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至此,我们仍然有一个重要问题没有解决,即如何界定民主。正如政治学者乔万尼·萨托利提醒我们的,民主确有所指吗?有效的讨论要以界定概念为前提,民主也不例外。那么,究竟什么是民主呢?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政治学问题。有人说,民主就是主权在民。这种说法大致不错,但我们还需要追问:到底什么是主权在民?恐怕最好要给出一个可以操作的定义。
这里不妨打一个比方,吉林延边盛产一个水果品种,外形酷似苹果,又有点像梨,通俗的说法叫苹果梨。问题是:它到底是苹果还是梨呢?如果一个东西我们搞不清楚它是苹果还是梨,那是没有办法做研究的。大家可能还会发现,世界上既有长得像苹果的梨,又有长得像梨的苹果,两者往往难以区分。这个例子是一个具体的物品,相对还算容易区分。
而社会科学更关心抽象的东西。民主就是一个抽象概念。英国哲学家伯特兰·罗素曾这样写道:“关于民主的讨论,无论支持的还是反对的论证,都没有什么思想价值,因为我们并不知道我们在讨论什么。”这句话好像在嘲讽整个民主学界,但大家想想,如果翻阅每天的报纸、打开新闻网站,这个问题是否确实存在呢?有效讨论民主的前提,首先要界定民主的概念。
根据对观念史的梳理,迄今民主的概念有三个主要版本。第一个版本是,民主就是人民的统治,姑且称为民主概念的1.0版。用一句耳熟能详的话来说,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亚里士多德认为,所有统治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人统治,即君主制;少数人统治,即贵族制;多数人统治,即民主制。至于亚里士多德更为精细的政体类型学,这里不再赘述。 所以,民主也可以被视为多数人的统治。
无论是人民的统治,还是多数人的统治,这种政体在统治实质和统治目标上应该有一个内在的规定性。什么叫统治的实质?就是说,到底由谁来统治。民主是人民在统治,是多数人在统治,这是统治实质的规定。什么叫统治目标?就是说,统治是服务于什么。既然是民主政体,它就应该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公众的利益、整个城邦的利益或整个共同体的利益。有了这种统治实质和统治目标的规定性,我们才能把一种政体称为民主。
尽管“民主是人民的统治”这种说法由来已久,但这个定义并不是没有它的问题。第一,谁是人民?有一种理解是,政治正确时,你才是人民;政治不正确时,你就不是人民了。这种说法更令人对“谁是人民”这个问题感到扑朔迷离。关于谁是人民,目前一般有几种说法:一是所有公民构成人民;二是政治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就是人民;三是政治共同体中政治正确的那部分人才是人民。最后一种说法的背后,是政治上的敌我之分。
第二,如何统治?当我们说人民统治时,人民到底怎么统治呢?人民亲自执掌国家权力?人民每天制定重大公共政策?其实,如果大家对真实政治世界有所了解的话,就会发现人民几乎是没有办法直接统治的。人民统治,必须要采取某种可以操作的方式或程序才能实现。如果是这样,这种操作的方式或程序就变得很关键,甚至可以决定其统治实质是否会偏离人民统治。
第三,如何区分民主的真伪?就像前面讲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号称是民主国家,几乎所有党派都号称是民主党派,几乎所有政治家都号称是民主派政治家。那么,全球政体中还有不民主的吗?如果还存在着民主与不民主的差别,或民主程度高低的差异,那么又该如何区分呢?
