就像一条河流一样,在集中了逐步汇进来的各条小溪的力量之后,它终将冲破高山巨岩的阻拦,变成一条大河,并在地面上留下一条越来越深的印痕。

现在,我们必须考虑如下这个事实:当我们按照从低至高的顺序来观察这个财货等级表时,就会发现,等级越高,财货就变得越模糊、越没有定型;随着等级越来越高,财货越来越不像低等级的财货那样,有着自己的独特的形状特征,越来越无法预先决定其只做一种用途而不做其他用途。在财货等级表上,随着财货的等级变得越来越高,其专用性变得越来越低,越来越无法只用于某个特定目的,而其潜在用途则变得越来越广泛,其意义也越来越普遍。在财货等级表上,由低至高,我们可以清晰辨别出来的财货越来越少,而单个的种类所能包含的财货的范围则越来越宽,这就像当我们沿着一个逻辑概念系统从下往上走的时候的情景,越往上我们遇到的逻辑概念越少,其内涵越来越空洞,而其外延所包含的范围则越来越大。这个财货等级表就像一株越往上越窄的系谱树,而这就意味着,我们选择的观察点离消费品越远,沿一条系谱线所能观察到的第一级财货的数量就越多(它们全都来自位于较高等级的类似财货)。当多种财货都是完全地或部分地来自相同的生产资料的组合时,我们就说它们是在“生产上相互关联的”。据此,我们可以推断,财货的等级越高,它们在生产上的相互关联就越丰富。

这样,只要我们一直沿着财货等级表向上行进,我们最终必定会发现我们心目中的终极生产要素。当然,谁都知道,这些终极生产要素就是劳动和大自然母亲赋予我们的礼物,即“土地”,或者换种说法,它们就是劳动提供的服务和土地提供的服务,这一点是无须进一步论证的。 任何一种其他财货,至少“包含着”这两种生产要素中的其中一种,大多数财货都同时包含这两种生产要素。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把所有财货都分解为“劳动和土地”,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设想所有财货都是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集合体。反过来也可以说,消费品是特殊的一类财货,其特殊之处就在于它们能被消费掉。而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财货,都可以被称为“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一方面,它们是上述两种原始生产资料的化身;另一方面,它们又是“潜在的”消费品,或者严格地说,是潜在的消费品的组成部分。到目前为止,我们依然没有理由认为,在“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当中能够找到另一种独立的生产要素。(以后我们将会理解,这种理由根本不存在。)我们“把它们分解成劳动和土地”。当然,我们也可以分解消费品,或者反过来,把原始生产要素设想为潜在的消费品。但是,只有“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可以同时适用这两种说法,因为它们不是独立存在的。

可是这样一来,又出现了新问题: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相互之间是什么样的一种关系呢?这个问题又可以分为两个问题:这两者当中,是一个比另一个更优先、更重要,还是它们的作用原本就是有本质差异的?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不能从哲学的、物理的或任何其他通常的角度加以回答,而只能从经济的角度加以回答。在我们经济学家看来,这个问题其实无非是,从经济体系的目的出发,它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如何表述的问题。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在经济学领域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答案,却不能说肯定是普遍有效的,而只能说是按照理论体系的某种建构来说是正确的。例如,重农主义者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既然是重农主义者,他们当然以土地为先。这样的回答本身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如果说他们的这种观点只不过是想要说劳动不能创造出任何新的实物形式的东西,那么就没有任何反驳它的余地了。当然,这个概念在经济领域能有多大用处,那是另外的问题了。无论如何,在这一点上赞同重农主义者的观点,并不代表我们不能对他们的进一步论证表示不同意。亚当·斯密也对第一个问题做出了肯定的回答,不过他认为劳动比土地更重要。这个答案本身也没有错,我们甚至可以把这个概念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它无非表述了这样一个事实:土地的利用并不需要我们付出牺牲(承受负效用)。而且,如果我们打算从斯密这个概念中收获什么东西的话,我们也可以欣然采用这个概念。很显然,在亚当·斯密的心目中,土地这种大自然母亲提供的生产力量原本是一种自由财货,在现实世界中,土地之所以没有成为自由财货,原因只是土地被地主们占为私有了。斯密显然认为,在一个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社会里,只有劳动才是经济计算时要考虑的唯一要素。这种看法当然肯定是不正确的,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斯密的出发点的合理性。大多数古典经济学家都把劳动要素放在首位——尤其是李嘉图。他们之所以可以这样做,是因为他们有了地租理论之后,就不需要再考虑土地及其价值的决定了。假如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真的站得住脚,那么我们肯定会对这个概念感到满意。例如,即使是约翰·雷,这位非常有独立见解的学者,也是因为先接受了古典经济学家的地租理论,才一并接受了他们关于土地的观点。最后,第三派学者则对我们的问题给出了否定的回答。我们赞同这一派学者的立场。我们认为,在土地和劳动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上,具有决定意义的观点是: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在生产中是同等程度地不可或缺的,的确,就连生产需要它们的原因和方式都完全一样。

对第二个问题也可以有各种不同的回答,而且对它的回答可以与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完全无关。例如,埃费尔兹认为劳动起主动作用,土地起被动作用。他之所以这么认为,原因很简单,他认为,劳动是生产中的主动因素,而土地则是任由劳动对它“大展身手”的对象。单单就这一点而言,埃费尔兹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是,他的这种说法了无新意,不能给我们带来任何新知识。同时,从技术的角度来看,埃费尔兹的概念也不足取,但是对我们来说,这个方面并不是最关键的。我们关心的只是劳动和土地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在个人的经济考量和交易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而在这个方面,两者的表现,确实可以说是不分伯仲的。劳动和土地一样,都是被“节约使用”的。劳动和土地一样,都要被估价,都要被精打细算地考量,它们的使用都要遵循经济原则。同时,它们两者还都不涉及别的因素。既然在原始生产要素这方面再也没有别的事情与我们的目的有关了,那么我们就应该把它们放在同等的位置上来看待。根据这种解释,我们赞同其他边际效用理论家的观点。

对于土地这个生产要素我们已经不需要再多说什么了,但是对于另一个生产要素——劳动,我们最好还是更仔细地探究一番。在这里,我们暂且不去理会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和间接用于生产的劳动的区分,也不去考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区分,因为对于劳动的这些分类方法,与我们的研究目的无关。我们需要讨论的是另外两种重要的劳动分类标准,因为我们从这两种分类标准出发可以得出一个对我们至关重要的结论。这两种分类标准就是,指使他人的劳动(“领导劳动”)和受人指使的劳动(“执行劳动”)之间的区分,以及独立劳动和工资劳动(“受雇劳动”)之间的区分。劳动是指使他人的,还是受人指使的,初看上去似乎是一个有根本性意义的分类标准。这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第一,指使他人的劳动在生产组织的等级结构中处于较高的位置。“领导劳动”要对“执行劳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似乎比其他劳动高出了一大截。说到底,“执行劳动”的用途与土地的用途没有什么两样,从经济的角度来看,“执行劳动”和土地发挥的作用完全相同;但是,“领导劳动”却与“执行劳动”及土地的用途不同,它明显处于支配地位,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说这种劳动构成了第三种生产要素。将指使他人的劳动与受人指使的劳动区分开来的是前者的这样一个特征(这种特征似乎构成了它的本质属性):“领导劳动”包含了某种创造性的东西,因为它需要自主地确定自己的目的。至于独立劳动和工资劳动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同样追溯到“领导劳动”与“执行劳动”之间的区别。独立劳动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特别的东西,恰恰是因为它也具有“领导劳动”的职能,而在其他方面,它就与工资劳动没有什么区别了。因此,如果一个独立的个人身兼两职,既自行进行生产,又做执行的工作,那么就可以说他把自己“分割”成了两个人:一个是领导,一个是通常所说的工人。

然而,我们很容易就可以看出,处于较高等级这个特点,或者说,指导和监督这种职能本身,并不能构成实质性的经济区别。在工业组织中,当一个工人的地位高于另一个工人的时候,他就可以指挥和监督另一个工人的劳动,但是仅仅依靠这一点,并不能使他的劳动变成某种性质不同的东西。即使一个人当上了真正意义上的“领导者”,不用干任何力气活,也不用直接参与生产,他也仍然在从事着通常所说的间接劳动,其性质与一个看守人的劳动没什么两样。因此,“领导劳动”的另外一个特点更加重要。这个特点就是,就生产方向(生产什么)、生产方法(如何生产)和生产数量(生产多少)等问题做出决定。如上所述,即使我们认为在工业组织中身处高位这一点在经济上并不重要(尽管在社会学上可能十分重要),我们也仍然可以从做决策这个职能中看到一种有实质意义的区别性特征。

