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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乡社会”的历史转型与地方差异

熊万胜

摘要 在中国,每一个完整的地方都是有城有乡的,因此,每一个完整的地方都是一个“城乡社会”,整个中国就是一个“城乡社会”的体系。从这种视角看问题,就会注意到中国城乡关系的一体化内含两个机制:普适性的一体化机制和本土性的粘连性机制。前者如基础设施、市场体系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后者如土地公有制及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单一制的央地关系及市管县体制、身份制度和家庭制度。城乡社会的历史转型核心内涵就是这两个一体化机制的转型,城乡社会的地方差异主要出自区域性一体化的辩证后果,在一体化网络的不同位置上呈现不同的城乡关系特征。

关键词 城乡社会 城乡关系 粘连性机制

在960多万平方公里的陆地国土上,历史悠久的小农经济传统造就了广博深厚的乡村社会。随着全球竞争的不断加剧,乡村社会对于整个中国的独特价值也愈加凸显,国家适时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并写进了中国共产党章程。有理由认为,中国城乡关系的未来图景应该是城市与乡村和谐共存的。已经有不少人努力为这种城乡共存做出理论说明,但仍有言不尽意之处。在这里,我们提出“城乡社会”的概念,把它看成对中国社会特征的一种基本把握。

一 中国是一个“城乡社会”的体系

“城乡社会”的提法立基于对中国城市传统和城乡关系的本土化理解。薛凤旋否定了那种中国没有城市传统的观点,认为中国城市代表了一种独特的城市传统,足以与欧洲城市传统相提并论。 中国城市传统的本质特征是地方体系和城市体系的合二为一,城市和周边的乡村可以被看成同一个地方,城市只是这个地方的首府所在地。城市和乡村本来就是“同一个地方”,因此,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和乡村是一体的。每一个完整的地方社会都是有城有乡的,这和城乡分立的欧洲社会不同,从这个意义上,无论是过去还是当前乃至可预见的将来,我们都没有纯粹意义上的乡村社会或者城市社会,每一个地方都是城乡一体的“城乡社会”。由于每一个完整的地方社会都是“城乡社会”,所以,我们大概也可以说整个中国都是一个“城乡社会”的体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城乡一体并不是城乡之间对等且权利义务明晰基础上的一体化,也就是说并非在“分得清”的基础上的“合得来”,本质上是一种粘连状态。有史以来,恐怕就没有哪一个朝代将中国的城市与乡村在权利义务关系上分清楚过。平等或理性的城乡关系似乎必须建立在地方自治权和土地私有制度的基础上,这不是中国的传统。在中国,乡村臣服于城市,城市领导、治理乡村,城市和周围的乡村属于同一个地方。这种属于“同一个地方”的城乡关系,自中国有“城”以来就始终存续,差别主要在于它的具体实现机制和表现形式。

这种城乡一体既是生活层面的,即费孝通所说的乡村和城市本来就是一体的,也是系统层面的,即它们都是中央集权体制下的一个地方(见表1)。最近的发展是系统和生活的更加一体化。在系统层面上,城市在地方中的系统性扩张,以市管县体制为政治基础,以某种公有制的土地制度为利益纽带,以资本和技术的力量为物质基础,强化了城市对于周边乡村的控制,使地方体制演化成了城市地方体制。在这种城市地方体制中,城市依托周边乡村而扩展,既控制乡村又反哺乡村。在生活层面上,城市生活和乡村生活融为一体,越靠近城市,这种融合就越彻底;即使远离城市,农村居民也需要从城市获得生存的资源。

表1 “城乡社会”概念的主要内涵

近来,有学者提出中国正在从乡土中国变成一个“城乡中国”,这种提法与“城乡社会”的概念出于共同的时代感受。从城乡关系的角度来看,这个提法主要有两层内涵:第一层是从城乡二元体制到城乡一体化的制度变革;第二层是从大多数人务农到大多数人居住在城市的人口结构变化。具体地讲,经济学家如周其仁和刘守英在提出“城乡中国”时更关注类似于土地制度的普遍性制度问题,人类学家如赵旭东提出的“城乡中国”突出了一个整体的文化转型问题。