所有这些都表明,民主概念的1.0版有它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只要有问题,就会有人出来解决问题。20世纪有一位名叫约瑟夫·熊彼特的了不起的经济学家,他是奥地利人,后来移居美国,是20世纪最有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1942年,他在《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概念的2.0版。熊彼特说:
民主方法就是那种为作出政治决定而实行的制度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取得作决定的权力。
这个定义是说,人民手中握有选票,如果你想获得公共职位以及获得做出决定的权力,那你就必须要去竞争人民手中的选票。实际上,这是一个关于民主的程序性定义,其核心是竞争性的选举制度。这一制度有两个关键要素,一是政治参与,即普通人的政治参与,普通公民拥有投票权;二是政治竞争,即政治精英之间为获取政治权力而展开的政治竞争。当然,普通公民也有资格参与公共职位的竞争。只不过当他竞争公共职位时,这个人已经被视为政治精英了。
按照熊彼特的观点,民主制度的核心是普通民众的政治参与加上精英的政治竞争。那么,熊彼特又怎样看民众在其中的角色呢?其实,他是一个精英主义民主论者。他甚至这样说,所谓民主不过是人民有权利接受或拒绝统治他们的人的机会。熊彼特想得很透彻,人民实际上没有办法自己统治自己,而必须有人来实际行使统治权。那么,怎样决定由谁来行使统治权呢?在公民拥有普选权的条件下,政治精英们可以通过竞争人民手中的选票、借助多数当选的规则来获取统治权。所以,民主概念的2.0版是指,民主是一种竞争性的选举制度。
实际上,今天国际上最前沿的民主研究采用的主要是这种定义。国际上关于民主的大量论文和专著都是以这一定义为基础的,很多定量研究数据库也是根据这一定义来设定具体指标的。与1.0版相比,民主概念的2.0版有着显著的优势:一方面,它界定了谁是人民、如何统治这样的程序性问题;另一方面,它能够借助具体制度的差异来区分民主的真与伪。
但这一定义仍然有它的问题。目前最流行的一个质疑是,有人说这其实不是民主,而是选主(electocracy)。 如果民主是竞争性选举制度,那么就存在一种可能性:谁控制了选举,谁就控制了民主(或国家权力)。而要控制选举,其实是有技巧的。即便不做专门的研究,我们可以提出几个简单的猜想。比如,选举要不要钱?要的。资金越多,优势就越大。选举要不要团队?要的。建立一个有效的竞选团队很重要,最好能拥有一个职业化程度高的竞选组织。选举要不要做广告?要的。如果在选举年份去欧美国家旅行,大家就会发现街头和媒体上有大量的竞选广告。选举要不要动员?要的。如果有更强大的动员能力,能够从中央到地方全面覆盖,这样的竞选者更有机会胜选。此外,为了实现这些目标,选举要不要有一个强大的政治组织做后盾?要的。最好能够有一个覆盖全国的、能力强大的政党,这种优势会非常大。
根据上面的猜想,除了候选人本身的条件,我们不妨假定资金、竞选团队、广告、动员机制和政治组织这五个因素是胜选的关键。既然如此,谁有办法控制资金、竞选团队、广告、动员机制和政治组织这些因素,谁就更有机会赢得或控制选举。如果是这样,到底是人民在控制选举,还是有势力的政治家和寡头们借助有效的资源和高超的政治技艺在控制选举呢?实际上,自民主政体诞生以来,这种质疑一直就存在。
第二个质疑是针对选举本身的。大家知道,现实政治都是不完美的,所以选举也是不完美的。问题是,选举能够做到基本的自由与公正吗?有人会买卖选票或选举舞弊吗?有人会利用自身有利的政治地位来操纵选举吗?当然,这是有可能的。在不少新兴民主国家,这种可能性还很高。美国政治学者皮帕·诺里斯最近出版了一本书,名叫《为什么选举会失败?》,研究主题就涉及新兴民主国家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
当选举过程发生严重舞弊时,或选举本身被操纵时,选举结果就不能真实反映民意了。有人会说,某些国家貌似在选举,但其实这个选举是假的,不过是背后的政治力量在上演“民主表演剧目”。拿现在的俄罗斯来说,国际上很多学者与选举观察机构都质疑其大选的公正性。因此,当我们说“民主是一种竞争性的选举制度”时,是不是太重视选举形式而忽略了民主的实质呢?