然而,我们立刻发现,在任何一项工作中都会出现必须做出决策的时候。例如,一个补鞋匠的徒弟,如果不敢做出任何决定,如果没有能力独立地分析和解决某些问题(哪怕是很小的问题),他就不可能补好任何一双鞋。师傅可以教给他“做什么”和“怎么做”,但是他仍然必须具备某种独立性,这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又如,电力公司派出的一个电工,在走进某个家庭去修理照明系统时,也得决定“做什么”和“怎么做”。再如,一个代理商,尽管他既不是“领导”,也不一定是“独立劳动”者,但是他可能不得不参与价格决策,因为企业可能只规定价格浮动的上下限,而把在这个区间内确定实际销售价格的权力授予他。此外,企业的董事长或独立的企业主要做的决策、要下的决心、要解决的问题当然是最多的,但是他们早就搞清楚了应该生产什么和为什么生产,更加重要的是,他们还知道怎样去生产,因为他们不仅掌握了生产技术,还了解与生产有关的全部经济数据。除了这些,他们还要做出另外一些决定,但那些决定与补鞋匠的学徒们的决定其实只有程度上的差异。生产什么这件事情实际上是由需求预先替他们规定好的。他们甚至不需要制定具体的目标,但是给定的外部环境会迫使他们按照一定的方式行动。当然,给定的数据肯定会有所改变,而一旦发生了变化,他们就得做出反应;至于他们的反应有多迅速、应对有多成功,则取决于他们的能力。然而,要完成任何工作说到底都得这样。他们不是在搞清楚事态变化的主要条件之后再采取行动的,相反,他们是根据某些征兆来行动的,他们已经学会了关注各种征兆,尤其是从自己的顾客的需求中直接显现出来的趋势。对于这种趋势,他们是逐步适应的,所以通常只有那些次要的因素才会被他们忽略。然而,从这种推理出发,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说,只要每个人都只根据已知的环境来得出结论、决定采取什么经济行动——这的确就是我们在这里要研究的,也是经济学一直在研究的——那么,无论他们是指使他人的人,还是被他人指使的人,就全都无关紧要了。前者的行为与后者的行为一样,都服从相同的规律。发现这种规律,并证明表面上是偶然的东西实际上是被严格地决定了的(偶然的背后是必然),正是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根本任务之所在。

因此,根据我们的假设,生产资料和生产过程一般来说是没有真正的领导者的,或者毋宁说真正的领导者就是消费者。管理工商企业的那些人其实都只不过是在执行由需要或需求、由给定的生产资料和生产方法已经规定好了的那些事务而已。个人只有在以消费者的身份提出他们的需求时,才能对生产发挥作用。只有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每一个人确实都参加了生产的管理:不仅仅是那些肩负着领导企业的责任的人,而是每一个人,特别是严格意义上的工人。离开了这个基点来讨论个人对生产的领导,是没有意义的。对于过去支配着经济体系的那些数据,人们是熟悉的,如果这些数据保持不变,那么经济体系就会沿着原来的道路一如既往地走下去。当然,数据可能会改变,一旦发生变化,数据就不再为人们所熟知了;但是从原则上讲,只要尽力,人们还是可以跟得上这种变化的。人们不会自发地去改变任何东西;只有在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的时候,他们才会试图去改变什么。这就是说,人们会尽可能地消除数据与他自己的行为之间的差异;如果给定的条件已经发生了变化,而人们却仍然试图继续以同样的方式行动,那么数据与行动之间的差异就会产生。当然,在现实世界中,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采取与我们在这里所假设的完全不一样的行动;但是,只要变化只是在客观需要的压力下发生,那么经济体系中就依然不会存在任何创造性的成分。如果真的有人采取了不同的行动,那么就会出现实质上不同的现象,我们在下文将会讨论这种现象。但在这里,我们只是想要说明经济事实所固有的逻辑。

根据我们的假定,我们还可以推断,劳动的数量是由给定的环境决定的。在这里,我们要解决一个前面已经隐含地提出过但没有给出回答的问题,那就是,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刻,劳动供给的数量是什么。很显然,一定数量的人到底要做多少工作,这不是在一开始就严格确定了的。如果我们暂且假定,每个人的劳动投入到什么用途上最有利是已知的,或者说,每个人的劳动的用途都可以排列在一个严格确定的尺度上,那么在这个尺度的每一点上,每一种劳动的具体用途的预期效用都可以拿来与伴随着劳动而产生的负效用相比较。来自日常生活的千千万万个声音时刻在提醒我们,为了获得我们每天食用的面包而劳动是沉重的负担,人们只有在不得已时才会去承担,而且只要有可能就会将它卸下。在这个认识的基础上,我们就不难确定每一个工人愿意完成的工作数量了。在每一个工作日的开始,工作的期望效用和负效用两相比较的结果一定是,工人愿意工作,从而有利于将要完成的工作。然而,随着工作的进行,工人的需要越来越得到满足,他工作的动力也越来越下降,而用来比较的那个量,即工作的负效用,却越来越增大;因此,这种比较会变得越来越不利于工作的继续进行。随着工作的预期效用降低和负效用的不断增加,这两者恰好相等的一刻终会到来;到那一刻,工人就停止工作了。当然,这两种力量的强度因人而异、因国而异,在解释不同的人为什么有不同的人生轨迹、不同的国家为什么会走上不同的历史道路时,这种差异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但是,这种差异的存在,并不影响我们在这里阐述的理论原则的实质。

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都只是生产力。衡量某个等级的劳动的数量肯定是很困难的,但从原则上说,还是能够做到的。对土地服务的衡量也类似:不管在实际执行时多么复杂,原则上总能规定某种用来衡量土地服务的实物标准。既然如此,我们不妨假设只有一种生产要素,例如,假设只要有一种特定质量的劳动就能生产出所有的财货——这种假设并不是不可想象的:我们只需假定大自然母亲赋予我们的所有东西都是自由财货,因此就自由财货而言,也就不存在经济行为问题了。或者,我们也可以假设有两种生产要素分别独立地起作用,每一种都只为自己生产性质不同的产品。在这两种假设下,生产只要完成了这种衡量,也就等于制订好了经济计划。例如,假设现有价值相同的两种消费品,生产第一种消费品需要三个单位的劳动,生产第二种消费品需要两个单位的劳动,那么这个生产者马上就可以决定自己应该怎么做。当然,现实情况不会如此简单。各种生产要素实际上总是一起在生产中发挥作用。如果现在生产一定价值的第一种财货需要三单位劳动和两单位土地,而生产第二种财货则需要两单位劳动和三单位土地,那么生产者应当选择生产哪一种呢?很显然,这时就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或共同的单位来对这两种组合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把这个问题称为配第问题。

正是在解决这个问题的过程中,经济学家提出了“归属理论”。一个人想要衡量的,是他掌握的各种生产资料数量的相对重要性。他需要一个标准,用来规范自己的经济行为;他还需要一系列指标,作为自己行动的指南。总之,他需要有一套价值标准。但是他的价值标准只能是直接针对他的消费品的,因为只有消费品才能直接满足他的需要,这种对消费品的需要的强度就是他的财货对他的意义的基础。首先,他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存量是没有这种标准的;我们现在还可以进一步指出,对于他所拥有的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来说,同样也没有这种标准。

很显然,这些其他财货之所以重要,无非是因为它们同样是为了满足需要而服务的。而它们之所以有助于需要的满足,则是因为它们对消费品的生产有所贡献。因此,它们是从消费品那里获得了自己的价值;它们成就了消费品,而消费品反过来又把价值“回射”到它们身上。价值就是这样“归属”到生产资料上的。凭借着这种“归属”来的价值,它们成了每一种经济计划或经济图谋都必须考虑的对象。因此,无论是生产资料存量,还是那两种原始生产要素中的任何一种(即土地或劳动),它们的总价值一般是无法用某个具体数字明确地表示出来的,因为这种总价值通常是无限大的。而且,对于一个从事实际生产或理论研究的人来说,也没有必要掌握这个总价值的确切数值。这个问题绝不是要不要放弃每一个生产机会的问题,即存在性问题,而是如何将特定数量的生产资料在不同用途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例如,一个与世隔绝的个人,要想进行生产或维持生活,就必须至少拥有一种原始生产要素,但是即使他拥有了原始生产要素,也无法确切地说明任何一种生产要素的价值是多少。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穆勒说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在总体数量上是不确定和不可衡量的。他没有说错。 但是,他还进一步说,即便是针对特定情况下的特定产品,我们也不能分辨出“自然”(即土地)和劳动在该产品中所占的份额分别有多少,当他这样说的时候,他就错了。在实物的层面上,这两者确实是无法分开的,况且从经济体系本身的目的来看,其实也没有这个必要。从经济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这一点:每个人都非常清楚,每种生产资料的任意大小的增量能够带来多大的满足增量。不过在这里,我们不准备对归属理论问题做更深入的探讨。

生产资料的价值与消费品不同。消费品的价值是使用价值,而生产资料的价值则是“收益价值”(Ertragswert),或者也可以像有些人所说的那样,是“生产力价值”(Produktivitswert)。消费者有边际效用,相应地,生产资料则有边际生产用途,或者用另一个常用的术语就是边际生产力。每一单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重要性,取决于劳动或土地的边际生产力。因此,对于边际生产力应该这样来定义:借助于一单位给定的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存量,迄今所生产出来的最不重要的那一单位产品的价值,就是边际生产力。这个价值揭示了每一单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在社会产品的总价值中所占的份额,因此,可以明确地把它称为一单位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的“产品”。对于不那么熟悉价值理论的人来说,以上这些说明无疑过于简短了,无法表述这个理论的全部含义。为此,我建议这些读者参考J.B.克拉克的《财富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Wealth)一书;在这本书中,他对这种理论的阐述非常精辟,对它的意义的论证也非常充分。 在这里我只想指出,从纯粹的经济理论的角度来说,边际生产力是“劳动产品”这个术语的含义的唯一精确的表述。我们在这里将只在这种意义上使用它。也只有在这种意义上,我们才可以说,在交换经济中土地服务和劳动服务的价格,即地租和工资,是由土地和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的。因此,在自由竞争条件下,地主和劳动者各自得到了他们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或生产资料的产品。这个定理在现代经济学理论中已经没有什么争议了,我在这里只需提到一下即可。在下文中,随着论述的不断深入展开,这个定理将会变得更加清晰明了。

