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劝将不如激将”,激将法是在竞争中运用的非常普遍的一种方法。所谓激将法是指运用刺激性的话逼迫对方出战的一种方法,通常来说,是通过贬低他人或说反话去鼓动对方做事的一种手段。这是利用对方的自尊心和逆反心理,以刺激对方的方式激怒对方的方法,通过激怒对方,激发对方的潜能,往往能够得到异乎寻常的说服效果。激将法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口才技巧,在运用的时候要看清楚对方,分析当时的环境以及各种条件,不能肆意滥用,同时也要掌握好分寸,不能够操之过急,也不能过于缓慢。操之过急,欲速而不达,而过慢的话则难以激起对方的自尊心,也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警察就善于运用激将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一次,某支队警察锁定了一桩杀人分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是他们没有确凿的证据,因此无法将其定罪。而且无论他们怎样审讯,犯罪嫌疑人总是一口咬定自己是清白的,并没有犯罪。调査人员无比焦急,明明知道是对方做的,可是苦于拿不出证据来,于是只能够重新对其开展调査,仔细审査案件中的每一个细节,之后又从犯罪嫌疑人身边的亲人以及朋友那里询问一切细节,以期能够掌握对方的心理状况。
后来,在一次审讯中,犯罪嫌疑人仍旧一口咬定自己是无辜的,申辩说自己并没有杀人,更没有分尸,在万般无奈之下,调査人员也失去了耐心,大声对其呵斥道:“你就是个没用的懦夫,敢做不敢当,难怪你身边的人都说你是个无能的人,说你没有胆量,如果你真的杀人了,他们也算对你刮目相看了,不过要是真不是你干的……”
不等调查人员的话落地,犯罪嫌疑人已经激动得不能自已了,他发疯似地挥舞着自己的双臂,大声说:“没错,是我!他说我没骨气,他们都说我没骨气,你也敢说我没骨气、懦夫!那天我就是想要向他证明我是多么有骨气的一个人,所以我把他杀了,我要让他知道,到底谁才是懦夫!”情绪发泄之后,犯罪嫌疑人才突然意识到自己已经招认了一切,然而为时已晚了。
就这样,调査人员通过运用激将法,不费吹灰之力就让犯罪嫌疑人乖乖地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我国最著名的运用激将法的实例当属诸葛亮激周瑜了。当时,曹操要大举进攻刘备,刘备势单力薄,以一己之力难以抵挡曹操的大军,于是派出诸葛亮,让其前去说服孙权以连吴抗魏。可当时的吴国都督周瑜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想要隔岸观火,并不想参与这场战争。诸葛亮费尽口舌也难以将其说服,无奈之下,诸葛亮讥讽吴国空有数万大军,却都做了缩头乌龟,这一激,让周瑜恼羞成怒,决心要与曹操一较高下,而诸葛亮也达到了他的目的。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可以运用激将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运用激将法都要注意哪些方面呢?有三条原则可供我们参考。
1.因人而异原则
运用激将法的时候,要注意欲激发的对象,根据不同人的性格特征采取不同的方法,对症下药,不可滥用,否则可能会取得相反的效果。
2.把握时机原则
运用激将法的时候还要注意时机的掌握,要运用得恰到好处。如果出言过早,时机不成熟,会在很大程度上打击对方的自信心;而出言太迟的话,又难以起到应有的效果。
3.掌握火候,不要过犹不及,也不要隔靴搔痒
运用激将法的时候,不能太过,也不能只是隔靴搔痒。如果出言太过,不仅达不到对方的目的,还可能会让对方做出出格的举动;而火候不够也难以触及对方心理,同样达不到想要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