第三个质疑是说,有的国家尽管有可靠的选举,但其真实的政治运作早已偏离民主的实质。举例来说,一个非洲国家分为北方和南方,由于历史原因,北方和南方的族群与宗教不同,北方内陆多数人信仰伊斯兰教而南方沿海多数人信仰基督教。从人口上看,北方占有55%的优势人口,南方占有45%的人口。在这种社会结构下,选举的结果通常是北方主要政党胜出,该党会控制总统职位或议会多数议席。当选之后,该主要政党把大部分财政资源与公共资金以大型厂矿建设、基础设施投资、教育资源投入等方式投放在北方地区,而南方45%的人口却很难从中央政府的财政预算与公共资金中得到成比例的好处。
那么,这种政治运作还是民主的吗?实际上,45%的南方选民在政治和政策上处于严重的受歧视地位。这种公共政策的背景,不过是北方主要政党依靠55%的人口优势控制了总统职位或议会多数席位。这样的政治运作,其实是对民主实质的严重偏离。
所有这些质疑都跟民主概念2.0版有关。这些质疑未必都算得上逻辑严密,但或多或少反映了民主2.0版的缺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学术界又出现了一种复合型的民主概念。这种观点认为,现代民主是一种复合型政体,其最简单的公式是选举民主加上法治,这被视为民主概念的3.0版。 [2] 这里的选举民主是最低限度的民主,也是民主的门槛。如果一个国家没有选举民主,那它就不是民主政体。但是,光有选举民主是不够的。唯有选举民主加上法治,才构成一个复合型的现代民主政体,亦即主流话语体系中的自由主义民主政体(liberal democracy)。
那么,法治有什么功能呢?这里探讨的不是法治的一般功能,而是要探讨法治对民主政体的功能。(1)法治保护了公民的基本自由权。要知道,只有那些公民拥有表达和参与自由的社会,才有可能是民主的,而法治提供了这种必要的保护。(2)法治要确保选举本身的自由与公正,确保政治规则制定与操作的合法性,确保不同政治力量在政治上处于平等地位。(3)法治不仅要求普通公民守法,而且还要求执政者守法和恪守民主规则。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当选和执政的总统、总理与执政党通常都拥有巨大的在位者优势。一个总统或总理不仅控制着军队和普通的行政机构,而且还控制着情报部门、安全机构。这样的实权在位者,面对反对派竞争时,他真的会恪守民主规则吗?他可能面临着动用情报部门和安全机构来打压反对派政治家的巨大诱惑。实际上,这是很多国家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情。所以,法治也是约束执政者守法和恪守民主规则的重要机制。(4)很多新兴民主国家都出现过重大的政治争端,若非通过和平的法律方式来解决,就会相当危险。如果法治传统能在解决政治争端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这样的民主政体往往更为稳定。
然而,这一民主概念的3.0版仍然存有某种缺憾。有人批评道,这个概念的最大问题是,仿佛仅有民主是不够的,还必须加上别的重要附加条件。换句话说,仅仅有政治参与、政治竞争、多数规则、胜者当选这一整套制度安排,还远不足以保证民主品质和实现善治;只有加上其他的重要附加条件,才有可能保证民主品质和实现善治,才是值得我们期待的那种民主。这似乎意味着,所谓“带形容词前缀的民主”才是好民主;如果没有某个前缀,民主本身就大有问题了。
自由主义民主其实是自由加民主,立宪民主是立宪主义加民主,法治民主是法治加民主。那么,问题又来了:当讨论带前缀的民主时,我们到底在讨论什么?是讨论民主政体本身,还是讨论自由、立宪主义或法治这些前缀条件的价值呢?如果讨论民主本身,为什么一定要给民主加上其他重要的附加条件呢?打个比方,就如同鱼的味道未必很好,但加上各种配料和调料,做成水煮鱼、酸菜鱼或松鼠鱼以后,味道就变好了。讨论民主时,我们不停地往民主的概念里添加各种调料。但这样一来,我们讨论的还是民主吗?这大概是民主概念3.0版的最大问题。
[1] Pippa Norris, Why Elections Fail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5).
[2] 现代民主政体应该包括法治要素,否则就是非自由主义民主政体,相关论述参见Fareed Zzkaria," The Rise of Illiberal Democracy," in Foreign Affairs , Vol.76, No.6(Nov.-Dec., 1997), pp.22-43.