接下来将要讨论的这一点对我们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很容易就能利用他所拥有的生产资料的价值,是因为他们根据自己的经验,很清楚利用这些生产资料能够生产出什么样的消费品。因为生产资料的价值依赖于消费者的价值,所以如果生产出了从来没有生产出来过的消费品,那么生产资料的价值就肯定会改变。然而,为了把握这个既有经验的本质,在这里我们希望研究它从无到有的整个过程,即先忽视它的存在,让它在我们眼前显现出来,因此,我们必须以个人还不清楚如何在现有的多种用途之间做出选择的那个时刻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显然,个人首先会用他的生产资料来生产那些能够满足他的最迫切需要的财货,然后按需要的迫切性不断降低的顺序,依次生产各种财货。而且,在每一步,他在做出取舍的时候,都必须考虑周详:如果决定用生产资料来满足当时所选定的某种需要,会有哪些需要因此而无法得到满足;只有当不会有更加迫切的需要不会因此而无法得到满足时,每一步的选择才符合经济性的要求。只要选择还没有做出,生产资料的价值就是不确定的。与他所考虑的每一种可能的用途相对应,同样的生产资料增量的价值各不相同。只有在他的选择已经做出并经受住了经验的考验之后,这些价值当中究竟是哪一种肯定与这个生产资料增量有联系才能显现出来。在比它更加迫切的需要得到满足以前,任何一个给定的需要都是无法得到满足的,这是一个根本条件,它最终将导致这样一个原则:所有财货都将在各种不同的可能用途之间进行配置,使得每一种财货在每一种用途中的边际效用都相等。这种安排,就是个人在给定条件下能够找到的、从他自身的角度来看可能是最好的安排。如果做到了这一点,那么他就可以说,他已经尽其所能充分利用了他所处的环境中的条件。每个人都会不遗余力地按这个原则来分配自己的财货,他一定会不停地调整自己所考虑的、将执行的每一个经济计划,直到最终实现这种配置为止。如果没有现成的经验,那么他就必须一步一步地探索试错,努力走上实现这种分配的正确路径。如果已经拥有了在以前各经济时期积累下来的可以利用的经验,那么他就会尽量遵循同样的路径。如果这种经验得以发挥作用的那些条件发生了变化,那么他就必须“屈从”于新的环境压力,做出相应的反应,使自己的行为以及自己对产品的估价符合改变后的条件。

在所有这些情况下,都会有一种确定的使用每一种财货的方法,因此也能满足一种确定的需要,从而使得反映这种需要的财货的每一个增量都有一个效用指数。这个效用指数说明了每一个增量在个人经济中的地位。如果出现了一种新的可能的用途,那么就必须根据这种价值去考虑它。但是,如果我们回过头去看这种“选择行为”(选择行为已经被做出,而且效用指数也已经实现),我们就会发现,无论在哪一种情况下,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并不是这种确定的效用,而是另一种效用。举例来说,假设我拥有某种财货,它有三种用途,我已经把这种财货分配到了这三种用途上,那么,当出现第四种可能的用途时,我就会根据前三种用途已经实现了的需要满足状态去评价这第四种可能的用途。然而,就原来的在三种用途上的分配而言,这种效用并不起决定作用,因为它是在分配的决定已经做出之后才产生的。但是无论如何,对于每一种财货,最终都存在一个确定的效用尺度,它反映了这种财货的所有用途的效用,通过它我们可以得到这种财货的确定的边际效用。类似地,对于每一种生产资料,也存在着同样的确定的尺度,我们前面已经提到过,这可以通过生产资料的“产品”,或者用维塞尔的说法,通过它的“生产贡献”得到。

既然一切生产都免不了在相互竞争的多种可能的用途之间做出选择,并且选择总是意味着放弃其他财货的生产,那么,生产出来的产品的总价值就绝不是一项净收益,而只能是一项剩余——在减去被放弃了的、原本有可能会生产出来的其他产品的价值后的剩余。后者的价值既代表着对选定产品的一种抗衡力量,同时也可以用来衡量它的需求强度。讨论到这里,我们遇到了成本这个因素。成本也是一种价值现象。说到底,对于生产者而言,一种财货的生产成本就是这样的一些消费品:它们本来是可以用相同的生产资料生产出来的,只是因为生产者选择生产现在这种财货而没能生产出来。因此,生产资料的使用必定包含着放弃的一面,无论是劳动这种生产要素,还是其他生产资料,都是一样。当然,劳动这种要素有其特殊之处,它的使用还有另外一种条件必须满足,那就是,源于所投入的劳动的效用,必须至少能够补偿伴随着劳动的付出而产生的负效用。但是,这绝不会改变如下事实:在这个条件得到满足的范围之内,个人在劳动支出方面的决策行为,与他在涉及其他生产资料支出时的决策行为是完全一样的。

因此,没有得到满足的那些需要绝不是没有意义的。它们的影响是随处都可以被觉察到的,每一个生产决策都必须与它们做斗争。生产者沿着一个给定的方向将生产推进得越远,这种斗争就会变得越艰苦;也就是说,一种特定的需要越得到满足,想要进一步满足这种需要的欲望的强度就越低,因此,通过进一步生产这种产品得到的满足的增量也就越小。而且,伴随着生产在这个方向上的不断推进,牺牲也在不断增加,因为生产这种产品所需的生产资料必须从越来越重要的其他类型的需要中抽过来。因此,从一个方向的生产中得到的价值将越来越小,而且到最后肯定会完全消失。当这种情况真的发生时,这个方向上的生产也就宣告结束了。因此,我们在这里可以提出一个生产中的收益递减规律。但是,这同实物产品递减规律具有完全不同的意义,我们的命题正确与否与实物产品递减规律毫无关系。 很显然,即便实物产品递减这个命题不成立,甚至成立的是这个命题的反面(即实物产品竟然递增),成本递增的这个经济规律最后也仍然会起作用。这是因为,必须投入的投资的价值将会持续上升,直到最后导致通过生产而累积起来的效用所带来的收益完全消失,即使这种投资的实物数量可能逐渐减少。如果后者成为事实,那么很显然,每一个人的需要得到满足的条件将会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但是这类现象的本质不会因此而有所改变。

因此,生产者对于生产成本这个因素的考虑,实际上只不过是他考虑使用生产资料的其他可能用途的一种方式而已。这种考虑实际上构成了生产中使用生产资料的“刹车”,也成了每一个生产者所遵循的准则。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习惯的力量很快就把这种考虑凝练成了“成本”这个简短方便的术语,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使用它,而不必每一次都重新去构造它。生产者利用成本这个概念来组织生产,在必要时调整它使之适应改变了的环境。这样一来,成本这个概念就浓缩地表达了一个人的各种需要与当前可用的各种满足方式之间的全部关系,也集中反映了一个人的全部生活条件以及他的经济视野,尽管在很大程度上这是以一种不自觉的方式完成的。

成本作为生产资料的其他潜在用途的价值的表现形式,构成了社会资产负债表的其中一个负债项目。这是成本现象最深刻的意义。必须注意,一定要把这个成本与生产者的财货的价值区分清楚。因为根据假设,这个术语所代表的是实际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更高一层的总价值。但是如上所述,在生产的边际点上,这两种价值在数量上是相等的,因为成本会持续上升,直到等于产品的边际效用,因而也等于构成了生产组合的生产资料的边际效用。这一点是一个相对最佳的位置,它通常被称为经济均衡。 只要保持给定的数据,经济均衡就会重复出现在每一个时期。

这是一个非常值得关注的结果。依据这个结果,可以推导出如下一些重要的结论。首先,每一种产品的最后一个增量都将在无法给生产者带来收益的情况下被生产出来,因为源于该增量的效用不会高于成本。很显然,只要你对它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就会发现这个推论的确只是一个自明之理。其次,由此出发,还可以得到第二个推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通过生产得到超过生产资料价值的剩余价值。生产只能实现在制订生产计划时就已经预见到的价值,这个价值是原本就潜藏在生产资料的价值之中的。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而不仅仅是在上面提到过的实物意义上,我们说生产不“创造”价值,也就是说,在生产过程中不会发生价值的增值。在生产过程之前,未来的需要的满足,完全取决于对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占有,就像在这之后它将取决于对产品的占有一样。个人将会竭尽全力避免前者(生产资料)遭受损失,就像他会竭尽全力避免后者(产品)遭受损失一样;同样地,他放弃前者也像放弃后者一样,都只是为了得到相同的补偿。

现在,归属的过程必须追溯到最根本的生产要素上,即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价值归属的过程不会止步于任何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因为对于任何一种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都可以套用与上面相同的论证。因此,到目前为止,仍然没有一种产品,能够拥有超过它所包含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价值的剩余价值。我们在前面已经把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分解成了劳动和土地,现在则进一步看清楚了,在估价过程中,它们也只是一些临时的项目。