“城乡社会”的概念和“城乡中国”的提法有几点重要的不同。

其一,两种理解的历史和逻辑起点不同。刘守英的“城乡中国”论虽然将历史的起点设置在农民被土地和村庄束缚的乡土中国时代,但是,作为主要批判对象的城乡二元体制被认为起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这就存在一个历史或逻辑起点的模糊问题。在“城乡社会”的概念中,计划经济和人民公社的时代只是一个短暂的过渡时期,不足以成为思考中国城乡关系本质特征的出发点。赵旭东的“城乡中国”明确地将历史的起点设置于遥远的过去,但是他更关注生活层面,对于系统层面兼顾得比较少。

其二,“城乡社会”的概念强调了中国城乡关系的历史延续性。“城乡社会”的概念也以人口的大规模城市化为经验基础,但是在肯定从城乡二元体制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间断性的同时,更加强调了中国城乡关系内在的延续性。在“城乡社会”的视角下,将一个地方社会融为一体的机制有两大类:一类是普适性的一体化机制,比如市场体系、基础设施、公共行政制度和各种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等;另一类是基于本土体制和文化的粘连机制,主要是中国式的单一制国家制度、市管县体制、土地公有制和集体土地征用制度、身份制度和家庭制度等。前者是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清晰划分基础上的“分得清”和“合得来”,后者则以权力/利益与责任的统一性为基础使主体之间的关系分工不分家。多年以来人们都很关注普适性的一体化机制,却忽视了本土性的一体化机制,或者这里所说的粘连机制。

其三,“城乡社会”的概念更加突出了地方性城乡关系的整合性。虽然“城乡中国”的提法重视城乡融合发展的前景,但这个前景是以某种程度的城乡分治为前提的。但随着城乡关系的进一步演化,作为一种地方体系,城市对于周边乡村的治理高度一体化,作为一种城市体系,城市对于周边乡村的市场控制也更加彻底,这个时候,如果依然强调城乡之间的对等关系,可能就过于放大了一种地理分隔的社会意义。

其四,从社会理论的角度来看,“城乡中国”的提法似乎隐含将村落社区看成一个完整的社会系统的眼光,因此,这种城乡二元的视角很容易与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联系起来。诚然,这种看法在某些时候是必要的。“城乡社会”的提法更强调乡村社会系统对于城市和更大范围系统力量的开放性,提醒人们在地方性社会的想象之外去注意那些缺少公共精神的私人生活和穿透社会力量的强大系统。

二 城乡中国时代的“城乡社会”

大体上讲,中国的城乡社会在经历了乡土中国时代和人民公社时代之后,正在进入城乡中国时代。乡土中国时代也是一个很简略的说法,正如很多历史学家所强调的,经历过“唐宋之变”的乡土中国相比此前的乡土中国有很大的变化。实际上,每一个朝代建立之初的乡村社会和中晚期也有很大的不同,这里且不展开,我们要重点讨论的是当代的城乡社会。在这里我们继续采用“城乡中国”这个名词作为这个时代的标记,因为这个提法强调了中国社会发展的阶段性,适合作为一个时间标记,它指引我们去看它的背后有些什么。

在中国的城乡关系史上,最为重要的事件是城市在郡县制体系和人们生活中的地位的提升,这在近几十年中尤为突出。在乡土中国时代,很多地方虽有“城”,却没有发达的城市,城市并没有取得在地方市场体系中的控制地位,也就没有发达的城市社会。而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虽然也不发达,但城中却集聚了现代的工厂和它们的从业人员,城市社会取得了整体凌驾于乡村社会的地位。这个时代的城乡二元体制表面上是将城乡分割起来,实质上是空前紧密地粘连起来,使“帝力于我何有哉”的乡村生活理想彻底破灭。在改革开放以后,乡村的依附地位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乡村既要为城市提供各种廉价资源,也要准备好为城市承担种种风险。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市管县体制、乡镇合并、土地公有制以及集体土地征用制度,各个大小城镇纷纷强化了对于所辖区域的控制。城市对于所辖区域控制的强化修改了郡县制传统的地方体制,原来是城市属于地方,现在是地方属于城市,形成了大大小小的区域性的“城市地方体制”。随着城市化的深度发展,中国越过了小城镇全面发展的阶段进入大城市称王的时代,大城市直接控制的地方和乡村范围不断扩大,城市地方体制越发强大。与此同时,城市生活也获得了优于乡村生活的形象和地位,传统的理想乡村生活模式已经瓦解,而新的理想乡村生活模式还没有形成。“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理念从一种口号几乎变成了一种规则,在普通农民尤其是年轻农民的心里,进城安家是当然的选择。