因此,在一个交换经济中——请暂且允许我在这里把后面的结论提前透露一二——在自由竞争条件下,所有产品的价格必定等于体现于产品中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这两种服务的价格。这是因为,虽然产品的价格要等到产品被生产出来之后才能给出,但是这个价格就生产该产品所需的一整套生产资料而言,必定是我们可以预先得到的,原因是,这个价格依存于生产资料的程度,恰恰与依存于产品的程度一样。每个生产者都必须把他的全部收入转让给为他提供生产资料的那些人,而这些人也肯定是某种产品的生产者,他们也必须把自己的收入转让出去,直到最后,最初的总价格将一分不少地回到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提供者的手中。不过,关于这一点,我们暂且先讨论到这里,稍后我们还将会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在这里,我们遇到了第二个成本概念,即交换经济中的成本。为了获得他所需要的财货,或者为了获得生产资料(这是他生产所需要的财货所不可缺少的),一个工商业者必须支付给他人一定数额的货币,他把这看作是成本,也就是生产费用。为了保证他的成本核算的完整,我们还应把他的个人努力 的货币价值纳入成本当中。于是,成本在本质上就是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价格总和。这些价格的总和必定总是等于从产品中获得的收入。因此,在这个意义上,生产必定是在没有利润的条件下“川流不息”地进行着的。经济体系如果在最完善的状况下运转,应当是没有利润的,这似乎是一个悖论。但是,只要我们还记得我们在前面提出的那些命题的意义,就不会认为它还是一个悖论了——至少会认为它有部分合理之处。当然,我们的结论并不意味着,如果一个经济体系已经处于完全均衡的状态,那么它的生产就不会有任何成果;而只是意味着,生产的成果将被全部返归原始生产要素。价值是我们贫困的象征,同样的道理,利润则是经济体系不完善的象征。但是这样解释并不能完全消除悖论。很显然,生产者在一般情况下获得的东西,确实比应该支付给他们的劳动工资和应该支付给他们的土地地租的总和更多。既然如此,为什么就不能存在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净利润率,即超过成本的剩余呢?竞争也许会挤掉某个行业部门的个别剩余利润,但是它不可能毁灭所有生产部门的普遍利润,不是吗?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不妨假定生产者赚得了这种利润。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定以此为根据,去对使他们获得了这种利润的那些生产资料进行估价。而这些生产资料要么是原始生产资料,即个人的努力(劳动服务)或自然的力量(土地服务),要么是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如果是前者,我们就回到了我们前面已经讨论过的情况;如果是后者,这些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必定会得到更高的估价,也就是说,投入到它们当中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估价,必定比投入其他地方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估价更高。但是,这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劳动者和地主能够非常有效地与这些以前投入的劳动和土地进行竞争。结论只能是,净利润不可能存在,因为原始生产性服务的价值和价格总是会将产品的价值和价格吸收得一干二净;即使全部生产过程都是在许许多多独立的企业中分散地完成的,也是如此。对于这个结论,本来还应进一步展开分析,但是我担心读者可能会感到厌倦,因此把这部分内容放到了下文当中。

这个结论一点也不像有些读者可能以为的那样离经叛道,即使从古典经济学理论的标准来看,也是如此。关于价值的成本理论,特别是李嘉图的劳动价值理论,非常强烈地暗示了相同的结论。这一点也可以用来解释这样一种理论倾向:有很多经济学家喜欢把所有收入都称为工资,有时甚至把利息也称为工资。如果说,在古典经济学时代这一点没有被明确地表达出来过 ,那也只是因为:第一,正如他们自己所承认的,这些旧时的经济学家在对自己的原理进行推论时还不够缜密;第二,我们自己的这个结论从表面上看似乎过于明显地违背了事实。在经济学历史上,庞巴维克确实是第一个清晰地阐明了这个观点的经济学家。他指出,如果想要让生产过程在理想状态下进行,产品的全部价值原则上必须在劳动和土地之间分配。而这自然就要求,整个经济体系都必须精确地调整好,以适应于它所从事的生产,同时所有的价值也都必须恰好与数据相适应;各种经济计划都必须配合得天衣无缝,而且不会出现任何可能干扰它们执行的因素。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因此庞巴维克马上接着指出,有两种因素会一再干扰产品价值与生产资料价值之间的均衡关系。第一种因素就是人们常说的“摩擦”。摩擦指导致经济体系无法迅速而有效地运转的各种原因,这类原因数之不尽,包括错误、意外、惰性等,它们以众所周知的方式成为损失的不间断的源泉,同时也成为利润的不间断的源泉。

在我们转而阐述庞巴维克所提到的第二种干扰因素之前,且让我们在这里插入几句,简要地讨论一下两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第一个是风险问题。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风险。第一类风险是生产技术失败的风险,由于上帝(大自然)的“行为”而遭受意外损失的风险也包括在这一类;第二类风险是商业失败的风险。只要这些风险是可以预见的,就会直接影响经济计划,因为工商业者可以通过调整经济计划来应对它们。工商业者可以把针对风险的保险费列入他们的成本核算中,也可以拨出专款用于防范特定的危险;或者他们还会考虑到各生产部门之间的风险的差异——并使之均等化,方法是干脆先避开风险最高的那些生产部门(行业),让高风险生产部门的价格因此而上涨,直到它们的价格升高到足够补偿其风险的程度。 但是,所有这些都只是弥补经济风险的方法,从原则上看,它们没有一种能够创造出利润。一个谨慎的生产者,如果预先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建筑水坝、给机器上保险等——去防范风险,肯定可以因细心保护自己的生产成果而得到一些回报,但是他通常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成本。所谓的风险溢价,肯定不可能成为生产者的利润的源泉——它充其量最多有可能成为保险公司的利润源泉,通过将多种风险组合起来承保的方式,保险公司可以获得作为中介人的利润——因为未来某个时候万一发生了什么情况,就得靠它来支付。同时,对较大的风险的补偿也只是表面上的较高的收益,它还必须乘上一个概率,因此这种收益的真实价值也就要大打折扣了——而且减少的部分恰恰等于剩余的数额。任何一个人,如果将这份剩余也消费掉了,那么随着时间的流逝,终有一天,他必定要为这种做法付出代价。人们往往认为,风险是一个独立发挥作用的因素,它对应着一种独立的收益,但是这种观点是没有什么意义的。然而,如果风险不是事先能预见到的,或者在制订经济计划时,出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考虑到风险,那么情况自然就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风险一方面可以成为暂时损失的根源,另一方面又可以成为暂时收益的源泉。

事实上,收益和损失的主要来源在于数据自行出现的变化,而这也正是我打算在这里着重讨论的第二个问题。人们习惯根据数据来进行经济上的考量,但是这些数据却改变了,这种变化造就了新的形势,但是适应新的形势是需要时间的。在能够适应之前,经济体系内部成本与收入之间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相互不匹配现象,这种不匹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适应变化通常总是困难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是改变后的世界的状态究竟如何的相关知识,我们也很难如愿地在短时间内掌握。另外,即使我们已经拥有了这种知识,利用它们得出正确的结论也是非常困难的一大步,我们不但会遇到许多意料不到的阻碍,而且缺乏可供利用的有效工具。在很多情况下,就连对以前已经生产过的产品进行的调整适应,也无法做到尽善尽美。最困难的是对耐用生产资料的调整。耐用生产资料的特点是,在它们完全磨损之前必定要经历一段时间,而在此期间,外部条件的自行变化肯定会发生,这是不可避免的。这个特点,正是李嘉图在他的著作的第一章第四节中 试图确定耐用生产资料的价值时,重点考虑的其中一个特点。耐用生产资料的收益失去了与它们的成本之间的联系,于是不得不简单地有多少算多少;它们的正当价值已经改变了,但是与之对应的供给却不可能有所变动。这样一来,耐用生产资料的收益在某种意义上就变成了一种特殊的收益,与它们所包含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总价格相比,耐用生产资料的价值既可能过高,也可能过低。在工商业者的眼中,耐用生产资料的价值的这个特点与土地很相似。在这里,我们追随马歇尔的做法,称之为准地租。

以上讨论了可能改变归属结果的第一种干扰因素。庞巴维克还指出了可能改变归属结果的第二种因素,这种因素使得产品的一部分价值没有在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中反映出来。这个因素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时间。一切生产过程都包含着时间的消逝 ,除了那种直接为了维持生命的、以原始劳动形式完成的即时生产之外。由于时间的消逝,生产资料就不再仅仅是潜在的消费品了;一个新的本质性特征,即横亘于能够立即被消费的财货(即消费品)与生产资料之间的时间距离,将生产资料和消费品区别了开来。生产资料既然是 未来 的消费品,价值自然要比消费品低一些。这就是生产资料的价值不能“耗尽”产品的价值的根本原因。

在这里,我们已经触及了一个非常微妙的课题,但是,因为它对本书的论证没有太大的重要性,所以我们在这里只向我们自己提出如下这个问题:在一个正常运行的经济体系中,生产过程一年又一年地遵循着同一条轨道周而复始,并且一切数据都保持不变,那么在这样的经济体系中,与产品的价值相比,生产资料的价值会不会出现系统性的、普遍的低估呢?这个问题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个问题:如果不考虑客观的和个人的风险系数,在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中,与对现在的满足的估价相比,对未来的满足的估价会不会系统性地、普遍地更低一些呢?在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中,在时间流逝的过程中,除了时间这个因素本身对估价的影响之外,是不是还有其他什么因素会导致这种价值上的差别呢?

对于第一个问题,肯定的回答初听起来似乎是很有道理的。例如,同样的一件礼物,当场就送出去肯定比许诺在将来再送出去更受人欢迎。 但是,我们要分析的问题其实与这个例子无关,它涉及的是对有规律的收入流的估价。读者如果愿意,请与我们一起想象以下的情况。某人享有一笔终身年金,假设终其一生,他的需要无论是在类型上,还是在强度上,都保持绝对不变。这笔年金的数额足够大,而且足够可靠,足以保证他不必为了特别紧急的需要和可能遭受的损失而另行筹措资金。他很清楚自己不会产生应对他人承担的义务,也不会有突发的欲望。同时假设进行投资性储蓄从而获取利息的机会也不存在,这是因为,如果我们假定有这种可能性,那么我们就等于预先假定了利息的存在,而那是很危险的——一不小心就会掉入循环论证的陷阱。现在请问,处于这种境地中的这个人,真的会把稍远期支付的年金看得比稍近期支付的年金更轻吗?他真的会——总是超脱地看待个人的生命风险——更加轻易地放弃稍远期支付的年金(与稍近期支付的年金相比)吗?显然不会,因为如果他真的这样做了,那也就意味着他放弃了稍远期支付的一期年金,得到的补偿却小于放弃稍近期支付的一期年金所能得到的补偿,那么他就将会发现,到头来,他实际得到的总满足将比他本应得到的要少。因此,他的这种行为会给他带来损失,这无疑是不经济的。当然,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有可能采取这种行为的,就像他们经常采取在其他方面违反经济理性规则的行为一样。但是我们要记住,这种现象的发生,并不是这些规则本身的一个要素。 事实上,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例外情况并不是真的“违背”了规律,而只能用我们的假设与事实不合去解释。但是,当我们观察到,有的人,尤其是儿童和未开化的民族的成员,对当前的享受给出了惊人的过高估价,这时突显在我们面前的确实是存在于待解决的经济问题与人们的经济视野之间的那种不一致:儿童和未开化的民族的成员只懂得“即时生产”。在儿童和未开化的民族的成员眼中,未来的需要不是显得不那么重要,而是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他们无法通过那种要求有更长远的眼光、更广阔的视野的决策的考验。这是很明显的;但是通常他们也无须做出这样的决策。即便某人把握了需要及其满足手段的双重节奏,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他也可能会不认同如下结论,即偏向任何一端的替换都意味着满足的损失,但是无论如何,在原则上他是不能否定这个结论的。

那么,我们的第二个问题又该怎么回答呢?难道生产过程就一定不能以某种与我们在那个典型例子中的假设不相适应的方式进行吗?难道财货的持续流动就一定不能有时更弱一些、有时更强一些吗?尤其是,难道更高产的生产方法更耗时这个事实,不是一定会影响当前的财货的价值,进而使时间成为循环流转中的一个决定因素吗?(因为只有掌握当前的财货的人,才有可能选择更加耗时的生产方法。)我们对这第二个问题的回答也是否定的。这个回答很容易被人误解,它的全部意义只有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之后才能被领悟到。我并不否认时间因素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而只是用一种不同的眼光去看待它。引进更高产同时也更耗时的生产过程,与时间因素怎样影响生产过程,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不是如何 引进 新的生产过程的问题,而是由已经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给定的生产过程所构成的循环流转的特点。在循环流转中,更高产的生产方法,无论它的生产周期有多长,也都与任何其他生产方法一样,都是立即收获其成果的。而且很显然,一种生产方法,只有当它能在相同的时间内,用相同数量的生产要素生产出比“较低产”的生产方法更多的产品时,才能被称为“更高产的”。给定必要数量的劳动和土地,用这种方法进行的生产将会无限地重复下去,根本无须进行任何选择,而且产品也将源源不断地“流出来”。而且,即使情况不是这样,也不会导致对未来产品的低估。原因是,即便生产过程每隔一定时间才生产出一批产品,也仍然不会造成等待现象,因为消费者能够自行调整,适应这种情况,保证消费流在单位时间内按照同样的速度匀速流动(即保证消费的均匀和连续),因而他们不会有低估未来产品的动机。 如果持有当前的财货,能够保证我在未来得到更多的财货,我很可能会对现在的财货比对将来的财货给出更高的估价。但是,一旦我确认将会有更多的财货流入,我就会调整自己的行为以适应这种情况,这样我很快就不会再这样做,那时我对当前的财货的估价必定与对未来的财货的估价相等。因此,未来的“更多的”财货不再依存于对当前的财货的占有。我们可以把我们前面给出的那个终身年金领受人的例子加以推广,应用到这里来。假定年金原本按月支付,每月1000美元;现在改为按年支付,每年年底支付20000美元。在这种情况下,直到第一年年底支付年金之前,时间因素本身可能会令这位领受人觉得非常不快乐。但是,一旦他领到了第一笔按年支付的年金,他就会发现自己的境况得到了改善,而且他在估计改善程度时所依据的,确实是每年多出来的这8000美元的全额,而不会只是其中一部分。

同样的论证也适用于节欲 ,即等待的必要性,以及类似的其他因素。在这方面,我特别推荐读者参阅庞巴维克的阐述。考虑到本书的目的,我们只需在这里精确地表明我们的观点就行了。对于节欲这种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否认它的存在。但是这种现象的实质要比它表面上看来复杂得多,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它的内在性质和它的外在表现形式迄今仍然没有得到透彻的分析。要说明这种现象,我们也必须把创造一种生产工具的过程与这种生产工具被创造出来之后正常运用它的过程区分开来。无论节欲在前一个过程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将不得不反复论及这一点,首先是在下一章讨论储蓄的时候——等待的必要性都不会重新出现在生产过程的每一次重复中,这一点是毫无疑问的。人们根本不用去“等待”定期会有的收益,因为在需要它的时候人们理所当然地就得到了它。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人们根本不必定期去抗御即时生产的诱惑,因为一旦屈服于这种诱惑,他们的境况 立即 就会变得更坏。因此,在不消耗收益源泉这个意义上根本不存在节欲问题,因为根据我们的假设,除了劳动和土地之外,没有其他的收益源泉。最后,有人可能会问,节欲因素为什么不能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发挥作用呢?如果它在最初创造生产工具的过程中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它在后来的正常生产过程中就必定会得到补偿,难道不是吗?对此,我们的回答是。首先,正如我们的进一步研究将会表明的,在必要的生产要素的各种供应来源中,节欲只能起到非常次要的作用;说得更具体一些,新的生产方法的引进,从整体上看并不要求事先有多少财货积累。其次,正如庞巴维克已经阐述清楚的,把节欲视为成本的一个独立因素,实际上是对同一项目的重复计算。 总之,不管“必要的等待”的性质如何,它都肯定不是我们在这里所考虑的经济过程的一个要素,因为循环流转一旦建立起来,在支出(或生产努力)与需要的满足之间就不会留下什么缺口。借用克拉克教授的结论性表述,它们两者会自动地保持同步。

归属理论解释各种财货的价值的来龙去脉。在这里唯一要补充说明的一点是,所有这些财货的价值都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彼此互为条件的。这个规则的唯一例外,是那种不能用另一种商品去替代的商品,它们只能用这样的生产资料生产:不能被其他生产资料替代,而且不能用于别处。这样的例子虽然不太多,但还是可以想象得出来的:例如由大自然母亲直接提供的消费品,就属于这种情况。无论如何,这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例外。除此之外的所有其他财货,它们的数量和价值之间都处于一种严密的相互关系之中。这种关系归结起来,主要表现在它们作为互补品的关系、作为替代品的关系,以及一物多用的可能性。即使两种财货只有一个共同的生产要素,它们的价值也仍然是相互联系的。这是因为,既然两种财货都要用到同一种生产要素,那么它们的数量以及它们的价值,就都依赖于这个生产要素的“合作”,即它们在两者共有的这个生产要素上,必须服从边际效用相同这个原则。据此,几乎无须多说,谁都能明白,仅仅是因为劳动这个生产要素而形成的生产上的关系,就可以将几乎所有财货都包括进来了。每一种财货的数量的决定,以及其价值的决定,都受到所有其他财货的价值的影响,只有在考虑了所有这些价值之后,才能对一种财货的价值给出完全的解释。因此我们可以说,对于任何一个人,各种财货的价值既自成一体又相互依赖,构成了一个价值体系。

任何一个人,他的整个经济生活都表现在了这个价值体系中,这其中包括了涉及他的生活、他的观点、他的生产方法、他的需要等的所有关系,以及他的所有经济组合。当然,个人绝不会同时意识到这个价值体系的所有组成部分;相反,在任何一个时刻,这个价值体系的很大一部分都是处于个人意识所及的范围之外的。同样地,当个人需要就自己的经济行为做出决策时,他也不可能关注这个价值体系所表达的所有事实,而只是关注手头上现有的某些指标。在日常生活中,他决定自己的行为时依据的是通常的习惯和经验。对每一种财货的每一次使用,他都是从凭经验得知的这种财货的价值开始的。但是,这种经验的结构和性质本身,是在这个价值体系中就已经给定了的。而价值体系中的相互调适的各种价值,则是由个人年复一年地实现的。正如前文已经指出过的,这种价值体系表现出了一种非常引人注目的稳定性。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都存在着这样一种趋势:价值体系总是重新转回到前一个经济时期走过的旧轨道上去,各种产品也再一次得以实现相同的价值。即使这种稳定的不变性被打破了,价值体系的连续性也总能在一定程度上被保持下来;因为即使外部条件有所改变,也绝不可能是完全推倒重来的问题,而只不过是调整以前做过的事情、使之适应新的条件的问题。价值体系一旦形成,各种经济组合一经给定,就一定会成为每一个新的经济时期的起点,因此也总是可做出一种对它们有利的推测。

价值体系的这种稳定性对于个人的经济行为是不可缺少的。事实上,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任何一个人都不可能专门去从事那种重新创造这种经验所必需的脑力劳动。而且我们还可以观察到,过去各个时期的财货的数量和价值在事实上部分地决定着以后各个时期财货的数量和价值,但是单凭这一点还不足以说明这种稳定性。一个更加突出的事实显然是:这些行为准则经受住了经验的考验;而且每个人都认同,整体而言,只要继续按照这些准则来采取行动,就能得到最好的结果。而且我们对价值体系——如果将我们每个人的经验比喻为一座座高山,那么就可以将价值体系比喻为地质学——的分析也表明,在给定人们的需要和视野不变的情况下,各种财货的数量和价值,实际上可以解释为外部世界中的给定条件的合乎理性的结果。

因此,个人行为的这种“按经验行事”的方式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其合理的基础的。在一定条件下,必定存在某种经济行为,它能在手头现有的手段与有待我们以最好的方式去满足的需要之间建立起一种均衡。我们上面描述的价值体系就是与经济均衡的位置相适应的,而这种经济均衡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一旦有所改变(如果所有的数据均保持不变),就会使某个个人觉得自己的境况比从前变差了。因此,只要个人关注的问题只在于让他自己适应条件,并且服从经济体系的客观需要,而不在于如何去改变它们,那么就肯定会有某种特定的行事方式能够入他的法眼,而且是唯一的 ;同时,只要给定的条件保持不变,这种行为的结果也就保持不变。