城市地位的提升不断地重构着城乡之间的粘连关系。在传统的乡土中国时代,城乡粘连的主要制度连接器是赋役制度、租佃制度和身份制度等,通过这些制度,乡下农民对于城市官僚和各类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形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租佃制度取消,集体经营制度建立,在改革开放以后又转变成家庭经营制度和规模化经营;赋役制度一度更强化了,但最终被取消了;而身份制度被弱化之后,仍然在延续。经过这些变革,从今天的乡村基层,我们可以观察到一些新型的城乡粘连机制,主要包括四大类。

其一,土地公有制是最根本的城乡关系连接器。土地公有制度派生出了中国特色的集体土地征用制度,政府垄断了农用地转化成建设用地的市场,土地增值收益的很大一部分成为整个地方社会的公共财富——实际上首先是用于城市发展。继而,国家不断强化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机制和基本农田保护机制,各个城市普遍采取增减挂钩和占补平衡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就使城市不仅直接控制近郊,而且可以动用所辖边远乡村的土地资源。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制不仅在系统层面建构了城乡粘连关系,也是系在近半数城市务工者身上的那根脐带。由于国家坚持农地的集体所有权和保护农民的家庭承包权,农民外出务工乃至在城市定居之后,他也不会自动失去集体土地承包权,还是有地的人。

其二,单一制国家制度也是决定我国城乡关系性质的一个根本体制。它使不同地方之间的权利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内化成不同级别的政府或领导之间的权力关系,这是一种相当灵活和模糊的内部关系。在这个纵向的单一制体制中,市管县体制对于城乡关系的影响尤其巨大,它以下管一级的组织人事制度为基础,决定了发展权和财政收益在不同地方之间的分配。各地方都存在一种“按级别发展”的发展权分配模式,上级政府在获取各类项目和资源时具有优先权。即使下级政府得到了项目和资源,其财政产出的分配也是通过一个不对等的博弈过程来完成的,并没有一定之规。在市-县(区)-乡(镇、街)-村这四个层次的地方性社会中,地级市越来越强势,发展权越来越向地级市集中,小城市的发展权又向大城市集中。在发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乡村的发展能力首先被弱化了,在城市工业区以外的乡村企业生存环境越来越严苛,有的地方甚至取消了村一级乃至乡(镇、街)一级的工业经济发展权。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实在是给各级地方政府出了一道难题。

其三,具有强大再生能力的身份制度限制了我国城乡关系的理性化。中国从古至今都存在身份制度,也存在这种身份制度和地理结构的对应性,只不过很少会精准地按照城乡划界。在计划经济时期,这种身份体制依照产业划界,而产业按照空间布局,国有工商业所在地都被视为城市区域,因此一种身份结构和空间结构机械地对应起来,这其实是偶然的和暂时的。户籍制度的存与废不能改变中国的身份社会的特征。今天我们谈论较多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被均等化的也只是“基本”公共服务,而享受非基本公共服务的居民绝大多数还是居住在城市中。当代身份制度的源头有两个。一个是具有传统色彩的国家干部制度,以这种制度为核心,不断地创造出新的等级制度形式。由于国家干部主要居住和工作在城市,所以身份制度的地理中心只能是城市,并从城市向外扩展。另一个是城市本身,城市本身就有等级和层次,我们会看到不同城市市民的待遇有很大的不同,公民权趋于一致,而市民权却保留了差异性,它对进城外地务工者是比较封闭的,形成一种所谓“福利性地方主义”。诚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新出现的城乡二元体制在这七十多年中的起落确实也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但我们不必被这个现代性的普适变化过度吸引,以至于忽略了城乡关系中依然浓重的本土底色。

其四,中国人的家庭关系也是中国式城乡关系的核心部分。从生活的层面看城乡关系,家庭堪为中国城乡关系的基本单元。常住城市务工的农民之所以被看成农民工,不仅是因为城市没有真正接纳他们,也是因为他们没有准备告别自己的原生家庭,实际上,即使他们得到了城市户口,也未必就要告别自己的原生家庭和家乡。所谓中国农民的城市化,通常并不是一种农民个体的市民化,而是超越个人的“到城里安家”的行动。所以,我们会看到人们积极地在城市买房子,不愿意租房子,因为这是在“安家”。这种购房行动往往是整个家庭的集体行动,即使买了房,安了家,我们也会看到如果没有老人的帮助,新市民的家庭甚至是很难运转的。如果未能在城市买房和安家,也就无法实现所谓的市民化,结果我们看到,非常多的人其实都停留在一种城乡两栖的生活状态。

城乡两栖模式有很多种:有的人是一种按天计算的“白加黑”的模式,白天到城镇上班,晚上回来住;有的人是按周计算的“五加二”的模式,平时在城镇上班和居住,周末回到乡下和父母团聚;有的人是按四季来区分的模式,比如要在农忙时节回家务农;有的人是以一年为单位计算的逢年过节模式,或者比较频繁的常回家看看的模式;还有的人是以一生的历程来安排自己的城乡两栖,他选择在退休之后“告老还乡”,或者在孙辈出生后进城和子女团聚。正是中国家庭制度的强大韧性,让我们在流离的人生旅程中心有所系,即使到了最为凄惶的境地,也还有家和家乡可回。如果没有强大的家庭纽带,我们不能想象这个巨大社会在高速转型的过程中如何维持基本的社会和人心秩序。

基于这种丰富的城乡粘连性和一体化关系,我们说当代中国社会依然是一个“城乡社会”的体系,难以真正进入一种比较纯粹的城市中国时代。在这种特定的社会形态中,城市看似保持着对于乡村地区的强势,但实际上始终难以摆脱对乡村地区的依赖,这些年的快速城市化让城市的面积普遍扩大了,但真正“成年”的中国城市又有多少呢?这种独特的城乡粘连状态与中国在全球政治经济体系中的位置是相匹配的,它提升了中国应对复杂国际竞争形势的能力。

进入“城乡中国”时代以后,“城乡社会”形态还在发生进一步的转型,这种转型有三个基本的方向。

第一个方向是城乡社会中的城市地位进一步上升,如图1所示,越来越多的县改成了市或者区。在这个过程中,城乡一体化不断地深化。

图1 全国城市的市区和建成区面积

第二个方向是城乡关系的日趋紧密,或者说城乡统筹的力度越来越大。城市对于所辖乡村的发展权进一步上收,社会治理进一步强化,反哺力度进一步加大。结果,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乡村发展的自主权越是缺乏,我们并不能认为发达地区乡村的进一步发展就更加容易。

第三个方向是城乡关系不断趋于理性化,部分地改变了城乡粘连状态。作为城乡关系连接器的家庭本身也在理性化,城市小家庭和老家的大家庭之间的关系也在理性化,越来越多的子女给帮助自己带孩子的父母支付报酬。社会的法治化也促进了城乡关系的制度化,特别是区域总体规划对于各级政府的约束力越来越大,这从空间的角度框定了城乡之间的利益关系。国家提出的“城乡融合发展”理念也将促进城乡关系的理性化。这个理念的核心在于要进一步将乡村的资源变成资产,将农民变成市民。要在保持原有的城乡粘连的前提下,强化土地的使用权权能,使乡村的资源和人力可以更加自由地流动,也使城市的资本可以更加顺畅地进入乡村集体。

三 “城乡社会”的地方差异

“城乡社会”以“地方”为单位,因此凸显了不同地方城乡关系的差异性。将城与乡凝聚成同一个地方的机制既有普适性的一体化机制,也有本土化的粘连性机制。各个地方的城市和周围乡村凝聚在一起的机制、程度和结构状态还是有所不同的。这种城乡一体和粘连的机制、程度和结构的差异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既包括地方本身具有的独特性,如地方的地理环境、文化禀赋、发展空间、发展模式、发展水平等;又包括各种区域发展一体化所形成的新的差异性,在各种一体化的过程中会形成新的地方间关系结构,不同的地方处于这些结构的不同位置上,因此也会造成差异性。