如果读者熟悉竞争情况下和垄断情况下的交换和价格的一般理论,我们就可以顺便再指出一点,那就是,普遍存在的交换(机会)当然会改变每一个人的价值体系。根据在各种经济中都成立的根本原理,资源的各个单位在各种可能的用途之间进行分配,使各自产生的边际相等。在交换经济中,我们可以这样来表述这个根本原理:对于所有的家庭来说,价格都必须与消费品的边际效用成比例;对于所有的企业来说,生产资料的价格都必须与它们的边际生产力成比例。但是必须注意到,交换经济中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生产者用来估计自己的产品的价值的依据,不再是这些产品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使用价值”,而是生产者利用这些产品最终可以得到的财货的效用。 这样一来,每一个人用来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估价的尺度,以及随之而来的每一个人用来对自己可能拥有的生产资料进行估价的尺度,将由对这样一些财货进行估价的尺度构成,即用出售这些生产资料的服务所获得的收入去交换或购买财货。根据经验,人们能够找到完成这种业务的最有利的途径,并依据上述原则对每一种商品或生产性服务进行估价。

在交换经济中的每一个经济时期内,我们所能观察到的所有的无数的交换,在总体上构成了经济生活循环流转的外部形态。交换规律不仅告诉我们,怎样从给定的条件出发来解释这种循环流转;它也告诉我们,为什么只要这些条件保持不变,这种循环流转就不会改变;它还告诉我们,当这些条件发生变化时,这种循环流转为什么要做出调整,以及怎样做出调整,以适应变化了的条件。在假定条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下一个经济时期内生产出来并被消费掉或使用掉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种类和数量,都将与前一个经济时期一模一样,这是因为:一方面,在现实世界中,人们是根据已经得到反复证明的经验来采取行动的;另一方面,在理论上,我们认为他们是根据他们所掌握的关于给定条件下现有手段的最佳组合的知识来采取行动的。除此之外,在前后相继的各个经济时期之间还存在着另外一种联系,因为人们在每一个时期都要使用前一个时期内准备好的财货,同时在每一个时期也要生产出财货以供下一个时期之用。为了叙述的方便,我们对这个事实做如下简化描述,即假定每一个时期都只消费上一个时期生产出来的财货,同时也只生产下一个时期消费所用的财货。这种使两个经济时期首尾衔接起来的做法并不会改变事情的实质,这一点无须多说。根据这种假设,每一种消费品从生产出来到被消费掉,都恰好需要两个经济时期才能完成,一点不多、一点不少。

接下来,我们要对在每一个经济时期中,为了实现上述这个简化了的经济过程所必需的各种交换进行分类。第一,我们必须把那种为了将接收到的东西直接按原样再转卖出去而进行的交换排除出去。理论分析表明,在每一种贸易经济中都必然存在着大量这样的交换,但是在这里,我们对这类纯粹技术性的交换不感兴趣。 第二类交换是用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换取消费品,这类交换在每一个贸易经济中均会发生。毫无疑问,这类交换构成了一个经济体系的财货流的相当大一部分,而且将财货流的来源和出口连接了起来。但是,劳动者和地主之所以出售其生产性服务,只是为了换得现成的消费品——因为这些服务要等到每一个时期终了时才生产出产品。再者,尽管在劳动者和地主提供的服务中有一部分是用来生产生产资料的,但是他们也仍然是为了换取消费品而出售他们的生产性服务的。根据我们的假设,在每一个时期,尚未包括进将要在所考察的这个时期内使用的生产资料中的那些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是用来交换前一个时期已经生产出来的消费品的。(这种说法或许有一些与事实相反的地方,但那只是为了简化论证,丝毫不会影响基本原则。)那么,在这种交换发生之前,谁拥有这种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呢?答案很清楚。但是,交易的另一方又是一些什么人呢?用来支付这些服务的消费品,在交换之前又在谁的手中呢?答案是:他们就是在这一个时期需要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那些人,也就是这样的两类人:想要把在前一个时期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加工成消费品(通过追加更多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人,以及想要生产出新的生产资料的人。为了叙述的简单起见,我们不妨假定,这两类人在我们所考察的所有时期内都从事同样的工作,即他们将一直生产消费品或一直生产生产资料——这个假设无疑是符合贸易经济中盛行的劳动分工原则的。这样一来,我们就可以说,在前一个时期生产出了消费品的那些人,在本期将会拿出一部分消费品,用来交换劳动者和地主的服务,因为他们需要这些劳动者和地主的服务来为下一个时期生产新的消费品。而在前一个时期生产出了生产资料并想在本期继续这样做的那些人,则会拿出一些生产资料,从消费品的生产者那里换得必要的消费品,然后用换来的消费品去换取新的生产性服务。

由此可见,工人和地主总是只用他们的生产性服务与现成的消费品相交换,而不管这些生产性服务是被直接用于生产消费品,还是被间接用于生产消费品。他们没有必要用他们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去交换未来的财货或者去交换未来可以获得财货的承诺,也没有必要请求他人将现成的消费品“预支”给他们。这就是实实在在的交换,不包含任何信用交易的成分。时间因素在这里完全不起作用。所有的产品都 仅仅 是产品,而不包含任何别的什么东西。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不管它是生产生产资料,还是生产消费品,都完全没有任何分别。无论生产什么,企业的产品都会立即得到支付,而且是按其全部价值支付的。每个人,尽管一直都在为下一个经济时期工作,但是根本无须关心任何本期以外的事情。他只需遵从需求的命令就行了;当然,经济过程的运行机制保证了,他在这样做的同时,也是在为未来提供一些东西。个人也根本不用关心他自己的产品接下来会发生什么事情;如果他必须对自己的产品负责到底,他或许就根本不会开始这一生产过程。特别是消费品,它也只是产品而不是什么更多的东西。与其他产品相比,消费品的唯一不同之处只不过是,这种产品是卖给最终消费者的。消费者不会在任何人手中形成可以用来维持劳动者的生计的“基金”,也不会形成其他什么东西;它既不会直接地、也不会间接地为实现进一步的生产目的而服务。因此在这里,所有与存量的积累有关的问题都消失了。至于这样一种机制(它一旦调整到位以后,就能一直继续维持下去)究竟是如何形成的,那是另一个问题。正如我们在前文多次指出过的,一种机制是怎样创立的,与这种机制是怎样运行的,是两个截然不同的问题。

由此,我们还可以推论:在任何一个经济中,哪怕是在贸易经济中,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都只不过是暂时存在的项目。无论在哪一种经济中,我们都不可能找到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某个存量——仅凭它们自身就能实现任何功能。除了给它们当中所包含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支付工资和地租之外,它们不能再对国民总所得提出任何请求。没有任何净收入因素最终可以归结到它们身上。从它们那里也不可能产生任何独立的需求。恰恰相反,在每个时期,手头现有的全部消费品都将归于本期所使用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因此,所有的收入都被以工资或土地租金的名义吸收走了。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以劳动和土地为一方,以消费品为另一方,这两者之间的交换过程,不但为经济生活提供了主要的方向,而且根据我们的假设,这也将是唯一的方向。劳动和土地分享了全部的国民总所得,而且手头现有的消费品恰好足够满足源于劳动和土地的有效需求,既没有剩余,也不会不足。这个结论无疑是符合经济学中最终的那对数据的,即需要及其满足手段。这也是我们一直在探究的那一部分经济现实的真实写照。然而,在以往,这个结论却被某些理论家弄得支离破碎了,他们人为地制造了大量虚构和臆造的问题,其中就包括了被用来补偿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所谓“基金”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

由此,交换经济以下面这种方式向我们展现了它自己的组织形式。各个企业现在是作为专门为他人的需求而进行生产的场所而出现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国家的总产出的“分配”就是首先在这些生产单位之间进行的。可是,这些企业的职能,无非是将土地和劳动这两种原始生产要素组合起来,除此之外,就再没有其他的职能了,而且这个职能在每个时期内都似乎是自动的、机械地得以履行的,根本不需要任何能够与监督这一类东西区分清楚的个人因素。这样一来,如果我们进一步假定土地服务掌握在私人手中,同时假设不存在垄断现象,那么除了从事某种劳动或将土地服务提供生产之用的那些人以外,其他人都没有资格提出占有产品的要求了。在这些假设条件下,在整个经济体系中,就不会再出现其他阶层了,尤其是肯定不会出现这样一个阶层:它的特征是拥有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或消费品。有人说,在经济体系的某个地方存在着以往积累起来的这类财货的存量,我们在前文中已经阐明了,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这些人之所以会形成这种错误的观点,主要是由于如下这个事实:许多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都要经历一系列的经济时期。然而,这个事实其实根本无关宏旨,即使我们把对这种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利用限制在一个经济时期之内,我们也不会改变任何具有实质意义的东西。至于所谓的“消费品存量”的想法,则甚至连这种依据也没有;与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相反,消费品一般只保存在零售商和消费者手中,而且其数量只要能满足当前需要就足够了。我们能够看到的,只有不断流转的财货和生生不息的经济过程,但是我们根本看不到其组成部分或是一直保持不变或是经常得到替换的存量。一家企业是生产消费品还是生产生产资料,对它来说也没有什么分别。无论生产什么,它都是用相同的方式处理它的产品,而且它所获得的收益——在完全自由竞争的假设下——恰恰等于被投入到产品中的土地服务和劳动服务的价值,不会有别的什么东西。如果我们愿意称一家企业的经理或其所有人为“企业家”,那么他也不过是一个既不能获得利润也不会遭受损失的“纯粹的”企业家 ,他没有特殊的职能,也没有特别的收入。如果把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称为“资本家”,那么他们也只不过是生产者,与其他的生产者没有任何不同之处;他们也和其他生产者一样,无法将产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出售——成本是由工资和地租的总额决定的。