其一,地方的独特性造成的城乡社会的地方差异。

地理环境对于城乡关系的影响很大。研究城乡关系,需要知道“乡”是什么。地理环境和“乡”是什么有很大的关系。在历史上,南方山区和水乡的人们的生活更加依赖市场,形成了以集市为中心的区域社会;而北方平原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村落认同更加突出。所以,在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南方的基层政府是小乡的乡政府,北方是村政府。地理环境会影响农业生产方式,在高度依赖家庭经营的农业地区,人口外流就比较少,乡村生活抗拒城市化冲击的能力比较强。地理环境是一个基础变量,它也会通过以下要谈到的诸多变量曲折地影响城乡关系。

文化禀赋能够影响城乡关系的内涵。比如我们都能注意到南北城乡关系存在差异。在南方地区,城市对于周边地区的市场控制能力比较强,城乡关系中的市场关系更加突出;而在北方地区,城市更加依靠行政力量实施对于周边地区的控制,城乡关系中的权力关系更加突出,这与北方地区的官本位文化的强大是相适应的。农民的集体行动能力也是一种文化现象。有人注意到,在税费改革以前,农民集体行动能力比较强的地区农民负担就比较轻。继而,我们会看到在村落比较团结的地区,典型的如珠三角和浙南地区,农民就能够从工业化和城镇化的过程中获得更多的好处,比如建立大面积的小产权房,甚至形成一个农民城镇。

文化禀赋还会影响人们的交往习惯,因此影响城镇村体系的结构,典型的如长三角地区的城市群体系的结构。其中有几个相关的概念:长江三角洲、长三角、长三角城市群和长三角地区。长江三角洲是一个地理概念;长三角具有更多的文化内涵,基本上和吴文化圈相当;长三角城市群则是长三角概念的扩展,有几个版本;而长三角地区的范围最大,甚至可以等于沪苏浙皖三省一市的全部,这是作为国家战略的长三角一体化所认可的范围。无论如何,其中最为核心的还是苏锡常杭嘉湖,也就是吴文化圈。一个巨大的城市群体系和一个区域文化体系几乎重叠,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在其他地区这种重叠不容易出现,或者只在很小的地理尺度上发生,比如一个县域的城乡社会也是一个小的方言区域。

城市的发展空间是一个口语,如果转化成术语,它的内涵可以包括行政区域面积以及当地的人均土地面积。发展空间对于城乡关系的影响很直观。基于每个地方都是城乡社会的本质,所辖乡村实质上构成了城市发展的腹地,城市行政区域大,人地关系宽松,发展空间大,会给周围乡村的发展留下一定的自由度;反之,乡村腹地就会面临来自城市的更大的压力。典型的如上海,它的行政区域面积只有6340平方千米,杭州的面积是16853平方千米,前者的面积还不及后者的一个零头。因此,上海的城市对于郊区乡村的各种管制就更加严格。

发展模式对于城乡关系的影响近来受到人们较多的关注。当前中国的城市普遍处于一种依赖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的模式中,对于土地要素的依赖很大。不过不同城市之间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城市财政依赖土地财政的程度是标示城市发展模式差异最常用的指标。越是依赖土地财政的城市,对于所辖乡村地区的土地开发权的控制就会越严格。早期工业化的经验对于今天的城乡关系也留下重要的影响,多位学者注意到在不同的工业化发展模式下土地增值收益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比例不同。长三角地区的乡村经济曾经有一段集体经济高度发达的历史,这种集体经济主要是在地方政府的扶持下由基层组织发展的,所以,农村土地地权中的国家治权的成分很明显,土地开发权被城市垄断;珠三角地区的乡村经济曾经依赖各个镇村组自行招引外资企业,因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也能够在很高的比例上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形成城乡共享城市化发展成果的格局。