因此,从这种解释的角度出发,我们只能看到一条不断得到更新的财货之流。 那种类似于特定的财货存量的东西,最多只可能存在于瞬息之间。而且实际上,人们充其量只能在一种抽象的意义上讨论“存量”,也就是说,只能在如下这种意义上讨论“存量”:特定种类和数量的财货总是会通过生产和交换机制出现在经济体系中的某个地方。但是,在这种意义上说的存量,更像是河床,而不像在河床上流过的水。劳动和土地就像永不枯竭的源泉,永远都有水源源不断地流出来,使河床上流过的水得到补充;在每一个经济时期,水流都会汇入一个被我们称为收入的水库,然后在那里转化成需要的满足。在这里,我们无法展开描述这个过程,而只能简短地指出一点:我们的观点接纳了一种特定的收入概念,即费特(Fetter)的收入概念,从而将通常不能直接消费的所有财货全都排除在了收入的范围之外。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循环流转止步于这个水库。但是,在另一种意义上,它又没有终止,因为消费本身会自然而然地催生出重复消费的欲望,而这种欲望又会引发经济活动。我们本来应该在这里适当地讨论一下准地租问题,但是却没有,这是需要请读者原谅的。而且,我们也根本没有提到储蓄,乍看起来这似乎是一个更严重的问题。但是我们这样做是有理由的。无论如何,在一个保持稳定不变的经济体系中,储蓄并不能发挥太大的作用。

一定数量的某种商品在某个人心目中的交换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他用它能够换取并且他实际上也愿意用它来交换的财货的价值的大小。如果后者是不确定的,那么这个交换价值自然会随着当时所想象到的可能性而上下波动;而且,如果个人改变了他的需求的方向,那么这个交换价值也同样会随之改变。但是,当任何一种财货通过交换找到了它的最佳用途的时候,交换价值就会固定在一个确定的、唯一的水平上,当然,前提是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很显然,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同样数量的同一种商品的交换价值是因人而异的。这有三个原因:首先是因为每个人的偏好不同,其次是因为他们的整体经济境况不同,再次是因为——这第三个原因与前两个原因完全没有关系——每个人手头所拥有的用来交换的财货各不相同。 但是,任何两种财货在市场上被交换时的数量关系,或者数量关系的倒数,即财货之间的价格关系,对所有的个人,无论是贫是富,都是相同的——就像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指出过的那样。每一种财货的价格都是与所有其他财货的价格联系在一起的。这一点,只有在我们把所有财货的价格都用一个统一的共同单位来表示时,才会变得十分清楚明了。

现在,就让我们引进这个价格的共同单位和交换媒介,并选定黄金来充当“货币商品”。从我们的研究目的来看,大家熟悉的交换理论与我们的研究关系不大,因而我们对它可以说得简短一点;而货币理论则与我们的研究关系甚大,应该对它进行更细致的探讨。但是在这里,我们只关心货币理论中对我们的后续研究有重要意义的一部分观点,而且即使是对于这些观点,我们也只在为我们以后的论证所必需的这样一个限度内加以阐述。因此,我们将先把在本书中不会出现或只偶尔出现一次的那些问题放在一边,例如金银复本位制的问题和货币的国际汇率问题。还有一些理论,它们的价值和长处主要体现在我们在本书中没有机会深究的那些方面,对于这些理论,我们将毫不犹豫地用更加简单的或更为人们所熟知的理论去代替它们,只要用来取代它们的那些理论对我们是有用的就行(尽管在其他方面可能比被取代的理论更不完善)。

经验表明,每一个人都会对自己的货币存量进行估价。在市场上,所有这些个人的估价都会导致一单位货币与所有其他财货的某个数量之间存在一种确定的交换关系,即一单位货币能够挣得多少其他财货。货币与其他财货交换的原则,与我们在前文中指出过的不同财货相互交换的原则没有什么不同。在给定的条件下,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竞争以及各种用途之间的竞争所导致的结果是,有多少种其他财货,就有多少种确定的货币“价格”。因此,这些货币价格——前面的叙述实际上已经给出这个术语的完整定义,在以后的论述中我们还会经常用到——就像任何其他价格一样,也是以个人对价值的估计为基础。但是,个人对价值的估计又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的呢?这是一个自成一体的问题,因为对于人们对货币的估价,我们无法像对人们对任何其他商品的估价那样给出一个简单的解释,那个解释就是,人们对其他商品的估价的依据是,对它们的消费使他们的需要得到了满足。我们在回答这个问题时,追随了维塞尔的观点 :实物商品的使用价值自然提供了历史的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货币与其他财货之间的确定的交换关系得以建立起来;但是,货币对每一个人的价值和它在市场上的价格仍然可能偏离,并且货币在现实中确实经常偏离这个基础。然而,作为货币的黄金所具有的个人边际效用和价格,不能离开它作为商品的个人边际效用和它的市场价格,这一点是非常清楚的。因为一旦有所偏离,社会上立刻就会出现一股潮流,即人们将不停地将黄金饰品熔铸成金币,或者反过来,将金币加工为黄金饰品,最终这种偏差很快就会消失不见。这种观察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什么东西。因为我们不能仅仅根据一种商品在两种不同的用途上以相同的价格出售这一点就直接得出结论说,其中某种用途决定了这个价格,而另一种用途则只能被动接受这个价格。事实恰恰相反,因为很显然,是两种用途共同决定了这种商品的价值尺度;如果一种用途不复存在,那么它的价格就会变得不一样。货币商品的情形就是如此。货币商品有两种不同的用途。虽然在两种用途上货币的边际效用和价格必定相等——如果这种商品能从一种用途自由地流入另一种用途,但是仅仅通过作为黄金饰品这种用途是绝不能解释清楚它的价值的。只要想象一下全部货币商品的存量都是铸币的情形——这的确是有可能发生的——前面所说的这一点就非常容易理解了。因为即使在这种情形下,货币也仍然是有价值和价格的,但是上面那种解释显然站不住脚了。在历史上,许多国家有时候停止铸币,有时候又禁止熔币,正反两方面的大量例子都从经验上证明了货币价值的独立性。

因此,货币商品作为货币的价值,在理论上是完全可以与它作为实物的价值区分开来的。当然,后者是前者的历史根源。但是在原则上,当我们要解释货币价值的具体实例时,可以忽视其实物价值,就像我们在考察一条巨大的河流的下游的状况时,可以忽视它的源头贡献的水量一样。我们可以这样想象:个人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财货按一定比例,或者更准确地说,根据自己所拥有的这些财货的价格按一定比例,换得一定数量的某种交换媒介,这种交换媒介没有使用价值,但是在每一个经济时期内,一切财货都必须换成这种交换媒介。这样一来,这种媒介就只能作为一种交换媒介来估计它的价值。而根据假设,它的价值只能是一种交换价值。 于是,每一个人都将根据他用这种交换媒介能够换得的财货的价值来对它进行估价;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指出过,人们对那些为了在市场上出售而生产出来的财货进行估价时,也是这样做的。因此,每一个人都会对他自己的货币给出不同的估价;而且,当每一个人都用货币来对自己的其他财货进行估价时,即使不同的人的估价结果在数量上相等,这种估价的重要性也会因人而异。当然,在任何一个时刻,市场上的每一种财货都只能有一种用货币表示的价格;而且,市场上的货币也只能有一种价格。所有的个人都根据这些价格来进行计算,在这一点上他们是有共同立场的。然而,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因为尽管这些价格表面上看起来对所有人都相等,但是对每一个人都有着不同的含义。它们代表着每一个人能够获得的财货的不同限度。

那么,这种个人的货币交换价值又是怎样形成的呢?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将货币理论与我们在前文中分析过的经济过程的循环流转结合起来考虑。我们立刻就可以看到,根据我们前面已经得到的结论,个人交换价值首先必须追溯到生产资料。我们已经阐明了,生产资料只是暂时性的项目,在交换经济中它们不会形成任何独立的价值。我们还说过,无论在什么时候,收入流都不会流向那些只拥有生产资料的人。因此货币在这里是没有机会形成独立的个人交换价值的。就像在经济过程中一样,在工商业者的货币计算中,根据我们的假设,被生产出来的生产资料也是暂时性的项目。这些工商业者不会根据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去估计其价值,因为他们并没有用货币去换得供他们自己消费的财货,而只是简单地将它转手出去。因此我们不可能在这里找到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相反,在这些交易中反映出来的货币的交换价值必定源于其他地方。这样一来,剩下来的、有可能找到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的决定因素的地方只有原始的财货流了,这也就是说,只有以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为一方、以消费品为另一方的交换,才是个人的货币交换价值的根源。人们在对自己的货币存量进行估价的时候,只能依据他用这些货币能够换得的消费品的价值。因此,货币收入与实物收入之间的交换才是最关键的节点,这才是经济过程中形成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并进而决定货币的价格的地方。至此,我们的结果用一句话就可以表达清楚了:货币对于每一个人的交换价值,取决于他用自己的收入所能换到的消费品的使用价值。在一个经济时期内,用财货表示的总有效需求,就是在这个经济过程中可以得到的收入总量的价值尺度。因此,在给定条件下,每一个人都有一个明确的价值尺度,其货币存量也有一个确定的边际效用。 至于一个经济体系中总货币存量的绝对数量的大小,则没有什么关系。因为从原则上讲,总量较大也好,总量较小也罢,所能提供的服务都是一样的。如果我们假定现有货币的数量保持固定不变,那么人们对货币的需求也会保持不变,从而货币对每一个人的价值也将保持不变,这种情况会年复一年地重复下去。货币在经济体系中的分配,必定会确保一个单一的货币价格的形成。当所有的消费品都被人买走,当所有的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都得到了支付之后,这种情况就会出现。以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为一方、以消费品为另一方的交换可以被划分为两个组成部分:其一是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与货币之间的交换,其二是货币与消费品之间的交换。由于货币的价值和价格一方面必须与消费品的价值和价格相等,另一方面又必须与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价值和价格相等 ,所以很清楚:我们的模型的基本框架不会因为插入了货币这个中介因素而改变;货币只起到了一个技术工具的作用,它并没有给原来的现象增添什么新东西。用人们比较习惯的一个比喻,我们可以说,货币到现在为止仍然只能算是披在经济事物上面的一层外衣,揭掉这层外衣,并不会遗漏任何本质性的东西。