地方的发展水平对城乡关系的影响也比较明显。不同城市的发展水平不同,城市对于乡村的带动能力不同。比如,我们会看到东南部地区已经进入城乡中国时代,人口城市化水平高,城乡一体化程度高;西部新疆和西藏地区还处于一种传统的乡土社会中,人口流出不多,城乡一体化程度也比较低。一旦城市的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提高,这个地方的城乡关系就会发生重大的变化。比较典型的如合肥市,自改革开放以来,这个城市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不断缩小的态势,相比而言,长三角地区的大多数城市的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然后趋于平稳的态势。其中的原因在于,合肥市的经济发展能力一度比较落后,对于周边地区缺少带动效应,城市内大量的市民领取的是体制内的工资,与周边地区的农民收入之间没有关联;随着合肥市在高铁时代的强势崛起,对周边的带动能力大大提升,城乡收入差距随之缩小。

其二,区域间一体化造成的地方差异。

相比于地方本身的自然、人文禀赋或者行政区划所造成的差异,全球、全国或地方性的区域一体化所造成的差异变得越来越重要。在一体化的过程中,“地方”被重构,多元的中心-边缘体系被建立起来,城乡关系也就随之而变。

在一个国家的内部,推动一体化的主要力量通常是国家行政和市场,在中国,这两种力量紧密地搭配起来。一种基本的搭配方式是:当市场推动了一体化并形成了区域差异之后,国家行政力量会努力来抹平这个差异。比如,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我国形成了东部地区经济相对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的区域经济发展格局;国家遂通过行政机制大幅增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又通过政治号召带动发达地区对落后地区进行结对帮扶。不同的城乡社会由此被区分成国家经济发展的主战场和相对依赖财政转移支付的大后方。其内部的城乡关系也有差别,比如其城乡关系中的冲突面就有所不同。在前一种地区,乡村被城市强行捆绑在一起,乡村发展权被人为限制,结成一个充满张力的发展共同体;在后一种地区,大规模和多条线的转移支付在更严重的程度上滋生了以城市部门和官僚为中心的乡村“分利秩序”。创造财政收入的过程和分配财政收入的过程会引发不同类型的城乡矛盾。在大多数的城乡社会内部,这两种矛盾是共存的,但在全国或区域一盘棋的格局下,不同地方的突出矛盾还是有所不同。

具体到一个地方或者城乡社会的内部,市场的一体化力量会更加突出。在这个尺度上,某个城市及其所辖乡村的区位,几乎也就决定了它的发展水平。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人们生活世界中的城镇村体系是不完整的或者空间不连续的,人们或者局限于小的市场圈中,或者直接越过本地的城市到外地谋生。而在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市场体系的层次比较完整,镇、县城和府城(地级市)都是人们谋生过程中经常走到的地方,城镇村体系显得丰富和连续。城市化改变了城镇村体系,先是发生了小城镇的繁荣,继而出现了县域经济的县城化,进而进入大城市称王的时代,远方的大城市替代了家乡城镇对于人们生活所发挥的功能。区位对于城镇村来说是一个位置的问题,而对于流动中的人来说是一个流动的目的地的选择问题。流动的出发点是比较固定的,而目的地是可以选择的。从系统结构的角度来看,越是人口流入比较集中的地方,也越是处于市场体系中心的地方;从人的生活角度来看,越是人口流入比较集中的地方,其与居民家乡的平均距离也就越远。

如果把研究单位再缩小一些,我们来看一个城市或者镇与其周边乡村的关系,就会注意到城乡关系的紧密程度在空间上的差异,比如在近郊,乡村基层组织和农民就受到城镇更多的控制,同时也得到更多的反哺;从近郊向外推移,来自城镇的控制和反哺会有所减少。我们会注意到一种特殊的郊区社会形态,它是城市(镇)体制与乡村景观的混合体。之所以有这种混合体,是因为它们都属于同一个地方,是一个中国式的城乡社会。可以说,郊区社会是最为典型的中国式城乡社会,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城市对于乡村的全面统领。

其三,对于不同地方城乡关系紧密程度的测量。

城乡关系紧密程度的差异不仅在一个城乡社会内部存在,在不同地方之间也有显现,不同地方的城乡关系紧密程度有差异,意味着不同地方内部的社会空间结构是不同的。这也是研究地方差异的一个角度。