乍看起来,货币似乎代表了位于数量不一的各种财货之上的某种一般秩序 ,或者我们也可以说货币是“一般购买力”。每一个人都首先把货币看成是一种工具,利用这种工具,他们能够换得任何其他财货;如果他们出售自己的劳动服务或土地服务,那么也不是为了得到某种特定的财货,而是为了得到一般的财货。但是,只要我们进一步地仔细观察,就会发现真相原来是另一个面貌。因为一个人在对自己的货币收入进行估价的时候,所依据的确实是他用货币实际购买来的财货的价值,而不是一般的财货的价值。当他谈到货币价值的时候,他习惯购买的那些商品就会浮现在他的眼前,尽管有的可能更清晰一些,有的可能更模糊一些。如果所有类型的买主全都突然改变了他们的收入支出计划,那么很显然,货币的价格,以及货币的个人交换价值,肯定都会随之而发生变化。可是,这种事情通常不会发生。一般而言,一个已经确定了的开支计划往往会被认为是最好的并被坚持下来,这种计划很快就会发生改变的情况非常少见。这就是为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通常都能用某个固定的货币价值和价格来进行经济计算,并且只需要逐渐地对它们进行一些调整,使之适应改变了的条件。因此,我们可以将前面针对所有其他财货说的那些话套用到货币身上来,那就是:对于现有的购买力的任何一部分,经济体系中的某一处早就已经准备好了一项针对它的需求,另一处则早就已经准备好了一项针对它的供给;而且,大部分货币,也像大部分生产资料和消费品一样,年复一年地沿着相同的道路循环流转着。同样地,在这里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我们假设每一块货币在每一经济时期走过的路径都是完全相同的,那么同样也不会改变实质性的东西。实物收入和货币收入之间的这种关系,也决定了货币价值的变化。

到目前为止,我们一直都只把货币视为流通媒介来讨论。我们所考察到的,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货币价值的决定,这些货币实际上是用来使大量商品定期流通的。然而很显然,由于众所周知的一些原因,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必定还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没有用于流通的货币,这些货币的价值是如何决定的,至今尚未得到说明。因为到目前为止,对于下面这类使用货币的方式,我们还没有涉及过:它要求个人必须积累起超过他当前的购买行为所必需的数额的货币。以后我们将回过头来继续深入探讨这个问题,不过在这里,我们不打算再对它做进一步的论述。就目前而言,能够说明用来使大量商品定期流通的那部分货币是如何流通的、其价值又是怎样决定的,就已经足够了。无论如何,在常规的循环流转中(这是我们在这里需要考虑的),没有必要为了其他的目的而持有大量货币。

除此之外,我们还忽视了另一个因素,那就是购买力的其他用途。购买力不仅可以被用来完成消费品与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之间的交换,而且可以被用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换手,甚至可以被用来促成购买力本身的转移。所有这些用途,都有其重要性,而且我们要想考察它们的话也并不困难,但是它们对于我们的意义,与我们在当前这个理论框架内能够分析的那些要素的意义,却有着本质的不同。在这里,我们只需简单地指出一点,在我们一直在考察的这个周而复始地重复出现的经济过程中,根本没有容纳这些东西的余地。购买力本身的转移,并不是这个经济过程的必要因素。这个经济过程可以说是自行流转的,它在本质上不需要任何一种信用交易。我们在前文中已经指出过,对劳动者和地主的“预付”根本不存在,生产者所需要的生产资料都是直接购得的,全是现货交易。货币的介入,并不会改变这个结论。而且货币的预先支付也像消费品或生产资料的预先支付一样,都是不必要的。很显然,我们不需要排除以下这种情形:个人从他人获得购买力,而将自己的原始生产要素(例如土地)的一部分转移给他们作为补偿。为消费而借入就属于这种情形,但是必须不附加特别的利息。同样地,正如我们在下文中将要阐明的,劳动和土地的一般意义上的转移也属于类似的情形。总之,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循环流转中,货币除了促成商品的流通之外,并没有其他用途。

顺便补充说明一下。我们之所以没有讨论信用支付工具,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事实上,不仅交换过程的一部分,而且交换过程的全部,都可以利用信用支付工具来完成。我们确实可以想象一下,流通中完全不使用金属货币,而只使用——比如说——汇票时的情形,这种想象也是挺有意思的。例如,这样的想象可以告诉我们:从最初的源头来看,货币必定具有商品价值,但是这种主张并不意味着这种货币商品必须参与实际流通。这是因为,要让货币同其他财货的价值形成某种固定的关系,除了它必须与某种具有确定的价值的事物建立起联系这一点之外,根本不需要别的什么东西。因此,经济过程没有金属货币的介入,也能正常运转。任何一个供应劳动服务和土地服务的人,都会收到一张标明了一定数量的货币单位的汇票,然后他就可以用它来购买消费品了,以此来保证在下一个经济时期也能收到标明了同样数量的货币单位的另一张汇票(这一点只需坚持货币在每个经济时期内都遵循同一条路线这个假设即可)。如果这样一种交换媒介能够顺利地流通并得到了普遍接受,那么它也就能全面地履行货币的所有职能了。也正是因为它能发挥这种作用,个人对它的估价就会与对金属货币的估价完全一样,即它会按与货币商品一样的“价格”流通。即使这种汇票从来不兑现(而只是通过法定货币要求权的不断互相抵消来清偿债务),结论也仍然成立。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对这种交换媒介的需求,而根据我们的假设,这种需求总是会有相应的供给来满足。我们前面已经指出过,金属货币单位的价格只不过是消费品的价格,从而也只是生产资料的价格的反映;同样地,我们也可以断言,我们在这里虚构的这种汇票的价格也是这样决定的。于是,它们将按其名义价值全额流通,或者换一种说法,它们将按其票面价值全额流通,因为根本不存在打折的动机和理由。我们在前面就已经证明了,在我们假设的这个经济体系中,是不可能出现利息的,或者说,用我们这里描述的经济事物的逻辑是不能解释利息现象的。现在给出的这个论证同样可以证明这个结论,只不过是以一种更加贴近现实的方式证明的。

除了上面这些之外,我们就再也没有理由在这里继续讨论信用支付工具了。如果信用支付工具只是替代了某种原先存在的金属货币,那么使用它本身是不可能产生任何新的现象的。如果某种交换行为年复一年地用这种信用支付工具来进行结算,那么这种信用支付工具所能起到的作用无非是被取代的那部分金属货币本来能够发挥的作用而已。到目前为止,就我们所要考察的经济过程的循环流转而言,没有必要突兀地将信用因素引进来。由于这个原因,也因为信用因素在以后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因为我们在下文中将非常需要对信用支付工具的作用与我们在这里描述的货币职能做一个鲜明的对比,所以我们假定: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说的货币流通,仅限于金属货币 的流通,而且为了简单起见,我们还假设金属货币仅限于黄金。为了将支付工具和货币区分开来,我们特别在此澄清:我们一般所说的货币将只指金属货币;而我们所说的支付工具,则不仅包括了货币,而且包括了一些信用工具,这些信用支付工具并不是对先前就已经存在的同样数量的货币的简单替代。至于“信用支付工具”是不是货币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以后再来讨论。

这样一来,与财货流相对应,还有一个货币流,而且货币流的方向与财货流的方向恰好相反。货币流的运动只是财货流的运动的反映——前提条件是,假设黄金不会增加,而且没有任何其他单方面的变化发生。我们对循环流转的描述,到这里可以告一段落了。从作为一个整体的角度来说,交换经济与非交换经济一样,有着相同的连续性,在同样的假设下,两者还有着相同的不变性——不仅经济过程保持了连续性和不变性,价值也保持了连续性和不变性。至于所谓的社会评价,那其实是对事实的一种歪曲。这是因为,心理的价值必定只存在于个人的意识当中;从根本上说,如果想让心理的价值这个术语有任何意义,它就只能用于个人。我们在这里研究的价值所蕴含的意义,从来都不是从整个经济体系的角度来考虑的,而只是从个人的角度来考虑的。社会事实——无论是这里这种评价所涉及的,还是其他任何一种评价所涉及的——总是处于这样一个环境中:每个个人的价值都是彼此相互联系而不是各自独立的。经济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经济体系,就像社会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社会一样。如果说,我们不应该讨论社会价值(因为社会价值这个术语本身就没有意义),那么我们还可以讨论社会价值体系,即一个由个人价值组成的社会体系。在社会价值体系中,各种价值也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就像个人经济中的各种价值一样。这些价值通过交换关系相互发生作用,因此它们影响着所有其他个人的价值,同时也被所有其他个人的价值影响着。 这个社会价值体系映射了一个国家的所有生活条件,其中特别重要的是,所有“组合”都在其中得到了表达。社会价值体系的积淀(sediment)就是价格体系,或者也可以说,价格体系是社会价值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单位)。需要指出的是,价格并不是用来表示对财货的社会价值的估计的。事实上,价格根本不是某种具体价值的直接表现形式,而只是多个经济过程在无数个人估价的压力的推动下相互作用的结果。 RFpjW5n9m2DTwBbwI5CJnhNLtyz9O3fXsobHIblnqsoBkjz16YmBCHdiqN2lud2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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