从以上诸多变量中,我们可以把部分可量化的变量整合起来,建构一个指标体系来展示城乡关系紧密性的地方差异。比如,我们用城市的建成区占城区的面积之比以及户籍人口的密度来衡量城市的发展空间,以此来推断乡村腹地所承受的城市管控压力和反哺可能性;以常住人口与户籍人口的比值来衡量此地在市场体系中的中心度。把这两个数值都除以相应的平均数形成两个指数:当地城乡关系紧密指数和外来人口流入指数。前者衡量的是本地方内部城乡关系的紧密程度,后者衡量的是这个地方在一个大范围市场体系中的中心度;前者衡量的是“乡”承受的来自所属城市的压力,后者衡量的是“城”与居民家乡的平均距离;前者衡量的是城市对于本地农民的影响,后者衡量的是这个城市对于外来人口的价值。在那种城乡关系宽松且又有大量外来人口流入的地区,无论是本地农民还是外来人口都能获得较多的生存与发展的自由,长三角地区的苏州和宁波等地大概就是这样的福地(见图2)。

需要点明的是,这个指标体系的合理性是有前提的,这里假定中国城市的发展模式依然十分依赖工业化和城市化,依赖对农村集体土地资源的开发。本文重点关注城乡关系中的粘连结构,这个指标体系也只是描述了城乡关系的紧密性,此外还有极其丰富的细节值得展开。而且,这个框架在此文用于分析一个大城市群内部的地方间城乡关系差异,当用来描述不同城市群之间的地方差异时,需要很谨慎,因为所谓市场区位的差异在同一个市场体系内才有可比性。如果用来描述一个更小单位的地方或城乡社会内部的区域差异,需要在操作上做出调整。在一个地方或城乡社会的内部,城乡关系紧密程度和外来人口流入量通常是成正比的,比如一个县域内部,城乡关系更紧密的地区位于近郊,而流动人口也集聚在近郊。很可能的情况是,所研究的区域单位越小,城乡关系紧密程度和外来人口流入量这两个指标就越应该合二为一,反之就越是可以区分开来。

图2 长三角地区16个城市的城乡关系差异

四 结语:“城乡社会”概念对于城乡关系研究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特殊本质有着丰富的面向,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它的特性。比如我们在人口流动方向的维度上说中国是一个大流动的社会,在央地关系的维度上说中国是一个大一统的社会,而在城乡关系紧密程度的维度上,可以发现中国是一个城乡粘连于一体的“城乡社会”体系。因此,这个概念的第一层意义是帮助我们把握中国社会特质的一个角度。

这个概念的第二层意义是有助于我们正视城乡关系的复杂性和地方性。“城乡社会”的概念强调了中国城乡关系的历史连续性,在承认连续性的前提下再来分析历史间断性和区域差异性,有助于形成对于中国城乡关系的辩证性理解,也有助于建立某些分析性的框架。这个概念最可以期待的意义是,借助它可以把“城乡关系”这个粗词打开,去观照它意蕴万千的内里,发现郊区社会形态的特殊性,看到每个地方的城乡关系的差异性,也看到每个行政或者市场条线中附着的城乡关系的变动性。

这个概念的第三层意义,是它可能成为研究地方社会尤其是县域社会的一个视野。当村域社会被严重瓦解,逐渐失去了研究单位的资格之后,对于更大范围的地方社会尤其是县域社会的研究成了时代之需。但这也是一座令人望而生畏的高峰。从城乡关系入手,是不是一架登峰的梯子呢?人们的生活受到了城乡关系深刻的影响,已经有学者从这个角度来研究日常生活的地方差异。这个领域还值得进一步开拓。除了生活层面,城乡关系的系统层面也很值得去深化。县域内的城乡关系是千丝万缕的,都说“上面千条线,底下一根针”,每一条延伸到乡村里的“线”都是理解城乡关系的一条线索,也是理解地方社会差异和性质的一条线索。如果我们能够把握其中的几条主线,或许就可以悟出这个地方与众不同的诀窍。当然,这还是一个初步的设想。 fbjGV7885cibK03IPBqwk3fdLQGNSGemTpWWk9HCGWOu4hwg0lwo2NKTcV0HTM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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